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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和六年九月已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冒死呈文:中部督邮掾治所下檄书说:平民成年男子李建自诉,告成年男子精张、精昔等人。李建自诉说:“我的母亲姃有田十三石,事前已添置了三年,田税当为禾一百零二小石。待皇祖父宗的丧事办理完毕,张、昔强夺其中的八石田。接连晓谕张、昔二人,但他们却不把田还给我。”以上是平民的自诉,言辞如同牒上所书。张、昔为何强夺建的田?中部督邮的檄书到了以后,监部吏役拘捕了张、昔二人,核实了田地所在之处,交付并处以罪法,明确地附上证据,公正地处理诉讼。殷何叩头死罪死罪。接到檄书就径直来到仇重亭的所在地。拷问张、昔二人,审问李建的父亲升的供词。三人都称:升,罗县人。张、昔为本县的平民。先前年轻的时候,升得以娶张的同胞兄长宗的女儿姃为妻,生女儿替,替之弟建,建之弟颜,颜之妹条。昔则是张之弟。宗病去世,尸体停在厅堂。后来延又死了。精宗没有儿子,留有遗产,田八石种。替、建都还年幼。精张、李升、精昔处理完精宗的丧事。李升回到罗县,精张、精昔擅自耕种精宗留下的田地。首先核实精张为精宗之弟,李建是姃的嫡男。张、建各自有口分田。以上广平之地二石给张,低湿之地六石都交还给建。张、昔今年所给建的六石田,田税由张、建、昔等分摊。互相和解,依从双方之意。不再证验调查,尽力核实。供词如若有新的情况,则续调解使之实践诺言。何诚惶诚恐,叩头,冒着死罪呈文。
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核实成年男子李建与精张争田互相和解书。音谒中部督邮
九月二十六日诺
(二)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一 六(页74~75,1070 号)
〔简文〕
1.〼叩死罪敢言之。
2.〼子默盗取文书,亡。㤬【则】……【亭】长(1)刘
3.〼文楳雄并(2)力精人兵诣【觉】所□捕何人
4.〼【刘掾】在前(3),与至广乐亭止,㤬【在治】□日铺
5.〼出盗取性文书,筒二枚、钱二千、大刀一口。时长
6.〼【草于亭(4)南苑】二□【中得㤬】□□□□□付
〔校注〕
(1)亭长:邮亭长吏,职掌较为复杂,包括禁盗贼、受辞讼、管理客舍、迎送邮传等。
(2)“并”,原作“弗”,从《校订稿》(页 148)释。
(3)原作“【刘璠】、左萌”,从《校订稿》(页 148)释。
(4)原作“宫”,从《校订稿》(真148)释。
(三)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二 七(页 75,1075 号)
〔简文〕
1.□□□□□□□□□□□……〼
2.不得实问。辞:随府(1)五官刘掾檐(2)文书,【当】〼
3.时于长兰亭北五里下留饮水,何人从草(中】〼
4.兰亭长张姓,发民作亭颜,与进雄【袤】□〼
5.刘掾从少胡久□【长】坂(?)驿卒番锺随踵〼
6.一所昏寘疏纪长兰山中,尽力游登,□〼
7.无素(3)。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〼
8.〼知□〼(4)
〔校注〕
(1)府:郡属专称。
(2)檐:担。
(3)无素:原两字断开,今从《校读稿》(页 148)释,意同“无状”。
(4)简6、7可缀合,可参见孙开博、付娟(2007)。缀合后的文意大致为:一个名叫素的官吏向上级(应当就是郡)报告文书被盗取的案件。有男子盗取了文书逃亡,人没有找到。被盗的官吏录了自己的供词:“他当时负责担着文书,跟随郡一级的姓刘的五官掾前往广乐亭,刘掾走在前面,到了那个地方;在后面,到了日餔时左右,天色已渐晚,他在长兰亭北五裹的地方停下来,下去喝水,结果不知什么人从草丛中出来盗取了两个文书筒,数额为两千的铜钱,还有一把大刀。”当时姓张的长兰亭长正组织人力修亭,名叫雄的及其它一些人在所修亭的南边可能发现了性的部分物品,然后,直到黄昏一直在长兰山附近搜寻剩下的东西。
(四)某日刑案事目 七八(页 106,1164 号)
〔简文〕
(正面)(1)
1.津史唐存、捕盗史黄敷(2)、牛者赵周索取【钱粮状】。
2.□□人男子邓还、邓甫对闘,皆□从。
3.□□□□男子胡杲杀李□妻妾【状】。
(背面)
欲见金曹、米史,勃令来。
〔校注〕
(1)本件为木牍,下部残断,正面存文三行,小字。北面存文一行,大字。
(2)“津史”专管修治道路桥梁,“捕盗史”专管搜捕流寇盗贼,均为郡、县列曹属吏之一。
【参考文献】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4月。
2.曹旅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简帛网,2007年6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85)。
3.叶玉英:《东汉简 <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100~105页。
4.叶玉英:《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0年2月2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092)。
5.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第69~75,40页。
6.孙闻博、付娟:《东牌楼汉简<素上言盗取文书案卷〉的缀合与考释》,《四川文物》,2007年第6期,第29~32 页。
7.邬文玲:《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 <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第10~18 页。
8.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研读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释文校订稿》(简称《校订稿》),《简帛研究二〇〇五》,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5~165页。
9.庄小霞:《东牌楼东汉简牍所见“督盗贼”补考》,《南都学刊》,2010年第3期,第19~21 页。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出土东汉简
〔解题〕
1987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工作队、大庸市文物管理所联合对湖南张家界市城西古人堤遗址进行发掘,出土90片东汉时期简牍,根据内容可分6类:汉律、医方、官府文书、书信及礼物楬、历日表、九九表。其中有两块木牍,残破严重,包括汉律与汉律目录。汉律木牍残存《贼律》律文数条,此类律文,唐律属《诈伪律》。律文不见于传世文献,可与江陵张家山汉简相互对勘印证。汉律目录木牍,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为《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
〔简文〕
可当事耶,当白□□(1)
句(后)当适送之,又狱□2正面
路掾史卒史顿所□□
所辟事(2)当会月(3) □□□ 2背面
〔简文〕
《贼律》曰:伪写皇帝信玺(第一栏)皇帝行玺(4),要(腰)斩以【徇】(5)。伪写汉使节、皇大子、诸侯、三列侯及通官印(6),弃市。小官印(7),完为城旦舂。敢盗之及私假人者若盗。充重以封及用伪印,皆各以伪写论。(8)伪皇(第二栏)太后圣印写行望法……贼律伪,充《贼律》曰:作伪券书(第三栏)……(第四栏)……,充木。小史何子回符14正面
□贼曹(9)小史周□ □
吏吏贼□ □ 15正面
□□贼曹小史周口贼曹小史周□□□
□
贼曹小史周□□ □之之之 15背面
□□□□ □□
□□□□ □□□
□□□ □□□
□□□ □□□
□□□ □□故
□□□ 盗出故(?)物
□□□ □有
骄□□ 诸诈始入
诈发□ □亡
盗□□ □□□□(第二栏)
杀人□□(第一栏)
□□□ 揄封(10)
大□□□ 毁封
诸□□ 为□□
□□□ 诸食□肉
对(?)…… 贼杀人(11)
不□□ 斗杀以刀
□□皇 人杀戏(逆序插入)(12)
□□汉 谋杀人(13)已杀
□□□皇 怀子而……
诈□丧(?)(第三栏) □蛊人(第四栏)(14)
□□□□ 奴□□
□子贼杀 殴决(15)□□
□子(?)贼杀 贼燔烧宫
父母告子 失火
奴婢贼杀 贼伐燔口
□□偷 贼杀伤人
殴父母 犬杀伤人
奴婢悍 船人□人
父母殴笞子 诸□弓弩
诸入食官(第五栏) 奴婢射人
诸坐伤(?)人(第六栏)
29正面
〔校注〕
(1)此简两面书写,内容涉及司法调查,可惜简文残缺过甚。
(2)辟事:调查、考实事情,
(3)会月:指规定期会或送上调查报告的日期,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指令。
(4)此牍正面所录为汉《贼律》条款。皇帝信玺、皇帝行璧皆为皇帝六玺之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9~10有:“伪写皇帝信璧、皇帝行玺,腰斩以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
(5)据文意“以”下可补“徇”。“徇”,示众。
(6)列侯:爵级,二十等爵之最高者。秦及汉初称彻侯,汉武帝之后称通侯。《汉书•高帝纪》:“通侯诸将。”应劭曰:“旧曰彻侯,避武帝讳曰通侯。通亦彻也。通者,言其功德通于王室也。”张晏曰:“后改为列侯。列者,见序列也。”通官印,二百石以上吏之印,《汉旧仪》:“诸侯王印,黄金橐驼纽,文曰圣,赤地绶;列侯,黄金印,龟纽,文曰印……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纽,文曰印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又“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
(7)小官印:是相对于通官印的半通印,《汉官仪》有:“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二百石及以下小官吏,皆佩半通印,
(8)关于伪造圣印犯罪的律令,秦律已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55~56有:“‘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汉律加以补充完善,以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9)贼曹:两汉郡、县两级均设职务,主管盗贼事。
(10)揄封:指超越权限封印。
(11)贼杀:故意杀人。与其下“斗杀人”俱见于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
(12)戏杀人:无敌意而失手杀人。《管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两和相害谓之戏。”张家山汉简《关贼律》简21:“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
(13)谋杀人:图谋杀人,通常是两人以上的行为。《曾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二人对议谓之谋。”张家山汉简《贼律》简22:“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
(14)蛊:蛊指蛊毒。蛊人,或指投毒。
(15)殴决:指因斗殴致人受外伤。决:撕裂。
【参考文献】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与出土简概述》,《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66~71页。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72~84 页。
3.郑少刚:《汉律伪写璧印罪与西汉的政治斗争》,《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9~237真。
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木简
〔解题〕
1989年8月11日,武威地区文物普查队在甘肃武威旱滩坡发现1座汉墓,出土木简16枚,残长一般为21厘米左右,宽度不一,多宽约1~1.1厘米,简文单行墨书,每简11~28字不等。墓葬年代约在东汉中晚期。
〔简文〕
制诏(1)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2)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3)告刻(劾)(4),吏擅征召〼1
变事(5)吏上,殴击之。召,爰书(6)。变事痛所殴以不能言变事,皆大逆。不道□□〼2
民无爵里名姓(7),吏擅事使,有行事颖川东乡佐坐论〼3
诸自非九月,吏不得发民车、马、牛给县官事。非九月时,吏擅发民车□〼4
民占数(8)以男为女,辟(避)更徭,论为司寇(9)5
吏金二两,在田律。民作原蚕(10),罚金二两,令在乙第廿三〼6
坐臧(贼)为盗(11),在公令第十九。丞相常用第三〼7
不道(12),在御史挈令(13)第廿三〼8。
赦,不得下蚕室(14),在兰台挈令第□〼9甲
〼□法,在卫尉挈令区〼9乙
代户父不当为正,夺户(15),在尉令第五十五。行事,大原武乡啬夫□〼10
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〼11
吏部中有蝗虫、水、火(16),比盗贼,不以求移,能(耐)(17)为司寇□〼12
流槐丞彭祖,坐辞讼以诏书求之界,〼13
〼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14
〼□□吏召无匿人□□□□□痛言15
〼建武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己亥下。〼
〔校注〕
(1)制:秦并天下后,命书改称“诏”、“制”。至汉又分为四:策书、制书、诏书、诚勃。制书是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重大事项时所用文书。
(2)比:比照。
(3)二尺:指告劾之版 文书。
(4)告刻(劾):“刻”通“劾”。《汉书•昭帝纪》:“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辽东。”如淳曰:“告者,为人所告也。劾者,为人所劾也。”《王杖诏书令》有:“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另,文献中有“举劾”一词,指检举、弹劾,如《睡虎地秦简•语书》简7~8有:“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5)变事:非常之事,常指乱事。
(6)爰书:与司法过程有关的笔录文书,包括对原告、被告、证人言辞及现场情况的笔录等。《史记•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苏林曰:“谓传囚也,爱,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章昭曰:“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 爰书也。”《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所言当是。
(7)爵里名姓:古籍常作“名县爵里”,指姓名、爵位、籍贯。如东汉荀悦《前汉纪•前汉孝宣皇帝纪》卷十八有:“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笞掠若病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另睡虎地秦简称为“名事邑里”或“名事里”,如《秦律十八种•仓律》简25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膺籍。”《封诊式》简6~7有:“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