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两个案件,张亮和李君羡都是处以死刑,张亮明确是“斩刑”,而李君羡的死刑方式不清,但是两个案件都是“籍没其家”。所谓籍没其家,是一项极端的缘坐惩罚方式,这种情况只属于“谋反及谋大逆”罪行,《唐律疏议》规定:
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③
同是谋反,如果影响有限,《唐律》规定是:“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④同为谋反,情节轻重对犯案者本人都一样是斩刑,但是对家属的处分不同,而在唐朝所有的缘坐处罚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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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七六,第2649页。
②《资治通鉴》卷一九七,第619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第321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七,第322页。
没其家”是最严重的。除了年纪大或者笃疾、废疾免除以外,父子十六岁以上绞刑,而十五岁以下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以及各式财产一并没官,即财产政府没收,人员没为官奴。由此判断,李君羡案件是以最高刑罚处置的,既然“籍没其家”,李君羡一定是处以斩刑而死。
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有一种谋反案件的特点是“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李君羡是唐初有名的猛将,又在长安担任过守卫将军,犯案时任当地最高长官——刺史,他发动的谋反自然不会是“不能为害”的,所以处以最严厉的惩罚。
第二节 再度解释
李君羡案件如上所述,显然是一个重大案件,但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史书记载,却都另有解释,无不认为与当时的传说,即所谓“女主昌”“女武王者”等有密切关系。两《唐书》和《资治通鉴》这些影响巨大的史学名著,在写到李君羡案件的时候,无不先说当时的谣传,再讲唐太宗对李君羡一系列女性、武字特征的厌恶,最后再介绍李君羡被杀。三本重要的史学名著,虽然不明说李君羡是被唐太宗冤杀,但是这种叙事结构和方式已经很容易让读者得出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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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一七,第322页。
在这个方面,《册府元龟》的一段文字最典型,其言曰:
唐太宗贞观中,李君羡为左骁卫大将军、武昌郡公。贞观中,有谣言当有女主王天下,太宗恶之。后当宴三品已上,遣作酒令,仍各称其小名。君羡自称小名五娘子。太宗愕然,因大笑曰:“何物女子如此勇猛!”其后竟以事诛之。至天授中,则天复其官爵。①
《册府元龟》在记录此事的时候,放置在“帝王部”的“疑忌门”之下,所有案件的具体内容一概消失,连那位神秘的员道信都不见了,只剩下唐太宗极其可怕的猜忌了。而且,如果不作考察,只看这一记载的话,则是唐太宗猜忌与武则天的清明形成鲜明对照,因为被唐太宗冤杀的李君羡是被武则天平反的。
李君羡事迹,两《唐书》本传的记载并不全,结合《册府元龟》记载,我们能够大体描绘出李君羡的经历。李君羡是洺州武安县人,隋末先是追随王世充,后来投奔唐朝,成为秦王李世民的将军。本传说他“从讨刘武周及王世充等,每战必单骑先锋陷阵,前后赐以宫女、马牛、黄金、杂彩,不可胜数”②。《册府元龟》记录李君羡事迹有三段,分别如下:
李君羡少以勇气闻。从太宗破宋金刚,以功授上柱国骠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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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一八一《帝王部•疑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2009—2010页。
②《旧唐书》卷六九,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24页。
将军,加赐牛马、锦帛及宫人。拜左卫府中郎将。突厥来至渭桥,君羡与尉迟敬德等大破其众。太宗谓之曰:“尽如我君羡用心,国贼亦何忧。”改授左武候中郎将,封武连县公。①
李君羡,贞观中为左武候中郎将。每于北门长上,在仗读书,不暂休止。深蒙赏劳,累迁兰州都督、左监门将军。②
李君羡武安人也,少以勇气闻。太宗在藩,引为左右。从破宋金刚于介休,单骑先入,无敢当其锋者。又从破窦建德于汜水,加授秦王府右三统军。刘黑闼反于洺州,从往征之,所至未尝不先登陷阵。③
以上三段《册府元龟》中的记载,可以与两《唐书》中李君羡的资料互为补充,证明李君羡在唐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多有功劳,而作战勇敢是受到唐太宗特别表彰的。李君羡的历官情况大约如此:先是上柱国骠骑将军,加授秦王府右三统军,然后拜左卫中郎将,转左武候中郎将,北门长上,封武连县公。升迁为兰州都督,再为左监门将军或左武卫将军,爵位晋升为武连郡公。再出任华州刺史,贞观二十二年(648)被诛杀。
李君羡之死与女武等传闻到底是什么关系?诸书口径一致,都承认存在必然性的联系。但是,各书之间又有所不同。比如两《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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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龟》卷三八四《将帅部•褒异第十》,第4344页。
②《册府元龟》卷三八八《将帅部•儒学》,第4379页。
③《册府元龟》卷三九六《将帅部•勇敢第三》,第4470页。
书》决然认为唐太宗对李君羡是先有厌恶之情,后有杀人之举。但是《通鉴》的说法有异,认为是先厌恶李君羡,然后外任刺史,再发生与员道信图谋不轨事,最后诛杀。虽然如此,归纳起来看,诸书相信那些传言与李君羡之死有关,这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我们读这些史书,认为所谓的传言,其实都与武则天有关,是武则天称帝的一种先兆表现。两《唐书》和《通鉴》在记录传言时注重两点,一是“女主昌”,二是“女武王”,两者其实可以合为一体,即武氏女主将称王。不过,《册府元龟》记载李君羡案件的时候,没有提及“武”字特征。此外,在讲到传闻的时间时,两《唐书》都说是“贞观初”,《通鉴》用一个“初”字,而《册府元龟》说是“贞观中”。诸书的异同且不追究,本文重点还是回归武则天称帝先兆与李君羡之死的关系上来,即这种叙事到底应该如何观照才更合理一些。
如果直接讨论所谓王命是否会有先机泄露问题,要么会各执一端无从交集,要么陷入神秘玄学的巢穴无法自拔。各书对李君羡之死的解释,除了认定李君羡冤枉之外,这种说法还影响到一个人,那就是唐太宗李世民。《册府元龟》直接把这件事放在帝王部的疑忌门下,等于在称李世民的多疑与滥杀。《新唐书•李君羡传》后的史臣赞语,对此更是直言不讳:
侯君集位将相私谒太子,张亮养子五百人,薛万彻与狂竖谋,皆死有余责,又何咎哉?以太宗之明德,蔽于谣谶,滥君羡之诛,徒使孽后引以自神,顾不哀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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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九四,第3837页。
直接称李世民杀李君羡是滥诛,明确评论说这与太宗的“明德”背道而驰。
唐太宗释放刘恭的故事很有名,与李君羡案件可作对比。故事发生在贞观三年三月唐太宗检查关押囚犯,《通鉴》记载:
有刘恭者,颈有“胜”文,自云“当胜天下”,坐是系狱。上曰:“若天将兴之,非朕所能除;若无天命,‘胜’文何为!”乃释之。①
刘恭可能是个大言炎炎的人,但是如果严格入律的话,他这也是为妖言,妄说自己的身体体征,正是所谓“休徵”。但是唐太宗很开明,也很大度,所以释放了他。为什么到李君羡这里就要滥杀呢?也许会有人解释说这是贞观之初,到贞观之末太宗心境大变,所以才有滥杀。所以,这仍然不是一个恰当的研究理路。有关李君羡被唐太宗滥杀的说法,到底发生在什么时期?我们可以从此入手,从这一说法的来龙去脉观察隐藏在背后的动机。
在影响巨大的几部史书中,《新唐书》来自《旧唐书》应该没有疑问,而《旧唐书》的史源根据,则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旧唐书》编成于五代后晋时期,尤其是代宗之前,主要依据唐朝的《国史》,对此学界的看法基本一致。赵翼说过:“《旧唐书》前半全用实录、国史旧本。”②对此,谢保成先生进行了很详细的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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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第6063页。
②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一六“旧唐书前半全用实录国史旧本”,北京:中国书店,1987年,第214—217页。
认为赵翼之说“大体符合代宗以前帝纪、人物传的情况”①。唐代官方撰修国史,大体情况如下:
贞观元年,姚思廉撰《唐史》纪传,粗成三十卷。
高宗显庆元年,令狐德棻等续成八十卷,名以《武德贞观两朝史》。
龙朔三年(663),许敬宗等又续为一百卷,并起草十志,未半而终。
武则天长寿二年(693),牛凤及另撰《唐史》一百一十卷,起高祖,终高宗。
长安三年(703),李峤、朱敬则、刘知几、吴兢等修《唐史》八十卷。
吴兢又别撰《唐史》一百一十卷、《唐春秋》三十卷。
韦述《国史》一百一十三卷。②
以上诸种唐朝政府编修的国史系列,最终流传下来的是韦述的《国史》,而所有后面修成的国史,都对前面的修撰有所继承发展。韦述在安史之乱的时候,抱《国史》藏匿在南山,肃宗至德时献给国家。
在以上诸书中,姚思廉的《唐史》虽名唐朝历史,贞观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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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53—376页。
②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卷,第353—376页。谢保成:《隋唐五代史学》第五章第二节“国史的编撰”,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99—103页。
(627)修成,只能是仅写武德时期而已,与本文所讨论的李君羡案件无关。高宗时期修撰的是《武德贞观两朝史》,先在显庆元年(656)写成,龙朔三年(663)续为一百卷。那么,高宗时期撰修的国史,有可能写入唐太宗滥杀李君羡吗?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高宗时期编修国史,一是显庆元年(656)修成,二是显庆四年(659)的补修,后来再补修则未完成,而唐高宗对国史很认真,对唐太宗的“盛业洪勋”十分重视,对此记载清晰:
显庆元年七月三日,史官太尉无忌、左仆射于志宁、中书令崔敦礼、国子祭酒令狐德棻、中书侍郎李义府、崇贤学士刘允之、著作郎杨仁卿、起居郎李延寿、秘书郎张文恭等修国史成。起义宁尽贞观末,凡八十一卷,藏其书于内府。至四年二月五日,中书令许敬宗、中书侍郎许圉师、太史令李淳风、著作郎杨仁卿、著作郎顾允,受诏撰贞观二十三年已后,至显庆三年实录,成二十卷,添成一百卷。上以敬宗所纪,多非实录,谓刘仁轨等曰:先朝身擐甲冑,亲履兵锋,戎衣沾马汗,鞮鍪生虮虱,削平区宇,康济生灵,数年之间,四海宁晏,方始归功上帝临驭下人。昨观国史所书,多不周悉。卿等必须穷微索隐,原始要终,盛业鸿勋,咸使详备。①
唐高宗所说的先朝,即唐太宗。高宗在这里不仅阐明了自己对于国史的态度,对唐太宗的推崇,而且列举了具体事项,认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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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会要》卷六三《史馆》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89—1291页。
的国史记载有误。他的观点还得到大臣郝处俊的回应和补充。贞观时期太宗温汤围猎之事,《旧唐书•太宗本纪》(下)、《通鉴》记载在贞观十六年(642)十二月①。而太子亲见放免阑入带刀人以及郝处俊所讲之事,《通鉴》也有记载②。这些事实都能够证明唐太宗的“先圣仁恩,触类皆是”,与滥杀李君羡性质截然不同。同时,通过《唐会要》的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唐高宗对唐太宗形象的维护。这些著作,依照唐高宗自己的说法,他是亲自阅读的,所以才会发现问题,所谓“观国史所书,多不周悉”。仅仅是不周悉,高宗已经不能容忍,那么唐太宗滥杀的故事呢?在高宗时代是绝不可能进入国史记载的。
另有刘洎案件,发生在贞观十九年(645),唐太宗赐刘洎自尽。此案与褚遂良关系最大,所以到褚遂良得罪高宗贬官外放的显庆元年(656),在李义府的支持下,刘洎儿子积极努力,要为父亲翻案,对此《通鉴》有如下记载:
刘洎之子讼其父冤,称贞观之末,为褚遂良所谮而死,李义府复助之。上以问近臣,众希义府之旨,皆言其枉。给事中长安乐彦玮独曰:“刘洎大臣,人主暂有不豫,岂得遽自比伊、霍!今雪洎之罪,谓先帝用刑不当乎!”上然其言,遂寝其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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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三,第54页。《资治通鉴》卷一九六,第6182页。
②《资治通鉴》卷一九八,第6235页。
③《资治通鉴》卷二〇〇,第6300—6301页。
翻案之所以没有结果,是因为高宗不支持,而高宗坚持的理由即乐彦玮的观点:如果给刘洎平反,就证明了先帝用刑不当。唐太宗的形象,在唐高宗心目中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刘洎之冤,如果不考虑政治因素,仅从司法角度看翻案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唐高宗不想给刘洎平反,主要不是司法考虑,而是从维护唐太宗形象出发。所以,反观李君羡案件,在唐高宗时代,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出现唐太宗滥杀李君羡这样的国家正式文献的。
但是,正如学界认同的那样,《旧唐书》的史源主要来自国史,而《旧唐书》的《李君羡传》已经存在唐太宗滥杀李君羡的文字,那么这种说法来自什么时候呢?无独有偶,《册府元龟》也有同类文字,而《册府元龟》的资料来源也是公认的,那就是实录、国史之类,“移录原始史料”,唯独不取小说①。如果同样史事《册府元龟》与《旧唐书》基本相同,很可能史源同样来自国史等更原始的资料。
既然高宗时代不可能书写有损唐太宗形象的文献,而那些来自实录、国史的史书如《旧唐书》和《册府元龟》又都有唐太宗滥杀李君羡的文字,那么这些文字进入实录或者国史系统,只能属于下一个时代。武则天时代编撰的唐代国史,一是长寿二年(693),牛凤及所撰《唐史》一百一十卷,二是长安三年(703)李峤、朱敬则、刘知几、吴兢等修《唐史》八十卷。前者仅见于刘知几的《史通》,且评价很差②,所以后者应该是流行更广的。长安三年(703)的这次修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