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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45页。
② 《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2页。
③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51~57页。
④ 万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音阳学刊》,2005年第6期,第70~75页。
关于秦汉刑徒名可参见下表:①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候
秦 斩黥城
旦舂
黥劓城
旦舂 斩城旦舂 黥城旦舂 完城旦舂
系城旦舂 刑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刑隶臣妾 耐隶臣妾 隶臣妾 耐司冠 司寇 候
汉 斩城旦舂 黥城旦舂 完城旦舂
系城旦舂 鬼薪白粲 耐隶臣妾 隶臣妾 耐司冠 司寇
〔简文〕
8.●兵令(1)十三:当占缗钱(2),匿不自占(3),【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
一岁。Ⅱ0114③:54
〔校注〕
(1)兵令:适用于军人的律令曩编。
(2)缗:穿铜钱用的绳子。绢钱,也就是用绳穿连成串的钱。
(3)自占:占,申报。自占,自行申报。简文谓:如果申报缗钱不实将被处罚。《史记•平准书》:“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
〔简文〕
9.●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1)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2);若(3)以
县官事(4)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5)。若不督(6)五大夫以上
(7)……Ⅱ0215①:7
〔校注〕
(1)汉制,同秩(同一俸禄级别)官吏有“中”、“真”、“比”三类或“真”、“比”两类。《后汉书•百官志五》:“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穀。”注引荀绰《管百官表注》:“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
(2)上秩:俸禄级别高于其它人,即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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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树峰:《秦汉刑徒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37~52页。
(3)若:或,及。
(4)县官事:公家事务。
(5)辨治:处置。
(6)督:《释粹》(页14):“疑通杀。《说文》:‘椎击物也。’”即杖罚。《汉书•丙吉传》:“汝尝坐养皇曾孙不谨,督笞,汝安得有功?”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此督字,当如《陈咸传》作杖罚解。”
(7)简文大意为:官吏同级别者敢于在殿之上或宫廷之中辱骂大臣,或者因为公家事务而殴打辱骂五大夫以上高爵位者或担任与吏的级别相同的职务一年者,都将依法受到处置。如果不责罚五大夫以上的官吏……
〔简文〕
10.三岁(1),城旦舂二岁,鬼新(薪)白粲(2)一岁,故屯作罢者,减后作各半,前当免,日疑者□□……(A)
□□宗庙□□天下非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它□告除之、具高令(3)。臣请五月乙卯以前,诸市未……(B)Ⅱ0216②:18
〔校注〕
(1)悬泉汉简Ⅱ0216②:615有:“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薪白粲一岁。”凡是处以死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等,遇到赦令可以减刑但不能免刑。城旦舂四年刑减为二年,鬼薪白粲三年刑减为一年。
(2)鬼薪白粲:秦汉时的徒刑名,三年刑。《汉旧仪》:“秦制,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 29:“鬼薪白粲驱(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鬼薪,原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由秦汉简来看鬼薪要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得毐(嫪毐)等……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裴骃集解:“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日、春者,皆耐为鬼薪、白粲。”白粲,原指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施于高官命妇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实际要从事各种劳役。
(3)悬泉汉简Ⅱ0115③:90有:“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赇直金十斤,赦除之,免官徒隶。为令。赐天下男子爵人一级,女子百户牛一,酒十石,加赐鳏寡孤独者……”意谓:除“杀人”、“盗宗庙服御物”等重罪外,其它则可以赦免。“宗庙服御物”指宗庙内祭祀所用衣、食等。殊,意为“亟”、“甚”。殊死为死罪之最,在律是不可赦宥的。
〔简文〕
11.当徙边未行,行未到若亡勿徙(1),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2)。奏当(3)当上勿上、其当出入其□□□在所县为传,疑者獣廷尉(4),它如律令。丞相御史分行诏书,为驾各……Ⅱ0214②:565
〔校注〕
(1)当徙边未行,行未到若亡勿徙:应徙边而未及成行,已经成行而未到目的地或逃亡可免于流徙。
(2)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赦令颁布前犯有罪行的,赦后发现不再追究。
(3)奏当:判决书。亦称“当”。《汉书•路温舒传》:“盖奏当之成,虽咎䌛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
(4)廷尉:汉九卿之一,中二千石,掌刑狱。
〔简文〕
12.●囚律:劾人不审马失(2),以其赎半论之。Ⅰ01120:1
〔校注〕
(1)囚律:汉九章律之一,有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等律目。《居延新简》EPT10•2A:“囚律: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宫。”
(2)劾人不审为失:审,实,真;失:失当。此指官吏列举犯罪人的罪行并提出控告,但控告不实。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39有:“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简43有:“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112:“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
〔简文〕
13.●告县、置食传马皆马□札(1),三尺廷令(2)齐壹三封之。Ⅱ0114S.36
〔校注〕
(1)此指向上级报告县、置饲养传马的帐目都要用简册。汉代的传马皆一一登记在册,从颜色、标记、体高到年龄都有详细记录。此简更进一步说明,对于向上级报告县、置饲养传马的眼目都统一规定要用简册。
(2)三尺廷令:书于三尺简随之上的法令,而汉时三尺简长度相当于 67.8~72cm.
〔简文〕
14.●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
(1)。Ⅰ0205②:
〔校注〕
(1)此简是关于传马死亡责任的法令或规定。简文明确规定,传马死亡二匹,要赔偿一匹,折钱一万五千钱,驿置的长、丞、掾、啬夫各承担二成,佐承担一成。另可见悬泉汉简Ⅱ0314②:301:“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县(悬)泉底佐欣敢言之:爰书:传马一匹赌駮(驳),牡,左剽,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赌鸿。病中肺,效涕出睾,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马病中肺,就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敢言之。”(《释粹》页 24)Ⅱ0115③98:“五凤四年九月己巳朔己卯,县(悬)泉置丞可置敢言之:廷移府书曰:效穀移传马病死爰书:县(悬)泉传马一匹,骊,乘,齿十八岁,高五尺九寸,送渠犁军司【马】令史……”(《释粹》页116)由此可见,若有传马死了,要将死因等情况一级级上报,然后再指定专人核查是否属实。若管理人员对马的死负有责任,那么就按市价做出赔偿,主管官员及饲养人员按比例分摊。传马死后,骨肉、革等所卖之钱入归国库。
〔简文〕
15.鬼新(薪)龙通,故济南郡管平里,徒子赣佣(籍)腐石Ⅰ0309.192
16.髡钳城旦(1)昭宣,坐元寿二年十二月壬寅(2)闘取非其兵伤人,不直(3)……元始元年正月(4)系狱……Ⅱ0114②:56
〔校注〕
(1)髡钳城旦:五年刑,较完为城旦重一等。髡:剃发。钳:以铁束颈。
(2)元寿:汉哀帝刘欣年号。元寿二年十二月壬寅即公元前1年12月13日。
(3)不直:不公正,秦汉时法律常用语。
(4)元始:汉平帝刘衎年号,元始元年即公元年。
〔简文〕
17.狱所逐(逮)一牒(1):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2),效穀长谓县(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3),毋令漏泄,先阅知,得遣吏送……(A)/掾赏、狱吏庆。(B) Ⅰ02100:54
〔校注〕
(1)此简为通缉、追捕逃犯的牒书,由效穀县长增发给悬泉啬夫,文书的起草者为效穀县掾赏、狱吏庆。牒:札,厚者为牍,薄者为牒。逮书:按照秦汉的诉认程序,审判机构在立案之后即有权颁发公文给罪犯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要求捉拿案犯和传讯证人,将其押送到有关法庭所属的监狱。这一行为称做“逮”,相关文书称为“逮书”。
(2)河平:汉成帝刘骜年号。河平四年:公元前25年。四月癸未朔甲辰:四月二十二日。
(3)牒人:牒书所言之人。
(4)掾:副官佐或官署属员的通称。
〔简文〕
18.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1),长安令安国、守狱丞(2)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势等三人年、长、物、色(3),去时所衣服。谒移左冯翊(4)、右扶风、大(太)常(5)、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颖川、南阳、天水、随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Ⅱ1011④;3
〔校注〕
(1)此简是长安令为追捕逃犯通告各地的通组令,发布时间为前公元62年5月21日。元康:汉宣帝刘询年号。
(2)守:官吏初除为守,满岁称职为真。
(3)年、长、物、色:年指年龄,长指身高,物指所带物品,色指肤色。此追捕名籍居延汉简亦有,如《合校》303•15、513•17:“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齑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报与病尸。”
(4)左冯(píng)翊:官名,亦为行政区名,为汉代三辅之一。汉时将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称三辅,即把京师附近地区归三个地方官分别管理。
(5)太常:秦汉时朝廷掌宗庙礼仪之官。本名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改为太常,新莽改名秩宗,东汉复称太常。其主要职责:一是主管祭祀社稷、宗庙和朝会、丧葬等礼仪,祭祀时充当主祭人皇帝的助手;二是主管皇帝的寝庙园陵及其所在的县。
〔简文〕
19.效穀髡钳城旦大男(1)宰土,坐共闘伤人(2),不立见止治(3)……0214s:50
〔校注〕
(1)大男:成年男子。汉代十五岁以上为大男。
(2)此简为刑徒之名籍,判五年徒作刑,罪名为共斗伤人。
(3)不立见止治:似指斗伤人之其它情节。①
〔简文〕
20.□月甲申,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骑千人定舜行丞事(1),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督盗贼史(2)□世口□□□□副护书到,各□□□□□泄□捕部界中,得以书言,毋有令史,廷邮报相监……Ⅱ03142:315
〔校注〕
(1)此简为太守府出具的追捕逃犯的公文。
(2)督盗贼史:郡府官名。《后汉书•兴服志》:“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三车导。”
〔简文〕
21.十月己卯,敦煌太守快、丞汉德敢告部都尉卒人(1),谓县:督盗贼史赤光,刑(邢)世写移(2)今□□□□□部督趣(3),书到各益部吏,□泄□捕部界中,
明白大编书(4)亭市里□□□□,令吏民盘知□□。Ⅰ0309③.222
〔校注〕
(1)敢告部都尉卒人:“敢告卒人”是当时官府文书用语,谦词,意指不敢直接告诉本人,只敢告诉其手下人,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敦煌汉简》简1365:“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令吏民卒尽讼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
(2)写移:拟定和发出档。
(3)督趣:督责催促。
(4)大编书:即大扁书。扁书是用大字写在墙壁或木板上的告示,常悬于高处。大扁书当指重要告示。
〔简文〕
22.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1),县(悬)泉鹿佐(2)欣敢言之:爰书(3):传马一匹𩤜驳(驳),牡(4),左剽(5),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𩤜鸿。病中肺,效涕出睾(6),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7):马病中肺,欬涕出睾,审证(8)之。它如爰书(9)。敢言之。Ⅱ0314②: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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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占籍出版社,2007年,第107页。
〔校注〕
(1)建昭:汉元帝刘奭年号。建昭元年:公元前38年。八月丙寅朔戊辰:八月初三。
(2)廄佐:底的主管官吏为啬夫,副手为佐。
(3)爰书:司法文书。凡上级司法部门为调查案情下达的问讯文书及下级部门陈述案情、现场勘查和讯问涉案人员的报告,包括疑犯口供、自辩举证之词、官方勘验笔录、审讯记录等,皆为爰书。而此简是一份报告病马死亡验证结果的文书,内容包括传马的毛色、牝牡、徽记、年齿、身高、名字、病情、病状等,然后报告了参加验诊者的职务、名字以及结论。
(4) 𩤜 (zhě):《玉篇•马部》:“𩤜,马名。”駮(驳):马毛色不纯。牡:雄性。
(5)剽:标志。左剽,即在马的左部烙上徽记。
(6)中:当。出:生长。睾:疑指囊肿。
(7)杂诊:会诊勘验。
(8)审证;仔细准确地查验取证。
(9)它如爰书:此外并如爰书所述。
〔简文〕
23.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1),平望士吏(2)安世敢言之。爰书:戍卒南
阳郡山都(3)西平里庄强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马(4)丞仁、史丞德,前得毋贳卖
(5)财物敦煌吏,证财物不以实,律辨告(6),遒(7)爰书。强友等皆对曰:不贳卖财物敦煌吏民所,皆相牵证任(8)。它如爰书。(9)敢言之。Ⅱ0314②: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