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车师:西域诸国之一,都交河城(故城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东南通敦煌,南通楼兰、鄯善,西通为耆,西北通乌孙,东北通匈奴,扼丝绸之路的要冲。
(7)军候:《后汉书•百官一》,“其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军司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
(8)二封轺传:凭传信驾两马的轺车。
(9)延年:杜延年,五凤三年六月辛酉由西河太守迁御史大夫。
〔简文〕
67.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1),敦煌太守强,守部候俗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曾、主水史众迁(2),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䌛(3)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Ⅱ0216③;216.6《释粹》一三二
〔校注〕
(1)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二月甲子朔辛卯:二月二十八日。
(2)督邮史:督邮属下主文书之佐吏。主羌史:专管羌人事务之曹史。主水
史:专管水利之曹史,为太守府属官。
(3)䌛:由,经过。
〔简文〕
68.一封长史私印,诣广校候,趣令言羌人反状。□在魔至。闰月庚子(1)昏时,受遮要御杨武行,东……趣令言羌反状。博望候(2)言,羌王唐调言并发兵在澹水(3)上(4)。Ⅱ0216②:80
〔校注〕
(1)闰月庚子: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四月十九日。
(2)博望候:阳关都尉下属之候官。
(3)澹水:《释粹》(页 163):“疑即文献所记之‘鲜水’。”鲜水在今青海湖一带。《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治湟陋中道桥,令可至鲜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从枕席上过师,十一也。”
(4)神爵二年,羌人反叛,朝廷派赵充国和辛武贤调兵镇压。此简为西汉边防基层机构对羌人叛乱做出的快速反应。
〔简文〕
69.《案归何诬言驴掌谋反册》(1)……年八月中徙居博望万年亭傲(徼)外归菆谷(2),东与归何相近。去年九月中,驴掌、子男芒封与归何弟封唐争言闘,封唐124以股刀刺伤芒封二所(4),驴掌与弟嘉良等十余人共夺归何马廿匹、羊四百头。归何自言官,官为收得马廿匹、羊五十26九头,以其归何。余马羊以使者条相犯傲外,在赦前不治。疑归何怨恚(5),诬言(6)驴掌等谋反。羌人逐水草移徙……440 Ⅱ02140;124-Ⅱ0214①;26+Ⅱ0114③):440,《释粹》一四一
〔校注〕
(1)《释粹》(页167)指出:此三简虽不出自同一探方,编号亦不连续,但内容连贯,字体相同,当为同一册书之散简。此三简记录一起羌人间因斗殴抢夺财物,而后一方诬称另一方谋反的案件,可能是主管官吏写给上级有关部门的案件报告。
(2)徼外:边界之外。归菆(zōu)穀:地名。菆:麻杆,泛指草丛。
(3)子男:儿子。
(4)所:量词,处。
(5)怨恚(huì):怨恨。
(6)诞言;举报所言不实,诬告。
〔简文〕
70.右书言鞫所式(1)。它放(2)。Ⅰ0309⑧:141.《概述》页399
〔校注〕
(1)本简为归纳总结性用简,指其右侧文书的内容和性质。鞫,穷治罪人,标明其右侧的文书为报请论罪决狱的文书。
(2)它放:“放”同“仿”。它仿,即犯其它罪的人,其使用的报请决狱文书应依照本例。
〔简文〕
71.神爵四年(1)十一月辛西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将徒缮置敢言之廷:髡
钳左止(趾)(2)徒大男(3)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月。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4)Ⅰ0309③:9.《概述》页395
〔校注〕
(1)神爵四年:公元前58年。十一月辛西甲戌:十一月十四日。
(2)髡钳:谓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是劳役刑中最重者。髡钳左趾,当为“髡钳左趾城旦舂”的省称,汉简中还有“髡钳钦左趾城旦舂”。①
(3)大男:成年男子,汉代规定14岁以上男子为大男。
(4)本简为悬泉啬夫弘关于大男郭展奴请求减罪的文书底稿,大意是郭展奴在悬泉置服役,自言已经以“髡钳左趾”身份服了两年多的劳役,应该以律减罪。悬泉置将这一情况上报效穀县,希望县廷以律减罪。
〔简文〕
72.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爰书:髡钳钦(1)左止徒大男□□自言:故广川(2)□□□□□□□□坐以县官击伤北栏亭长段
闾。神爵二年(3)九月丙午,论广川县徙敦煌郡效穀县署作悬泉置,尽神爵四年十一月甲戌,积劳二岁六十七日。论以来未尝有它告劾(4),系,常以律减罪□□
二岁完城旦。它如爰书,敢言之(5)。Ⅰ0349③:276,《概述》页400
〔校注〕
(1)铁:铁钳。
(2)广川:故城在河北枣强县东三十里。此为囚徒原籍。
(3)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
(4)论以来未曾有它告劾:判决论罪以来没有犯其它罪。
(5)此简同样是悬泉置啬夫弘上报请求为囚徒减罪的文书,与简I0309③:9为同一天发出的文书。据简文可见,刑徒服役满两岁后,其主管和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制度上报请求为其减刑。
〔简文〕
73.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将徒作某事,敢言之:某县髡钳城旦
——————————
① 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资料考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第77~100页。
大男王乙自言:作满若干岁,谨移爰书谨谒令狱案,乙初论某年月日,当减罪,为减报,如律令,敢言之。(1)Ⅰ0309③:128,《概述》页400
〔校注〕
(1)此简与简I0309③:9内容基本相同,是文书格式模板。
〔简文〕
74.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敢言之:爰书:髡钳城旦大男王乙自言:故某县某里坐云云,某年某2a日论某县署作某官,尽神爵二年某月某日,积满若干岁以来,未营有它告劾,作满若干岁,谨移爰书谨谒令狱案,乙初论某年月日,当减罪,为减报,如律令,敢言之。若繁,当以律减罪s₆为某罪。它如爰书,敢言之(1)。57Ⅰ0309③:231+Ⅰ0309③:56+Ⅰ0309③:57,《概述》400
〔校注〕
(1)此三简为一完整册书,是减罪文书“鞫所式”的完整范本。
〔简文〕
75.神爵四年五月甲子朔壬申,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廷:司寇(1)大男冯奉世,故魏郡内黄共里,会(2)二月丙辰赦令(3),免为庶人□□□□廄(4) Ⅰ0309③:149《概述》页401
〔校注〕
(1)司寇:刑徒名,汉代劳役刑中较轻等级,刑期二年。
(2)会:恰逢。
(3)赦令:据《汉书•宣帝纪》,神爵四年二月京师出现凤凰和甘露,曾颁赦令,“乃四年春二月,诏曰:‘乃者凤皇、甘露降集京师,嘉瑞并见。修兴泰一、五帝、后土之祠,祈为百姓蒙祉福。鸾凤万举,蜚览翱翔,集止于旁。斋戒之暮,神光显著。荐鬯之夕,神光交错。或降于天,或登于地,或从四方来集于坛。上帝嘉向,海内承福。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
(4)此简为罪人赦归故郡文书,其内容与下一册书(I0309③:198+I0309③:185+I0309③:195)相同。
〔简文〕
76.神爵四年五月甲子朔辛巳,县(悬)泉置啬夫弘移冥安(1),司空〈寇〉(2)大男马198奉世,故魏郡内黄共里,会二月丙辰赦令,免为庶人,当1ss受故郡县为传遣(3),如律令。195 I 0390:198+ I 0309③,185+ I 0309③,:195,《概述》页402
〔校注〕
(1)冥安:故城在今甘肃安西县东南约百里。
(2)司空:应系“司寇”。
(3)此册书是关于罪人冯奉世因赦免回归故郡的文书。奉世因赦免而回故郡,原服役之地要为其出具证明,即为传而遣。
〔简文〕
77.泥墙题记西汉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释粹》一七二
《使者和中(仲)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1)
大(太)皇大(太)后(2)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3),降<隋〉农自安,不堇作【劳】(4),是以数被菑害(5),一行
〔校注〕
(1)悬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秉政的王莽上呈,以临朝的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诏文文首是太皇太后诏文,主要交待本诏书产生的缘起以及下达诏书的目的;次为和中(仲)使者下发于郡太守的例言;中间主体部分是月令50条;结束部分为安汉公王莽的奏请和逐级下达诏书的用语(“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以及敦煌太守的发文告语。此诏书于元始五年五月十四日开始颁行,八月发至敦煌,敦煌太守明确要求将诏书题写于“显见处”,以明告世人。这年十二月,汉平帝死,王莽为安汉公,居摄朝政,政自莽出。
(2)太皇太后:王政君,汉元帝之后,成帝之母,王莽之姑。
(3)阴阳不调,风雨不时:当时诏书套语。
(4)降<隋>农自安,不堇(勤)作【劳】:隋,即“惰”。《尚书•盘庚》:“惰农自安,不昏作势,不服田敌,越其罔有黍稷。”
(5)菑害:灾害。
〔简文〕
恻然(1)伤之。惟□(2)帝明王,靡不躬天之磿(曆)数(3),信执厥中(4),钦顺阴阳,敬授民时。(5)二行
〔校注〕
(1)恻然:哀伤。
(2)字残,《诏条》(页10)指出应为“圣"。《管子•桓公问》:“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汉书•刘向传》:“圣帝明王常以败乱自戒,不讳兴废,故臣敢极陈其愚。”
(3)磿:曆。历数:帝王继承的次序,即天道。《论语•尧曰》:“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试析》(页 9)指出:“此颇有下诏罪己之味道,然更多的是暗示汉之政权转移于新莽若尧舜禅让之状然。”
(4)信执厥中:《汉书•佞幸传》载哀帝以董贤为大司马,册曰,“朕承天序,惟稽古建尔于公,以为汉辅。往悉尔心,统辟元戎,折冲绥远,匡正庶事,允执其中。”即是汉新禅让之前影。
(5)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史记•五帝本纪》:“乃命羲、和,钦若昊天;数法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敬授民时”指颁布曆书,认真谨慎地告诉百姓有关时令节气方面的事情。
〔简文〕
□劝耕种,以丰年□(1),盖重百姓之命也。故建羲和(2),立四子(3)……时
以成岁,致熹(4)…… 三行
〔校注〕
(1)《汉书•王莽传中》:“钦若昊天,敬授民时,力来农事,以丰年榖。”
(2)羲和:《尚书•尧典》有“乃命羲和,钦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陆德明《经典释文》:“羲、和,马云:‘羲氏掌天官,和氏掌地官,四子掌四时。’”由简文看“羲和”并非两人,而是一人。本简中“羲和”指臣秀,即刘歆。
(3)四子:指羲中(仲)臣充、羲叔臣诵、和中(仲)臣普、和叔臣晏。
(4)《尚书•尧典》有“定四时成岁,允釐百工,庶绩咸熙”。《诏条》(页11)指出:“似以‘致熹(禧)’活用‘允釐’,是致福之意。”
〔简文〕
其宜□岁(1)分行所部各郡(2)。四行
〔校注〕
(1)“□岁”或为“每岁”,言羲和四子每年轮回至所辖各方州郡巡视督察。
《试析》(页11)指出所缺之字疑应为“成”。“成岁”即是成为一年。
(2)分行所部各郡:指诏书分别下行所部各郡,此指凉州刺史部敦煌郡。
〔简文〕
诏条(1)五行
〔校注〕
(1)诏条:将有关事项分类列出的诏令。
〔简文〕
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1),和中(仲)普使下部郡太守,承书从事下当用
者(3),如诏书,书(4)六行
〔校注〕
(1)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甲子朔丁丑:五月十四日
(2)和中普:即分管西方、秋季的和仲普,疑即逯普,又作逯并。《汉书•平帝纪》:“遣太仆王惮等八人置副,假节,分行天下,览观风俗。”逯普时任骑都尉,后受封为蒙乡侯,再为同凤侯。王莽篡汉后,任大司马。羲和四子中,和仲主管西方,因此敦煌之处由和仲下达《诏条》并督察执行。
(3)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文书惯用语,指文书下达至部郡太守,再逐级下达到应当执行的机关。
(4)书:应为“书到言”。
〔简文〕
到言。丿从事史(1)况。七行
〔校注〕
(1)从事史:汉元帝时经于定国定制,已有诸部从事,秩百石。史:负责文书类工作。《居延新简》EPT54•5有“从事史贺音”,贺音为凉州刺史的属吏。本简文中“况”,《试析》(页 12)认为指凉州部敦煌郡名为“况”之从事史;《研究》(页18)认为“当为‘羲和’刘歆或‘使中’的属臣,名况,负责记录这次诏书的始发情况”。
〔简文〕
●敬授民时,曰:扬榖(1),咸趋南亩。八行
〔校注〕
(1)扬榖:地名。于振波认为:指太阳升起的地方,即东方,也引申为舂天,是播种的季节,因而要求农民都要下地种田。①《居延新简》EPT4:16有:“●敬授
——————————
① 于振波:《从悬泉置壁书看<月令〉对汉代法律的影响》《湖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22~27页。
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与简文同。《尚书•尧典》有“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分命羲仲,宅偶夷,曰赐穀。”任命羲和主管天象唇法,向人民颁布节气时令,任命羲仲为东方之官,分管春季节气,住在嵎夷,地名暘穀。
(2)咸:《诏条》(页13)指出,《修补本》作“感”,《释文选》作“咸”,此字原始照片不清,一九九六年看实物时注意到,“咸”字口下有个小点,不知是原有的还是后加的。南亩:南向田亩阳光充分,利于农作物之生长,后农田泛称为南亩。
〔简文〕
●禁止伐木。(1)●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2)。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九行
〔校注〕
(1)禁止伐木:当时按照“五行终始"的原则规定宜忌,因春主木,强调“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人们遵循林木生长规律、合理安排生产活动的自然生态观,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拥有可持续使用的林木资源。《礼记•月令》:“禁止伐木。”正义云:“禁止伐木者,禁谓禁其欲伐,止谓止其已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处。十月许人采取,至正月之时,禁令止息,故《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诗•鱼丽》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是也。若国家随时所须,以为材用者,虽非冬月,亦得取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4~5:“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限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惊(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即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探摘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9亦有:“禁诸民吏徒隶,春要(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限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麝卵觳;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绳重:怀孕将产的野兽)秦汉时期以时伐木分两种情况:其一,官民总取林木,也就是大规模集中砍伐,其时间应当在草木黄落的十月,一直持续到十二月;其二,国家随时取,也就是日常木材的少量需求,则即使在春天、夏天和秋天也可以斩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