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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官属数十人,持校尉印绒三十,驴五百匹,驱驴士五十人之蜀,名曰劳庸。部校以下,城中莫敢道,外事次孙不知,将981
6.□□庸城武安里张胜之,〼1022
上党郡五凤四年戍卒壶关【□】 俗成里阎备,
7.庸同县同里韩眉中, 县官衣橐1068
8.戍卒,湾阴郡定陶堂里,张昌。 庸定陶东阿里靳奉□〼1405
戍卒,济阴郡定陶安便里,朱宽。 庸定陶□□里〼1406
9.●李若隶庸□奴所调,买革橐〼 2005B□等榖,付与若
10.戍卒,上党郡屯留赐石里,公乘,赵柱,年廿四。庸,同县问里,公乘,路通,年卅三。有劾。2077
〖2〗赐劳
〔简文〕
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长,敦德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十月乙未迹,尽二年九月晦,积三百六十日,除月小五日定三百五十五,以令二日当三日,增劳百泰十泰日半日,为五月二十泰日半日。1854
(十九)金布律
〖1〗税
〔简文〕
□□三束,税取两,二□□〼728
〖2〗祠律
〔简文〕
祠律 丿 〼499
(二○)秩律
〖1〗吏秩
〔简文〕
1.吏秩比六百石,员四人,见。673
2.卒史,秩各百石,员二人。〼 1961
〖2〗奉用钱
〔简文〕
所致也。甚尔,虽已适殿,候长、侯史、隐长各五石呈。檄到,□□治将
□□□言,毋出月十五日。830
〖3〗吏奉(俸)
〔简文〕
□□□□□□□□□□□□□□
〼外塞吏奉调出入其门□致,斥十二□□移〼
□□□□□□□□□□□□□□□1354
(二一)均输律
〔简文〕
1.十二月甲辰,官告千秋隧长,记到,转车、过车,令载十束苇,为刻,有教。1236A千秋隧长颉行。1236B
2.□粟输渭仓,以就品贱,无欲为者,原〼1362
(二二)津关令
〖1〗符
〔简文〕
1.无部署,须具伍任乃予苻。盗苻者,数请其罪,任者皆为不从作。其无任者,勿予苻。恶子为不从作。214
2.●诸恶子受符,即欲夜出,皆诣近所(1),抑(诣)官亭吏(2),言欲夜出,报(3)乃得夜出。386
〔校注〕
(1)所:处所,此指官府。
(2)官亭吏:指县尉所属的亭吏。
(3)报:答复。
(二三)钱律
〔简文〕
〼实以道里,就送大司农钱、布,辖酒泉郡□□□□□□□九匹,戟扉伤,莫毁伤县官布。2107
(二四)购赏科别
〔简文〕
1.■右能捕兴党与粟次伯等一人,购钱十万。知〼处语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人五万起,从人三万。(1)792
〔校注〕
(1)本简意谓:如果能抓捕兴党、粟次伯等其中一人,赏钱十万;知道藏匿之处,并告诉官吏,官吏用此消息抓获后,揭发人每人获五万赏钱,一起帮助官府抓获罪犯的赏三万。
〔简文〕
罪,当以时伏诛,愿加益购赏百
2. 有以开道之。 〼847
3.制曰:可。购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侯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1300
三、附 录
(一)敦煌凌胡隧留变事案件
〔解题〕
斯坦因第二次探险发掘所得敦煌汉简有702枚,其中有几份为法律文书,现据大庭脩《汉简研究》中研究成果①并结合《简随集成》相关释文辑录如下:
〔简文〕
〼□𨼾长当时,坐男邮海以公事怨望(1),欲害129(1667)
□当时,贼燔 归城,臧满二百廿,以不知何人发觉,种八十□ 138(1667)
辄以闻治,非所谓留难变事(2),当留以奉□□□□□□律令。吏用□疑,或不以闻,为留变事,满半月。162(1700)
弃市。乐见决事,与霸德、安汉不所坐不同,即上书,对具(3)。213(1751)
……
制曰:可。54〖年月日御史大夫霸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四月庚子丞【相】吉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
者57【如诏书。少史某令史某、某】
【某月干支敦】煌太守常乐丞贤下部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才190+205【如诏书/属某府佐某【玉门都尉府的执行命令
□【月】丙寅大煎都守侯□□□□□□【下】士吏异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尊。247+223
〔校注〕
(1)怨望:怨恨。
(2)变事:指的是一些突发的紧急事件,这类事件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可能对国家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
(3)对具:具对,将具体情况汇报。
(二)王莽始建国天凤四年册书
〔解题〕
简文复原主要依据大庭脩《汉简研究》(页69)②;释文则录自《简牍集成》,与大庭脩所作简文有所不同。
〔简文〕
始建国天凤四年(1)347,教1883
路,令到,县、道官、国邑,十日有敢犯法超讙之。□其犯免刑□□其□□白者,皆上法。故事349、教1885
——————————
①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62~66页,
②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67~69页。
〼□□子卿掌爵者以闻,牧□〼 346、敦1882
〼始建国天凤四年 〼
库守宰尹、千人忠348、教1884
〔校注〕
(1)始建国天凤四年:王莽年号,公元17年。
【参考文献】
1.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2.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6月。
4.徐世虹:《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第101~112页。
5.王旺祥:《西北出土汉简中汉代津令佚文分类整理研究》,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6.杨艳辉:《<敦煌汉简〉整理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7.刘飞飞:《<敦煌汉简>(1~1217)注释》,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
〔解题〕
2004年4月下旬至6月上旬,湖南省长沙市东牌楼建筑工地第七号古井发掘出土426枚简牍,其中有字及有墨迹简 206枚。内容分公文、书信、杂文书等几类,年代约在东汉灵帝(168~189年)时,简文有建宁、熹平、光和、中平的纪年。本文选取其中四件法律文书。
(一)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
相和从书 五(页 73~74,1001号)
〔简文〕
1.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1)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
2.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
石(2),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3)。持(待)丧葬皇宗3.事以(4),张、昔今强夺取【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民自言,辞如牒。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田】4.所,畀付弹处(5)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6)。何叩头死罪死罪。奉桉檄(7)辄径到仇重亭部,考(拷)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5.升罗,张、昔县民。前不处年中(8),升娨(?)(9)取(娶)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昔则张弟男。宗病物6.故,丧尸(10)在堂。后【姃】复物故。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替、建【皆】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讫,升还罗,张、昔自墾食宗7.田。首核张为宗弟,建为敌男,张、建自俱为口,分田。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11)悉畀还建。张、昔今年所【畀】8.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12),无复证调,尽力实核。辞有【后】情,续解复言。何【诚】惶诚 9.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10.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谐在所。
〔校注〕
(1)例督盗贼:整理者注释:“可能就是临湘县尉。”庄小霞指出:“‘例’应与其后面的‘督盗贼’断开,另作他解,而‘督盗贼’才是职官之称。”例,当“列”讲,指罗列。督盗贼指门下督盗贼。此暂依整理者之说。
(2)曹旅宁: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敌三分。因此无论田十三石、田八石、还是田六石,都是一块不小的田产。
(3)叶玉英(2009):从《和从书》来看,监临湘李永是中部督邮下属的监部派往临湘办案的属吏,例督盗贼也是中部督邮的属吏,其职守是捕斩群盗、核查各类案件。尹湾汉简中的“督盗贼”并非指“犹今之侍卫队长”的“门下督盗贼”,而更可能是督邮属吏例督盗贼的省称。东汉时期临湘县的亩制是按一石种子能播撒多少亩地的标准来计算的,缴纳田税不是用穀子而是未脱颖的禾。简文中计算禾的重量单位“下石”疑相当于“钧”,重三十斤。精张、李建都有各自的口分田,当属自耕农阶层。精女正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关于财产继承问题,死者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妻子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死后嫡长外甥有继承权。叶玉英(2010):若按一石田等
于 13.68亩来算,则平均亩产约为3.44大石;若依一石田等于 8.62 亩来算,则平均亩产为 5.46大石。由此可见,将“下石”理解成“小石”,是合理的。
(4)以:完毕。
(5)弹处:“弹”即“弹治”或“弹压”,指用法律弹压处置。“畀付弹处罪法”意谓交付并处以罪法。“畀”:《校订稿》(页 147)指出:“其字似当作‘界’,属上读为‘实核田所界’。”
(6)此句《校订稿》(页 147)断为:“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叶玉英(2010):“正处言”意谓公正地处理诉讼。“正处”指公正地或正确地处理,如汉蔡邕《故太尉乔公庙碑》:“(公)收阿罗多、卑居,系燉煌,正处以开。”“正处以闻”即正确地处理所闻之事。
(7)叶玉英(2010):“桉檄”,“桉”假借为“案”。“案”即“案随”,指官方文书。“案檄”即“檄书”,指官府用来征召、晓喻和声讨的文书。居延汉简或简称“檄”,如“私归当道田舍壹宿。今适福如牒,檄到,遣”(《居延汉简合校》简217.16);或称“官檄”,如“日病伤汗,未视事。官檄曰:移卒贳卖名籍,会”(《居延汉简合校》简44.23);或称“移檄”,如“初元四年二月壬午,甲渠鄣候喜谓第七士吏、第四、万岁部候长等:辛巳移檄召”(《居延汉简合校》简267.10);或称“府檄”,如“之,府檄曰:殄北守候”(《居延汉简合校》)简174.22)。“府檄”当为“太守府檄书”或 “太守都尉府檄书”的简称。如《居延汉简合校》简12.1C:“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甘肃敦煌酥油土汉简》简185:“以从事,失亡重事,它如大守都尉府檄书律令”。
(8)叶玉英(2010):“不处年中”,“年中”意指中年、壮年。“不处年中”即未到中年,为年轻的时候。从《和从书》来看,自诉人李建是升和姃的嫡长子。李建自称“民大男建”,可知李建已成年,故“前不处年中,升得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一句讲的至少是十六年前的事。从口吻看,用的是追溯的语气。“前不处年中”当为表示时间的状语,而且与升这个人有关,故“不处年中”解释为“未到中年”或“年轻的时候”于文意十分切合。《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还收有一封匣,上著《中平三年左部劝农邮亭掾夏详言事书》,简文云:“……辞:玄不处年中,备邮亭掾。本与玄有不平……”将此句中的“不处年中”解为“未到中年”于文意亦顺适。
(9)娨(mǎn):傲慢。邬文玲(2010)作“娉”,“聘取”。
(10)叶玉英(2010):“丧尸”,“丧”、“尸”同义连言,指人的尸体。
(11)邬文玲(2010)则认为:“汉代临湘县即今长沙一带,其地势多有山丘,某个形似依山建造的房屋之状的山丘,很可能被人们径直名之曰‘广’,本案所涉的田地很可能是位于这样一个丘陵地带,一些田地在高处,即上广之地,一些田地在低处,即下广之地。因此这裹的上下很可能是表示田地所处的方位。”叶玉英(2010):“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一句中,“广”字的释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释文》注一一云:“‘广’原字如此。按:‘广’本为字,有鱼检、鱼按二切,意指小屋。但用于此处不词。细审原简,下部确实未见墨痕,不像是下部漫漶,上部从‘广’的残字。推测有可能就是‘广’字的简体。”今按:谓此处“广”为“广”之简体,于文句之释读亦不能通。要正确理解“广”的含义,首先要搞清楚“下六石”的意思。人们很容易把“下六石”之“下”解为“剩下”,但典籍中“下”未有训为“剩下”者。鉴于此句讲的是田地的分割,我们认为此处“下”当训为“隰”,指低湿之地。《尚书•舜典》:“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马融曰:“上谓原,下谓隰”;《淮南子•修务训》:“于是神农乃始教民播种五榖,相土地宜,燥湿肥境高下”,高诱注:“高,陵也;下,隰也”;《荀子•儒效》:“相高下,视境肥”,杨惊注:“高下,原隰也”。《和从书》“魔”与“下”对文,犹典籍中“原”、“隰”相对,故“广”当读为“原”,指广平之地。古音“原”在疑母元部,“广”在疑母谈部,声同韵近。
(12)自相和从:就是“私了”。这实际是一件关于民事诉讼可以“私了”的案卷。然而,当时民事诉讼,法律是否允许“私了”,史籍似无明文。不管是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十八种》、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也似乎均未见到关于民事诉讼可以“私了”的记载。仅时代稍晚的《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有“亲属为人杀私和”的条文,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但这是刑事案件,并非民事诉讼。似乎刑事案件禁止“私了”,民事诉讼允许“私了”。这件案卷为民事诉讼可以“私了”提供了珍贵的案例。此外,本案卷没有说明李升是否赘婿,也没有说明他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这又为当时遗产继承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