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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外孙右卫仓曹参军庾承恭叙《唐故博陵崔公(藏之)夫人文水县君太原王氏墓志》,《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千唐志斋〔壹〕》下册,第176页。
[128] 《唐故试太子左赞善大夫太原郭府君夫人清河县君房氏墓志文并叙》,《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中册,第557—558页。
[129] 外孙崔裕撰《唐故郑州原武县主簿京兆韦府君故赵郡李夫人墓志》,《洛阳新获墓志续编》,第467—468页。
[130] 子婿湖南观察推官试秘书省校书郎杨发述《唐故衢州刺史徐公(放)夫人晋陵县君河南元氏墓志》,《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千唐志斋〔壹〕》下册,第220—221页。
[131] 进士吕贞俭撰《陈少公亡太夫人蒋氏墓志铭(并序)》,《唐文拾遗》卷29,载《全唐文》,第10704页;并见《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01,第2210页;《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大学卷》第2册,第105页。
[132] 乡贡进士孙絿撰《王氏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专辑》,第388页。又载《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叁•千唐志斋〔壹〕》下册,第242页。
[133] 外孙乡贡进士郑嗣恭撰《唐故卢氏夫人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00,第2328页。
[134] 《唐故张府君(免)墓志铭》,《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427—428页。
[135] 《唐故中散大夫荥阳郡长史崔府君故夫人文水县君太原王氏(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天宝216,第1681—1682页。
[136] 嗣子前行汝州叶县尉士源奉述《唐故郴州刺史赠使持节都督洪州诸军事洪州刺史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建中001,第1820页。
[137] 内弟守河南县令郑元辅撰《唐故太常少卿清河崔公故夫人荥阳郑氏(正)合祔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元和044,第831—832页。
[138] 《唐故宣德郎试左骁卫胄曹参军天水赵公讳启故夫人(任氏)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9辑,第459页。
[下编]
唐代女性遗言研究
第一章
唐代女性遗言的执行
本章分佛教信仰女性、道教信仰女性和俗家女性三类,对唐代女性遗言的执行进行分类探讨。各种文献中记载唐代信仰佛、道二教的女性较多,特别是佛教,唐朝虽然号称三教并立,但对于儒教而言,宗教信仰色彩较淡,传统文献及墓志资料中并无提及女性信仰儒教者,故只能大致推断某位女性特别推崇儒家思想,因数量极少,故不作专门探讨,而是附于俗家女性遗言的执行部分。
有少数女性的遗言因内容不详,无法探讨,如上编第一章60号长安净影寺都维那义空(697—753)的遗言中提到“遗书分明,后莫愁恼”。更多一些的女性在遗言中仅表达其临终心态、对子女的担忧或对某些事情进行解释,因无须执行,故不必探讨。如上编第一章27号尼法澄(630—729)、55号尼实照(719—797)、69号裴棣(783—846)、第二章42号蒋道微(754—826)、第三章52号陈照(697—744)的遗言。另外,本章对唐代女性遗言的探讨,只对上编未出现的少数材料予以标注,对于来自上编的材料,不再一一出注,以避免重复,但会标明每一位女性在上编的编号,以便读者查阅。
第一节
唐代佛教信仰女性遗言的执行
宗教是源于人类对某种理想信念的追求,更是苦难的产物。这表现在唐代女性佛教信徒身上就是寡居女性信佛者较多,仅就上编遗言女性中年轻寡居信佛者就有至少9人,[1]中年寡居信佛者则更多。据上编附录4号试左骁卫胄曹参军事赵启夫人任氏(787—848)墓志铭,任氏婚后17年,其丈夫逝世,任氏服丧期间,“从心灰烬。慕释氏之宗,阗然淡服,绵历星纪”。第三章75号衢州刺史徐放夫人元氏(775—835),丈夫先于其18年逝世,三子先后殁世,她“悲伤怵迫”,遂信佛。而韶州刺史裴札(728—784)夫人路氏,则在丈夫亡后,“凭释氏之教,冥助幽泉,拯拔沉苦”。[2]
一、唐代比丘尼遗言的执行
比丘尼是女子出家受具足戒者之通称。具足戒,又称大戒、近圆戒,受持具足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资格。在唐代,受具足戒的女尼有的有隶属寺院,上编中共16位,包括:长安遗言女尼9位,[3]洛阳3位,[4]两京以外4位;[5]受具足戒而无隶属寺院的女尼有3位,[6]均卒于长安或洛阳之里第。以下仅对文献中记载遗言较详且需执行的16例女尼遗言的执行进行探讨,这部分遗言主要涉及安葬事宜。在圆寂之前,就自己身后的安葬问题提出要求或进行事先安排,包括安葬方式、安葬地点、薄葬与否、丧葬营办者等方面,还涉及陪葬物品、做功德等内容。其中,除2例对遗言的执行者未予以说明之外,其余14例遗言中,执行者的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比丘尼的弟子,二是其亲人。
(一)弟子执行师父的遗言
弟子执行比丘尼遗言之例有四,即来自洛阳安国寺二人,均遗言葬于龙门;来自长安崇敬寺一人,遗言薄葬;来自长安龙花寺一人,遗言不坟不塔,积土为坛,植尊胜幢,归葬故乡。上编[7]第二章30号大安国寺尼惠隐(659—734),始、洪诸军事三州刺史荣建绪孙女。开元二十二年(734),76岁涅槃,遗言曰:“吾缘师僧父母,并在龙门。可安吾于彼处,与尊者同一山也。”其弟子尼圆德“生事竭仁孝之心.礼葬尽精诚之志。追痛永远,建塔兹山”。第二章32号安国寺大德尼法真(730—813),怀州刺史裴恂之女,20岁“舍俗归道”,隶于安国寺。元和八年(813),84岁寂灭于精舍。其门弟子见用等“遵遗旨”,次年正月将其葬于河南县龙门山之宗谷。第一章54号长安崇敬寺临内外坛大德尼寂照(753—825),刑部郎中、郢州刺史崔婴季女。因“夙植因果,早悟真如,坚求出家,志不可夺”,受具戒于宝应寺敬僧录,住持崇敬寺50年。宝历元年(825),73岁终于本寺,僧腊52。“遗命以素□(辇?)载丧,不事华饰,简俭□制,垂于理□。弟子弘一、元真、弘济等,哀奉先旨,教无违者”。第一章56号龙花寺尼契义(753—818),司门郎中、眉州刺史韦衮长女。元和十三年(818),66岁化灭,“遗命不坟不塔,积土为坛,植尊胜幢其前”。生前曾与其诸弟言及归葬故乡,后如其所愿,其弟子比丘尼如壹等将师父葬于京兆府万年县洪固乡之毕原。以上四人均出身官宦世家、未曾婚育、高龄涅槃,一人卒于唐前期,三人卒于唐后期。她们的弟子执行了师父的遗言。
(二)亲人执行比丘尼的遗言
亲人执行比丘尼遗言者,较之弟子执行比丘尼遗言者的数量更多,这些遗言执行者的身份包括比丘尼的子嗣、姊弟、侄女等。
子嗣为遗言的执行人,只适合寡居后信佛女性。信州尼善悟遗言火葬、润州尼元应遗言丧葬据佛门仪式,以比丘尼身份下葬,均是由她们的子嗣负责执行。第三章62号信州怀玉山应天禅院尼禅大德善悟(837—879),本为高阳许实之妻,婚后20年丈夫逝世,41岁剃发受具戒为比丘尼。乾符六年(879),43岁归寂于应天禅院,“遗令火焚,从拘尸城之制也”。其嗣子许寇七“请收灵骨以起塔焉”。因时值唐末,“狂寇蚁聚”,许寇七“往回皆径其傍,一无惊畏”。这充分说明他是将亡母尸体予以焚化了的,并营塔于扬州江阳县道化坊谢楚地内,于次年七月归葬。第三章55号润州丹阳县昭代寺尼元应(737—790),本为东阳郡决曹掾李晋卿继室,大历晚期寡居后信佛为尼。贞元六年(790)冬,54岁卒于本寺。李晋卿前妻卢氏之子河南府密县尉李畅为继母占卜兆穴,从其遗令,“附于窀穸之事,率从苾刍之仪”。元应在丈夫逝世后出家为尼十余年,且卒于寺,但其安葬事宜是由继子操办的,说明她与俗家的关系比较密切。
无隶属寺院的受具戒比丘尼中,第二章23号刘会如(693—752)的遗言也是由其儿子执行的。她本为朝请郎韩氏之妻,天宝初,年过半百寡居。其后诣圣善寺大师弘正,受五百大戒,法号会如,微削发,尽褐衣,居家戴发修行。天宝十一载(752),60岁病逝于洛阳。病亟,遗嘱二子韩渐、韩益曰:“吾殁之后,以道流处之,择东原不毛之地,建西方清净之塔,瞻望而父,以安吾神,幽明之间,不失尔祀,此吾志也。”面对母亲的塔葬遗愿,“二子行以孝彰,情由理著,恭理命之有素,瞻先茔而未忍”,在彷徨抉择之际,晚上做梦也梦到此事,“以进退茶蓼,精诚寤寐,征六梦于冥寞,候二尊之安否”。最终,“异其前知,终寝后命”。并未遵守母亲的塔葬遗言,出于孝道的考虑,兼顾母亲在家出家的身份,采取了权宜折中的方式,将母亲归葬于父亲之旧茔,但以母亲“受戒故”,“同居异穴”而已。墓志并言“嗣子奉尊先之训,卒归卫人之祔,不废周公之典”。刘会如遗言塔葬,其子迫于世俗压力,将母亲葬入父亲旧茔,异穴而葬,并未完全遵守母亲的遗言。
有的女尼为未婚出家,其遗言由其姊弟或侄女负责执行。第一章43号长安济度寺尼法愿(601—663),龙朔三年(663),大渐之晨,谓诸亲属曰:“诚宜捐躯挚鸟,委形噬兽。”其墓志载,其姊弟虽然沉痛不忍,但仍依承遗约,丧事从简,以其年十月十七日营空于少陵原之侧。中国僧尼较少进行天葬,法愿出身于虔诚信仰佛教的兰陵萧氏家族,并没有婚嫁经历,不曾孕育子女,笄年便出家为尼,是坚定的佛教信徒,故提出天葬遗愿。她有持戒弟子近数十人,但仍是由其姊弟执行其遗言,且遗言的对象亦为亲属,充分说明她与俗家的关系更为密切,且其姊弟对法愿的选择能够理解,这与萧氏家族对佛教的信仰有关。第三章51号沙州尼灵惠(?—865)临终前,在其弟弟、外甥、侄子、官员及邻里等见证下郑重立下遗书,遗书的制定时间为咸通六年(865)十月,明确说明将仅有的家生婢子威娘赠予侄女潘娘,并无其他房资财产,后事亦令潘娘营办,诸人押署为验,以后“不许诸亲恡护”。她在病逝之前,以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指定了丧葬营办者和奴婢继承人。因此,其遗言必定可以得到相应的执行,她不必担心无人为其主办丧事,而其所留下奴婢的归属,也不会在其死后,在诸位亲戚之间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另外,有两位受具足戒而无隶属寺院的比丘尼,材料中对遗言的执行人并未予明确说明,但应该为其亲人。第一章30号罗四无量(623—688),县主之女,本为在户部任职的刘府君之妻,寡居后皈依佛教,并“具戒总持”。临终遗命天葬“为平昔在日,□持具戒,灭度之后,令殉肌肤”。又从其墓志所云“敬奉遗言,而崇别塔”,铭文所载“敬遵遗教,建塔传芳”,可知她还遗言塔葬。其墓志并未说明奉行遗言者的身份,但载8年后,将其窆于京高阳原刘府君之茔东。其遗言执行人,很可能是其亲人,故其塔与丈夫坟茔相邻。有的优婆夷遗言广做功德。第二章73号剑州刺史郭府君(?—719)夫人元婉(680—746),40岁寡居,后于寿觉寺主惠猷禅师处受具足戒。预见到自己将亡,她“顾谓左右,广修功德。乃舍财宝,放家僮,转大藏经,发最上愿”。其墓志载其有希秀等八子,当是其遗言的执行人,其遗言既被写入墓志,说明是被诸子认可的,当得到遵守。
(三)弟子和亲人共同执行比丘尼的遗言
相当一部分比丘尼的遗言则由其弟子和亲人,或弟子兼亲人共同执行。第一章59号京师宣化寺尼坚行(649—724),遗嘱“令门人等造空施身”。9年后,坚行的亲弟大云僧志叶、弟子四禅、贤道、法空、净意等“收骨葬塔,以申仰答罔极之志”。坚行遗言的执行者为其亲弟和弟子,均为僧人,诸人共同负责执行坚行的遗嘱,对其行塔葬。第一章36号西京法云寺尼辩惠(702—754),幼年便承其父太子文学房温命斋度为沙弥尼。临终遗言“穿土为空,去棺薄窆”。次年二月,“迁座于城南毕原,禀前命也”。弟子侄女昭弘照等,“泣奉遗愿,敢违话言”。说明其临终前还指定了长安东南的毕原作为葬地。尼辩惠幼年出家,但卒于家,而非法云寺,且遗言之一为土葬,终其一生,应该都与世俗家庭维持了更为密切的关系。第二章31号东都安国寺尼清悟(755—805),黄门侍郎严武第二女。婚后一年,其丈夫便逝世,遂“归身释门”。大历六年(771)17岁得度,配主安国寺。永贞元年(805),51岁就化,遗言归葬龙门先茔,“以其年十月廿六日祔葬于龙门南土村,次先茔之左,遵旧志也”。其墓志中提到她有一弟子文亮,是其伯兄之女,作为其侄女兼弟子,是遗嘱的适合执行人,当是其遗嘱执行人。
从唐代比丘尼遗言执行者的身份可知,比丘尼虽然出家,但和俗家仍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少比丘尼死后,她们的亲人负责营办或者参与了其丧葬事宜。
(四)遗言执行者未知
长安尼释然遗言葬于长安毕原祖母坟茔之旁、洛阳尼体微遗言归葬龙门和薄葬,均得到执行,只是其墓志铭中对遗言的执行者未予以说明。第一章47号长安资敬寺临坛大德尼释然(732—766),左仆射、冀国公裴冕之女,自幼出家。永泰二年(766)七月,35岁寝疾终于当寺。当月,从其先志,将其“安神于毕原,近魏国先祖夫人之茔”。第三章35号洛阳修行寺主尼体微(720—791),自幼向佛,30岁出家,72岁卒于孟州河阴县。遗言归葬龙门、薄葬。两年后,遵其遗志,“返葬于龙门天竺寺西原高顶,延望先师茔塔。及约为葬事,务从省俭”。
以上16例比丘尼的遗言,有15例均得到女尼弟子或家人的执行,仅第二章23号刘会如(693—752)的塔葬遗言,未得到其儿子的执行,只是将父母异穴安葬而已。
二、优婆夷遗言的执行
优婆夷指亲近三宝,受三皈、持五戒、施行善法之女众。三皈即皈依佛、法、僧。五戒即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种制戒:一杀生,二偷盗,三邪淫,四妄语,五饮酒。她们虽为佛教信众,并无隶属寺院,多有自己的法号。第一章22号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张晕夫人姚氏(722—788)临终时十分挂念儿女,其“恤于仲女”的原因就是“仲女久披缁服,竟无房院住持”,也就是并无隶属寺院。[8]笔者将文献中说明女性持戒行者判断为优婆夷。因史料所限,优婆夷遗言者较少,笔者找到6例,5位来自洛阳,1位来自怀州,全部生活于唐前期。其中,有两例对遗言的执行者未予明确说明,其余4例遗言中,执行者的身份为其儿子,除了亲生之子,有的优婆夷的继子也参与了遗言的执行。
(一)儿子执行母亲的遗言
优婆夷遗言塔葬天宝时期有一例,得到儿子的遵守。第二章17号清江郡太守夫人吴嘉(675—751),法号金刚藏。丈夫殁世后,断荤膻,“侨寓荆蛮,抚育童孺”。“久积戒行,深入禅寂,尤契东山。”天宝十载(751),77岁病逝,临终顾谓诸子,遗愿塔葬归真,不与丈夫同穴合葬,“可于天竺伽蓝傍建宝塔,因依净界,迁寝吾身”。五子雍丘丞昭、阳武主簿向、壶关丞皓、左骁卫兵曹用、丹杨郡司仓昕,于当年底将母亲归葬于龙门乡之原。铭文曰:“凿龙之北,大路之西。爰建灵塔,密迩招提。”这说明诸子遵嘱塔葬,并未将其与父亲合祔安葬。
一些优婆夷基于佛教戒行,遗言不与丈夫合葬,这方面的例子有三,均发生于唐前期;有的同时还提出归葬祖茔、薄葬等遗言,诸子均遵照执行。第二章63号唐高祖窦皇后挽郎周绍业之妻赵璧(627—702),寡居信佛,76岁卒于武周末期。临终之际,“以府君倾逝年深,又持戒行,遗嘱不令合葬坟陇,还归旧茔”。因其长子汉州司户参军周道冲先已卒,次子益州温江县令周道济“尊奉先言,不敢违失”,25年后,将母亲“窆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邙山之原”。其所指“还归旧茔”当指赵家祖茔。第三章36号魏州司马卢璥继室李晋(653—725),有三子:继子御史卢微明与黄门侍郎卢藏用,所生子汴州浚仪县令卢若虚。她73岁病逝于怀州武德县丞廨宇,因“崇信释典,深悟泡幻”,遗令:“不须祔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时服充敛送终,唯须俭省。祠祭不得用肉。”李氏因遵佛教戒律,遗言不与丈夫祔葬、薄葬。其丈夫卢璥早于武周时期卒于魏州官舍,临终遗言薄葬,并对薄葬的衣服、明器提出了明确要求。[9]或者夫妻在薄葬方面达成共识。其子卢微明等遵奉母亲遗言,当年十月将母亲“迁归洛城东北,厝于先茔之旁”。当是葬于卢璥坟茔之侧。第二章3号始宁郡诺水县令郑思九夫人陈氏(?—743),因其夫先卒,“聿修梵行”,天宝初遗训:“吾生受清戒,死必异坟。”其墓志对其遗言的表述直接用了“遗训”二字,足以说明陈氏因受佛教戒律之故要求“死必异坟”的不容置疑。其嗣子遵嘱,次月葬母于渑池县之东原郑公坟之右地。上述三例优婆夷不与丈夫合葬的遗言,均发生于8世纪前半期,均得到儿子的理解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