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
(1)五凤:汉宣帝刘询年号。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四月二十五日。
(2)士吏:候官属官,与候长同秩,月俸一千二百钱。
(3)山都:南阳郡属县,故城在今湖北襄阳西北。
(4)中部司马:中部都尉下属之司马,秩千石。
(5)贳(shì):贳,赊欠。“贳卖财物”是指以赊帐的方式出售所携家乡出产的织品和衣物的行为。
(6)律辨告:按照有关法律讲明道理,说明情况。《汉书•高帝纪》:“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答辱。”颜师古注:“辨告者,分别义理以暁喻之。”
(7)遒:于是,就。
(8)任:担保。此指上述四人互相作证并担保。
(9)此简是平望部士吏安世整理上报的一份文书。平望部接到爰书,要求对四名戍卒私自贳卖财物事进行调查取证,四名戍卒提供了证词。简文大意为:敦煌郡中部都尉平望候官的四名外地籍的戍卒,有嫌疑将自己的衣物贳卖给都尉司马的丞和史二吏。上级要求调查并形成爰书。于是候官的士吏安世傅讯戍卒,先交代解释了有关法令,即“证财物不以实”,并质问“得毋贳卖财物敦煌吏”,即有没有贳卖财物给敦煌官吏这件事,然后审讯。但这四名戍卒一致说未曾贳卖,并相互证明作保,
〔简文〕
24.亡章(1),曰:身有至尤(忧)(2),实不欲为吏在掾。奉之谨曰:不可也。Ⅱ0114②:277
〔校注〕
(1)亡章:丢失官印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51:“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47:“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汉律对丢失印章、书信等只是处以罚金,秦简则规定了丢失官印即使以后自己找到丢失的东西,也不能免除所论的罪。
(2)至尤(忧):难以解释。
〔简文〕
25.●三月吏员薄(簿)(1)。长以下卅二人,卅一人长、秩四百石,守阳关候一人,丞秩二百石,见……Ⅱ0215⑤:29
〔校注〕
(1)此简为木牍 ,简文分四行写成一栏。简文所记县长以下丞、尉一级吏员三十二人,是敦煌太守下属各县丞尉的吏员,而不是悬泉置的吏员。
26.《失亡传信卌》(1)
【简1】永光五年五月庚申(2),守御史(3)李忠监尝麦祠孝文庙(4),守御史任昌年,为驾一封轺传(5)外百州二(6)。御史大夫弘(7)谓长安长:以次马驾,当舍传舍,如律令(8)。Ⅱ90DXT0216②:866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乙亥,御史大夫弘移丞相、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9):五月庚申,丞相少史(10)李忠守御史假(11)一封传信,监尝麦祠Ⅱ90DXT0214②:867孝文庙事。己巳(12),以传信予御史属泽钦,钦受忠传信,置车苓(軨)(11)中,道随(堕)亡。今写所亡传信副移如牒。书到,二千石各明白布告属官县吏民,有得亡传信者,予购(14)如律。诸乘传(15)、驿驾、廄令、长、丞亟案莫传,有与所亡传同封弟(16)者,辄捕𣪠 (系) Ⅱ90DXT0216②:868,上传信御史府,如律令。七月庚申(17),敦煌太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俗仁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官,官写移,书到,如律令。/掾登、属建、佐政光。Ⅱ90DXT0216②:869七月辛酉,效穀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告尉:谓乡、置,写移,书到,如律令。Ⅱ90DXT0216②:870
敦煌守长圣、守丞福。Ⅱ90DXT0216②:871渊泉守长长、丞驯。Ⅱ90DXT0216②:872效穀守长合宗、丞𣪠。Ⅱ90DXT0216②:873广至守长光、遂事、守丞赏。Ⅱ90DXT0216②:874冥安长遂昌、丞光。Ⅱ90DXT0216②:875七月庚申,敦煌大(太)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俗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使者𥡘 (备)(18),县、置谨敬(19)从事(20)。甚有意,毋以谒劳(21)。书到,务稽(备),毋解(懈)随(惰)(22),如律令。/掾登、属建、佐政。(23) Ⅱ90DXT0216②:876〔校注〕
(1)此份文书由11枚简构成(Ⅱ0216②:866~876),其中第1简为传信副本,因传信丢失,故录副本以追查;2~5简为追查丢失传信的档;6~11 简为敦煌郡府对其属县的命令。《释粹》原只收Ⅱ0216②:866~869,后来张德芳(2005)增收Ⅱ0216②:870,但将Ⅱ0216②:871~876作为文末注释,原因在于他认为
(2005:78):“后一册书共六简为敦煌各县(无龙勒)长、丞官吏名籍。两封册子编在一起,大概是为了存盘的方便。”也就是说第二编只是官吏名籍,其内容与第一编追查失亡传信的诸文书无关,因而《释粹》“失亡传信卌”只收录第一编而略去了第二编。而马骀(2006)则认为:“尽管第二编的前半部分的确是敦煌五个县长、丞的名单,但这并非其主要内容。本编的主要内容是在其后半部分,即最末一简。”因此,本文将11枚简全收入《失亡传信卌》。
(2)永光:汉元帝刘奭年号。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五月庚申:五月十
七日。
(3)守御史:即待御史,且在试用中,为御史大夫属官。
(4)监尝麦祠:《释粹》(页 29)作“随当祀祠”,张德芳(2005:78)从谢桂华说改释。尝麦祠:古人孟夏麦收时,天子在寝庙荐祭,然后尝食麦。《逸周书•尝麦》:“惟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乃尝麦于太祖。”《汉书•韦贤传》:有:“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又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
(5)一封轺传:凭一封传信乘坐的单马拉的轺车(轻便车)。
(6)外百卌二:御史大夫所发传信的编号。
(7)弘:即郑弘,《汉书•百官公卿表》:“永光二年,右扶风郑弘为御史大夫,
五年有罪自杀。”
(8)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传书习语。“依次为驾”指从某一地点开始依次到达。“当舍传舍”指应当停留食宿之地。“如律令”指按照律令办理,汉简中还有“受报如律令”、“书到如律令”、“如诏书律令”。
(9)此为发文台头,汉代下达皇帝诏书的顺序一般为御史大夫→丞相→(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
(10)承相少史:承相属官,此为李忠的本官,而侍御史为试用官职。丞相少史秩四百石,侍御史秩六百石,但试用期间,不拿全俸。
(11)假:给予、授予。
(12)已巳:五月己巳是五月二十六日。
(13)笭(軨):车厢前方与左右两侧木制的方格形围栏。方格形有孔洞的国
栏车厢,马车行走,道路颠簸,车内物品很容易被摇落丢失。初世认为:车笭为竹编长筐,横在兴前马后,储藏车马的屏藩、障泥,备遮风雨。①
(14)购:奖赏。
(15)乘传:一种四匹马拉的车。
(16)弟:即“第”,次第,编号。
(17)七月庚申:七月十八日
(18)𥡘:马怡(2006)指出:《考述》释作“称”,疑未安。今查看图版,此字的墨迹相当清晰,左为“禾”,右为“𤰇”,应释作“𥡘”。“ 𥡘”,读为“备”,完备,完整。
(19)谨敬;谨慎,恭谨。
(20)从:马怡(2006)指出:《考述》释作“庄”,疑未安。今查看图版,该字上部有模糊的笔划,似为“从”;其下部的笔划亦与草体的“从”字下部略似,或可释为“从”。“从事”,公文用语,意谓行事,办理。本句意谓:完整地移写使者的情况,各县、置站要谨慎办理。
(21)甚有意,毋以谒劳:有意:留意,注意。本句意谓:要非常留意,不要因此而报称烦劳。
(22)解随:即懈惰。《合校》简227.91:“吏卒解随,不以候望为意。”本句意谓:文书到达后,务必完整地移写使者的情况,不得松懈怠惰,如执行律令。
————————
①《悬泉汉简拾遗》(二)》,《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81~209页。
(23)此文书大意为:(1~5简)永光五年五月十七日,御史大夫郑弘批准发给守御史李忠的传信的副录,李忠的使命是“监麦尝祠孝文庙”,为朝廷派出的使者。御史大夫郑弘要求长安县长按照律令安排好车辆和住宿。六月初三,御史大夫郑弘向中央和地方的主管官员(包括郡太守)发出追查失亡传信的通告,通告上说:在五月十七日那天,发给丞相少史兼侍御史李忠一封关于“监麦尝祠孝文庙”的传信。在五月二十六日,李忠将传信交给御史属官泽钦。泽钦将李忠给他的传信放在车厢裹,在路上丢失了。现在将泽钦遭失的传信抄写一份副本随文下发,各地收到档后,二千石官员要明白晓谕各级官吏和百姓,如果所在地有人拾得丢失的传信,将依照律令予以奖赏。各驿置廄传与各地县令、县长、县丞要赶快追查此事,不要让持有与所丢失的传信相同封印和编号的人乘坐传车。如果发现,立即拘捕持有者,传信要上交御史府。七月十八日,敦煌太守弘等向本郡部都尉转发该通告的文书;七月十九日,效穀守长合宗等接到档后向本县县尉下发以上命令的文书。(6~10 简)敦煌五个县长、丞的名单。(11简)敦煌郡府对其属县的命令,要求各县、置站完整地移写关于“使者”的情况,谨慎留意而不懈怠。
〔简文〕
27.〼国。太始三年五月己卯(1),假一封传信,案事(2)。亡传信……Ⅱ0114④:19
〔校注〕
(1)太始:汉武帝年号。太始三年:公元前94年。
(2)案事:调查案件,执行公务。
〔简文〕
28.丞相守少史护之(1),征和元年八月辛巳(2),假一封传信,案上书事(3)。
盗,传失亡(4),外七十五。Ⅱ0112④:2
〔校注〕
(1)《考述》(2006:79)指出此简与I0112④:1(《释粹》编号 30,页35)及其它3枚简“当为一册,或内容相似的单项记录”,不过简号编排与《释粹》不同,现录于下:
丞相守少史护之,征和元年八月辛巳,假一封传信,案上书事。盗,传失亡。外七十五。
守御史少史□□□□,征和元年九月甲寅,假三封传信,案事,亡传信,外
十二。
〼留当市里王定德,征和二年九月丁酉,假三封传信,与郡太守杂治诏狱〼
□□为琅琊尉庞舜,征和三年十一月壬寅,假二封传信,送迎戍田卒。盗传失亡。外□百二十。
御史守属太原王凤,元凤元年九月己巳,假一封传信,行磨日诏书,亡传信。外二百七十九。Ⅰ0112①:1~5
(2)征和:汉武帝年号。征和元年:公元前92年。八月辛巳:八月初二。
(3)案上书事:调查有关上书之事。
(4)盗,传失亡:指传信被盗丢失。
〔简文〕
29.史冯贵之,始元二年(1)正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卒(2),溺死,亡传信
(3)。外第十五。Ⅱ0113⑥:4
〔校注〕
(1)始元二年:指公元前86年,始元为汉昭帝刘弗陵年号。
(2)罢戍田卒:指屯戍期满返回故里的戍田卒。
(3)溺死,亡传信:指冯贵遇水溺死而丢失了传信。
〔简文〕
30.御史守属(1)太原王凤,元凤元年九月己巳(2),假一封传信,行历日诏书(3),亡传信。外二百七十九。Ⅰ0112④:1
〔校注〕
(1)御史守属:御史属官。属,汉代三公府和郡县官府各曹的属吏,正曰掾,副曰属。
(2)元凤元年九月己巳:元凤为汉昭帝刘弗陵年号。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九月己巳:九月初一。
(3)行历日诏书:颁行有关历日正朔的诏书。
〔简文〕
31.黄龙元年四月壬申(1),给事廷史(2)刑(邢)寿高诏狱(3),有遝(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外二百卅七(4)。御史大夫万年谓胃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5),如律令。(A)
护郡使者视事史治,承合檄(6)诣郡,告治所(7)张掖觻得吏马行。 (B)Ⅱ0114③:447
〔校注〕
(1)黄龙:汉宣帝刘询年号。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四月壬申:四月初一。
(2)给事:供职。廷史:廷尉史。
(3)为诏狱:奉诏办理皇帝交待的罪案。
(4)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府发出传信的编号。
(5)传舍:邮亭传置之舍,供驿长、驿夫以及往来官吏休息食宿之地。
(6)合檄:合指闭合、封缄。合檄:加以封缄的公文。“合檄必然是把档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起来,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写上收件人的地址和姓名,这样,上面一片同时也起着封检的作用。因为如此,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能供人传阅,与内容公开的板檄不同了。”①
(7)治所:官署所在,办公的地方。
(8)觻(lù)得:汉代县名,在今甘肃省张掖市西北。
〔简文〕
32.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1),平阴阴虞侯守丞㜑,行丞事,移过所,丞庆辅马郡输钱敦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ⅠT0014①:1
〔校注〕
(1)永始:汉成帝刘骜年号。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九月辛丑朔戊辰:九月二十八日。
(2)平阴:今河南孟津县北。
〔简文〕
33.建平四年五月壬子(1),御史中丞(2)臣意,承制诏侍御史曰:敦煌玉门都
尉忠之官(3),为驾一乘传,载从者。御史大夫延(4)下长安,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六月丙戌(5),西(6)。ⅠT0012②:18
〔校注〕
(1)建平:汉哀帝刘欣年号。建平四年:公元前3年。五月壬子:五月初八。
(2)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属官。
(3)之官: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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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豪亮:《居延汉简释丛》,《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1页。
(4)延:贾延。《汉书•百官公卿表》:建平四年三月,“诸吏散骑光禄勋贾延为御史大夫,一年迁。”
(5)六月丙戌:六月十三日。
(6)此简为玉门都尉忠赴任时,路过悬泉置停留的记录。
〔简文〕
34.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金城(2)太守贤、丞文,谓过所县、道(3)官,遣浩亹(4)亭长松桼(漆)贺,以诏书送施刑伊循。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Ⅱ0114④:338
〔校注〕
(1)甘露:汉宣帝刘询年号。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四月甲寅朔庚辰:四月二十七日。
(2)金城:治所在允吾(今甘肃省永靖西北)。
(3)道:《汉书•百官公卿表》,县“有蛮夷曰道”。《汉旧仪》:“内郡为县,三边为道。”
(4)浩亹:汉金城郡属县,在今甘肃酒泉市东南。
(5)施刑:弛刑,赦罪,亦指获赦者。《后汉书•光武帝纪下》:“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界郡施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李贤注:“施,读曰‘弛’。弛,解也。”弛刑,是司寇以上的刑徒,由皇帝下诏减刑,去掉械具、罪衣,监管有所放松,但刑期不变,刑徒身份未变,只是行动上相对自由。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