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此段宋本作:“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意谓: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没有与敌死战的都要处死,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都一律处死,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
(19)此句宋本作:“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意谓:战斗时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赦免其罪。
(20)本段文字宋本无。
(21)本段宋本作:“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意谓;军队的利害得失,在于国家的编制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现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军队,而本人却在家中,军队没有实际的兵员,家中没有本人的名字。国家调集士兵编成军队时,只有空的名额而无实际的兵员,对外不足以抵抗敌人,对内不足以守衡国家,这就是军队之所以战力不强,将帅之所以丧失威望的缘故。
(22)本段宋本作:“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意谓:我认为现在士兵逃亡回家的,就对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罚以粮食,充实仓库,作为军需物资。这样一来,名义上是一支军队,而民众却有两倍的负担,弄得国内空虚,民不聊生,怎能避免失败的灾难呢?
(23)本段文字宋本与简本出入较大,作:“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什伍相联,及战斗则吏卒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立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意谓:现在以法令禁止士兵逃亡,杜绝士兵逃亡的现象,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一个因素。平时什伍之内能互相联保,战时官兵就能互相救援,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二个因素。将帅能够树立威信,士兵能够听从指挥,号令明确有信,攻守运用得当,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三个因素。
(24)本段文字宋本与简本出入较大,作:“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意谓:我听说古代善于用兵的人,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其次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其下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的,威势可以驾凌天下。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的,武力可以驾凌诸侯。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的,号令可以通行全军。
(25)本段宋本作:“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万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奋也。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如干将,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意谓:所以说,百万之众如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一万人齐心协力去战斗。用万人进行战斗,如果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百人齐心战斗。因此,奖赏要象日月当空那样光明,守信要象四时交替那样准确,号令要象斧钺那样威严,决断要象干将那样锐利。这样,士兵还不用力效命的,从来没有过。

【参考文献】
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27~160 页。
2.李解民:《尉缭子译注》,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
3.佐藤直人、仲山茂:《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一)》,《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7 号,2003年,第77~109页。
4.仲山茂、佐藤直人:《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二)》,《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8 号,2004年,第79~107 页。
5.仲山茂:《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三)》,《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29 号,2005年,第127~160 页。
6.桥本明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四)》,《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0号,2006年,第140~157 页。
7.饭田祥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泽注(五)》,《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1号,2007年,第109~131页。
8.饭田祥子:《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译注(六)》,《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32号,2008年,第165~188页。

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
〔解题〕
1990至1992年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敦煌甜水井附近的汉代悬泉置遗址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掘。该遗址出土简牍三万五千余枚,其中有字者二万三千余枚,以木质简牍为主,竹简很少,另有帛书、纸文书及墙壁题记。按形制考察,简牍中有简、两行、牍、觚、封检、褐、削衣等。内容多与邮驿有关,展示了汉代邮驿的面貌,对“置”的职能、管理组织和人员构成等都有明确记载。另有诏书、各级官文书、簿籍、律令、司法文书、信札、典籍等,是研究汉代社会和丝绸之路的重要史料。其中《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国内目前所见唯一保存较完整的壁书原件,而出土的帛书信札,共10行,370 个字,是目前已知西汉时期最完整和文字最多的私人信件。
《释文选》将初步整理的一部分悬泉简和墙壁题记释文予以公布,《修订》和《校补》则是对《释文选》中部分存在疑问和错误的释文重新进行考释和修正。而《释粹》将收录的简 、帛书及墙壁题记分为六类:一是司法与政治类,二是经湾与地理类,三是悬泉置管理与事物类,四是使节往来与周边关系类,五是典籍文化类,六是泥墙题记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四时月令诏条。《敦煌悬泉月令诏
条》(2001)对以前公布有疑问的释文重新进行了校释,并逐条作了注解,为月令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本文将主要收集悬泉汉简中的法律文献(包括律令、司法文书、月令诏条),简文内容的归纳与编排主要依据《释粹》(1~44 号,272号),同时酌收其它与法律相关的简文。其中1~44 号与《释粹》编号同,其它重新编号(简末括号内大写数字为《释粹》原编号)。
一、诏书、律令、司法文书与政治类
〔简文〕
1.尚书丞(1)昧死(2)以闻:制(3)曰:可。赐校尉(4)钱人五万;校尉丞、司
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5)人万(6)。87~89c;11
〔校注〕
(1)尚书丞:少府属官尚书令之佐贰。
(2)昧死:冒昧而犯死罪,这是臣子上书皇帝时的敬畏之词。
(3)制:皇帝的命令。
(4)校尉:将军以下的中上级军官。
(5)书佐、令史:秩不满百石的低级官员。
(6)这是一份上书中引用的奖赏军功的诏书。
〔简文〕
2.诏书必明白大【匾】书。以两行(1)着故恩泽诏书。无嘉德(2),书佐方宜以二尺两行与嘉德长短等者,以便宜从事,毋令刺史到不谨办致案(3),毋忽。Ⅱ114③:404
〔校注〕
(1)两行:比札略宽,能容纳两行字的简。
(2)嘉德:《释粹》(页3):“疑新莽所颁度律量衡器称为‘嘉德’,此处特指新莽尺。”初师宾指出:“本简所谓‘嘉德’,约是供匾、榜书录制诏的一种特殊的简制度。”①
(3)初师宾指出:“毋令刺史到不谨办致案”当一句读,即不要让刺史到来以不谨慎办公务为由而案致治罪。办,即公办。不谨办,即疏忽懈怠。”②
〔简文〕
3.正月庚子,丞相玄成下小府(1)、车骑将军(2)、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3)。/少史通、令史舜。0214:①129
〔校注〕
(1)小府:少府,九卿之一,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为皇帝的私府。西汉时诸侯王也设有少府,郡守亦设有少府。东汉仍为九卿之一,掌宫中御衣、宝货、珍膳等。
(2)车骑将军:汉制,仅次于大将军、骠骑将军,金印紫绶,地位相当于上卿,或比三公。典司京师兵卫,掌宫卫。
——————
① 《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
② 《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
(3)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汉代官文书用语,指文书逐级下达和上呈,无论御用公文还是各级官府文书,都要一级一级地向下转发。
〔简文〕
4.马以节,若使用传信、及将兵吏边言变(1)□以惊闻,献□写驾者匹将以……以除候,其以教令及(2)……孝武皇帝元鼎六年九月辛巳下(3),凡六百一十一字。廄令(4)。87~89c:s
〔校注〕
(1)变:即“变事”,汉简习见,指突发重大事件,往往是谋反或其它非法事件。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123.47:“敞欲言变事。”
(2)本简以上所记是抄录前世诏书,非元鼎之物。此简大意为:持节或持关传符信之人,及边郡将兵官吏紧急报警者,皆需写明置传车马之规格,予以驾传。
(3)元鼎:汉武帝刘彻年号。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九月辛巳下,九月十二日。
(4) 廄令:有关廄苑养马及传置的律令。另,汉代主管马廄与车辆的官吏亦称“廄令”。
〔简文〕
5.制曰(1):下大司徒(2)、大司空(3),臣谨案:令曰;未央廄、骑马、大廄马(4)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5)粟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6)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廄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7),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Ⅱ0214②:556
〔校注〕
(1)此简是给各类马匹增加饲料的诏令。
(2)大司徒:《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相国、丞相,皆秦官………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
(3)大司空: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由御史大夫改置,为三公之一。汉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复旧称。元寿二年(前1年)仍改称大司空。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改称司空。
(4)未央廄、骑马、大廄马:为天子掌管马匹车兴的专门机构。
(5)传马;邮驿传置之马。
(6)空道:即交通大道,要道。《史记•大宛传》:“而楼兰、姑师小国耳,当空道,攻劫汉使王恢等尤甚。”亦作“孔道”,《汉书•西域传•婼羌国》:“(婼羌国)去阳关六千三百里,辟在西南,不当孔道。”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孔道犹言大道,谓其国僻在西南,不当大道也。”
(7)建始:汉成帝刘骜(前51年~前7年)年号,即公元前32年。刘骜,公元前33年~前7年在位,谥号“孝成皇帝”。
〔简文〕
6.贼律(1):殴亲父母及(2)同产(3),耐高司寇(4),作如司寇。其奊訽(诟)
(5)詈之,罚金一斤(6)。Ⅱ0115③:421
〔校注〕
(1)贼律:汉代《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首,《贼法》第二。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尸、兴、廄三篇,谓九章之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三:“据此诸说,是杀人也,伤害也,害也,皆为贼。”①其大致包括大逆无道(谋反大逆)、欺谩、诈伪、踰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等律目。
(2)及:或为“之”字。赵岩(2008)指出:“殴亲父母及同产”中的“及”字或为原简误写,或为误释,但总之“及”的位置应为“之”字。
(3)同产:亲兄弟姐妹。
(4)耐为司寇:“耐”,指剃去发须。司寇:二岁刑,《汉旧仪》:“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一》(页 298):“伺察寇盗也,男以备守,其义盖如此。‘作如司寇’,不知所役者何事,此二岁刑也。”②
(5)奊訽:指骂人时失态无礼、丑恶张狂的样子。
(6)此条律文大意是:殴打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同产,要耐为司寇,并势作如司寇,无礼张狂诟骂亲父母及亲父母的同产,则要处以罚金1斤。与此条律文
——————————
① 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2月。
② 乔傅宁、李雪灵则认为“作如司寇”并不是女性刑名,《汉旧仪》:“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应断句为“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汉代刑名“作如司寇”质疑》,《安徽文学(评论研究)》,2008年第4期,第213页。
相同的有:《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78:“‘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41:“殴兄、姐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
〔简文〕
7.●诸与人妻和奸(1),及所与□为通者,皆完(2)为城旦舂(3),其吏也以强(强)奸论之。其夫居官……Ⅱ0112 ②:8
〔校注〕
(1)和奸:通奸。
(2)完: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汉书•惠帝纪》注引孟康曰:“完者,谓不加肉刑、髡剃也。”程树德:“按完者,完其发也,谓去其鬓而完其发,故谓之完。”①刘海年谓:“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②韩树森指出:秦汉律令中的“完”不是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恰恰相反,解释成“髡”或“耐”可能更符合立法者的愿意。无论剃去头发的“髡”刑还是剃去鬓须的“耐”刑,在停止刑罚后,均可以恢复原貌,相对于因肢体残伤致使形貌无法复原的肉刑而言,称为“完”刑是恰如其分的。③
(3)城旦舂:刑徒名,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简195:“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舂。”《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而从出土文献看,城旦舂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还要站岗、作土工、田间耕作等。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5~56:“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功,以律食之。”虽然秦汉律中“城旦”、“舂”作为同一级别刑罚的两种不同名称,一般用“城旦”判罚男子,用“舂”判罚女子,但二者在使用上并非有性别的严格限定,可以交叉使用。④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36~137:“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为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