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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394~406页。
11.刘芳池:《悬泉诏书整理研究》(简称《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12.马怡:《悬泉汉简“失亡传信册”补考》,简帛网,2006年6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1)。另见《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第111~11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
13.赵岩:《再论敦煌悬泉置汉简中的一条律文》,简帛网,2008年9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74)。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木牍《中𦙀共侍约》
〔解题〕
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木牍六片,竹简一百七十多枚,其中二号木牍为《中𦙀共侍约》,长 23~23.5厘米,宽 4.6~58厘米,是一份多人共同承担官府徭役而共同订立的合伙契约,简牍年代约在汉景帝初年。
〔简文〕
中𦙀(1)共侍(2)约2正
□年三月辛卯,中𦙀=长张伯、□晃、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𦙀约。入𦙀钱二百。约二:●会钱备(3),不备勿与同𦙀。即(4) 𦙀,直行共侍(5),非前谒(6)∠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7)。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𦙀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𦙀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𦙀吏,□(8)器物及人。●𦙀吏秦仲。2反
〔校注〕
(1)中𦙀:“版”,黄盛璋(1974)释作“舨”,即贩,“中贩”应是当时商业行语,或是“中转贩卖”之意。弘一(1974)释作“般”,即大船,中𦙀可能是一种官船的名字。裘锡圭(1974)作“服”,即服役,“中服”指某一阶段的服役。钱伯泉(1986)解为名词“组织”,“中服”就是“合服”,即“合办小型行会”。姚桂芳(1989)作“服”,解为“治”,“中服共侍”应是“一个区域性中型规模管理物资储备调配的组织”。李均明(1998)作“舨”,通“般”、“班”,犹言班子。结合诸说,“中”应是一个经济组织。
(2)共侍:供应储积。黄盛璋(1974)认为“共侍约”意为共同订立遵从的契约。弘一(1974)认为含有为谁努力工作的意思。沙孟海(1978)释为“储积储物待用”。姚桂芳(1989)同之。对此,黄盛璋(1991)提出“共侍”与“共侍”不可等一。徐世虹(2004)指出文献中“侍”、“侍”常通用,“共侍”为供应储积之物。
(3)会钱备:指在规定的日期内将钱足额备好。“会”指在规定的时间报到。
(4)即:若,如果。
(5)直行共侍:直接做提供储积之事。行,指做某事。
(6)谒:白也,请也。
(7)庸贾:指雇人参加。
(8)裘锡圭(1974)释作“余”,读为“寂”。徐世虹(2004)作“全”,指备齐。就文意来看,应是“收集”、“管理”之意。
〔译文〕
(景帝)某年三月辛卯,中𦙀𦙀长张伯、□晃、秦仲、陈伯等七人共同订立契约。每人交𦙀钱二百。约定条款有二:在规定的日期报到时必须备好钱,未准备好钱的人,不与他同𦙀。如果成𦙀,直接提供储备物资。没有事先请假或因病不能参加者,每天罚钱三十。(户中)无人参加者雇人参加。未准备好器具,每件欠十钱。提供储备物资结束后,器具若有损坏以及丢失的,由𦙀共同赔偿。不是自已的器具而擅自拿取,罚钱一百。𦙀吏命令前来报告,却不按指定时间来报告,罚钱五十。虽然前来报告但未准备好相关计簿,按不如期报告罚钱。作为𦙀吏,职责是管理器物与人员。𦙀吏秦仲。
【参考文献】
1.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第41~46页。
2.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
年第6期第66~77 页。
3.黄盛璋:《关于“中𦙀共侍约”牍文的辨正》,《江汉考古》,1991年第2期,第66~70页。
4.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第78~84 页。
5.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49~63 页,
6.沙孟海:《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二号木牍“共侍”两字释义》,《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第342~343 页。
7.钱伯泉:《从<中𦙀共侍约〉看汉初的商业活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44~46 页。
8.姚桂芳:《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中𦙀共侍约”牍文新解》,《考古》,1989年第3期,第260 页。
9.李均明:《汉简会计考(下)》,《出土文献研究》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
年,第31~43 页。
10.徐世虹:《对两件简牍法律文书的补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2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104 页。
湖北前州松柏汉简
〔解题〕
2004年底在湖北前州纪南镇松柏1号墓出土木牍63枚,10支木简,其中6枚无字,31枚单面墨书文字,26枚双面墨书文字。木牍内容主要是各类簿册、叶(牒)书、律令摘抄等。簿册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名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𤵸 (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此牍出土时编为第57 号,牍文是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70年)六月甲申下的令文,编号是“令丙第九”。牍文称汉文帝尊号“孝文皇帝”,可知这是一份抄件,抄写时间不详,下限不会晚于汉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
〔简文〕
●令丙苐(第)九(1)一行
丞相言:请令西成、成固、南郑献枇杷各十(2),至,不足(3),令相补(4)不足,尽所二行得。先告过所县用人数,以邮、亭次传。人少者财助(5)献。起所为檄,三行及界,邮吏皆各署起、过日时,日夜走,诣行在所司马门(6),司马门更诣(7) 四行大(太)官(8),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课县留释(迟)者。御史奏,请许。五行制曰:可。
孝文皇帝十年(9)六月甲申下。六行
〔校注〕
(1)令丙第九:彭浩(2009)指出令文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令西成等三县补足进献枇杷数量;传送方式;考课。胡平生(2009):“令丙九”是对一件计划之中、尚未实行的事项进行规划,对涉及贡献枇杷任务的各方下达指令。曹旅宁(2009):《令丙第九》的内容是有关成固等三县进献枇杷之事,与法律和刑罚毫不相干。这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汉代令的编集在分为甲、乙、丙等类的同时,亦有按调整事务的不同有津关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职掌的不同而分类,如“令丙九”可能编入“少府令丙”之类,因太官为少府属官,而少府又为九卿之一。这样从行政官员的操作层面来理解,似乎更为合理。
(2)李松儒(2009)认为后面的“至”为“筐”。彭浩(2009):令文的“十”下脱字有可能是“辈”,每“辈”大概有一定的数量规定。张俊民(2009):私下怀疑“至”可能是量词。胡平生(2009):“十”下的量词应当不是贡献批次的单位,而可能是表示数量多少的单位。由简文看,“十”后缺量词,可能是“筐”之类,具体待考。
(3)至,不足。彭浩(2009):“至,不足”,是说送到的枇杷不足规定之数,故有下文“令相备不足,尽所得”,令三县尽其所得,补足。胡平生(2009):所谓“至不足”,乃指如果枇杷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种种问题(如丢失、被盗、扣留等等),以至于送到长安后不足应有之数,那么就要责令有关责任方补上“不足”,“尽所得”。由文意来看,彭说更胜。
(4)补:胡平生(2009)指出原释文中,释为“备”的字,我们改释为“补”。此字写法不规范,右旁形态似乎是“甫”的讹变,再从文意参看,似释为“补”字较好。
(5)人少者财助:彭浩(2009)指出“人少者,财助献”似乎指过所县邮、亭人数少于需用人数时,不足之人数则折合成钱数,用于资助进献。胡平生(2009);我们怀疑,所谓“人少者,财助献”,是指如果国家所设邮置机构的邮人太少的话,不足以按时完成输送任务,就由所属县给与钱财的补助。言外之意是,枇杷传输所经过的县,要负责出钱雇人完成输送。此从胡说。
(6)司马门:皇宫外门。
(7)诣:彭浩(2009)指出“司马门”后一字不清楚,疑是“取”,读作“趋”。胡平生(2009):比照前文“诣行在所司马门”一句之“诣”,此字仍当释为“诣”。前言“诣”,后言“更诣”,亦文义递进关系。
(8)太官:秦时设置,两汉因之,掌皇帝膳食及燕享之事。
(9)孝文皇帝十年:即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70年。
〔译文〕
令丙第九
丞相说:请命令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每县献枇杷各十筐。如果有的县所献枇杷不足十筐之数,就让此县补足其数,尽其义务。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向皇帝所在的地方运送枇杷的时候,先告知所经过的县他们要使用的人数,以邮亭传驿的方式依次传送。如果所经过的县的人员不够用,就要出钱雇人完成输送。
向皇帝贡献枇杷的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其出发之县的马掾及要经过的各邮驿地界的邮吏,都要记录运送枇杷的人员的出发日期、具体时间及经过日期、具体时间。运送枇杷的人员要日夜不停的往皇帝所在之处赶路,到了所在地后,向司马门报告,司马门再向太官报告,太官要把运送枇杷的相关文书上报给御史,御史根据上报的文书督课西城、成固、南郑这三县运送枇杷时是否有滞留及延迟的情况。御史向皇帝上奏,请求准许。皇帝下诏说:可以。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发此令。
【参考文献】
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 页。
2.荆州博物馆编:《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0~211页。
3.李松儒:《<孝文十年献枇杷令释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3月2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w.asp?Src
_ID=734)。
4.彭浩:《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一)》,简帛网,2009年3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09)。
5.张俊民:《<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 (一)〉献疑》,简帛网,2009年4月1日(http://www.bsm.•rg.cn/f•rum/viewt•pic.php?p=8251)。
6.胡平生:《松柏汉简“令丙九”释解》,简帛网,2009年4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14)
7.曹旅宁:《新出松柏汉简“令丙第九”试释》,简帛网,2009年4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21)。
扬州胥浦先令券书
〔解题〕
1985年前后,扬州博物馆清理了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的古墓群,其中101号西汉墓出土了竹简、木牍、木觚等,其内容为先令券书、贺山钱、赙赗记录、衣物券等。《先令券书》写在16枚竹简上,简长约22.3厘米,宽1.2~1.9厘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将有助于促进汉代土地制度、继承权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简文〕
元始五年(1)九月壬辰朔辛丑,今(2)高都;里朱凌【凌】庐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请县5乡三老,都乡有秩、左(佐)(5),里𨸲(师)(6)田谭等,3为先令券书(7):
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君、子真、子方、𠎼(9)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长宾(11) 10。
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12),遂居外,未尝16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𠎼君9、弱君等贫毋(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11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处分予𠎼君,于至(14)十二月。12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𠎼君、弱君15各归田于妪;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14,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15);公文不得移卖(16)田予他人。
时任、13知者(17):里𨸲 (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8。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7
〔校注〕
(1)元始五年:元始为西汉末年平帝年号,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 ”,陈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陈奇猷(1987)作“仄”,为“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陈雍(1988)释作“今”,陈平(1992b)改从之。刘奉光(2004)作“乞(讫)”,意指写定;陈荣杰(2010)认为“乞(讫)”意为写定。
(3)朱凌:一般认为朱凌为媪之子,即子真,是妪与第一任丈夫朱孙所生之子,但陈雍(1988)认为朱凌为妪之第一任丈夫朱孙,是以君、子真、子方和侧君的亲生父亲。另李解民(2005:454)指出,朱凌既不是媪之子,也不是媪之夫,而是妪本人。现在我们可从胥浦101号墓发掘现场来解读这份文书。此墓为夫妻合葬墓,尸体已经腐烂,无法判定性别。A棺尸体保存状况较好,棺内出土有简牍、铁刀和木剑等,这些武器的出土,使考古学者断定此棺内为丈夫。另外,甲棺还有铜镜、纱面罩、骨笄、石晗、耳塞等,而乙棺内只有铜镜、带钩、铁削等,就随葬品的丰富程度来看,甲棺随葬品数量远多于乙棺,从这一点亦可推断甲棺为男性。而李解民(2005:454)则认为以前学者多先验地认定朱凌为男性,这种性别上的错位,不能不导致结论的失误。李解民通过在时间或地域上与此相近墓葬的模拟来推定墓主的性别,认为西汉晚期,夫妻合葬,棺槨并排东西朝向,南女北男,而胥浦101汉墓南面甲棺尸主必为女性。换言之,竹简的主人朱凌是女性,朱姓可能是入膂改姓的结果。但这种推测尚需更多考古发掘来证明。另外,从简文“凌自言”、“妪言”来看,“凌”与“妪”也非一人。因此,在没有更多考古实证之前,朱凌应为男性。在排除了朱凌是媪之后,现在的问题就是朱凌究竟是媪之子还是妪之夫?我们看简文第二段朱凌自己所说的话:“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侧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理解此段的关键是“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有些学者可能认为既然朱凌自言“子”,也就是小孩,那么“朱凌”就应该是诸子之父。实际上简文中还有“父”、“弟”、“女弟”,从简文杀述的语气来看,可知朱凌是以长兄的身份自居。因此,朱凌并不是朱孙,而是朱孙的长子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