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提出了“道贵制人,不贵制于人”的战争指导原则。这是李筌本篇所论诸多问题中最有价值的问题。
摸清敌人情况,目的在于战胜敌人。因此,李筌在详细论述依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不同探心之术后,明确提出了“道贵制人,不贵制于人;制人者,握权;制于人者,遵命也”的重要论断。可以说,这是唐代李筌对孙子关于谋取战争主动权的“致人而不至于人”(见《孙子兵法•虚实篇》)的科学命题的进一步发展。李筌关于“道贵制人,不贵制于人”的论断,虽系源于《鬼谷子•谋篇第十》的“事贵制人,而不贵见制于人。制人者,握权;见制于人者,制命也。”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李筌改“事”为“道”、改“制”为“遵”而删除二“见”字,既简练了文字,又使文义更加精准确切。李筌这里所强调的“道”,与战国中期著名军事家孙膑所著《孙膑兵法•客主人分》中所说的“以决胜败安危者,道也”之"道",为同一涵义,都是指的战争指导规律问题。这样,李筌"道贵制人,不贵制于人”的论断,便真正得以从军事哲学涵义层面上,富有新义地深刻揭示了战争主动权这一指导规律的战略意义。那么,用兵作战中怎样才能实现“制人”而不“制于人”这种战争主动权呢?李筌则进一步指出说:“制人之术:避人之长,攻人之短;见己之所长,蔽己之所短。"这充分说明,李筌不仅正确地揭示了掌握战争主动权这一重要战争指导规律问题,而且还深刻地阐明了如何争取战争主动权的方法途径问题。实际上,争取战争主动权的问题,历来是为兵家指导战争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军事法则。例如,东汉初年,汉军大将耿弇率平定割据今山东的张步之战,就是成功运用这一军事法则而调动敌人就范的一个典型战例。建武五年(公元29年),建威大将军耿弇奉东汉光武帝刘秀之命率军东进,割据势力张步闻讯后,急令其大将费邑率兵拒守于历下(今山东济南),又分兵屯于祝阿(今山东济南西),并于泰山(今山东泰安东)、钟城(今山东济南南)等地布兵列阵,企图阻击汉军东进。耿弇挥军渡过黄河,首先攻占祝阿,迫使钟城的张步守军不战而逃。此时,坐镇历下的费邑一面凭城固守,一面遣其弟费敢率兵一部进守巨里(故址在今山东章丘西)。耿弇根据当面敌情实际,采取佯攻巨里以调动费邑出战的战法,命令军中赶造攻城器械,扬言“后三日当悉力攻巨里城”(见《后汉书•耿弇列传》),费邑对此信以为真,“至日果自将精兵三万余人来救之”(同上)。针对当面敌情实际,耿弇一面分兵一部向巨里以阻截费敢,一面亲率主力部队利用有利地形条件,挥军“乘高合战”,一举歼灭费邑军于运动之中,而后,又转兵向巨里进攻。费敢慌忙“悉众亡归张步”,巨里不战而克。其后,耿弇乘胜“纵兵攻诸未下者”,连克敌营四十座,迅速攻占历下,为尔后夺取平定张步割据势力的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于1938年5月在论述战争主动权问题时,曾精辟地指出:所谓战争主动权“说的是军队行动的自由权,是用以区别于被迫处于不自由状态的。行动自由是军队的命脉,失了行动自由,军队就接近于被打败或被消灭。一个士兵被缴械,是这个士兵失了行动自由被迫处于被动地位的结果。一个军队的战败,也是一样。为此缘故,战争的双方,都力争主动,力避被动。”(见《毛泽东选集•论持久战》)可见,掌握战争主动权,对于赢得战争的胜利,具有何等的重大意义!由此不难看出,唐代兵学家李筌所十分强调和着力论述的“道贵制人,不贵制于人”、“制人之术:避人之长,攻人之短;见己之所长,蔽己之所短”的关于掌握战争主动权的思想观点,对于今天指导战争的用兵者们仍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有诛强篇第十
[原文]
经曰:夫国有乱军者,士卒怯弱,器械柔钝①,政令不一,赏罚不明,不预②焉。
所谓乱军者,豪家③、权臣④、阍寺⑤、嬖昵⑥为之军吏⑦,权军⑧之势,擅将⑨之威,公政⑩私行,私门公谒⑪,上发谋⑫,下沮议⑬,上申令⑭,下不行。猛如虎,狠如狼,强不可制者,皆谓之乱军,各宜诛之。文宣⑮诛少正卯⑯于两观⑰而鲁国清,田穰苴⑱斩庄贾⑲于表下⑳而军容㉑肃,魏绛㉒戮杨干㉓而诸侯服,项籍斩宋义㉔而天下怖。夫诛豪者,益其威;戮强者,增其权。威权生于豪强之身,而不在于士卒之庸㉕。
豪强有兼才㉖者,则驾而御之,教而导之,如畜鸷鸟㉗,如养猛虎,必节其饥渴,翦㉘其爪牙,绊其足,揳㉙其舌,呼之而随,嗾㉚之而走,牢笼㉛其心,使驯吾之左右。豪强无兼才者,则长其恶,积其凶,纵其心,横其志,祸盈于三军,怨结于万人,然后诛之,以壮吾气。
故曰:不善人者,善人之资㉜。为将帅者,国之师,不诛豪强,何以成三军之威哉?
[注释]
①柔钝:柔软不锐利。本篇这里指武器装备不精良。
②不预:本谓没有事先预告或说明,这里引申谓不言而喻。
③豪家:豪门大家;豪强者。
④权臣:谓有权势之臣,多指掌权而专横的大臣。
⑤阍寺(hūn—):本指阍人和寺人,为古代宫中掌管门禁的官,后世借指宦官。
⑥嬖昵(bì nì):指古代皇帝所宠爱亲近的人。
⑦军吏:古代军中将帅的官佐,亦泛指军中各级官长。
⑧权军:谓把持军队。权,秉也,持也。
⑨擅将:专擅或独揽将帅威权。
⑩公政:谓公务政事。
⑪公谒:公开谒见。指不正之风。
⑫发谋:谓定谋略;出主意。
⑬沮议:非议;异议。
⑭申令:发布命令;下达命令。
⑮文宣:指孔子。唐玄宗(李隆基)开元二十七年(公元739年)八月,追封孔子为“文宣王”。
⑯少正卯(?—前498年):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姓氏少正,名卯。一说少正乃官名。据汉王充《论衡•讲瑞篇第五十》载称,他曾聚徒讲学而使得“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孔子由大司寇行摄相事后,以少正卯“乱政”为罪名而将其杀之。
⑰两观(─guàn):本指古代宫门前两边的望楼,本篇这里特指春秋时期的鲁阙(指鲁国宫殿门前两边的建筑物),即孔子诛杀少正卯的地方。
⑱田穰苴:春秋后期齐国大夫,军事家。姓田,名穰苴。因其官任大司马,故又称“司马穰苴”。深通兵法,善于治军。
⑲庄贾:春秋后期齐国大夫,齐景公宠臣。田穰苴受命统军抗击晋燕联军进攻时,庄贾担任监军,因其违令误期,被田穰苴斩首示众。
⑳表下:指标杆之下。古代军中测日影时所立的标杆称“表”。
㉑军容:指军队礼仪法度、风纪阵威。
㉒魏绛:即魏庄子,春秋时期晋国大夫。曾任中军司马、新军之佐、下军之将等职。力主与戎族通好,为晋悼公(名周)所采纳。
㉓杨干:春秋时期晋悼公之弟。《史记•魏世家》载称,杨干违规乘车扰乱了军队行列,为主管军法的中军司马魏绛所羞辱。而《左传•襄公三年》则称“魏绛戮其仆”(意思是魏绛杀了杨干的驾车人),晋悼公知道后大怒,欲杀魏绛,但经士鲂等人劝谏后省悟,不但肯定了魏绛维护军纪的正确做法,还升任其为新军之佐(即副帅)。
㉔宋义:秦末故楚令尹,曾任楚军上将军。在北上救赵作战中,项羽以其“不恤士卒而徇其私”(见《史记•项羽本纪》),将其诛杀。
㉕庸:平庸,平常。
㉖兼才:兼具各种才能。
㉗鸷鸟:凶猛的鸟,如鹰鹧之类。
㉘翦:同“剪”。谓斩断,除掉。
㉙揳(xiē):谓堵塞,引申卡住。原文作“猰”(yà),指传说中一种吃人猛兽,于本篇文义不通,疑为“契”字形近而误刻,故予订正。
㉚嗾(sǒu):教唆;指使。
㉛牢笼:约束;控制。
㉜“不善人者,善人之资”句:语出《老子•二十七章》。不善人,谓不是善人,指恶人。善人,指好人。资、凭借;借鉴。
[译文]
经典上说:凡是国家发生扰乱军队的事件,都会造成士卒怯懦软弱,武器装备不精良,政策法令不统一,赏罚制度不严明。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这里所说的“乱军者”,是指豪强、权臣、宦官和皇帝的宠幸担任军队的官吏。他们操纵军队的形势,专擅将帅的威权,以公务政事谋取私利,将私人家门变成公开谒见的场所;对上发布的谋策,私下散布非议,上面三令五申,下面拒不执行。他们凶猛如同虎豹,凶狠如同豺狼,强横跋扈而不受制约者,都是所谓扰乱军队的人,都属应当诛杀铲除之列。例如,孔子诛杀了乱政的少正卯于宫廷门旁,从而使鲁国得到清静安宁;田穰苴斩杀庄贾于测日影的标杆之下,从而使军队的法纪阵威得到整肃;魏绛羞辱了乘车扰乱军队行列的杨干,从而使各个诸侯慑服;项羽斩杀了不恤士卒而徇私情的上将军宋义,从而使天下都受到震恐。诛杀豪门大族者,能够增强军队的威势;戮杀强横跋扈者,能够加强军队的权力。军队威势、权力的失落,根源于那些横行霸道的豪强者本身,而不在于士卒这些平常人身上。
对于那些既是豪强而又具备其他才能的人,则要驾驭控制他,教育开导他,如同畜养凶鸟,又像喂养猛虎一样,必须节制其饮食饥渴,剪掉其锋爪利牙,捆住其腿脚,卡住其舌头,使其做到呼之而来,斥之则去,紧紧控制其心性,将其驯服成紧随左右的工具。但对于那些没有什么才能的豪强者,就要采取助长他们罪恶、积累他们凶暴、纵容他们野心、骄横他们意志的办法,待他们的祸患遍及三军,怨恨结于万众的时候,再把他们杀掉,借以壮大我们的军心士气。
所以说,不为善行的乱军恶人,乃是行善好人借鉴的反面教员。身为将帅的人,统率着国家的军队,不诛杀铲除豪强邪恶势力,凭借什么来树立三军的威势权力呢?
[解说]
本篇以《政有诛强篇》为题立意,其中心思想是着重论述诛除“乱军”的“豪强”者,对于治理军队,整肃军纪,申明军威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对于严重扰乱和破坏军纪军威的豪强者,要不要坚决予以诛除,实质是要不要治理军队以增强部队战斗力的重大问题。历史上凡有作为的军事家对此问题都是持肯定意见的。《尉缭子•武议第八》讲得好:“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一人而万人喜者,杀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之牛童马圈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唐代兵学家李筌正是在完全继承先秦重要兵书《尉缭子》所提出的“杀之贵大”和“刑上究”的正确主张的基础上,阐明了为将帅者要敢于诛除扰乱和破坏军纪军威的上层豪强人物的重要思想观点。这无疑是对千百年来那种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见《礼记•曲礼上》)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大胆否定和有力挑战。这对社会的发展和军队的治理,是有进步意义的。通观全篇可以看出,李筌主要阐述了如下三个问题:
首先,阐明了“乱军者”的内涵及其扰乱和破坏军队稳定的严重恶果。李筌认为,所谓“乱军者”,是指那些横行霸道的豪强、权臣、宦官以及皇帝的宠幸且在军队中担任官职的人。作者指出,由于这些人“权军之势,擅将之威,公政私行,私门公谒,上发谋,下沮议,上申令,下不行。猛如虎,狠如狼,强不可制”,因而造成军队混乱不治,“士卒怯弱,器械柔钝,政令不一,赏罚不明”等严重恶果。作者又从事物的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的认识出发,正确指出:军队威势的失落,乃是“生于豪强之身,而不在于士卒之庸”。据此,李筌坚决主张,对于这些“乱军者”,必须“各宜诛之”,绝不可以姑息养好,继续贻害破坏军队。
其次,阐明了诛除"豪强"对治军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李筌以分析历史上孔子诛杀少正卯而使“鲁国清”,田穰苴诛杀监军庄贾而使“军容肃”,魏绛诛杀杨干仆人而使“诸侯服”,项羽诛杀上将军宋义而使“天下怖”等事件为例证,说明诛除“乱军”的豪强者对于治理军队具有重大意义。李筌明确指出:“夫诛豪者,益其威;戮强者,增其权。”可见,诛除祸乱军队的“豪强者”,是提高军威、增强军权的重要措施。所以,李筌认为,身“为将帅者”统率着国家的军队,如果不诛除乱军的豪强者,就不能“以成三军之威”,维护军队稳定,保持部队战斗力。
再其次,阐明了诛除“豪强”应当掌握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
李筌认为,军队中存在的“豪强”有两种情况:一是“豪强有兼才者”,二是“豪强无兼才者”。对此不同情况的两种豪强者,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如对确有才能的豪强者,应当采取“驾而御之,教而导之”的办法,紧紧地控制他们的心性,把他们训练成紧随“吾之左右”的驯服工具。但是,对于那些没有什么才能的豪强者,则采取“长其恶,积其凶”的办法,待其罪恶充分暴露之后,坚决予以诛除,从而“以壮吾气”,使这种为恶不善的人(即“不善人者”),成为行善的好人引以为鉴的反面教材(即“善人之资”)。
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吴起曾说过:军队是“以治为胜”(见《吴子•治兵第三》)。古今中外,凡有战斗力的军队,无一不是以严格治军为其攻取战胜的根本前提。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集团,他们所提治军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虽然不尽相同,但对肆意破坏部队稳定、瓦解军队战斗力的“乱军者”予以严厉惩处,以保持部队有良好的军纪军威,却是一切富有战斗力的军队所共通的。所以,李筌以《政有诛强篇》为题,就诛除“豪强”祸乱军队的问题而展开探讨,即使是在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特别是篇中所蕴含和体现的“杀之贵大,赏之贵小”与“刑上究,赏下流”的思想理念,以及处理问题抓主要矛盾和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今天治军用兵仍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太白阴经卷二 人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