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
(1)此篇标题简未发现,内容涉及古代土地制度,包括农业生产劳作、农田的产量、出亩制度、户籍管理、税赋制以及刑制。
(2)硗:贫瘠之地。本段与《尉缭子•兵谈》篇文相近:“量土地肥境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意谓:要衡量土地的肥瘠来确定建立城邑。城邑的兴建要和土地面积的大小相适应,城邑的大小要和人口的多少相适应,人口的多少要和粮食的供应相适应。三者互相适应,对内就可以进行固守,对外就可以战胜敌人。
(3)作务:劳作;服役,主要指农作。《墨子•非儒下》:“贪于饮食,惰于作务,陷于饥寒,危于冻馁,无以遑之。”
(4)半作:半劳动力。
(5)本句意谓:得免劳作的人数比例越小,越有力于国势。十分之七、八的人口劳作,即可成霸王之业;十分之五的人口势作,可以维持国家的存在;只有十分之四的人劳作,国家就不免于灭亡。
(6)由此可以推知,当时一人能经营的农田大约有十四大亩,田十九亩、二十
四亩不过是理想。
(7)这就是说,每个农家一年的收成,足支一年半的食用,方可维持国家的存在。
(8)邑啬夫:县或乡的主管者。
(9)小亩;与简932“大亩”相对,整理小组注释(页 147):“疑指百步之亩。《汉书•食货志上》记李悝尽地力之教,谓农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即十五斗,产量与此接近。上文所谓大亩,其面积不能确知。”李学勤指出:“《田法》的大亩应该就等于六小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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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田法>讲疏》,《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356页。
(10)中岁:平均的收成。
(11)举:取。
(12)出之之岁:刑满释放,返家重理农作的一年。这句是说,如果回家后又出现少交纳税赋的行为,就终身被没为公人。
(13)公人:战国时代齐国的“公人”包含身份有别的两种人,其一是两年以下的有期刑徒,其二是终身服役的罪犯奴隶。①
(14)菽萁:豆秸。稾(槁):禾、麦的稈。争:饲牛马的牧草。
(15)以令畜:整理小组注释(页 148):疑谓按法令规定的数量畜饲家畜。
(16)赍:整理小组注释(页 148):疑当读为“资”,二字古通。资,利也,取也。“资其息得用之”盖是谓允许取用所系列之牲畜之意。《汉书•食货志下》谓武帝时“令民得畜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先秦时代当已有此类制度,简文所谓“以令畜”亦可能指牧养官畜而言,“本”即官畜,“息”即官畜所产之小畜。
(17)醪:浊酒。
(18)大息:腊祭,古人逢腊月就要围猎,以捕获的禽兽作“牺牲”以祭祀。《礼记•月令》谓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势农以休息之”。郑玄注:“腊,谓以田猎所得禽祭也。”简文指先大息五日使田猎以助大息之费。
(19)以便戎事:古以田猎教战。
(20)错:停止。
(21)地均:《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
(22)三岁而壹更赋田:疑谓国家授予农民之田三年更换一次。《国语•管语
四》:“公属百官,赋职任功”。章昭注:“赋,授也。”
(23)纆:绳索。
(24)斥:盐碱地。“斥津”可能同第四篇《王兵》“斥卤”意同,皆指盐碱地。
(25)罟(gǔ)网: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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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仲奎:《“隶臣妾”与“公人”》,《文史哲》,1988年第6期,第41页。

十、兵令
〔简文〕
兵令(1)958
兵者凶器、逆 (德),争者事之【□□□□】暴□□、定仁义也;战国所以立威侵适(敌),弱国之所不能发(废) 959也。(2)兵者,以武为栋,以文为□;以武为表,以文……以文为内。能审此叁者,则知所以胜败矣。960武者所以凌(凌)适(敌)分死生也……危;武者所【□□】961适(敌)也,文者所以守也。兵之用文武也,如乡(响)之应声,而□之随身也。(3)
兵以专壹胜,以离散败。 (陈)以962数必固,以疏口□。将有威则生,失威则死,有威则胜,毋(无)威则败。卒有将则斲(𨷖),毋(无)将则北。963……赏罚之胃(谓)也。卒畏将于适(敌)者战胜,卒畏适(敌)于将者战北。未战所,964以知胜败,固称将【□】适(敌),【敌】之与将犹权衡也。兵以安静治,以暴疾乱。(4)
出卒 (陈)兵,固有恒令;行伍965之疏数,固有恒法,先……适之恒令,非追北衲邑,先后□□966……之恒令,前失后斩。(5)兵之恒 (陈),有乡(向)适(敌)者,有内乡(向)者,有立戟(陈)者,有坐 (陈)(6) 967……
将与卒,非有父子之亲、血□之树(属)、六亲之私也,然而见适(敌),走之如归,前唯(虽)有千仁(仞)之溪,折𦟜(脊) 968……赏,后则见必死之刑(7)。将前不能明其【□□□□□】969其严,则败军死将禽(擒)卒也(8)。□□……制,严刑罚□970□赏,全功发(伐)之得(9)。伸(陈)斧越(钺),饬章旗,有功必口,犯令必死(10)及至两适(敌)之相𧺹(距),行伸(陈)薄近(11), 971……有天下之善者,不能御大鼓之后矣(12)。
出卒伸(陈)兵,行伸(陈) 972视适(敌),章旗相望(13),矢弩未合,兵刃未楼(接),先謞者虚,后謞胃(谓)之实,不謞胃(谓)之闭。【闭】实【□□□】973也(14)。
诸县去军百里者,皆为守御之备,如居边之一城974……也。有令起军,将吏
受鼓旗(15) 975……后其将吏出于县部界……□述(遂)亡不从其将吏,比于亡军。父母976……后将吏至大将之所一日,□□□977……吏戍一岁。(16)战而失其将吏,及将吏战而死,卒独北而环(还),其法当尽斩之。将吏将其卒北,978斩其将□……□□□□三岁。(17)军大战,大将死,□□五百以上不能死适(敌)者,979皆当斩;及大将左右近卒在□□者,皆当斩。……夺一功,其毋(无)【□□□】□三岁(18)。980……军功者戍三岁,得其死(尸)罪赦。(19)卒逃归及……军之伤□也,国之大费也。而981将不能禁止,此内自弱之道也。(20)
名在军而实居于家,□□不得其实982……□吏以其粮为饶,而身实食于家。
(21)有食一人军之名,有二983实之出,国内空虚尽渴(竭)而外为岁曷内北之数也(22)。能止逃归、禁亡军,□兵之一胜也。使什984伍相连也,明其985……令严信,功发(伐)之赏□□(23) 986……内,能杀987其少半者力加诸侯,能杀其什一者【□□】□卒。(24)臣闻:百万之众而不战,不如万人之尸;万人而988不死,不如百人之鬼。【□□□□□】,信比四时,令严如斧越(钺),利如干浆(将),而士卒有不死989用者,未尝之(25) 990……
〔校注〕
(1)本篇与传本《尉缭子•兵令》相合,所论乃治军之道,涉及军队的作用、军队建设及严明军纪、军法的必要性等问题。
(2)本段宋本《尉缭子•兵令》(以下简称“宋本”)为:“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为。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整理小组(页 150)指出:“疑宋本‘图’为‘国’字之误,又臆改‘弱’为相。”意谓:军队是杀人的工具。战争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掠夺是卑鄙的手段。所以王者讨伐暴乱,以仁义为本。征战之国却以树立权威、抵抗强敌、互相算计,因而不能止息战争。唐代魏征等纂集《群书治要》卷三七所录《尉缭子•兵令》(以下简称“《群书治要》本”)则为:“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王者所以伐暴乱而定仁义也。战国所以立威侵敌也,弱国所以不能废。”
(3)本段宋本为:“兵者,以武为植<栋〉,以文为种<植〉。【以】武为表,【以】文为里。【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二〈三〉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辩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意谓:战争这个问题,以武力作为楝棵,以文略作为基柱。武力是现象,文略是本质。以武力对会外敌,以文略治理内部。能弄清这三者的关系,就懂得胜败的道理了。文略是用来明察利害、辨别安危的。武力是用来战胜强敌、保衡国家的。《群书治要》本为:“兵者,以武为植〈楝〉,以文为种<植〉。以武为表,以文为裹。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二〈三〉者,知所以胜败矣。武者所以凌敌分死生也,文者所以视利害观安危。武者所以犯敌也,文者所以守之也。兵用文武也,如响之应声也,而影之随身也。”整理小组(页 150)指出:“‘栋’、‘种’二字,形音并近,疑‘种’为‘栋’之误字……盖‘栋’、‘植’二字之位置,简本与传本互易。”
(4)本段宋本为:“专一则胜,离散则败。陈以密则固,锋以疏则达。卒畏将
甚于敌者胜,卒畏敌甚于将者败。所以知胜败者,称将于敌也,敌与将犹权衡为。安静则治,暴疾则乱。”意谓:意志统一就能胜利,离心离德就会失败。布阵队形密集有利于巩固,行列疏散则便于使用兵器。士卒畏惧将帅超过畏惧敌人的就能胜利,士卒畏惧敌人超过畏惧将帅的就会失败,所以要预知胜败,就可以比较士卒畏敌还是畏将,用这个比较来预见胜败,就象用秤称物一样准确。将帅沉着,军队就会严整,将帅急躁,军队就会混乱。《群书治要》本为:“将有威则生,无威则死,有威则胜,无威则败。卒有将则关,无将则北。有将则死,无将则辱。威者,赏罚之谓也。卒畏将于敌者战胜,卒畏敌于将者战北。夫战而知所以胜败者,固称将于敌也,敌之与将也,犹权衡也。”
(5)本段宋本为:“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常
令者,非追北袭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则失也,乱先后斩之。”意谓:出兵列阵有一般的法则,队形疏密有一定的标准,先后次序有适当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一般法则,不是用于追击和奔袭城邑的。前后次序紊乱了就会战败,所以对扰乱次序的
人要处死。《群书治要》本未录此文。
(6)本段文字宋本较简本内容要多:“常阵皆向敌,有内向,有外向,有立陈,有坐陈。夫内向所以顾中也,外向所以备外也,立陈所以行也,坐陈所以止也。立坐之陈,相参进止,将在其中。坐之兵剑斧,立之兵戟弩,将亦居中。善御敌者,正共先台,而后扼之,此必胜之术也。”意谓:布阵通常是面向敌人的,但根据情况有向内的,有向外的,有立阵,也有坐阵。向内是为了保卫中军的安全,向外是为了防备敌人的袭击,立阵是准备进攻的,坐阵是用于驻止和防守的。采取立阵还是坐阵,应该根据军队的进止(攻守)来决定,将帅总是居中指挥。坐阵的兵器主要使用剑斧(以备近战)。立阵的兵器主要使用戟弩(以利远战),将帅也是居中指挥。善于抵御敌人的,通常先以正面兵力与敌作战,然始以机动兵力乘机打击它,这是必胜的方法。《群书治要》本未录此文。
(7)本段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将之于卒也,非有父母之恻、血肤之属、六亲之私,然而见敌,走之如归,前虽有千仞之溪、不测之渊,见入汤火如蹈者,前见全明之赏,后见必死之刑也。”
(8)本句宋本、《群书治要》本均无。
(9)本句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将之能制士卒,其在军营之内,行阵之间,明庆赏,严刑罚。”
(10)本句宋本作:“陈之斧钺,饰之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死。”意谓:战斗时要陈列执法的斧钺,设置各色旗帜标诘,有功必赏,犯令必杀。《群书治要》本作:“陈斧钺,饰章旗,有功必赏,犯令必死。”
(11)本句宋本无,《群书治要》本作:“及至两敌相至,行阵薄近。”
(12)本句宋本作:“存亡生死,在枹之端。虽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意谓:国家的存亡,官兵的生死,全都系于将帅指挥的鼓槌之上,使全军保持高度统一。这样纵然天下再有善于用兵的人,也没有谁能抵抗他的。《群书治要》本作:“将提袍而鼓之,存亡生死,存袍之端矣。虽有天下善兵者,不能图大鼓之后矣。”整理小组注释(页 152):“‘图’疑为‘圉’字之讹。‘圉’、‘御’、‘禦’三字古通。”
(13)本句宋本无,简本此句以下文字《群书治要》本未录。
(14)本句宋本作:“矢射未交,长刃未接。前噪者谓之虚,后噪者谓之实,不噪者谓之秘。虚、实、【秘】者,兵之体也。”意谓:在敌我双方还没有交锋的时候,如果敌人前军呼噪是它兵力虚弱的表现,后军呼噪是它兵力充实的表现,前后都不呼噪的是有秘密的企图。虚、实、秘三者都是作战的形态。
(15)此段宋本作:“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侯,各相去三五里。开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意谓: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是边境上的地方部队,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占领要点。一听到主力出动,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战时,边境一律要禁止通行,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缘故。内地士兵去守卫边疆,任命将吏授予旗帜、战鼓、戈戟、铠甲。
(16)此段宋本作:“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意谓:到了出发之日,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应以后期出境论罪。士兵守卫边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应同逃兵一样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情况的,免罪。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日至大将处所报到的,父母妻子都与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也与他同罪。
(17)此段宋本作:“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意谓:凡是在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部队独自逃跑的,都应处死。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部队逃跑的,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并把他的部队收容在一起的有赏。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罚戍守边疆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