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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武德元年八月下诏曰:“朕自起兵晋阳,遂登皇极,经纶天下,实仗群才。尚书令秦王世民、尚书右仆射寂,或契合元谋,或同心运始,并蹈义轻生,捐家殉节,艰辛备履,金石不移,论此忠勤,特宜优异。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议,宜有别恩。其犯罪非叛逆,可听恕一死。其太原元谋勋效者,宜以名闻。”及所司进簿裴寂、刘文静如恕二死。长孙顺德、刘弘基、赵文恪、窦琮、刘政会、刘世龙、殷开山、柴绍、唐俭、武士彟、张平高、许世绪、李思行、李高迁并恕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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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二一《陪陵名位》,第480页。
②《册府元龟》卷一三三《帝王部•褒功第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465页。同样内容也见《唐会要》卷四五《功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935页。根据《旧唐书•刘文静传》,李世民也在“特恕二死”之列。
在太原功臣中,拥有“特恕二死”特权的人,在贞观九年(635),只有当今皇上李世民,而裴寂死于贞观四年(630),刘文静死于武德二年(619)。拥有“约免一死”特权的人共十四人。毫无疑问,这个人群,就是太原功臣的代表人物。
但是,在这个最有代表性的太原功臣名单中,竟然没有一人陪葬献陵。玄武门事变之后,武德九年(626)十月,唐太宗再搞一次功臣评定,其中太原功臣再次成为功臣的包括裴寂、长孙顺德、柴绍、刘弘基、唐俭、张平高等人①。这些人似乎无法陪葬献陵了,因为他们已经成为新君主的功臣。即使如此,所谓“功臣密戚”陪陵葬的说法依然无法理解。或者,高祖的功臣密戚都没有提出申请?这恐怕是最有可能的。武士彟在两《唐书》的位置都是唐高祖的大臣,他之所以没有陪葬献陵,不是地位不够,而是他或者家属没有这个意愿,毕竟,从现实政治的立场出发,作为唐高祖的大臣,在贞观时代并不是什么正面的资源。
武士彟没有转身成为唐太宗的功臣,这与长孙顺德、唐俭等人大不一样,所以作为太原功臣,武士彟的代表性似乎更强。他在唐高祖举哀期间的表现,应该更强化了这个印象。于是,不管唐太宗内心深处是多么不喜欢武士彟,但是武士彟的统战资格实在是太强硬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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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五七《刘文静传》所附,第2294—2295页。
②罗元贞先生著《关于武则天的故乡和出生地》一文,在“武则天只能出生于长安”题目下谈及武士彟在贞观时期的地位,认为武士彟在玄武门政变中,“是坚决支持和拥护李世民的。所以,政变后,唐太宗就重用他,派他出任地方军事长官”。本文的观点与此完全不同。见罗元贞点校:《武则天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06页。
唐太宗的统战动作,最后落实在武则天身上①。五品才人,不管对于武家而言是多么委屈,皇帝毕竟还是迎娶了武则天,尽管都是表面文章,但是对于长期遭受唐太宗朝廷冷落的武家而言,这个表面文章的价值很高。唐太宗表达了宽宏大量的皇恩,武家必须接受②。至于这个统战的政治动作的后来影响,自然是谁都无法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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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剑敏曾著《武则天与唐太宗的情史钩稽》一文,认为武则天始终不得唐太宗宠爱,这也是一个有价值的思考角度,这也可以看作是统战婚姻的必然结果。载《武则天与偃师》,天津:历史教学社,1997年,第167—175页。
②赵文润先生认为太宗娶武则天,一是因为美貌,二是出于对已故武士彟的怀念,三是出于对杨氏母女相依为命的怜悯。见《武则天为才人的史实考释》,原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3期,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收入作者《武则天与唐高宗新探》,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第1—11页。
第三章
李君羡案件
李君羡谋反案件发生于贞观二十二年(648)。但是,在武则天时代,为了武周革命的论证需要,武则天朝廷同意了李君羡后人的解释,认为是武则天天命暴露,而李君羡之死是充当了武则天的替罪羔羊。这一说法在武则天时代写入唐朝的国史,并被后代史书如两《唐书》《资治通鉴》等沿袭,流传甚广。《资治通鉴》不仅沿袭这个说法,还把李淳风劝杀的故事也纳入李君羡案件的解释中,从而完成了李君羡案件的再度阐释。通过分析这一历史事件遭遇的阐释历程,可以发现除了武则天的政治需要以外,古代历史学家的政治天命观念也发挥了作用。
历史事件及其阐释,是历史研究者的职责。但是,如今我们从史书中所见的历史事件,完全可能是在解释之后的记载,即历史事件本身已经经过阐释,阐释者的思想已经渗透其中了。有些历史阐释,不是在历史事实基础上解释,而是改动了历史事实本身。所以,不管历史的理论有多少,如果事实经过篡改,建立在史实基础上的解释完全可能更加远离历史真相。以至于我们在了解历史真相的时候,必须面对阐释之后的历史记述,而对阐释的重新阐释,不仅是恢复历史本来面目,也是探讨历史学科自身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
武则天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称帝,不仅是唐朝前期历史的重大事件,也成为一个时代的重大背景。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或者事实上与武则天称帝有联系,或者阐释者有意地使之发生联系,无不具体地反映了古代中国史学的一种特殊面貌。本文认为,李君羡案件及其阐释的过程,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
第一节 李君羡案件
所谓李君羡案件,这里是指发生在贞观二十二年(648)的华州刺史李君羡犯罪被杀案件。《新唐书》卷二《太宗本纪》:
七月甲子,太白昼见。壬辰,杀华州刺史李君羡。①
《旧唐书•李君羡传》:
贞观初,太白频昼见,太史占曰:“女主昌。”又有谣言:“当有女武王者。”太宗恶之。时君羡为左武卫将军,在玄武门。太宗因武官内宴,作酒令,各言小名。君羡自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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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唐书》卷二《太宗本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47页。
名“五娘子”,太宗愕然,因大笑曰:“何物女子,如此勇猛!”又以君羡封邑及属县皆有“武”字,深恶之。会御史奏君羡与妖人员道信潜相谋结,将为不轨,遂下诏诛之。
《新唐书•李君羡传》:
先是,贞观初,太白数昼见,太史占曰“女主昌。”又谣言“当有女武王者”。会内宴,为酒令,各言小字,君羡自陈曰“五娘子”。帝愕然,因笑曰“何物女子,乃此健邪!”又君羡官邑属县皆“武”也,忌之。未几,出为华州刺史。会御史劾奏君羡与狂人为妖言,谋不轨,下诏诛之。②
《资治通鉴》载:
初,左武卫将军武连县公武安李君羡直玄武门,时太白屡昼见,太史占云:“女主昌。”民间又传《秘记》云:“唐三世之后,女主武王代有天下。”上恶之。会与诸武臣宴宫中,行酒令,使各言小名。君羡自言名五娘,上愕然,因笑曰:“何物女子,乃尔勇健!”又以君羡官称封邑皆有“武”字,深恶之,后出为华州刺史。有布衣员道信,自言能绝粒,晓佛法,君羡深敬信之,数相从,屏人语。御史奏君羡与妖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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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六九《李君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24-2525页。
②《新唐书》卷九四《李君羡传》,第3837页。
通,谋不轨。壬辰,君羡坐诛,籍没其家。①
两《唐书》李君羡本传在记录案件发生的最后时间,即李君羡被杀的时间都采用了模糊的方式,而《新唐书•太宗本纪》给出的时间准确。对此《资治通鉴》也是把此事记载在贞观二十二年(648)七月壬辰这一天。根据陈垣先生的《二十史朔闰表》可知,贞观二十二年(648)七月是庚辰朔,壬辰是七月十三日。
两《唐书》与《通鉴》是记载唐代历史权威性史学著作,而在记录李君羡案件上出入不大,所以我们要了解这个案件,三部著作是必须认真研读的。比较几部记录李君羡案件的著作,除了李君羡死亡时间可以判定以外,李君羡被杀时的职务也是清楚的,那就是华州刺史。对此,只有《旧唐书》的李君羡本传记载有误,因为没有记载李君羡从左武卫将军岗位上调出任职华州刺史,如果只看这个记载的话,很容易以为李君羡是在左武卫将军的岗位上被杀的。
李君羡被杀,具体是斩刑还是绞刑,先搁置不论。李君羡所犯罪名,一是与妖人交通,二是谋不轨。所谓妖人,这里是指员道信无疑,而史书或称妖人,或称狂人,属于异称而已。妖人在当时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最重要的根据应该是“妖言”的有无。《新唐书》的李君羡传说他与员道信“为妖言”,而妖言是明确无误的罪行。《唐律》有明文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唐律疏议》的注释为:“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疏议的继续解释为:“‘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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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九,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年,第6258—6259页。
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凶吉,并涉于不顺者,绞。”①员道信自言能绝粒,通佛法,很难就认为是妖言,大概这是导致李君羡信从的原因。然后李君羡图谋不轨,并为此造出了很多妖言。
比较两年前张亮的案件,对认识李君羡案件会有帮助。《旧唐书•张亮传》对张亮案件的记载如下:
有方术人程公颖者,亮亲信之。初在相州,阴召公颖,谓曰:“相州形胜之地,人言不出数年有王者起,公以为何如?”公颖知其有异志,因言亮卧似龙形,必当大贵。又有公孙常者,颇擅文辞,自言有黄白之术,尤与亮善。亮谓曰:“吾尝闻图谶‘有弓长之君当别都’,虽有此言,实不愿闻之。”常又言亮名应图箓,亮大悦。二十年,有陕人常德玄告其事,并言亮有义儿五百人。太宗遣法官按之,公颖及常证其罪。亮曰:“此二人畏死见诬耳。”又自陈佐命之旧,冀有宽贷。太宗谓侍臣曰:“亮有义儿五百,畜养此辈,将何为也?正欲反耳。”命百僚议其狱,多言亮当诛,唯将作少匠李道裕言亮反形未具,明其无罪。太宗既盛怒,竟斩于市,籍没其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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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北京:中华书局,刘俊文点校,1983年,第345页。
②《旧唐书》卷六九《张亮传》,第2516页。
显然,张亮案件中的“妖言”部分是很清楚的,符合《唐律》中“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凶吉”的解释。妖言部分,全都是围绕张亮本人。李君羡案件中的妖言部分应该是存在的,只是我们所知已经不具体。
在唐朝妖言治罪很重,是处于国家政治安全的考虑。唐朝建国功臣裴寂的下台,也与这样的案件有关。《旧唐书•裴寂传》记载:
(贞观)三年,有沙门法雅,初以恩幸出入两宫,至是禁绝之,法雅怨望,出妖言,伏法。兵部尚书杜如晦鞫其狱,法雅乃称寂知其言,寂对曰:“法雅惟云时候方行疾疫,初不闻妖言。”法雅证之,坐是免官,削食邑之半,放归本邑。①
裴寂是开国元勋,因为妖言之事免官,而裴寂最多是知情不报而已。而法雅的所谓妖言,正是“诡说灾祥”。法雅最初“以恩幸出入两宫”,可能与高祖皇帝和前太子李建成关系都不错,与裴寂也很熟,他最终成为李世民清除裴寂的一个突破口,可以认为有政治背景。但是,毕竟妖言在法律上是存在的,所以这个突破口才能被找到。裴寂的最后结局,也与妖言案件有关,不过是另一件而已。《裴寂传》如是记载道:
有狂人自称信行,寓居汾阴,言多妖妄,常谓寂家僮曰:“裴公有天分。”于时信行已死,寂监奴恭命以其言白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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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第2288页。
寂惶惧不敢闻奏,阴呼恭命杀所言者。恭命纵令亡匿,寂不知之。寂遣恭命收纳封邑,得钱百余万,因用而尽。寂怒,将遣人捕之,恭命惧而上变。太宗大怒,谓侍臣曰:“寂有死罪者四:位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罪一也;事发之后,乃负气愤怒,称国家有天下,是我所谋,罪二也;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阴行杀戮以灭口,罪四也。我杀之非无辞矣。议者多言流配,朕其从众乎。”于是徙交州,竟流静州。①
注意唐太宗的说法,他认为裴寂已经犯了四宗死罪,是有理由杀裴寂的,但是考虑很多人不主张杀,所以决定流配静州。而在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说裴寂有天分,就是“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是典型的妖言。不仅如此,在唐太宗看来,第一次案件中裴寂“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也是死罪之一。
比较可知,李君羡与妖人交通,造妖言,已经属于死罪,只此一项罪行就可以判绞死。第二个罪名是图谋不轨。对此,《通鉴》的说法最具体,为“有布衣员道信,自言能绝粒,晓佛法,君羡深敬信之,数相从,屏人语”。究竟是如何图谋不轨的,史书也没有给出说明,而《通鉴》所谓“数相从,屏人语”似乎是调查的文字,而最后的指向则是图谋不轨。
不轨,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却是使用率很频繁的一个概念。所谓谋不轨,通常是指谋反,即“十恶不赦”的首款。比如,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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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第2289页。
十七年(643),太子李承乾被废,原因就是他制定了一个谋反计划,《旧唐书•李承乾本传》的记载很清晰:“与汉王元昌、兵部尚书侯君集、左屯卫中郎将李安俨、洋州刺史赵节、驸马都尉杜荷等谋反,将纵兵入西宫。”①对此李承乾自己面对太宗的时候说:“臣为太子,复何所求!但为泰所图,时与朝臣谋自安之术,不逞之人遂教臣为不轨耳。”②不轨,作为当事人所用的词汇,而史书记载清楚,李承乾所犯之罪,就是谋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