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居:寄居。陈平、王勤金(1987)认为指庐舍家居,但颇疑户籍在高都的朱凌为何会庐居新安里。陈雍(1988)认为指寄居。陈平(1992b)指出应解作“筑墓虑丧居”,朱凌为其继父病长宾守丧。从简文来看,凌虽为长兄,其父有“朱孙”、“衰近君”与“病长宾(实)”,但看不出他是为其父“病长宾(实)”守丧,故不取此说。《中国简牍集成•二编》(页1899)指出:“庐居”为临时性的简易房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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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江苏省卷),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3月。
(4)甚疾:病情非常严重。陈平、王勤金(1987)释作“甚接”,指特别接近其死期;又云“接”可假借为“疾”,“甚疾”即“疾甚”。
(5)三老:指县与乡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兼具荣誉与顾问性质的职位。都乡:县城近郊的乡。有秩:大乡乡长。佐:乡里掌管户口赋税的官吏。
(6)里师:疑指乡里的教书先生,是朱凌的邻居。
(7)先令券书:相当于今天的遗嘱。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34~336规定了先令券书的制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即立下先令券书的时候乡部啬夫必须“身听其令”亲自参与,券书一分为三,即采用参辨券。又明确规定遣产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券书为凭,先令券书是法定的有效凭证。为保证遗嘱的实施,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对阻挠立券书者予以法律制裁,对遗产授权人则加以法律保护。张伯元(2005)指出居延汉简中也有“先令券书”,并作联缀如下:
①〼父病。临之县南乡见啬〼
〼破胡□□]□〼(合校202•11)
②〼
〼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〼(合校202•10)
③〼□□□为□□券,书财物一,钱〼
〼□□□到。二年三月癸丑〼(合校202•15)
④□□中辨在破胡□〼
〼(合校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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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道明认为:很多论著都将此看做是形式完备的遣嘱档,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证人,说明遣嘱处分财产是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的。其实不然。细读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为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过世,其母(老媪)尚在世,业已形成“同居异财”关系。在当初分割家产时,按家产只能由子辈分析的原则,应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分析。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将原本属于公文的产业暂给了贫无产业的女儿仙君与弱君。身为长兄的真(朱凌)在临终前觉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产,交付给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亲主持,请县、乡三老和亲属作证,并立券书为据。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见氏著《我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56~165页。
⑤〼□属□即
〼望□□ (合校202•20)
⑥〼光适男孙〼(合校202•21)
⑦〼□□□□子光
〼□□(合校190•17)
(8)家次:家庭的尊卑顺次、等次。
(9)𠎼:原作“仙”,此从李解民(2006:451)释。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宾”,发掘报告释为“宾(?)”,表示释“宾”不确定。李解民释为“实”。
陈荣杰(2010)据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尹湾汉简定为“宾”,其说可从。
(12)自出为姓:意指自立门户,自力更生。李均明、刘军(1999:425)解为“自出为生”。
(13)波(陂)田:人工开辟的、可以养鱼、种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于至:约至。
(15)易:陈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谓田界略而不记。陈平(1992b)认为可通“场”,“界"、"场"同义互训,简文"界易"连语,其义当取"界场”(即田之疆界)。
(16)移卖:转卖。
(17)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见者,即中人,或称旁人。
〔译文〕
元始五年(公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凌寄居于新安里,病重将死,因此请来县、乡的三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共立遗嘱:
朱凌自己嘱咐:你们有三个父亲,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们都知道父亲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侧君,父亲是朱逊叔叔。弟弟公文,你父亲是吴县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亲是曲阿县的病长宾。
老夫人喝咐: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门户,居住在外,回家没有交过一文钱。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门户经营。女儿侧君、弱君等,贫穷没有产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侧君,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为囚犯,贫穷无业。今到十二月十一日,侧君、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我将收下田地,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包括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地边界和从前一样。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
立约时见证人:里师、同保甲乡人田谭等,以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遗书明白清楚,可以照此办事。

【参考文献】
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20~25,36 页。
2.陈奇猷:《胥浦101西汉墓<先令券书〉“分”字释》,《文物》,1987年第6期,第68真。
3.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第25~28页。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随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5~107 页。
5.陈平a:《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第84~
92,83页。
6.陈平b:《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第52~65页。
7.李均明、刘军:《简 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刘奉光:《西汉墓<先令券书〉复议》,《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第29~30 页。
9.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年,第190~196 页。
10.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449~457 页。
11.陈荣杰:《仪征胥浦<先令券书〉若干问题的再思考》,重庆市青年语言学沙龙
(第五次)论文,2010年11月27日。
附图版: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
〔解题〕
1978年7月,青海省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400枚木简,较完整者长 25厘米,宽1厘米,每简 30 余字至40字不等,但多数简残断,上下文难以通读。其时代约在西汉晚期,内容主要是关于军事训练的规定、兵书佚文以及与军事相关的律令。这批木简,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史及当时中央政权在今青海地区的屯戍情况,是非常宝贵的材料。
〔说明〕
本文选录了其军法、军令部分,释文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1981),并吸收其它相关成果。其中1~60 为原释文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军令、军纪;61~87 为第四部分的节录;61~77阐述军法;78~87 则是军令类文书。
〔简文〕
1. 〼私卒、仆、养(1)数廿八从马数、使私卒(2)卅六车〼341
2. 〼首捕虏□□论廿一〼250□言皆□□予钱廿九254
3. 〼所毋为卅七 材官(3)88
4. 〼虏以尺藉(4)廿二私车骑数卅〼350、093
5.十一,军吏六百以上(5),兵车御右及把(6)摩(麾)干(竿)(7)、鼓正(钲)铁(8)者,拜爵赐论(9),爵比士吏〼 339
6.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10)。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68,375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 五大夫,必颇(11)有主以验不从法状。356、243、340
7.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12),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359、349
8.〼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〼150.151
9.二千级,若(13)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〼373
10.捕虏拜爵满五大夫,欲先罢者,许之。342
11.级,拜爵各二级。斩96
12.毋过人五级,爵皆毋49
13.□把摩(麾)□101
14.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14),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上至六百石,赐380、358
15.从军,斩首捕虏,爵禅(单)行,至右更。376
16.〼其士吏以上拜爵者,皆禅(单)行,得至〼 372
17.〼斩首捕虏者,毋赐爵〼363
18.者,赐爵161
19.虏者,皆要(腰)斩□259
20.〼约者,军吏赐爵三级,也(他)吏卒赐〼73
21.〼犯今者一人,拜爵一级。其官吏卒长(15)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14、173,53
22.至二千石治所,属余卒罢。二千石〼 343
23.〼军吏私除【书】,此不能得者,赐其令爵三级,五〼165,364
24.〼□军以上口者,赐爵〼〼 107
25.卒斩首捕79
26.〼城战斩首捕虏,毋过〼169
27.〼七十人率斩首捕虏〼 105
28.皆夺爵为士五(伍)(16),毋(无)爵。8
29.捕十一级,拜爵〼115
30.□□□□为《□捕令》,(令)曰:伍人〼74
31.五百户;斩捕162
32.〼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斩〼147,302
33.各六月,都吏(17)三170
34.凡为公乘(18)者58
35.将卒吏二千石以上,将45
36.军吏私除□165
37.〼私卒;六【百】石至三百石;率百石〼144,180、172
38.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19)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20)。
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338
39.〼将长及死不出营,(营)私卒(21)、将吏皆耐为鬼新(薪)(22),其〼351
40.为城旦(23),能捕者55
41.虏完(24)为城旦139
42.常,令军吏财将卒守,无以□□城中。城陷而自投常中者,皆以为无人斩首若捕虞□ 37;
43.军吏,214
44.□节(即)功(攻)城□□□□83
45.功(攻)城,克登战陷□160
46.□功(攻)城,能以其曲□121
47.〼□右□以救之前,解者□□□以〼92、84、184、264
48.□以约,功(攻)城皆□救之,解者(25)109、130
49.属所军吏,225
50.者,将吏112
51.坐战而154
52.□骑材官□266
53.斩捕□□□166
54.□其行□75
55.尺藉=(藉,藉)书首179
56.〼颇不出而吏【独】〼 183
57.适(敌)人以前₃
58.□千人得□86
59.劝战为事及御右51
60.〼循行(26)严劾不知法【者】〼 32
61.〼卒斩首捕〼 70
62.〼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27),候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28)斩。44,56、27、232、218、354
63.〼军尉斩之,司131.244
64.〼【斩】以部〼135
65.〼干行□〼288
66.〼□斩以百〼268
67.〼干行〼314
68.〼干行,伍长斩;什〼(29)293
69.〼【者】斩□118
70.〼不法□134
71.□者罚219
72.〼□□令在其地□〼122
73.〼行杀之,擅退者后行杀之〼63
74.〼杀之,擅有〼301
75.〼执者□□斩,能执之,赏如甲首(30)。诸诛者皆劓之,以别死罪。256+21
76.〼罪,能执之,赏如甲【首】〼17
77.〼矢前有环顾目北者(31),后行杀之,如杀适(敌)人,故以后禁前,是〼2+9
78.孙子曰;夫十三篇〼61
79.〼相胜奈何?孙子曰:〼18
80.《军斗令》孙子曰:能当三〼47
81.者制为《军斗【令】》346
82.〼《合战令》孙子曰:战贵齐成,以□□〼355
83.□成不齐24
84.《【行】令》孙子曰:军行患车管(32)之,相□□157、106
85.〼令(令,令)曰□〼328
86.〼□令(令,令) 〼318
87.子曰:军患陈(阵)不坚,陈(阵)不坚则前破,而381
〔校注〕
(1)私卒、仆、养:专为将吏服务的给养勤杂兵。养:伙夫,炊事员。
(2)从马:谓随军之马。私卒:与国家以法律正式征发的兵相对,是志愿从军的兵。
(3)材官:一般指步兵,或曰“有力兼才者”,如《汉书•高帝纪》有:“上乃发上郡、北地、随西车骑,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万人。”应劭曰:“材官,有材力者。”
(4)尺藉:即尺籍,以尺简书,故曰尺籍。《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有:“起田中从军,安知尺籍伍符。”《索隐》按:“尺籍者,谓书其斩首之功于一尺之板。”
(5)《中国简牍集成》(青海省卷)〔标注本〕(页 1363)指出:“六百,指统辖六百人。”
(6)御:驭手。右:车上陪乘的人,担负保衡任务。把:持,拿。
(7)麾竿:即指挥军队的旗竿。
(8)鼓、证、铁:鼓、钮是古时出征常用乐器。铁,应为同类乐器。
(9)赐论:赐钱,论功授爵。
(10)左庶长:汉时第十爵。《汉书•百官公卿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期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11)颇:就。《汉书•陈汤传》:“颇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骑步兵皆入。”
(12)藉:记录。须,《中国简 集成》(青海省卷)〔标注本〕(页1363)断为“藉须复战”,指出意谓“等待”,全句谓斩首肤不足数者,先登记下来,等到下次再战时补足。
(13)若:或者。
(14)君长:指蛮夷的酋长。有邑人者:指有封邑领地。
(15)长,指带领。
(16)士伍:无爵位的成年男子。《汉旧仪》卷下:“秦制二十等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五十六乃免。”因罪而被夺去官爵者亦称“士伍”。《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有:“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集解》引如淳曰:“律,有罪失官爵称士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