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场小说上一章:唐代衣食住行
- 官场小说下一章:为将之道:世界名将的成名之路与领导艺术
《旧唐书》卷134《马燧传》:“迁郑州刺史,燧乃劝课农亩,总其户籍,岁一税之,州人以为便。大历四年(769),改怀州刺史,乘乱兵之后,其夏大旱,人失耕稼;燧乃务修教化,将吏有父母者,燧辄造之施敬,收葬暴骨,去其烦苛。至秋,界中生穞谷,人颇赖之。”
贞元二年(786年),河淮之间的陈许,在节督使曲环的治理下,“政令宽简,赋役均平”,“流亡复业,兵食皆足”。《旧唐书》。
卷151《孟元阳传》:“孟元阳,起于陈许军中,理戎整肃,勤事,善部署。曲环之为节度,元阳已为大将,环使董作西华屯。元阳盛夏芒□立稻田中,须役者退而后就舍,故其田岁无不稔,军中足食。”
贾耽对滑州也作出了贡献。《唐语林》卷七《补遗》:“滑州城,北枕河堤,常有沦垫之患。贞元中贾丞相耽凿八角井于城隅,以镇河水。咸通初,刺史李撞以其事上闻,立贾公祠,命从事韦岫纪其事。”《全唐文补编》卷58《滑州新井铭》曰:
滑城控白马之津,迩斥卤之溢,里居者井无良焉,宰夫司庖,汲用自远,人则劳已,心曷以宁,乃相土宜,视水脉,因便道,求美泉,得之于城濠之右隅,合为一湫。
以上主要谈了史迹中所载的官吏的治绩。另外,唐代中州乡民也常常为有政绩的官员立碑,据宋代赵明诚《金石录》及《旧唐书》记载,唐代中州官员的政绩碑主要有:
唐相州刺史许圉师德政碑 687
唐洛州刺史贾公清德颂 745
唐叶县令宋君遗爱碑 875
唐洛州长史卢公善政颂 899
唐济源令李造遗爱碑 1146
唐重修李造遗爱碑记 1147
唐扶沟令马光淑颂 1182
唐汝州刺史李深遗爱碑 1517
唐元鲁山墓碣 1577
唐元鲁山琴台记 1894(以上为《金石录》所记)
贾敦颐、贾敦实棠棣碑《旧唐书•良吏传》
(3)官吏与社会治安: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在基层社会的治安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较好的局面。唐代乡村社会治安的具体措施为:
第一,实行州、县、里齐抓共管。唐代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若当里正无人,听于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唐代里正、村正及保长是负责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的最基层官吏。此外,州县长官也把乡村治安列为自己的职责范围。唐代对地方官的治安职责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20《贼盗》“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曰: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疏》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盗,合杖六十。“县内,一人笞三十”,谓县内一人行盗,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盗即答四十之类。注云“部界内有盗发”,谓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谓一处盜发,同部内一人行盗;一处杀人,同一人行强盗,故云“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从强盗之法,下文“强盗者加一等”,杀人者亦加一等,与强盗同。即是部内有一人强盗者,里正等杖六十,虽非部内人,但当境内强盗发,亦准此。容止杀人贼者,亦依强盗之法。
唐代基层社会治安一级一级分别设有责任人,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文所说,发生贼盗之事,里正、村正都要受到惩罚,由于村、里的性质不同,实际上也决定了村正、里正的职责的侧重有别。设立村、坊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实际是治安的需要,村、坊属行政性质;分乡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人口管理和赋役征收的目的,是财政的需要。因此,里正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户口、农桑和赋役上,村正的职责主要侧重在督察奸非上。当然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有所侧重而已。村正、里正的职责各有侧重,因此他们就不会是上下级关系。李复言《续幽怪录》卷1《杨恭政》载:“杨恭政,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也。年十八,适嫁同村王清,(一天突然不见)其夫以告其父母……村吏以告县令李邯……”这里涉及县里追查村里之事时,都是由县里直接跟村正交涉,只在交涉不利的情况下,会由里正协助弄清事实。
第二,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经济发展了,民生问题解决了,基层治安才会出现良好的局面。唐代把能否安养百姓,维持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为考察地方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并对政绩好的官吏进行嘉奖,勉励地方官发展生产。姜师度,开元时迁陕州刺史,“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再迁同州刺史,又于朝邑、河西二县界,就古通灵陂,择地引洛水及堰黄河灌之,以种稻田,凡两千余顷,内置屯十余所,收获万计。特加紫金光禄大夫”。唐代乡村经济的发展为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经济保障。
第三,利用宗族的力量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唐代宗族在乡村社会中拥有一定的社会力量。在唐代,宗族聚居是很普遍的事情。白居易描写徐州古丰县陈朱村的情况时说:“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宗族族大人众,往往有自己的族规,对全族的事务进行管理。唐政府常借助宗族势力加强乡村社会治安管理。如梓州射洪县陈子昂一家,自南朝齐、梁以来,世居新城郡射洪县,其六世祖陈太平“兄弟三人,为郡豪杰”,叔祖陈嗣辟良田,务农政,“九族以亲之,乡党以欢之,居十余年,家累千金”,在85岁去世时,“乡里会葬者千余人”。陈嗣作为家长和族首,他利用同宗共祖的关系得到大众的拥护。陈嗣没有做官,占有众多的良田,家累千金,是当地的豪强。陈嗣偶尔因公事去州县官府,也常与州县官磋商,按其意图处理乡里纠纷。陈子昂的父亲陈元敬“年弱冠,早为州闾所服”。“邦人驯致,如众鸟之从凤也。时有决讼,不取州郡之命,而信公之言,四方豪杰望风景附。朝廷闻其名,或以君为西南大豪,不知深慈恭懿敬让以德也。”这位年轻土豪并没有做官,名声却远闻近二千里的京师长安。他裁决当地诉讼纠纷的声望比地方官府大,众多唯命是听的人自是其亲从九族和邻里乡党,显示了地方土豪在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中的社会作用以及干预政事的权力。
第四,进行普法宣传。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发展的重要阶段。唐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律的修订。唐高祖时,命裴寂等人修成《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订,编成《贞观律》,并颁行全国;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唐律,命名为《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颁行全国,永徽三年,又对《永徽律》做了具体解释,撰成《疏议》30卷,永徽四年,疏议附于律文之后正式颁行,并流传至今。唐代科举考试开设明法科,激励读书人学习法律知识。《唐律疏议》涉及乡村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卷28《捕亡律》“邻里被强盗不救助”条:
诸邻里被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盗窃者,各减二年。《疏议》曰:依《礼》:“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既同邑落,邻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递告,即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虽不承告,声响相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罪科之。“其官司不即救助者”,依《捕亡令》:“有盗贼及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若其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盗窃,各减二等”,谓邻里被窃盗,承告而不救助者,从杖一百上减;闻而不救助者,从杖九十上减;官司承告而不救助者,从徒一年上减。
法律强调乡村邻里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若邻里不告官和及时救助,处杖刑一百。因势不能救助也不告官者,要杖九十。报官后,若官府不立即实施救助,要处徒刑一年。对邻里不救助或随近官司失职行为也给予惩处。
唐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也给予约束。《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中有对“殴伤妻妾”、“妻殴詈夫”、“殴缌麻兄子”、“殴兄姊”、“殴詈祖父母、父母”、“妻妾殴詈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殴兄妻夫弟妹”等行为的处罚;卷23《斗讼律》中对“殴妻前夫子”、“殴詈夫期亲尊长”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孙,也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唐律》卷27《杂律》对私食、毁弃田园瓜果者,规定: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疏议》曰: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
对毁坏器物、树林、稼穑的,《唐律》规定: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疏议》曰:“毁弃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唐律对偷食、毁坏、盗窃官私田园瓜果蔬菜以及毁伐树木、麦、禾之类者,要根据偷窃、毁伐的情况,照价赔偿。
《唐律疏议》对非时烧田者,也有处罚。《唐律》卷27《杂律》: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疏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唐律》卷27《杂律》还规定:
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疏议》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皆须灭之。若不扑灭,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唐律》对非时烧田引起火灾致使别人舍宅、财物受损者,要处杖刑八十。后果严重者,还要按赃罪或杀人罪论处。若在行路途中燃火不及时灭火引起火灾事故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诸如此类,《唐律》对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人们的行为。唐代的法律极其细密,对细小的违法事件也给予惩处,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从而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温恭有序的局面。
第五,提倡德治,用道德的力量进行约束。唐代的法律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代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礼治的作用。如张允济做武阳令时,与武阳县临界的元武县有一起财产纠纷案。当事人曾经带着一头母牛与妻家人一同生活,八九年之后,要分家了,这时,他的那头母牛已生下十余头小牛,但妻家人就是不给他。当事人无奈,只好上诉到县里,可县上对此经济纠纷也无能为力。当事人便又到临县县令张允济这里上诉。张允济接到诉状,问:“你那里有县令,为何到这里上诉?”当事人哭着说明了原由。张允济命人将当事人捆住,并用衣服蒙住脸。来到妻家村庄后,声言要捉盗牛贼,把村上的牛都集中到一块,询问每家牛的来处。妻家不知是何用意,唯恐自己受到牵连,便说:“这是女婿家的牛,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从哪来的。”张允济马上揭掉蒙在女婿脸上的衣衫说:“这就是你的女婿,可以将牛归还他了。”妻家叩头谢罪。元武县令听说以后,非常惭愧。还有一次,张允济在路上碰到一位老大娘,她在葱地里搭房看葱。张允济对老大娘说:“你回去吧,不用在这里守护。如果遇到贼偷,就来告诉我。”老大娘便回家了。可隔了一宿,地里的大葱却丢失了。老大娘跑到张允济那里告状。张允济把葱地周围十里内的男女都召集到一起审问,最终捉到了盗葱贼。曾经有个赶路人,夜晚歇息,天明走出十里之遥,发现衣服忘在歇息的地方了,人们对他说:“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只要能回去找,肯定能找到。”最后果然找到了。张允济治理武阳,社会治安良好,远近称颂。唐开元中,韦景骏为贵乡令,县里有母子相讼,景骏用自己的亲身体验对儿子说:“我少孤,见别人奉养亲人,常恨自己没有机会。你这样幸运,为何要惹母亲不高兴呢?”景骏又取来《孝经》让儿子阅读,母子都被感化了,后来成为人们称颂的慈母和孝子。唐朝注重以“孝”治天下,天宝三载(744),“诏天下家藏《孝经》一本”。唐政府还明令天下各家藏《论语》一本。民间也相继出现了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书籍,如《励忠节抄》、《孝子传》、《劝善经》、《劝孝歌》、《孝顺乐赞》等。这些书籍的推广与流传,对民众道德修养的提高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也是唐代政府借助道德力量治理基层社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