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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国上书中大夫令,请示家在关外的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允许私人在关中买马。辖地发生私马买卖之事的官府上奏文书中大夫令、郎中令,
中大夫、郎中写文书告知津关,出入津关来回都可使用的传,津关仔细检查进出关。马应当入关而不入关,按令论罪。相国、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说:……
〼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扞)关、郧关、函穀【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506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507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价)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511〔译文〕
……议论,禁止百姓私人买马出江关、扜关、郧关、函穀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有买坐骑、拉轻便马车的马、官吏的坐骑、驿站的传马,县各自将所买的马匹名称、数量告知卖出地内史、郡守,卖出地内史或郡守将关外县拟定的马名烧灼到马的身上,然后向津关发出通知,津关仔细审阅名籍、标记后,放马出关。凡是乘私人马匹入关又出关者,或者出关应当再入关者,津关仔细审阅传从而让其出入关。如果有以欺诈手段把马放出关,马当再入关而没有入关,以买宝马的价格低于标准并有欺诈行为处罚,以及奖赏捕获并告发的人。津关官吏士卒、边塞官吏士卒知道实情,不去告发的,与其同罪;不知实情,判处赎耐。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曰:可以。
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509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告】津关,制曰:可。508
〔译文〕
十二、相国建议,关外郡买马贡献马的,守各自将马匹数量告知内史、郡守,内史、郡守仔细登记马的标识物、牙齿、身高,移文至守,以及通知津关,津关审阅,放行,其它按照律令办理。御史将此上报皇帝,请求准许,并奏请凡是乘私人马匹出关,马应当再返回关内的在关处死亡,应向当地官府报告,并由官府查验核实以及审理马确实死亡后,行文告知津关。皇帝批示:可以。
十三、相国上内史书言,诸以传出入津关而行产子,驹未盈一岁,与其母偕者,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御史以闻,制曰:可。512
〔译文〕
十三、相国上书内史说,凡是凭借傅出入津关而新出生的马驹不满一年的,和母马一起出入的,津关仔细查阅其登记造册后让其进出。御史上报皇帝,皇帝下诏曰:可以。
十五、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513马职(识)物、齿、高,上郎中。节(即)归休、䌛(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𧧻(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𧧻(诈)伪出马令论。其514不得买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真更买。●制曰:可。515
〔译文〕
十五、相国、御史奏请家在开外的充任军骑的郎,如果所骑的马死亡,必须买关中人的一匹马补充。郎中上报买马所在的官府。县、道官府受理,发送公文给霣出马匹的县,卖出马匹的县接收公文后登记马的标识物、牙齿、身高,再行文买马人原籍县道官。如果郎中因探亲回乡、公务出差,若要乘马出关,马匹死在开外,马死亡的县道官查明死因。如果以欺诈手段买卖马以及检查有假,均以伪出马令论罪。如果马不能买或者马年老生病不能使用,要由本人向郎中说明,郎中核实后,发文书给关内的县道官,卖掉旧马,另购新马。皇帝批示:可以。
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駆,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516许给置马。●制曰:可。517
〔译文〕
十六、相国上书长沙丞相说,长沙地低潮湿,不宜养马,驿站缺马至没有四匹马,没有传马,请求允许买十匹马,给驿站作为传马,作为平常使用。相国、御史将此上报皇帝,请求允许给驿站添置马匹。皇帝批示曰:可以。
〼、相国上南郡守书言,云梦附宽园一所朐忍界中,佐、徒治园者出人(入)扜关,故巫为传,今不得,请以园印为传,扜关听。518
〔译文〕
……相国上书南郡守说,云梦苑囿附属的一处别苑在朐忍地界,治理别苑的官佐和从事劳役者出入扜关,原来巫县为传,现在不能,请求以园印为传,扜关受理。
廿一、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制519
〔译文〕
廿一、丞相上书长信詹事,请求在汤沐邑的诸侯属长信詹事,可以像关外县一样在关中买坐骑、轻便马车、官事车乘、驿站传马。丞相、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批示曰……
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开,制曰:可。520
〔译文〕
廿二、丞相上书鲁御史说,鲁侯居住在长安,请求可以在关中买马。丞相、御史将此上报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1
〔译文〕
丞相上书鲁御史,请求鲁中大夫谒者可以私人在关中买马,鲁御史为此上书告知津关,其它按律令办理。丞相、御史将此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2
〔译文〕
丞相上书鲁御史,请求鲁郎中自己供应马匹,到关中买马,鲁御史为之上书,其它按法令办理。丞相、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廿三、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黔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豁关相直。●关出入、越之,及吏523卒主者,皆比越塞关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4
〔译文〕
廿三、丞相上书备塞都尉,请求为夹豁河设置关,凡是漕运上下河中者,皆持传出发,以及使河北县作为具有候望、防御功能的岗亭和亭鄣,与夹豁关两相呼应。蒙混出入关、超过边界过关,以及官吏士卒主管者,均以越塞开关令论罪。丞相、御史大夫上奏皇帝,皇帝批示曰:可以。
律令二十□种526
〔译文〕
律文二十九种。
新见竹简与残片
亡盈卒岁不得以庶人律代户□□□□x1
〔译文〕
逃亡超过一年不能以百姓法律代户……
〼 ……盗之罪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驾(加)其罪一等。x₂
〔译文〕
……盗罪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加罪一等处理。
□挟之也叚(假)券虽未除,不用此律。x₃
〔译文〕
……其所借之物此前已还归其它官府及在县道官府,非私自带着未还,虽然借券未除,不适用此律。
奏谳书
〔译文〕①
一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 、丞嘉谨呈:六月戊子日,发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忧一人,告发该犯接到都尉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解释说:“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应交纳五十六钱,就免除徭役、赋税,不应该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应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其它情节,和发弩卒九说的相同。”都尉案说:“南郡都尉府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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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译文录自《<奏谳书〉注释》,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44~407页。
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賨钱者服役。于是便征调毋忧服兵役。不知道他为什么逃跑。其它情况,和毋忧所说相同。”
诘问毋忧:“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年交賨钱后,可以免除徭役、赋税,并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规定不服兵役,都尉案既然调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有一(蛮夷)君长年交賨钱后,免除徭役、赋税,并不再服兵役。长官说的是事实,无可辩解。”
复问过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毋忧,蛮夷成年男子,年交賨钱抵当徭役、赋税。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现捉到案,审讯属实。毋忧应判何罪?请审议决定。其它问题,县廷已作结论。呈请断决批复。狱史曹发文
史拟判:毋忧应当腰斩,或不当定罪。
廷尉断决:应当腰斩。
二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县丞惊呈请审议。三月己巳日,大夫禒状辞:“六年二月中,在士伍点住处买婢女媚,身价一万六千钱。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获她后,她说自己不应当是奴婢。”
媚申辩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没有上户籍。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卖给禒。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是奴婢,就逃跑了。其它情况,和禒所说的相同。”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禒。”其它情节,和禒、媚所说相同。
诘问媚:“你以前是点的奴婢。虽然楚时逃跑了,可是到汉朝后,并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你后,仍将你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将你卖与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为什么逃跑?”媚答:“楚时候我已经逃跑,点认为到了汉朝后我仍是他的奴婢,把我卖了。我认为自己不应当还是奴婢,就逃跑了。没有其它可说的。”
复问时,媚答现年四十岁。陈述的其它情节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审定:媚原是点的奴婢,楚时逃亡,到了汉朝后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户籍,并将她卖给禒,后又逃跑抓获。现年四十岁。经审讯,均属实。应该判媚何种罪?其它问题,县廷已有定论。请审议断决、批复。
如廥签发。
县廷属吏拟论:黥媚颜頯,还给禒。或判为庶民。
三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县县令状、县丞憙敬请审议。兹举劾:“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头戴缴冠,伪装病人睡在车中,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件,企图蒙混出关。”
今阑说:“南是齐国田氏家族的人,依法迁往长安居住,我负责遣送。其间,娶她为妻,然后携带她返回临淄,还未出关就被抓获。”其它情节与劾状说的相同。南的陈述和劾状与开的供词相同。
诘问阑:“你不应当娶南为妻。娶为妻后又携她返回临淄,你犯了引诱和奸诈罪。南逃回诸侯国后,你将其隐藏起来,是不是这样?”阑回答道:“我是遣送她的过程中而娶她为妻的,不是有意引诱她。审判官认为我是以奸诈行为隐匿南,这是犯罪,我不辩解。”又质问阑:“法律所以要规定禁止从诸侯国来的引诱者,就是禁止一国的人不许娶另一国妇女为妻。你虽然不是故意来引诱,但实质上是引诱汉民到齐国。这就是从诸侯国来引诱。你怎么解释?”阑答道:“我有罪,没什么可说的”。
问:回答与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阑负责遣送女子南去长安,其间娶南为妻。然后又非法携带南返回临淄。尚未出关即被查获。经审讯属实。应当判定关何种罪?该犯已拘押。其它有关问题,县廷已作处理,呈请审议。兹有一案例抄录如下,可参考。有一奴婢清帮助其兄逃到赵国邯郸,之后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长到了赵国。该案是以逃亡诸侯国定的罪。现今是阑来遣送迁徙者南,其间就引诱她。本案审讯官认为:阑和清所犯罪的性质相同。应当以从诸侯国来引诱妇女罪论处。或者按以奸猾诈伪方法隐匿黥舂罪论处。
十年八月四日,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审定:胡县啬夫呈报的狱史阑一案,请求审议原来的断处,本廷已知悉。兹决定判处阑黥城旦刑。其它问题按有关法律处理。
四
胡县县丞意呈请审议断决。十二月壬申日,大夫 送来一名叫符的女子,告她逃亡。女子符说:“我是逃跑,并谎称自己户籍,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成为大夫明的奴隶。明将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其它情况和 说的相同。”解说:“符在明家有户口。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其它情节与符所说相同。”
诘问解:“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法律规定:‘娶亡人为妻,黥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你虽然不知道,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没有什么可说的。”明的供词和符、解相同。
验问:解回答“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对于其它问题的陈述,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吏议定: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明将符嫁为解妻。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因而不应该论罪。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符虽然谎报上户籍,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斩左趾为城旦。
廷尉断决: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应当报请审议。
五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二十四日,江陵县县令余,丞惊呈请审议断决。五月庚戌日,校长池呈报:“‘士伍军向池告发,他的奴隶武逃亡了,现在池管辖的亭西,向西走了。’根据告发,池与求盗视一同去逮捕武。武拒捕,拿剑刺伤视,视也用剑刺伤武。”现在武陈述道:“我曾经是军的奴隶,楚时就逃离他。汉时,我申报户籍为民,不再是军的奴隶。视逮捕我时,我是和他对打,用剑刺伤了他。其它情形,和池所说相同。”视说道:“根据军的告发,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武拒捕用剑对抗刺伤我。我怕不能取胜,也就用剑刺伤武,并将他抓获。其它情节,和武所说相同。”军说:“武以前是我的奴隶,楚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我认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的奴蒙,他逃跑了。我控告的不真实。其它情况和池、武二人所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