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爱小说上一章:秦汉社会意识研究
- 爱爱小说下一章:南怀瑾先生讲中国智慧系列一《正道的谋略》
验问:武是士伍,年三十七岁。经验证,所供属实。
审定: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军以亡向校长池告发,根据控告,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武拒捕,用剑击伤视,视回击,用剑刺伤,并逮捕武。一切经审讯属实。武和视应判何罪,请审议断决。
狱〔史〕如廥签发
审判官意见:武黥为城旦,视免罪。
廷尉批复:武应当黥为城旦,视免罪。
六
汉中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公大夫昌笞打奴隶相如,于保辜期限内致死,随即自首。相如是一故民,应当免除其奴隶身份,到少府势作。昌和相如私下约定不免除相如的奴隶身份。此事已经官府断决,相如不应是昌的奴隶。昌错告相如不孝,如何定罪?廷尉批复:这是一件错告案,应处治。
七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女子甑、奴顺等逃跑在外游荡。甑称,曾上书丞相说顺等已经缴钱赎免了奴隶身份。甑所受财钱六百六十,而不告发顺等逃亡,所以顺等没有受惩处。顺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甑、顺等所犯的是“受、行赇枉法”罪。
八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奴婢宜逃亡,擅越边塞,由戌卒官大夫有管辖地区出境,未被抓获。应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应当判处有赎耐。
九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佐史啟主管刑徒,令史冰私自使用刑徒城旦环从事家务势动,并将此事告诉了放。在刑徒劳役记录簿中,敞谎称该城旦环在修理官署。应该判敌何罪?
廷尉批复:啟伪造文书。
十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采铁长山擅自使役刑徒城旦为私人种田、舂女煮粥,在室内势动。而在呈送郡府的文书中,佐史 等却谎称刑徒是在作炊事工作。应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 伪造文书。
十一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大夫犬有私马一匹,但无马传。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盗取其马传。犬自己没有动手,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
十二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邮人官大夫内负责传送的文书,延误八日送到。于是擅自更改檄书上的日期,以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内应当以伪造公文论处。
十三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士吏贤负责看守大夫䍮。䍮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系,押送途中逃亡,狱史命令贤缉捕,而未抓获。于是把䍮的母亲嬐拘押亭中。收受贿赂小猪和酒,赃值九十钱,而后将其释放。应该判何罪?
廷尉批复;贤应当罚金四两。
十四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十月己未日,安陆县丞忠劾狱史平隐匿无户籍男子种一月。平供认:“实有此事,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藏他,有罪。”所供其它情节和劾状同。种的供词和平的相同。
判定:平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匿在家中,情节属实。断处:平当耐为隶臣,禁锢,不许赐赏其爵位和以爵抵罪。《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按此令判处平刑罚。”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四月初二日,南郡守强敢言之。呈上此案有关文书七件请审阅。种的罪行县廷已处决。敢言之。
十五
(汉高祖)七年八月己未日,江陵县县丞举劾,醴阳县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供认:官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县已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指使舍人士伍兴、义和石共同把米卖了。得金六斤三两,钱一万五千零五十。有罪。所供其它情节,和劾状所说相同。兴、义的供词与恢相同。
验问:恢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石某在逃,尚未审讯。其它情况和供词相同。
判定:恢是现任官吏,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审问属实。判决:恢应该黥为城旦,不得以爵减、免、赎罪。《律》:“盗贼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根据此律、令判决恢的罪。恢居住郦邑建成里。恢现任醴阳县令,属南郡郡守管辖。
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十六
淮阳郡郡守巡行新郡县录囚文书。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七月乙酉(初二),新郪县令信爰书:求盗甲报告:甲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武于六月壬午(二十九日)出巡公梁亭,至今未归,不知去向,寻找没结果。公梁亭校长丙怀疑是求盗甲杀害的。没有逮捕证,就将甲关押起来,也不审问。
七月甲辰(二十一日),淮阳郡郡守偃举劾。新郪县狱史武出巡盗贼至今未返回,有迹象表明,他可能已被人杀害,告发到县狱已有二十天左右,倘未审讯。县廷未经查巡追究,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为嫌疑犯,没有下拘捕证,就将其关押在狱中。此案疑有奸诈。应追捕杀人凶手,查明其中的奸诈,对于故纵而不逮捕贼人者,务必彻底查清,以法论处。
经复审得知:狱史武外出时与髳长苍……苍供认:从前曾是新郪县令信的舍
人。信曾告诉苍,武不是好人,将他杀死。苍就和求盗大夫布、舍人簪嫋余共同将武杀死在校长丙的管区内。丙和发弩士卒赘将苍抓获。苍供认是根据县令信的吩咐而杀的。校长丙随即将苍释放。其它情节与劾书所说相同。
信供认:五月中天旱无雨,便命令百姓举行求雨祭祀。由武负责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动。信外出巡视各乡,并指使舍人小簪嫋 看家。武却派遣信的小舍人这参加求雨祭祀的舞蹈。信回来后很不高兴,并为此而质问武。武见信时坐而不跪,答问很不和善。信很愤怒,握剑大骂,向武逼进。武走开了。过了十几日,信的舍人莱告诉信:武要向丞相、太守告发信。信害怕告发,即与苍合谋,令杀害武。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盗甲与此相关的案情。信交代的其它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丙、赘供认:二人均以预防盗贼为职责。苍将其杀害武的事诉了丙。丙和赘共同将苍逮捕。苍说是为了信而杀害的。事实确是如此,即把苍放了。这是犯罪。其它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诘问丙、赘、信:信作为长吏,高居一县之上,自恃位高权重,不依法治事,以至于命令苍杀害武。丙、赘二人的职责就是预防盗贼。但抓获杀人犯苍后,又把他放了。苍说是为县令信而杀,难道信可以随意杀人,就将苍释放了?你们对这些作为有何辩解?丙等均承认是犯罪行为,无可辩解。
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求盗布已死亡,另一参与杀人者余在逃,尚未抓获。
验问:苍、信、丙、赘是否都是关内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阳杨里,原为右庶长,因坚守荥阳有功,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爵壮平君,居住新郪县都隐里;赘,爵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五大夫,(居住)广德里。都是原来楚国爵位,可与汉时的士相比,并非诸侯子。布、余以及其它当坐罪者,县廷已经断决。其它问题见状辞。
审定:苍故意杀人,信主谋,丙、赘抓获苍后,又将其释放,一切经审讯属实。兹禀告如下:新郪县县令信、髳长苍共同谋杀狱史武。校长丙、赘捕获苍后,又将其释放。爵皆大庶长。
《律》:“贼杀人,弃市。”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
《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
《律》:“纵囚与同罪。”按此条律文判处丙、赘二人的罪。
判决:信、苍、丙、赘等皆判处弃市刑。拘押监狱。
新郪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审理。呈上本案有关文书十五件,请断决批示。
十七
(秦王政元年)四月十一日,刑徒黥城旦讲请求重审本人的案件:“讲原是一乐人,从来没有和士伍毛合谋偷过他人的牛。雍县县廷审理此案,却认定讲和毛合谋偷他人的牛,判决讲黥城旦。”
现重审此案。原档案记载如下:
(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雍县亭长庆以文书报告雍县县廷:“毛卖牛一头,经盘问,怀疑是偷的。请审处。”
毛供认:“曾偷窃士伍𤘕的一头牛,没有其它人参与合谋。”
𤘕说:“我不曾丢牛。”
毛改口说道:“约在十二月五日,和乐人讲偷了士伍和的牛。把牛牵到讲家,讲的父亲处见知此事。”
处说:“我负责看守汧邑南门,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牵来一头黑母牛,然后又牵走了。其它事一概不知。”
和说:“我的黑母牛在南门外放养,腊月间还在,现在找不到了。”把毛偷的那头牛牵来给和看,和认识这头牛,说是他的牛。
讲说:“我当时要到咸阳去服徭役,十一月一个月,没有可能和毛一起偷牛。”
毛又改口说:“十月中和讲商量,南门外放牧的牛中,有一头黑母牛,像是驯化过,容易逮住。十一月又商量了一次,并且看到这头牛,把它抓到后又放了。讲将要去服役。讲说:‘你一人去偷吧,卖后我们分钱。’十二月腊月时,毛一人将牛偷到手,牵到雍县卖时,被抓获。”其它情节和以前交代的相同。
诘问时,毛进行辩解,讲更改了口供,和毛所说的相同,承认偷牛。雍县县廷审定:讲和毛合谋盗牛,审讯属实。二月十七日,县丞昭、令史敢、铫、赐判断讲黥为城旦。
现在讲申诉:“我十一月份要服役,到外乐演奏,十月月末的前一天到咸阳会合。没有和毛见过面。”初审时,令史铫对讲说:“你是和毛共同盗牛的。”讲不承认。铫就用石头槌打讲的脊背多下。背疼痛数日。后又问讲偷牛的具体情节,讲说:“我实在没有偷牛。”铫又把他槌倒在地,用水浇讲的脊背。毛坐在讲的旁边。铫问毛:“你交代和讲一块偷牛的情节。”毛答道:“我是在十月中见到讲,和他共同谋划偷牛的。”讲申辩说:“毛没有和我商量过。”令史铫说:“毛讲的是真实情况。”讲随声附和没有再辩解,恐怕再遭笞打,便谎称如毛所说:“曾和毛合谋偷牛。”真实情况是讲不曾和毛合谋盗牛。检验讲背被笞打的伤痕,粗如指大的瘢疤有十三处。小的瘢痕相互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数。
毛说:“大约在十一月底的三天内,和讲去盗牛,逮住后又放了。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讲驳斥道:“十月的后八天,我受走马都魁雇,同去咸阳,十一月一日起,即服徭役。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毛改口说:“不错,是我独自一人偷的牛。被捕后,令史腾审讯,我说是偷𤘕的牛。腾问:‘谁和我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说:‘不是事实。’随即笞打我的脊背六下。八九天后,又追问我:‘𤘕并没有丢牛,怎么说他丢了牛?’我改口说:‘偷的是和的牛。’腾问:‘和谁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说:‘单独一人不可能逮住牛。’随即笞打我的脊背、臀部、大腿等处。数不清打了多少下,血流一地。我疼痛难忍,支持不住,便谎称和讲一起偷的。”
讲由咸阳回来后,令史铫质问毛:“你偷牛时,讲在咸阳,他怎能和你一同偷牛呢?”于是又笞打毛脊背无数下。毛这才招认:“没有和讲预谋。其它情节和原审时说的相同。”和说:“毛偷盗的牛,经驯化过,容易捕。其它情节和原审所说相同。”处说:“当时讲在咸阳服役。毛独自一人牵一头牛来,随即又牵走了。其它情节和原审时所说相同。”魁都从军去了,没有讯问。其妻所说,和讲的陈述相同。
质问毛说:“如果说你不是和讲共同盗牛,审问时,你为什么不早说实情呢?”毛说:“审问时我本想说实话,可是恐怕说出来和以前不一样,又招笞打,所以没有说实情。”进而追问毛:“如果说你不是和讲共同偷盗的,为什么要说和他共同偷盗的呢?”毛回答:“我支持不住疼痛,便诬陷讲,好让治他的罪。”检验毛的伤痕,毛脊背上的伤痕相互交织,由肩膀下到腰部,密不可数。臀部上的瘢痕如手指大的四处。两股上的伤瘢也大如手指。
令史腾解释说:“毛非常狡猾,所以笞打他。其它情节和毛所说相同。”
令史铫说:“不知道是毛诬陷讲。于是和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共同判决讲盗牛罪。”验问时的供词,和讲所说的相同。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的供词,和铫所说的相同。
验问的情节和状辞同。
审定:讲不曾和毛合谋盗牛。原审官吏笞掠毛,毛受不了疼痛,而诬陷讲。县丞昭、令史铫、令史敢、令史赐等人的论断失误。一切经审问属实。
(秦王政)二年(公元前245年)十月六日,廷尉兼告知汧邑啬夫:雍县刑徒城旦讲请求重审本人的案件。他陈诉道:“本人原是一乐人,居汧邑 中,不曾盗牛,雍县县廷认定我偷牛,判为黥城旦,完全不应该。”经复审,讲没有偷牛。讲现拘押在你县。请注销他在隐官劳役的名籍,恢复他的常人身份,安置到于地。妻、子已卖,由官府为他赠回。被没收的财物已经变卖的,按价偿还。此案连坐受罚者,也应返还其罚款。本判决文书已经抄送雍县县廷。
十八
南郡府卒史盖庐、挚田、代理卒史瞗复审攸县令㢑等犯卷宗。
御史府文书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达南郡府。南郡府随即于十九日下发到盖庐等卒史辨公处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补益参力审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审理其它案件,而未到职。四月十七日,瞗本人因被起诉而离职。五月二十七日,朔、益开始参加审理此案,盖庐因犯赀罪,而撤职。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诉离职。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传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数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狱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