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馆驿
馆驿,简单地说就是官方开办的供出行使者、官员们住宿并供应他们饭食和出行工具的场所。除馆驿外,见于当时文献的还有“邮亭、邮舍、亭侯、传舍”等。这些称呼基本都是沿续了前代的叫法,实际指的就是驿、驿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传舍”或“传”,中国古代的邮驿发展到隋代,传和驿就开始合一,换句话说,专管住宿的传舍与专管通信的驿置逐渐合为一体了。到唐初,在法律上如《唐律》中就不再有关于“传”的规定。但是唐初仍习惯于将传和驿并提,这时的传基本等同于后来的“馆”。以后随着馆或馆舍的逐渐普及,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始有“检校两京馆驿”的官。再以后“馆驿”常常连称,并成为这一时期这一类设施的固定称呼。
当时驿中有驿马,同时又有“传马”一类的称呼。如果“传”在隋唐时代基本指的是“馆”,那么“传马”怎样解释呢?它与“驿马”一样吗?在正式研究馆驿之前,我们先简述一下传马的情况。
传马与传没有关系(实际上当时已没有传了)。它虽然与驿马一样,都是官方提供的出行工具,但其等级比驿马低(传马之下还有传驴,等级更低)。传马与驿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驿马是属于驿的马,传马却是属于地方政府(一般是州)马坊的马。敦煌出土P3714号传马坊文书,就记述了一个属于沙州的传马坊,向过往使人等提供传马传驴的情况。关于传马与驿马的这一区别,唐代史籍记载不详,但在全面学习唐代制度的日本平安时代,其《养老令》中提到了传马。据《令集解》卷38《厩牧令》,“凡诸道置驿马,大路廿匹,中路十匹、小路五匹……其传马每郡各五”。从《延喜式》卷28“诸国驿传马”条,也可大致看出驿马给驿、传马给郡的区别。这些规定对研究唐代的驿传制度,或许能有些参考或帮助作用;传马和驿马的区别之二,是驿马用于急事,所供不多,传马用于缓事,所供较多。《唐六典》卷8“门下省”有云:“凡发驿遣使,则审其事宜,与黄门侍郎给之。其缓者给传。”《唐会要》卷61“馆驿”条也说:“乘传人使事闲缓,每日不得过四驿。”这里都提到了乘传的闲缓。从前述敦煌有关马坊的文书看,传马确实日行不过百余里。就给马的数目看,唐代规定若给驿马,三品以上给四匹、四品以下只给一匹,而“给传送……官爵一品,给马八匹”(《唐律疏议》卷26),二者相差一倍。限于篇幅,我们只能简介一下传与传马,主要部分仍要放在驿和馆上。
(一)驿的一般情况
隋唐五代的驿,以唐代留下的记录最多。隋代驿的情况我们不太清楚,从大量的“驰驿”记载看,驿的使用比较频繁,而其住宿则在传舍。到唐代,不见有关传舍的规定,对驿的制度记录比较详细。据《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记载:“凡三十里一驿,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这些驿中,有陆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驿二百六十所,其他是水陆相兼的驿。不过这是唐玄宗时的数字,后来又增设或改没了一些驿。各驿之间的距离,也未必都是三十里,在都城附近大约十至二十里一驿,在西北如沙州等地有的驿相隔达上百里。除中原政权外,当时如吐蕃、南诏等,各自也都置有驿。从史籍和敦煌出土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百余个驿的名字,其中重要的有都亭驿、长乐驿,是皇帝设宴送人之处;褒城驿是天下最大的驿;敷水驿因元稹而出名;上源驿揭开了朱全忠与李克用大战数十年的序幕;而陈桥驿兵变,为五代十国时代画了一个句号。
唐礼宾图(章怀太子墓壁画,局部)
驿的最初和最主要的任务,是传递军事情报。因此在唐代,掌管驿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尚书省兵部的驾部郎中。其他有关的管理者自下而上是:“每驿皆有专知官”,这主要指州的兵曹和县的县令,然后“畿内有京兆尹,外道有观察使、刺史,迭相监临”;最后,御史“台中又有御史充馆驿使,专察过阙”(《旧唐书》卷171)。到唐后期,又以宦官充任馆驿使,给馆驿的运行带来了许多问题。每驿的具体管理者叫驿长,唐初,驿长由富户担任。《朝野佥载》卷3记“定州何名远大富,主官中三驿”,就是一例。这样的富户,往往连家口一起住在驿中。富户掌驿又叫“捉驿”,不仅陆驿如此,水驿也是一样。陈谏曾有上疏说:“初,州县取富人……主邮递,谓之捉驿”,后来刘晏改革,“始……定吏主驿事”(《全唐文》卷684)。大致在唐代宗以后,驿的负责人就改为官府委派的驿吏了。除驿长、驿吏外,驿中还有负责具体事务或曰服劳役的人,称为驿丁、驿子、水夫等,负责饲养马驴、维修船只、迎送过往官员。每陆驿都要配备马匹,这些马匹称为驿马。驿马的标记,是在左肘上印有“驿”字,在脖子上印有州的名字。每驿给马的数目因“闲要”而不同,“都亭(驿)七十五匹,诸道之第一等减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为差,第四减十二,第五减六,第六减四,其马官给……凡水驿亦量事闲要以定船,事繁者每驿四只,闲者三只,更闲者二只”(《唐六典》卷5)。由上可知,驿是分等级的,陆驿分六等,最高等有马七十五匹,最低等有马八匹;水驿分三等,最高等有船四只,最低等有船二只。等级的划分标准是驿的繁忙与否,凡在交通要道、来往者多的地方设置的驿,其等级就高,这种驿又叫“大路驿”,次等的相应就叫“次路驿”。如从长安到汴州的驿称为大路驿,从长安到荆南的驿称为次路驿。前面我们说过,给官员驿马,最高是四匹,最低是一匹。一个有十余匹马的驿,只能接待二三位高官,这样的驿,大概就不会在交通要道上。
唐代的驿规模都很大,有驿楼、驿厩、驿厅、驿库等。驿厅一般有好几个,驿库也有许多,如有酒库、茶库、咸菜库等。大一点的驿如褒城驿中,还有池沼、舟船、竹林,可同时容纳数百人住宿,难怪千年以后的顾亭林,也感叹唐驿舍的宏敞了。到唐后期,由于过往使人的贪求无厌,不应住驿而住驿者的索要供给,以及藩镇将吏的横暴等,馆驿制度逐渐遭到破坏,驿的规模也就渐渐缩小了。晚唐时,孙樵在讲到褒城驿败坏的原因时说:“且一岁宾至者不下数百辈。苟夕得其庇,饥得其饱,皆暮至朝去,宁有顾惜之心耶?至如棹舟,则必折篙破舷碎鹢而后止;鱼钓,则必枯泉汩泥尽鱼而后止。至有饲马于轩,宿隼于堂,凡所以污败室庐,糜毁器用。官小者其下虽气猛可制,官大者其下益暴横难禁,由是日益破碎。”(《孙可之文集》卷2)这是当时人对天下第一大驿破败后发出的由衷慨叹。
(二)有关驿的一些规章制度
隋唐之初,乘传发驿非常严格,只有使者才能乘驿,而且要得到敕命的允许。唐太宗令皇太子李治处理庶务,但“给驿”的权力不交给他,而要他“依常式奏闻”,可见这时给驿是非常重要的事。后来规定稍有放松,除使者外,许多高级官员也能乘驿赴任等,与之相适应,给驿的凭证,也由传符变为符券。按唐初规定,给驿要给传符,凭传符乘驿。这种传符是铜做的,依出行方向分为青龙(东方)、白虎(西方)、朱雀(南方)和玄武(北方)四种。传符分左右两半,左半藏在中央,右半付给各州、府等。发符时,派往何方就用何方的符,把符装在一个骨筒里,写上经过的驿数、行程、程粮等,然后用泥封上,盖上门下省的印。这种铜传符数量不多,与乘驿者的扩大不相适应,而且使用起来十分不便,于是很快就改为纸券,到唐玄宗时就规定“凡乘驿者,在京于门下给券,在外于留守及诸军、州给券”(《唐六典》卷5)。此后基本上就都使用纸符券了。上引给券的权力,在京是门下省,在外是留守和诸军、州,这一规定直到唐末也没有什么变化。乘驿者拿到符券后,到了目的地要上交,等事情办完后再领回来,回京后交给门下省。如果不按期交回,要依律论罪。唐中后期,藩镇势力增大,乘驿者更为增多,于是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给券形式,叫“转牒”,实际就是各地节度使批的条子,凭此条子可在驿中受到招待和供给。这种转牒,其实是非法的,相对而言,门下省发的符券称正券、公券。《唐语林》卷6记述有 于自夸的话:“今之方面,权胜于列国诸侯远矣。且 押一字,转牒天下,皆供给承禀。”非法转牒的著名例子,是元稹为监察御史时劾奏的“武宁军节度使王绍,六月二十七日违敕擅牒、路次州县馆驿”事。元稹在奏文中说:“伏准前后制敕,入驿须给正券,并无转牒供拟之例。”(《元稹集》卷38)有些节度使还批出叫做“食牒”或“馆帖”的条子,凭此可以在馆驿吃饭,但不能住宿。这种条子对馆驿也是极大的骚扰,即如唐德宗时敕文所说:“应缘公事乘驿,一切合给正券。比来或闻诸州诸使,妄出食牒,烦忧馆驿。”(同上)烦扰馆驿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卢氏杂说》中讲的一个故事,说交州、广州间游客“各求馆帖,所至迎接甚厚,赆路每处十千。广帅卢钧深知其弊,凡求馆帖者,皆云:累路馆驿,供菜饭而已”。岭南节度使卢钧的意思是说,馆驿只供给他们饭食,不要给路费了。但那些狡猾的游客,欺负驿吏文化程度不高,在吃完饭后还要驿吏按照馆帖供应“而已”。驿吏不知“而已”为何物,客人说:“大于驴,小于骡,若无可供,但还我价直……每一而已……三五千。”这真是巧取豪夺,十足的骚扰馆驿。由于存在“转牒”,致使唐后期对符券的称呼变得比较混乱,如有传券、券牒、驿券、传牒等,要之不外乎从正常途径得到的正券和从节度使那里求来的转牒二种。
从上述符券的发展已可看出利用馆驿者不断增多,对馆驿的骚扰也就日益严重,成为馆驿不堪忍受的沉重负担。这是馆驿加速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大致看来,对馆驿的骚扰有以下几种:一是滥给符券,加重馆驿负担。所以唐宪宗元和四年(809)曾有敕文说,不许滥给券。若给“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长官宜夺一季俸禄”(《唐会要》卷61);二是使者不论是否有券,都要求超额供给。《旧唐书•柳公绰传》说当河北用兵时,朝廷因“补授行营诸将,朝令夕改,驿骑相望”,于是柳公绰上奏曰:“自幽镇用兵,使命繁并,馆递匮乏,鞍马多阙。又敕使行李人数,都无限约,其衣绯紫乘马者二十三十匹,衣黄绿者不下十匹五匹。驿吏不得视券牒,随口即供。驿马既尽,遂夺路人鞍马。衣冠士庶,惊忧怨嗟。”根据前述我们知道,当时按规定乘驿者最高只应供马四匹,供传马者也不过八匹,而这里则大大超过了上述规定。何况使者们还横暴无礼,不许驿吏察看券牒。此外,《全唐文》卷861边归谠《请禁使臣骚扰馆驿奏》也云:“切见使臣,于券料外,别要供侍,以紊纪纲。乱索人驴,自递行李,挟命为势,凌下作威。或付应稍迟,即便恣行打棒”,真是横取暴夺了;三是上面提到的非法转牒。这种转牒,有时是对可以享受馆驿的人的家属开的条子。按照规定,馆驿供应使者或百官家属是有限度的,非法转牒则要求供应大量家属,致使馆驿负担加重。于是,有如唐宣宗大中六年(852)崔龟从所上的奏,重申“不许行转牒供券外剩人”,也说明这是个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合法取券非法要求和非法转牒强行要求的双重骚扰下,唐代的馆驿迅速败坏下去,前述褒城驿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
乘驿时除了发驿要按规定领取符券外,还必须遵照符券上写定的行程,即走哪些驿,要走多少天等,如果耽误了,要受到惩罚。一般的公事耽误一天要笞三十,这已为敦煌出土的传马坊文书所证实。但驿使如要耽搁,处罚则要重得多。《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说:“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至于一日走多少路,则因时因事而不同。《唐六典》卷3户部度支郎中条规定:“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这是最一般的规定,不仅指驿,因此还规定有“步行”的程限。从史籍记载看,日行两驿和日行六七驿的都有。唐玄宗天宝年间,由于流人和贬官者多在道途中逗留,于是规定:“自今左降官,日驰十驿以上”(《资治通鉴》卷215)。也就是每天行三百里以上。这样疲劳地连续赶路,使得“是后流贬者多不全矣”(同上)。这种高速赶路,在当时称为“驰驿”或“飞驿”,比“乘驿”要快。隋文帝时,王韶为秦王长史,“岁余,驰驿入京,劳弊而卒,时年六十八。高祖甚伤惜之,谓秦王使者曰:‘语尔王,我前令子相(指王韶——笔者注)缓来,如何乃遣驰驿?杀我子相岂不由汝邪?’”(《隋书》卷62)可见驰驿的速度相当快。当然最快的还是敕书赦书,按规定要日行五百里。这原因也好理解,就是保证皇帝旨意的迅速下达,其中赦书若迟到,有些人就赦不了了。《朝野佥载》卷1记了这样的一件事:“逆韦之变,吏部尚书张嘉福河北道存抚使,至怀州武陟驿,有敕所至处斩之。寻有敕矜放,使人马上昏睡,迟行一驿。比至,已斩讫。”于是可知对乘驿或驰驿而违程的使者进行惩罚,也是有必要的。
唐代法律对乘驿的规定还有许多,如不许出使途中绕道回家或探亲访友,不许私自多带行李货物,不许在馆驿停留三天以上等等。规定得严格而细密,其中最重要且有趣的一桩公案,当属御史和中使对馆驿中上厅的争夺。唐宪宗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奉召入京,“宿敷水驿。内官刘士元后至,争厅。士元怒,排其户,稹袜而走厅后。士元追之,后以箠击稹伤面”(《旧唐书》卷166)。后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就规定“御史到馆驿,已于上厅下了,有中使后到,即就别厅。如有中使先到上厅,御史亦就别厅”(《唐会要》卷61),也就是谁先来谁就住好房子。但实际上是“多不遵守”,所以在一年后又重申这一规定,并把互让的范围扩大到“三品官及中书门下尚书省官,或出衔制命,或入赴阙庭;诸道节度使、观察使赴本道或朝觐;并前节度使、观察使追赴阙庭者,亦准此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