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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复审如下:
(攸县令)库供述:“我开始审理此案时,苍梧县代理县令宠、尉徒唯向我说:‘利乡乡民叛乱,派往镇压的新黔首败逃。应该拘捕治罪的太多,都没有抓获。此案很难处理,恐怕要出差错’。我视察了狱中关押的人。讯问狱史氏。氏说:‘这些人是苍梧县的叛乱者,主事者恒命令南郡府负责复审。(带兵前去镇压的攸县令史)义等人已阵亡,带领去的士卒、新黔首怕受惩罚,便携带所发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了一些但都惧怕受罚,很不安静,惧怕不久南郡府复审者前来逮捕他们’。义等人带领吏卒镇压叛乱的强盗,事先不侦察,因而失败。这是义等人的罪责。特上书请制裁新黔首的罪。其它情节,见呈上的文书。”
苍梧县代理县令竃、尉徒唯供述:“曾经告诚㢑,应当抓捕新黔首,如果不能捕获,要尽力防范。并没有说难以处理,可能会失败。很早就告诉䦈了,他全忘了。其它情节,和㢑所说相同。”
狱史氏供述:“劾文书下达之后,与攸县代理县令媱、县丞魁共同审理此案。令史䦈和义征发新黔首前往侦察,看到叛乱的太多,便又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参战。令史义战死后,攸县现再一次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缉捕叛乱者。这一次获得胜利。三次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均由令史䦈保管。前两次参战战败的新黔首应当拘捕,但他们的名册也都存放在同一个公文箱里。䦈逃跑后没有抓获,没有人分辨出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新黔首名册。屯卒敬、卒已也都遣散他处,发函逮捕,都未抓获。㢑在好时县另有他案被关押。我认为南郡府将会来复审此案的。䦈讯问时,我已经告诉䦈,不知道他上书的事。其它情节,和㢑说的相同。”
代理县令媱、县尉魁的陈述和氏说的相同。
质问氏:“你告诉㢑说‘义等人战死后,新黔首非常恐惧,都携带发给他们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后,都很恐慌,不安宁,怕不久南郡府来复审将他们逮捕’。复审官员讯问时,你说:‘令史䦈掌管新黔首的名册,第三批和战败的两批新黔首的名册,都存放在一个竹箱里,没有人知道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没有将䦈抓来,所以还没逮捕’。前后说的不相同,如何解释?”氏答道:“新黔首战败应当拘捕者的名册,和最后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存放一块弄混了,没办法分别开。䦈主管拘捕,但没有回来。案件必须中止待䦈返回。㢑作为攸县县令,失职。㢑另有一套做法,和其它县令的考虑不同。义战死后,战败应当坐罪的黔首很多,都怕受到处罚,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民心畏惧,怕不能都将其捕获,而失败。希望南郡府来复审此案。㢑来察本县监狱囚犯,讯问我时,我立即做了回答。怕他发怒,向他作了一些解释。实际上必须等待䦈来区分各类名册,偕同一起去拘捕。这是实情,没有其它可说的。”
质问㢑:“缉捕叛乱者,战斗不尽力。对于这种行为如何惩罚,法律有明文规定。你审讯囚犯,也见到了罪犯,却不按律论处,而上书呈请只惩处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这作何解释?”㢑答道:“曾提出对罪犯剥夺爵位,令其戍边的惩罚。现今新黔首很不安分,因而呈文奏请皇帝陛下,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抚,不敢释放罪犯。没有别的可说。”
质问㢑:“你等虽提出剥夺罪犯的爵位,令其戍边的处罚,但不符合法令规定。作为人臣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现在你抛开法律规定,上书请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你释放罪犯的企图非常明显。以此认定你的罪,你有什么可说?”㢑说道:“没有可说的,认罪。”
验问:南郡府复审官吏(答):到达攸县后,攸县县廷没有抓获令史䦈?没有获得新黔首应当拘捕者的名册。以后䦈来交代道:“义战死后,我认识到自己有罪,便抛弃存放名册的公文箱逃跑了。得到公文箱后,见到狱史氏所说的名册,都存在同一个公箱内,上面没有写征发先后的顺序,杂乱无章不可识别。南郡府复审官吏很机智地令攸县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查问傅籍先后,以此判断他们各是第几批参战的。然后拘捕战败逃跑者。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断决。苍梧县代理县令已举劾要求论处□□□□□□□□䦈,以及吏卒等不营救义等而逃跑者,
长期没有结案,容另行举奏。其它情节见状辞。”
审定:攸县令史义等率领吏卒、新黔首逮捕叛贼,叛贼杀死义等人。同去的官吏、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应当拘捕令史䦈,将其传送攸县,以便识别新黔首中应当拘捕者。但拘捕者大多离乡逃往外地。事情还难在没有按法令拘捕论处。攸县令㢑上书说只制裁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现已捕获。一切审问属实。兹命令:新占领的前地区多盗贼。官府兴兵征讨的士卒与盗贼相遇即溃逃,一律按“儋乏不斗”律论处。《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按此律文论处的罪。断决:㢑耐为鬼薪。㢑在押,已审讯的共七人,其中一人拘押,六人未拘押。尚未传讯到庭的,均未审问。
十九
从前,一位狱史曾说过:“为国君和国君夫人做膳食如不谨慎、小心,会犯死罪。”确实如此。现今有一名为君主做膳食宰人大夫说向君主进奉烤肉时,被发现烤肉上有一根三寸长头发。夫人的婢女媚向夫人进食时,发现饭中有一根半寸长的杂草。国君和夫人大怒,命令治二人的罪。
大夫史猷负责审理此案。他说:“说无罪,还应当赐给媚一件新衣。”国君听后,责问史猷审理案件根据的是什么准则。史猷说:“说在厨房砧板上切肉的刀是新磨的,很锋利。用这样的利刀在砧板上切肥牛肉,筋皮都能切断。把肉切成了大不过一寸的小块,而独有三寸长的头发没切断。这不像是切肉人的过错。我又查看了烤肉的用具。所用的炭是最好的桑炭,铁炉也不错。用这样的炊具烤出的肉焦黄,然而一根三寸长的头发却没烤焦,这又不像是烤肉者的责任。我查看了夫人的卧室,屋顶墁得很整齐,四面张挂的帷幕也很严实。室内没有发现杂草可掉入饭里。我也查看了媚房间里的卧具。床上铺的草席破旧,编席的绳子都折断了,草都碎了。媚穿的衣服破旧,絮都露出了。黏在絮上的碎席草,半寸长的确有六根。作为侍卫婢女,穿一身破旧衣服睡在破席上,席上的碎草黏在衣上,这样的穿着给夫人做饭,要想杂草不掉进饭里,是不可能的。我主张捡一根附着在媚衣絮上的破席草,和饭里的杂草比一比。”国君用饭菜中捡出的杂草和破席草比了一番,说道:“完全相同。”史猷说:“至于烤肉上的头发,我推测今晨端上烤肉时,君主正在走动。烤肉炭火的热气逼人,君主令人扇扇,因而把头发扇飞,落在肉上的。”君主说:“不错,今天早上,端上烤肉时,我正在扇扇子。我和你不妨演试一下.”君主低头俯视桌下的一端有二寸至一尺多长的头发六根,并把它放在摆烤肉的案前,令人从后面扇扇。结果有两根头发飞落到肉上了。君主说:“果然如此!快释放宰人。大夫说,赐给养婢媚一件新衣。按照史猷大夫的意见论处。”
二十
从前,鲁国的法律规定:“盗一钱到二十,罚金一两;过二十到百,罚金二两;过百到二百,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又曰:“诸以县官事诧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
今有一名佐丁偷盗粟一斗,价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国国君审理此案:论处丁完为倡,奏明国君。国君说:“法律规定:‘盗一钱到二十钱;罚金一两’。现今佐丁偷了一斗粟,值三个钱,就判处完为倡,不太重了吗?”柳下季答道:“丁刚被逮捕来时,头戴鹬冠。我见他的履历表上写道,‘能治礼’。身穿儒。而儒者应具有君子的节操,礼是君子的学问。盗窃者都是天生的小人秉性。丁生就小人的品质,却冒充有君子的节操,又装着通晓君子的学问,并将其写在履历表上欺骗上级。所以,他犯了两次应处白徒的刑罚,据此而对他判处‘完为倡’。”君主称读道:“判决很正确。”
二十一
原有法律规定:
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
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三十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
敖悍,完为城旦舂,铁须其足,翰巴县盐。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
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现有杜县泸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因病死亡,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和丈夫丁的母亲素夜晚守丧,环绕棺材哭泣。这时,该女子甲便和一男子丙一同到棺材后的室内通奸。次日早上,死者的母亲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难以断决。
案件呈报到廷尉后,廷尉 、正始、监弘,以及廷尉史武等三十人对此案进行了讨论。共同认为法律规定,人死后的继承顺序是,妻子在父母之后。妻子死亡的丧假和父母相同。参照法律关于“置后”顺序的规定,丈夫尊于妻子。妻子事奉丈夫,以及为其服丧,应按对待父母一样。妻子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在夫、父母之后。丈夫、父母死后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与人通奸,应当按不孝论罪。不孝罪判处死刑。次于不孝罪的刑罚是黥为城旦舂。敖悍罪处完刑。审定:妻对夫的尊敬,仅次于父母。而女子甲的丈夫死后不悲哀,并在未葬的棺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和敖悍两种罪。拘捕后虽未审定案情、戴上木枷,但女子甲仍应判决完为舂的刑罚。告知杜县县廷,按此审议论处女子甲。
廷尉史申徭役外出返回后,不同意廷尉等人的论断。他说:“廷尉的论断不对。法律规定:‘不孝弃市’,亲父三天没有饭吃,其子应处何罪?”廷尉 等人说:“应该判处‘弃市’。”又问:“有一人的父亲死后,其家三日都没祭祀,如何判处此人的罪?”廷尉 等人答道:“不应当论罪。”再问:“儿子不听从生父的教导,和不听死父的教导相比,谁的罪重?” 等说:“不听死父教,不能定罪。”又问:“丈夫在世妻子自嫁他人,和丈夫死后而嫁人哪条罪重?”廷尉 等人答道:“丈夫在世妻子自嫁者,以及娶其为妻者,都应黥为城旦舂。丈夫死后妻子嫁人,她和娶她的人,都没有罪。”又问:“欺骗在世的父亲和欺骗已死的父亲。哪种情况罪重?” 等答:“欺骗已死的父亲,不能论罪。”又问:“夫做官,居住在官府。妻居住在家,常和一男子通奸。其夫前往捉轰,没有抓住,如何论处?” 等说:“不应当论处。”于是,廷史申说道:“廷尉、廷史诸位都认为欺骗死父罪轻于欺骗生父;欺辱在世丈夫的罪〔重〕于欺辱已死的丈夫。女子甲的丈夫死后未葬,和一男子在棺材旁通奸,捉奸者并没有审核事实,将他们戴上木枷解送官府,就断决‘完为舂’,难道不太重吗?”廷尉 等人承认:“不错,是判决不当。”
二二
(秦始皇六年)六月癸卯日,里典赢报告:“不知何人刺伤女子婢于最里中,劫取钱以后不知去向。(县廷)立即命令狱史顺、去疢、忠文、大□固追捕强盗。”受害人婢说道:“我提着一千二百钱,撑着伞,从集市上回家。走到巷中,像是由后面上来一人,突然将我击倒在地。过了一会才站起身呼喊有强盗。有一个叫龁的女子走过来,发现我背上有一把笄刀。我这才知觉自己受了伤。”法官问婢:“有人从后面走来,你怎么没有回头看一眼呢?”答道:“我打着伞,雨落伞上啪啪着响,听不到后面来人的声音,所以没有回头看。”又问:“从市里走出时,见谁没有?”答:“虽然见到一些人,但是都不认识。”问婢:“在乡里,是否有与你发生过争斗的仇人。□□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答:“没有。”凶器是一把柄头环形的刀,长九寸。婢仆倒处有一个一尺半长的前券。看上面刻的齿,像是商人用的券。婢说:“我没有这样的券。”讯问女子哙,答道:“我有病在房里躺着,没见有人进出。”
狱史顺等人未能捕获凶手,便令狱史举 继续追查。举在被刺伤现场拾得的那支券,令市场上的商人璧别,认为像缯交易用的券。于是便令贩缯的商人察看。他说:“券上的齿标明‘缯一百一十尺,每尺一百八十钱,共计一千九百八十钱’,像交易缯所用券。”审问贩缯等人。答道:“我们没有这支券。”此券的左半边,没有找到。举 搜寻一番后,也没得到任何证物。于是收捕讯问有关人家的童仆、商贩、舍私人家的奴仆、官府的奴隶、显贵人家家奴中品德不好的以及外县在本地打工人中行跳可疑者。详细察看他们的言行,即记录下他们谋生的一举一动。察讯他们居住环境,都没发现任何问题。举 又带领司寇裘等……将大吃大喝,可疑为盗贼者拘捕讯问,也未发现凶犯……隶妾每等人黎明深入里巷刺探、察访白天不做买卖,贫困潦倒,行为不检,可疑是盗贼的公卒瘛等,全都派人暗中隐蔽监视他们的行动、生活状况数日后,收讯了其中的士伍武,说是一名在外避荡、没有户籍的人,但没有干过抢劫伤人的事。另外发现有一人公士孔,行迹可疑。他从家里去集市,总是单独一人走到市亭旗下,过一会又走回去了。第二天仍然这样。此人上衣原有一带,黑色。带上有系佩玉处,但没有系佩玉。善于察言观色,能言善对,和一般人不相同。孔说:“我是一名差役,从未佩过带鞘的刀。更没刺伤过人,没犯过法。”举 怀疑是姓孔的刺伤女子婢。便告诚当地居民,凡是接受过孔某人的衣物、钱财的,不向官府报告,发现后要治罪。有一赶马仆人送到官府一个系着绢的白皮革刀鞘,说道:“这个刀鞘是公士孔送我的,不知道他从什么地方弄到的。”孔说:“我没有送过刀鞘给他,不知道他卷什么这样说。”举 将刺伤被害人婢背的刀,插入仆人交来的鞘中,正合式。检验这把带鞘的刀,刀柄的环首有一突处,旁边有残损。而鞘口与环首突出处相应部位呈青色,有残破处,很像是凶犯所用刀原来的刀鞘。于是质问仆、孔,孔改口说:得到刀鞘后就给了仆,早忘记了,所以说没有给过他刀鞘。”孔妻、女说:“孔平时佩带刀,如今不佩带,不知把刀放在什么地方。”质问孔的女儿及孔,孔说:“这把刀是从一个不认识的人那裹买来,曾佩带着到过市场上。刀被人偷了,便把刀鞘给了仆。前次说,得到这把刀鞘后,从没有佩带过,是说谎。”继续质向孔:“你为什么把一空刀鞘送给仆,谎说没有送?平时佩带鞘刀,而说不曾佩带过?”孔无话可说。随即要动用磔刑,恐吓他要笞打。他改口供认:“我很贫穷,无职业,常在亭旗下间逛。多次见过商人的券,平素打算盗窃,便仔细了解了券的用途,拿了一枚,若发现有盗窃的机会,便下手偷盗,将券放在作案现场,让办案的官吏去集市上查访,自己不露声色。这一天,我见一女子打着伞,提着钱在路上走,这时地方官吏都去督促居民到田间捕蝗虫去了,城镇里人很少。我以为此时适于刺杀该女子,抢她的钱。便跟进巷中,见左右无人,就用刀刺伤她,夺钱就跑。以前隐瞒没招认,我有罪。”
审问时,孔犯的供词与以上的陈述相同。
赃款一千二百钱已核实。
判处孔完为城旦。孔犯蓄意造假券,刺杀人后把券放在作案现场,使官吏无从查处。使得居民恐惧,不敢出门,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狱史顺等人未能破案,由狱史举 接办,在没有任何跳迹、迹象可供参考的情况下,举 以智谋进行调查、研究,捕获了凶手。此案破得很巧妙,使盗贼不敢轻举妄动。《令》日:“狱史能得微难狱,上。”现今狱史举关做到了“得微难狱”。特呈上与此案有关的二十二件文书,请审阅。举 是一名办事精干,品德谦逊、忠厚,办案公正的官吏,调请提升为卒史,以鼓励其它官吏。
后 记
其实做这个题目,早在2002年读硕士研究生做学位论文《<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用语研究》时已经萌生了这个念头,并且在2005年开始着手于散简的辑佚。2007年不揣浅陋报了古委会项目,侥幸批准。此课题因个人原因,陆陆续续做了先后五年。限于个人学力,文中创见甚少,主要是汇集他人研究成果,以图为先秦两汉法律史研究提供一个比较系统的参考资料。关于这点,本人是深有体会。如本人一直想参考《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二册,自2005年就不断寻找,直到2010年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所徐世虹教授热情帮助下始睹此书,故感言颇多。另外,还有由于自己不懂日语,错失了很多资料,如手头上本来有日本三国时代研读班所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文,只因自己不懂日语,故只能束之高阁。
在此,要特别感谢学校社科处将拙作纳入“庆祝西南大学组建5周年青年学术论丛”丛书,感谢西南大学文献所古文献学研究经费资助,感谢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分社社长卢旭的认真审稿以及责任编辑段小佳先生的精心校对。
感谢导师毛远明先生赐序,并指出了本书尚待修改之处。另外,还要感谢导师 张显成先生、陈伟武先生对本人学业的关心与鼓励。同时,感谢喻遂生先生对本人研究的关心与支持。感谢文献所诸位师友的支持。
在做这本小书过程中,先后多次求教于武汉大学陈伟先生,获益良多,在此深表感谢。
在做校注过程中,与赵久湘先生合作,由他负责睡虎地秦简及附录二。虽然由于书稿篇幅所限没有收入睡虎地秦简部分,但还是非常感谢他对本书成稿的参与。
本书主要是作为简帛法律文献数据汇编,整理工作主要建立在前人的成果之上,在此感谢各位学者,并请不吝批评指正。
最后,还要感谢家人,无论身在何方,都有许多殷切的目光在关注我,使我能在经历人生磨难之后沉下心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