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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教信仰女性遗言的执行
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以老子《道德经》为基础,唐代奉先秦时期老子李耳为始祖,将道家变成了道教,两者“泾渭难辨”。[15]道教主张超脱,游离世人俗事,追求长生不老。道教徒的思想也反映到其遗言上。唐代女性信道者,有的是追求脱离世俗和长生,如第二章18号京师至德观观主元淳一(卒于大历年间)因有感于“修短存亡,曾何有常!与其劳主于此世,岂若轻举于殊方”。故选择“深入道门,大弘法要”。有的则出于避祸,如第一章61号长安玉真观女道士杨真一(692—749),原为唐玄宗淑妃,因“恩遇滋深,猜阻间起,悟贵宠之难极,恐倾夺之生衅,乃栖心服道,恳愿从真”。
据学者保守估计:“以唐代道观数4000—5700余所、每观7名道士计,那么应有道士28000—39900余名。”[16]虽然道教为国教,但唐代信道女性远少于信佛女性,故道教信仰遗言女性数量也比较少,笔者查到出家女冠3人,已受法箓在家出家女冠3人,居家信道女性6名。以下对其中需要执行的道教信仰女性遗言进行探讨。
一、女冠遗言的执行
笔者查到唐代女冠遗言三例,均来自长安。其中第一章61号玉真观女道士杨真一(692—749)、第二章18号至德观观主元淳一(卒于大历年间)的遗言无须执行,故可供讨论者仅一例。第一章38号内玉晨观法师韩自明(764—831),为地方刺史之女,22岁出适孝廉张则见为妻,婚后育一子而张氏卒,遂栖心于神仙学,后被召入宫内为玉晨观三景法师。大和五年(831),68岁病逝,出家修道的时间当在30年以上。临终日,她谓门人曰:“吾将无形,消息大患。尔勿致□于神舍,勿虚美于象设。清净俭薄,殓形还葬,无费财而妄期福佑,吾知所适,不假是也。”其子张行简、侄韩楚长,门弟子周玄景、孟玄简及尼戒善等“泣奉遗言,动遵理命”。当月,迁神于京兆府万年县洪固乡胄贵里凤栖原,“不问于蓍龟,不入于先兆,言出世而达节也”。在流行占卜吉期、进行厚葬的唐代,可称薄葬。其临终遗言对象包括其子、侄、门弟子及一名比丘尼。这反映出其虽然出家,但和其家庭仍有密切联系。
二、在家出家女冠遗言的执行
除了有隶属道观的正式出家女观之外,还有已受法箓皈依道教的在家出家女冠,她们也属于正式的道教中人。[17]唐代在家出家女冠遗言者仅三人,其中第二章54号“蚤佩道箓,道讳瑶质”的太守崔某之妻徐玉京(823—870)只是表明自己的临终心态与志向,故以下仅讨论另两位女冠的遗言,两例遗言均得到其家人执行。
一例是由子女执行母亲遗言。第一章9号和政公主(729—764),与驸马都尉柳潭“并受法箓”。尝谓驸马曰:“死生恒理,先后之间。若幸启手足,必当襚我以道服,瘗我于支提。”提出在卒后着道服、葬于塔。广德二年(764),公主36岁薨于京师。“有司奉诏,将厚其礼,驸马疏陈,皆蒙允许。”半年后,其子试太常少卿柳晟、鸿胪少卿柳晕、试秘书丞柳杲、试殿中丞柳昱及三女等,“虔窆公主于万年县义丰之铜人原,从理命也”。和政公主遗言死后要穿道服、塔葬,指定葬于铜人原,其四子三女并遵嘱。
另一例是孙子执行祖母的遗言。第二章69号许州扶沟县主簿郑道之妻李氏(631—707),在诸子成人之后,“受法箓,学丹仙”,晚年“尤精庄老,都忘形骸”。神龙年间,77岁卒于洛阳。遗训:“合葬非古,始自周公,淳真之道微矣。汝曹无丧吾真。夫孝在因心,仁□忘本。本之者真也。古人不封不树,丧期无数,斯盖得其真矣。小子勉之哉!”“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出自《周易•系辞下》,原文为:“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疏曰:“不积土为坟,不种树以其处。”[18]其后人“奉遗训”,以景龙元年(710)十二月将其“窆于北邙之平原”。作为在家出家的女冠,她遗言不与丈夫合葬,不坟,且指定了埋葬地点,以期归真。其墓志并未言及执行其遗言的人到底是谁,但从其遗言末句为“小子勉之哉!”可知其遗言很可能是对其孙而讲的,其本人卒龄77岁,诸子应该五六十岁了,能称得上“小子”者当为孙辈。
三、普通居家信道女性遗言的执行
居家信道女性特指没有正式受法箓的居家道教女信众。这部分道教信徒的遗言有6例,远少于普通居家信佛女性。其中,第一章14号卢起信(?—754)的遗言无须执行。需要执行的信道女性的遗言5例,来自长安2人,来自洛阳1人,来自潞州、兖州各1人,她们的遗言内容主要涉及不与丈夫合葬、对墓志铭撰写的要求、薄葬、指定葬地四方面。
一是由儿子执行居家信道母亲的遗言,有三例,涉及墓志铭的撰写、不与丈夫合葬及反对厚葬等内容,均发生于唐后期。女性关心墓志铭内容之例有二。第二章56号守太府寺主簿卢某(?—833)继室李真(786—839),“豫戒终期,形于文字”,遗书中“粗说生平”,藏于箧笥,临终“犹未绝笔”。李真预料到自己死期将近,预留遗书撰写生平事迹,很可能是作为墓志铭撰写的素材,其长子卢瑶等将之刻于铭志之后。第三章33号焦氏之妻赵氏(773—847),“洞识玄机,倾心好道”,75岁终于潞州。寝疾在床,命诸子以薄葬、在墓志中讲其生平事迹,且不得过誉,不得违背其意思。其遗言得到遵行,由长男焦文庆撰述母亲墓志,由三子焦汉章书写,薄葬遗言亦当得到遵守。遗言不与丈夫合葬之例有一。第三章26号棣州厌次县令贾某之妻裴氏(709—781),“修学清净至道”廿七年,遗言其子试左金吾卫长史、上柱国贾抡将自己与丈夫别坟而葬。次年初,贾抡“扶护迁至龙门毕圭乡望春□□(原旧)茔内,□穴筑坟,安厝永毕”。虽然墓志字迹不清,仅知裴氏安葬在贾家大茔,但由“□穴筑坟”可知,其子遵嘱为亡母另外修建了坟墓。
二是子孙执行居家信道祖母的遗言。第一章52号殿中侍御史内供奉姚衮(约卒于元和中)夫人李氏(771—832),与丈夫并信道,大和六年(832),62岁卒。因姚衮临终遗命指明了葬地长安城南吴道士观之旁,且云夫妻不合葬,“一旦夫人不讳,同域异封可也”。故李氏“理命亦为然”。子孙遵嘱,以其年十一月,“祔葬于万年县洪固乡之毕原”。
三是皇帝执行妃子的薄葬遗言。第一章5号唐玄宗(685—761)丽妃赵氏(693—726),逝世当辰,遗言“心独系于元真”“愿承恩而入道”“形归下上,期去礼而薄葬”。玄宗诺其所请,将丽妃殡于长安龙兴观之精屋,“示以出家,从道例也”。并命河南尹监护,河南令副之,“丧葬务约,成遗语也”,当月便被窆于洛阳邙山,可称薄葬。其葬于洛阳,可能与玄宗的身后事宜在开元盛世可能尚未提到议事日程有关。[19]出于对其遗愿的尊重,玄宗将之殡于龙兴观,以示其出家,足证其生前并未出家,故笔者将其视为普通道教信徒。
综上,唐后期长安正式出家女冠一人留下薄葬遗言,由其子、侄及弟子等执行。在家出家女冠2人,唐前期遗言不与丈夫合葬、葬于洛阳一人,由孙子执行;唐中期遗言着道服、塔葬一人,由其诸子女执行。普通居家信道已婚遗言需执行女性5人,卒于唐前期1人,卒于唐后期4人,她们的年龄跨度大,且身份多样,其中3人的遗言是由女性的儿子执行的,子孙和丈夫执行遗言各一。因道教追求长生、归真,修道对女性的人生和心态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附:释道兼信女性遗言的执行
释道兼信女性的遗言有四例[20],内容涉及指定葬地、卜善地结精庐以修行、薄葬、拒绝医疗四方面。遗言的执行者包括逝者的儿子、丈夫、外甥,其中仅遗言拒绝医药的一例未得到执行。
儿子执行母亲遗言之例有二。第三章23号泉州刺史薛士通之妻武城夫人张氏(623—696),生四子,均仕宦。张氏兼通释道,“雅好释典,兼崇道教,斋戒符箓,持皆精严,然皆达之以中,未尝过于执溺”。证圣二年(696)腊月,74岁卒于三子薛文休所在的宋州。临终前,“容貌无扰,词气如平生。文休谘问,所言犹一二处分取尽”。万岁登封元年一月(696),其子“奉遗命”,卜厝于合宫县邙山之南原昭觉寺东三里安葬。指定葬所当在其遗言“一二处分”之列。第一章50号国子监丞、兴州刺史郭镠(797—876)之妻韦珏(813—877),“栖心于黄褐二教,悟大时可逃”。在为丈夫服丧礼毕后,韦氏得疾,“骨肉家隶,趍召医药”。韦氏曰:“妇之失俪,谓未亡人,待亡者也。”故“巫医不征,药饵不前”。此例中,韦珏作为未亡人拒绝医药,其骨肉最后似遵从母命,并未为母亲求医问药。
丈夫执行妻子遗言之例如:第三章49号汉中郡都督府西县尉李府君之妻窦氏(719—743),天宝二年(743),25岁终于西县官舍,幼子尚在襁褓中。因窦氏“道释兼善”“以厚葬非礼”遗嘱丈夫。李少府“勉就高志,故为薄葬焉”。
还有外甥执行姨母遗愿者。第三章14号处州丽水县令王淮之妻元洞灵(762—822),自幼喜道,“黄其衣襦”。长庆元年(821)夏离世前一年,她自汝州梁川府抵长安,谓其甥中书舍人沈传师曰:因其“常思绝俗林峤,孑然独往,每以服教为念”,故提出:“尔其为吾卜善地,结精庐。吾将袭气以存真。”要求外甥为自己觅一善地以结精庐,用于自己学道。传师“恭旨□胜行”。
元洞灵在临终前还指定了葬地,亦得到执行。因其丈夫处州丽水县令王淮“庸近无才能”,且有“贰行”,元洞灵“携己子而还于家”。长庆二年(822),61岁终于其兄弟之陕州官舍。疾革,命曰:“吾乐静而未遂心,当葬吾于是郊,不远从兆域,处乎谐静独也。”两月后,“从先命”,窆于陕州硖石县门信乡石柱里北原。执行者的身份很可能是其兄弟或侄子。
第三节
唐代俗家女性遗言的执行
唐代俗家女性遗言的执行者,包括她们的儿子、女儿、丈夫、孙子、弟弟、儿媳,或者其中两种的组合,也有儿女亲家及其他亲戚和朋友。王婉遗言中提及:“但于旧茔因地之便,别开幽室,以瘗残骸。亲属子孙勿违吾意。”这反映出唐人遗言的主要执行者是逝者的亲属和子孙,本章对唐人亲属和子孙执行女性遗言的情况进行专门探讨。
一、儿子对母亲遗言的执行
唐代绝大部分女性都会出嫁,而且是早婚早嫁。因统治者提倡早婚,且传统农业社会养儿防老观念浓厚,唐代女性初婚年龄集中在14—19岁,15岁出嫁者人数最多,20岁出嫁以上属晚婚,唐中期以前早婚现象多有。[21]有鉴于此,唐代一般家庭子女较多,女性遗言的主要执行者为其儿子。面对母亲的临终嘱托,儿子大部分情况下都会遵守,即使有时很不认同母亲的遗言内容。
(一)儿子单独执行母亲的遗言
儿子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尽可能遵守母亲的遗愿。据墓志资料,笔者将所见唐朝时期儿子单独遵守母亲遗言的情况统计为下表:
表1-3-1:唐朝时期儿子单独遵守母亲遗言概况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由上表可知,唐朝很多俗家女性的遗言是由儿子遵照嘱托执行的,以上24例,大部分情况是其亲子,有时是其继子执行遗言。上表所列24例遗言中,包括唐前期10例,唐后期14例。继子执行母亲遗言的情况,涉及2号凤阁舍人韦承庆对继母王婉(626—696)遗言的执行,6号相州司马裴孟坚、符玺郎裴伯仪等四人对继母封氏(670—726)遗言的执行,两例均为继子与异母弟一起执行遗言,均发生在唐前期。上表涉及的遗言内容主要是丧葬事宜,包括葬于洛阳(包括归葬、改葬)6例(序号1、10、15、19、21、23),与丈夫合祔安葬5例(序号1、10、19、21),不与丈夫合葬4例(序号2、6、9、20),归葬本家祖茔(序号7、12)、薄葬(序号14、16)、指定葬地(序号24)、将亲人及亲戚归葬先茔(序号5、17)各2例,礼葬(序号11)、指定墓志撰写人(序号22)、葬不渡河(序号3)、不以物覆面(序号8)、指定服丧时间(序号18)各1例,这说明成年儿子是母亲后事的主要操办者,丧葬事宜的主要负责者。其余遗言事项为兄弟友爱(序号2)和晚辈的成婚(序号4、13)。
(二)儿子与姐妹共同执行母亲的遗言
有时,儿子也与其姐妹一起执行母亲的遗言。例如:第二章68号瀛州刺史杜怀古之妻韦氏(633—697),生前对自己的后事已有处分:“百年之后,但于大茔内□厝,不须合葬。”其“儿女等奉遵先旨”,神功元年(697)十月,葬母于少陵原杜怀古坟东五步。再如:第三章25号太原王晓之妻崔淑(693—726),有三男二女,“大渐不乱,顾念遗托,自尊逮卑,使彻其珍华,敛以时服,不忘俭也”。8天后,殡于邙山大茔之北。这在重视卜葬的唐代,可称薄葬。又如:第二章43号守河南府颖源府右果毅张质之妻王氏(806—854),临终顾命儿女“诲诫勤俭,不坠家风,是吾所尚”。要求女儿传承勤俭的家风,暗含着薄葬之意。其子女“阙地为隧,……不埋珠宝”。
以上三例遗言,唐前期两例、唐后期一例,遗言内容为不与丈夫合葬、薄葬,子女均遵嘱行事。因女性一般随子居住,儿女共同遵守母亲遗言的情况,很可能是以儿子为主,女儿为辅。
二、其他亲人朋友对女性遗言的执行
唐代俗家女性遗言的执行人身份多样,除儿子之外,最主要的遗言执行者为其丈夫,其次是孙子,再次是儿媳、女儿,还有父亲、弟弟、妹妹及娘家亲人、其他家人及朋友,合计23例,见表1-3-2。史料亦可见皇帝作为亲人执行女性遗言之例,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将在其后专门予以探讨。
表1-3-2:唐朝时期儿子以外亲人执行俗家女性遗言情况简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上表列出了儿子以外亲人执行俗家女性遗言23例,包括唐前期9例,唐后期14例。上表涉及的遗言内容,包括归葬本家祖茔5例(序号6、10、19、20、21),与丈夫祔葬4例(序号7、8、12、18),薄葬3例(序号2、13、19),不与丈夫合葬2例(序号4、23),提出葬地要求3例(序号3、9、14),其他遗言事项为教育儿子(序号1)、照顾幼子和弟弟(序号5)、归葬夫家祖茔(序号11)、和离归本家(序号15)、训子(序号16)、指定墓志撰写人(序号17)、放弃治疗(序号22)各一例。可见,丧葬类遗言始终是俗家女性遗言的主要内容,还涉及对儿子的教育和照顾、对弟弟的照顾、训子、放弃治疗。其中,未被遵守者有三例(序号2、6、22),占比13.04%,其余均得到执行。
(一)丈夫对妻妾遗言的执行
有的女性年轻离世,遗言丈夫教育或照顾好孩子,她们的丈夫遵嘱执行。第三章45号大燕游击将军赵公嫡妻李琼(698—726),29岁病逝,临终嘱托左右重视对其子的教育,认为其以后“必兴吾族”。其丈夫牢记嘱托,其子后来“才禄兼著,遗言有征”。第三章5号华州潼关防御判官杨汉公之妻郑本柔(792—823),32岁终于华州官舍。大渐之际,以“三孩尚幼,两弟无家”诚托丈夫照顾他们。杨汉公“强寄宦名,将副前意”,其仕途较顺,文宗大和时期官至户部郎中充史馆修撰,[22]为照顾孩子提供了较好的基础。郑氏所生两子皆登进士第,婚前一子为国子周易博士。
有的年轻已婚女性遗言不葬于夫家祖茔,而是要求葬于他处。第三章58号睦州桐庐县丞柳君之妻权氏(?—786),婚后仅四个月便病逝于桐庐官舍。柳君“从遗旨”,将其妻权厝于丹阳县某原窦氏伯娣之茔次。第二章26号长安万年县丞崔合之女崔氏(798—822),与其姊先后出嫁前华州华阴县尉夏侯敏为妻,婚后两年便病逝。崔氏不欲与其姊争嫡,弥留之际,请于其姑:“妾之亡姊已坟于兆域之内。妾瞑目之后,愿得改卜他所。”故最终“易其兆者,诺夫人之志”。夏侯敏奉母命,次月将其柩葬于偃师县亳邑乡刘村之原,而未葬于邙山夏侯家墓地。
丈夫未遵守妻妾遗言有两例,遗言内容分别涉及薄葬和归葬长安。第二章14号左武卫司戈广平宋君之妻慕容氏(715—739),婚后仅一年多,25岁殁于洛阳乘黄署公馆。大渐之际遗言:“敛以纯衣,奠以素馔,散分私情,踵合常规。”其丈夫经过深思,认为“不可能”照办,并未遵照其遗言。第三章77号乡贡进士孙絿之妾王氏(826—853),育有一子京奴、一女伊奴。大中七年(853)随夫东下,28岁遇疾终于寝舍。王氏生前尝谓丈夫:“余父冢长安中,苟终,愿归窆于其侧,得冥路以养,且无恨矣。”希望能归葬长安,葬于父坟之侧。孙絿认为“事有不可者”,考虑到子女长大成人后不便祭奠亡母,并未践行王氏遗言。次年春将王氏归葬于北邙山孙氏先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