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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例优婆夷的墓志铭中对其遗言执行者的具体身份没有明确说明,但可推断应是其亲人。第二章72号薛府君之妻、魏州司马卢广庆季女卢未曾有(717—738),22岁病逝于开元晚期。“未疾之辰,密有遗嘱,令卜宅之所,要近吾师,旷然远望,以慰平昔。”遗言将自己葬于洛阳阙塞恩师葬地附近。当月景申,迁神于洛阳阙塞之西岗。其遗言的执行人当为其丈夫或父母。这是笔者所见唯一一例直接称呼功德塔铭的主人为优婆夷之例。第二章21号尚舍直长薛府君夫人裴氏(667—725),因其信仰佛教,以“受诫律”之故,“先是遗付不许从于直长之茔”。次年,二月被葬于河南龙门山菩提寺之后岗,“明去尘也”。裴氏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得到执行,但遗言执行者的身份不明。
上述6位优婆夷均已婚,她们的遗言内容,主要是就安葬事宜作出安排,以要求不与丈夫合葬的内容为主,还涉及塔葬、指定葬地等内容。优婆夷的遗言均是由其儿子或其他亲人执行的。
三、普通居家信佛女性遗言的执行
在唐代信佛女性中,以普通居家信佛者人数最多。从上篇三章看,长安、洛阳及两京以外居家女信徒共72人(长安28人、洛阳25人、两京以外17人,所属地区不明2人)。这部分遗言的内容较为丰富,以有关丧葬事宜的遗言为主,也涉及做功德、训诫儿女、建立经幢和造佛像、嘱托丈夫、临终出家等方面。其中一些人的遗言并不需要执行,诸如仅表达临终心态、临终心愿、对儿女的担忧、与人辞诀等方面的遗言,还有若干遗言执行情况不甚明确,以下对得到执行情况明确的遗言列表并进行论述。
(一)儿子执行母亲的遗言
在唐代,儿子对居家信佛母亲遗言的执行有39例,主要涉及丧葬事宜的处理,也少量涉及施赈衣物、造像、遵守母亲训诫等非丧葬事宜。
由表1-1-1可见,在唐代,儿子执行的居家信佛母亲关于丧葬事宜方面的遗言包括不与丈夫合葬(16例)、与丈夫合葬(2例)、薄葬(7例)、塔葬(2例)、葬于长安(4例)、归葬娘家茔地(2例)、葬龛(1例)、岩穴葬(1例)。另有一例,上编52号卢氏临终“示家人以死生之制,裁其轻重之仪”,具体内容不详。儿子对母亲非丧葬事宜遗言的执行,主要体现在施赈衣物、造像、诫子类遗言上,他们均予以遵守。
表1-1-1:唐代时期儿子执行居家信佛母亲遗言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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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居家信佛女性遗言中提到频率最高的内容,是不与丈夫合葬,共16例。墓志所载唐代官员之妻因信佛修真,对佛教彼岸世界有自己的追求,故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均得到其子的执行。官员夫人中留下这一遗言者,既有朝官之妻,又有地方官员之妻,以后者为主;既有文官之妻,又有武官之妻;既有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之妻、宦官之妻,还有地方幕府官员和试官之妻。大多数人的儿子遵照母亲遗言执行,也有个别女性之子,面对母亲不与父亲合葬的遗言,内心非常矛盾,但最终仍选择了遵守遗言。典型之例是第三章12号润州刺史王美畅夫人长孙氏(648—701),面对母亲独葬于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的遗令,其子陷入两难境地,“从命则情所未忍,违教则心用荒然”,最终“询访通人”,才决定“敬遵遗训”。再如,第二章45号魏州刺史尹元縡夫人裴冬日(637—724),因“将依佛,至愿出家”,故“遗言别葬”。其子仙州司马尹子羽、沣州刺史尹子产等“泣血从命,推心诉天”。虽然遵从遗命,“远于大茔异穴”安葬亡母,但内心很痛苦。另外,不同于很多女性的寡居后信佛,唐后期有一对夫妻共同信仰佛教,即第二章11号试太常卿李良(约卒于元和初)与其妻任氏(736—810),“年将知命,齐议道门,求持净戒,舍名职,归法地,弃世宠,期梵天”。夫妻均在遗言中提出独葬要求,希望各置一茔。长子李瑀、次子李珍、季子李叔敖“恭命”,次年十月将亡母卜葬于洛阳县邙山。
平民之妻亦有因信佛而遗言与丈夫别葬者,如第三章16号清苑公刘府君之妻岑平等(638—698)、第二章28号柏善德之妻仵氏(628—700)、第二章9号毛处士之妻贾三胜(638—711)、第三章48号贞士曲系之妻蔡氏(747—822),她们的儿子均执行了母亲的遗愿。这些女性中也有同时因佛教信仰和其他客观原因遗言不与丈夫合葬者,即岑平等。因其丈夫清苑公早于她40年逝世,故“早从悬窆,远在渚宫,言念修途,良难同穴,知合葬之非古,使随处以安神”。而蔡氏遗言将早已火葬的丈夫以招魂葬形式与自己合葬,是较为特殊的合葬,其子亦遵命照办。
相比而言,遗言与丈夫合葬的信佛女性很少,仅有两例。其中,第二章15号武曌(623—705)因是政治人物,临终之际的遗言也属于政治遗嘱,主要是考虑到死后的血食问题,将自己重新定位为李唐的皇后,而非大周的女皇,故遗制祔庙、归陵,去帝号。其子唐中宗李显嘱祔葬乾陵。故真正信仰佛教而遗言与丈夫合葬者仅第一章68号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兵部郎中郭府君夫人刘氏(738—791),其人“心归释门”,但遗言与丈夫合葬,只是因“考时未协□祔先茔”,故长子太子通事舍人郭鋿以逾年闰冬权厝于先茔之次。
关于唐代信佛女性的其他遗言,薄葬是佛教徒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有7位居家信佛女性遗言薄葬,唐前期有3例、唐后期有4例,其子遵嘱;有5位普通居家信佛女性遗言塔葬[10],有两人的塔葬遗言是由其儿子执行;有4位居家信佛女性临终前遗言葬于长安,有两位女信佛女性临终遗言归葬本家祖茔,以成其孝道,其子均遵照执行。除此之外,还有两位儿子执行了母亲岩穴葬和龛葬的非常规葬式,两位儿子均承受了很大压力,但后者予以巧妙解决。第一章18号董夫人(575—661)卒于高宗前期,遗言:“吾没之后,不须棺葬,致诸岩穴,亘望原野。”其子明达,坚决反对母亲遗命,不惜以死相谏,但母亲仍然坚持己见,只好“奉遵顾命”,于母亲卒后7日,葬其于“京兆长安之城南马头空”。但他自己却“心府失图”,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第一章58号苏州吴县令朱祥夫人蔺氏(671—748)卒于天宝中期,遗言于樊川凿壁龛而葬。因不忍拂逆母意,同时为了对抗不符合世俗常规的安葬方式,在蔺氏离世当天,其嗣子朱惟明请“高释”二人至家,以他们的名义提出母亲遗言,减轻了来自世俗的舆论压力。后卜葬于“樊川之阜龛”,得以顺利执行母亲的龛葬遗言。
(二)女儿执行或参与执行母亲的遗言
女儿执行居家信佛母亲的遗言,涉及遗言内容以指定葬地、不与丈夫合葬为多。指定的葬地有四例,均指定葬于洛阳。其中两例要求葬于龙门。第二章44号荣州长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遗命凿龛龙门而葬”。其女故行洛州来庭主簿柳府君夫人“顺亲命”,以其年“自殡迁葬于龙门西山之岩龛”。第二章27号何无住行(699—772),遗命二女死后,将自己迁柩于洛阳城南信行禅师林。其女曹大娘、曹三娘遵其遗命,立坟安葬。一例要求葬于阙塞。第二章62号前尚书右丞、黔州都督府长史兼判都督事卢藏用夫人郑冲(686—750),其女及女婿前彭城郡彭城县主簿郑瑊“遵理命”,窆之于阙塞北岗。另有一例则葬于邙山。第二章58号守洺州刺史高力牧夫人魏氏(663—729),临终“命无还葬,敛以周身”,提出不归葬,就地葬于洛阳。其子“恭执先旨”,将其“宅邙山之阳”。
女儿执行母亲遗言不与丈夫合葬之例有二。第二章50号左豹韬卫兵曹参军柳府君夫人长孙氏(668—734),临终遗言:“可为孤坟,无事同穴。”其无嗣子,有二女,长女出嫁令狐氏,“泣□从命,恭其是诚”。长孙氏得以“悠然化往,邈以孤立”。第二章5号秦州上邽县令王令珣夫人朱元軡(675—741),寡居信佛,“沉瘵弥留”之际,约言五女:“吾身殁之后,封树别坟,庶清静可凭,冀营魂有托。”当年十一月,窆于北邙之原,“先营(茔)不从,古之道也。……诸女衔哀,众宾助绋”。
还有的信佛女性遗言龛葬、建立经幢,她们的女儿遵照执行。前述第二章44号荣州长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卒后,其女柳府君夫人“虔奉顾命,式修厥所。以其年八月廿九日自殡迁葬于龙门西山之岩龛”。第二章27号无住行(699—772),临终遗命二女曹大娘、曹三娘,在其死后,“立一陀罗尼幢,以取日出之影。是吾所愿言,必命二三孙子为吾持诵”。其女儿遵其遗嘱,在9年后的建中二年(781),建立陀罗尼经幢,经幢铭文由成都福胜寺九种恶人僧惠激撰写。
还有少数女性的临终遗愿是披缁出家。第三章40号英国公李勣孙女李功德山(654—716),“临终乃建说一乘,分别三教,谈不增不减,以寂灭为乐,意乐出家,遂帔缁服,如如永诀,非复常情”。其后夫潞州屯留县令温炜之三女“式遵遗命”,将继母归葬于“洛阳河阴乡北原先人旧茔左右”。杨梅认为:“她的临终归依或许是自为之举动,或许是按当时流行方式,由某大德和尚为其授在家菩萨戒,并赐字号,但她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尼僧,因为在唐代,成为真正的尼僧还须履行一道必要的手续,即申请寺院正式容纳。”[11]这是十分有道理的。
还有女儿与兄弟一起参与执行母亲不与丈夫合葬的遗言。第二章22号行中书令、南阳郡王袁恕己之妃张氏(668—732),其夫因参与发动神龙政变,为酷吏击杀。张氏“深达因果,专求道门”,启手足之辰,儿女俱在左右。平生所嘱,昔有深言,语及侍人:“不愿同穴”。儿女遵嘱,当年底将张氏窆于河南府河南县伊汭乡梁村之西原,俯近袁恕己大茔之侧。第一章10号行内侍雷府君夫人、乐寿郡君宋功德山居长(689—745),寡居信佛,临终嘱咐子女建塔独葬。其墓志铭文提到“不封不祔,惟清惟净。建此灵塔,苍然旧丘。”说明其养子女遵照其遗嘱将其塔葬。
(三)孙子执行祖母的遗言
有的官员之妻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归葬、塔葬,但因子女已故,其遗言由其孙子执行。第三章46号安陆郡太守苑咸(710—758)夫人邵氏(?—768),“晚岁尤精禅理,究无生学”,临终遗命左右:“归祔乡园,勿我同穴。”元和六年(811)正月,其孙苑论、苑询、苑 等分两路,将权窆于扬州禅智寺北原的祖父和卒于江陵府的祖母归葬于洛阳县平阴乡之邙原,“遵释教兮奉遗言,匪同穴兮建双坟”。两坟相距四十尺。这时他们应该都已五六十岁了,在他们有生之年,终于完成了祖母的遗愿。第三章9号右卫中郎李某之妻、隰城郡太夫人郭氏(679—752),临终“遗诫置塔,不令合□(祔?)”,强调勿违其言。因安禄山之乱的影响,30年后其孙奉行迁葬,“令于先人域内,别造塔迁之”。
孙子参与祖母遗言的执行。第一章65号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裴行俭(619—682)继室御正库狄氏(?—717),生前信佛,“每读信行禅师集录,永期尊奉”。卢向前曾对裴行俭的结姻进行分析,认为库狄氏遗言不与丈夫合葬,恐有难言之隐。原因在于其先嫁裴贞隐,后妻裴行俭,成翁媳婚之胡化状态。[12]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其子孙依其遗志,当年,将其“迁窆于终南山鸱鸣堆信行禅师灵塔之后”。裴行俭神道碑中提到,其长孙裴参元,官至泾、邓二州刺史,次子裴延休任并州文水县令,次子裴庆远,任太常寺协律郎,季子裴光庭为武三思女婿,[13]开元时期官至侍中兼吏部尚书,他们当是库狄氏的遗言执行者。
(四)其他亲人参与居家信佛女性遗言的执行
丈夫执行妻子的遗言。在唐代,可能是因丈夫比妻子年长者居多,丈夫执行妻子遗言者并不多见,笔者仅发现两例。遗言女性均卒于天宝十四载(755),遗言内容均事关丧葬方面。第一章51号右补阙高盖之妻刘宝(713—755),危亟之际,与丈夫诀别,“遗约棺才周身,敛以时服。唯随求陁罗尼咒所得水精念珠,系之肘上,他无所入。兼愿于故证果□(上)上座神道之傍,别起小塔”。上上座为其韦氏伯姊。当年,安于京兆府咸宁县洪固乡之平原西北,去上座塔121步。第一章21号典设局典设郎郑公之妻崔氏(689—755),居家而修梵行。遗言“多藏厚亡,圣师所诫。家大周也,愿返葬焉”。希望归葬其本家祖茔所在地洛阳、薄葬。当年十一月,其丈夫遵嘱,将其归葬于洛阳北邙之原。
女婿遵守岳母的遗言。由女婿为主执行居家信佛岳母遗言之例不多,仅发现两例。一例在遗言中指定了墓志撰写人。第一章49号归州刺史韦端符夫人郑霞士(806—874),在丈夫逝世后,携孤寓居于长安。咸通末,69岁卒,因“常以读再齿姻末,特厚慈爱,言托刊纪,志在详实”。托二女婿守河南县令张读撰写墓志铭。张读时“属官守洛下,有乖临奉,承讣悲涕,寄刻墓铭”。另一例则遗言归葬本家祖茔。第三章7号工部尚书武士彟继室、卫国夫人杨氏(579—670),咸亨元年(670)九月薨,遗愿“将追罔极之慈,愿在先茔之侧”。武三思撰《大周无上孝明高皇后碑铭(并序)》载:“圣上奉遵遗旨,无忝徽音,割同穴之芳规,就循孩之懿躅。即以其年庚午闰九月辛丑朔廿一日辛酉,迁座于雍州咸阳县之洪渎原郑恭王旧茔之左,礼也。”杨氏为武后之母,其丧礼由高宗出面,闰九月下葬前,赠杨氏太原王妃称号,葬日令“京官文武九品已上及外命妇,送至便桥宿次”。[14]第三章57号杭州司士参军赵越宝夫人张柔范(658—726),仅育有一子,晚年随女婿至睦州宦游。因信仰佛教,临终诫言“勿袝先茔”,一年多后被葬于赵越宝茔左。很可能是由其女婿及女儿遵照遗言安葬的。
侄子对姑姑火葬与不合葬遗言的执行。第二章65号常州武进县尉王府君夫人苏氏(766—844),守寡36年后,会昌四年(844),79岁卒。因夫、子俱先于其离世,且信奉佛教,临终“奠无息嗣,哭唯诸侄,遗命不令祔葬”。即不令祔葬自己于王氏邙麓祖茔。并敕家臣曰:“吾奉清净教,欲断诸业障。吾殁之后,必烬吾身。”侄男苏让营办其丧事,并撰写墓志,其墓志云:“且甥侄之情,何心忍视。不从乱命,无爽礼经。”苏让遵嘱,将姑姑火化,但视其与姑父分葬的遗嘱为“乱命”,“奉夫人裳帷窆于劝之兆域”,将其衣冠与其子王劝合葬,违反了姑姑不祔葬的遗愿。
孙女执行祖母要求其信佛的遗言。第三章附录1号隐士王仙客之妻(约卒于开元时期)“深诣释门,久探觉路”,“顾命之日,手付遗文”给孙女王京(687—752)。王京为荥阳郡长史崔府君之妻,父亲王玚为行太子宫尹府丞,对于祖母遗文,“孝不忘心,言若在耳,克苻宿愿,果证真如”。王京临终“捐舍饰好,精思圆寂”,说明王京牢记祖母让其信佛的遗言,精修佛教。
还有的信佛女性,其墓志铭中未明确说明其遗言执行者的身份,当由其亲人或族人执行其遗言。第二章1号行洪府法曹参军荥阳郑府君夫人万俟氏(696—744),中年寡居后,断荤习禅,其先志“不欲窆于荥阳,务随便于洛师可也”,次年七月,独葬于洛阳县平阴乡之原。第一章37号膳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崔君夫人郭佩(761—801),太子宾客郭晞之女。20余岁守寡,“归宗誓志,垂廿春”。贞元十七年(801)冬,41岁卒。次年夏,“顺遗言”“克葬于城南凤栖原尊阙之左次”,葬于父茔之侧。第二章62号前尚书右丞、黔州都督府长史兼判都督事卢藏用夫人郑冲(686—750),其丈夫长流岭表,开元初卒于岭南,夫妻无子。郑冲中年寡居后信佛,年近花甲时,认为死之将至,尝于宴坐之隙,命族扬言:“自服膺释教,垂卅年,深悟真诠,早知浮假。至如同穴合祔,厚葬隔真,吾所不尚。”反对将自己与丈夫合葬和厚葬,不惜公开宣示,以减少后人将其独、薄葬时的社会舆论压力。其遗言当得到其族人的执行。第三章73号试太子左赞善大夫郭延寿夫人房氏(724—788),在丈夫卒后信佛,“嘱纩之际,更放家人从良。”其墓志中提到其有一子,或为其遗言执行人。
综合本节所述,比丘尼遗言的执行者主要是她们的弟子和亲人,两者的比例大致相当,遗言均得到执行。需遵守三皈五戒的优婆夷,她们遗言的执行者主要是她们的儿子,也有其他亲人,仅1例未得到完全执行。唐代居家信佛女性的遗言多样,执行者的身份以逝者之子为主,还包括女儿、孙子、丈夫、女婿、侄女、孙女等亲人,还有的无子孙者,可能是由其族人负责安葬和执行其遗言的,绝大多数的遗言均得到遵守,仅个别遗言,如苏让姑姑苏氏(766—844)不与丈夫祔葬的遗嘱,未能完全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