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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07~223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原书稿曾将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张家山247号汉简作为考察对象,而且均已做岀校注,但限于篇幅,此三篇法律文献校注内容不再纳入,以后若有机会再作整理出版。包山楚简可参考陈伟主编:《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91页;睡虎地秦简可参考原整理释文;张家山247号汉简可参考《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以及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
③ 李均明:《简牍法制史料概说》,《中国史研究》,2005年引期,第63~74页。
里不再赘述。①
需要指出的是,简牍法制史料见存形式各异,大体可划分为成文法、判例、司法文书及起书证作用的官、私文书四大类。成文法是法制史料的核心,常见称谓有律、令(诏书)、科、品等。②
律,正律,成文法之主体。令与诏书实质同,通常指时任皇帝的指示。科、品是对律、令的补充与细化。科多指事项,品则多与级次相关,《新简》EPE22•221 至235见《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新简))EPT56•35至37见《大司农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等即是。
秦简所见《法律答问》是对律令的解释,通常采用问答形式。所解释大多涉及刑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判例是司法当局从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找出一些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并作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简牍时代,判例已被广泛应用,但迄今未引起人们充分重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迄今能见到的最早的判例集实物。司法文书是司法诉讼过程产生的相应文书,体现对成文法的执行与应用,多见于遗址出土简牍,种类较多,常见者如司法笔录“爰书”、起诉书“劾状”,此外尚见“变事书”变事指各种紧急事变,对国家与社会的危害通常比较严重,所以可直报朝廷,不像一般文书须逐级上报。债券为买卖契约,是处理债务关系的司法书证。“先令券书”是古代遗嘱的称谓。
二、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关于简帛法律文献的大规模整理,其实早在1994年就已开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③选取材料范围较广,汇辑考证出土法律文献主要有甲骨文、金文、简牍、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等,其中,甲编第一册选录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 睡虎地秦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第二册为李均明、刘军编《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④。至后,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公布,彭浩、陈伟、工滕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问世。至此可见,专门进行简帛法律文献综合整理的专著较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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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另可参高潮、刘斌:《简牍法律史料探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第 70~73,62 页。
② 以下部分主要参考李均明:《简牍法制史料概说》,《中国史研究》,2005年中期,第63~74页。
③ 刘海年、杨一帆总主编,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④ 由于书中所引文献诸多,故所引作者不再一一称之为先生,尚请见谅。
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收取简帛法律材料并不全面,而且由于岀版较早,现在比 较难寻。再加上此后十几年又发表了很多新的简帛法律文献考释与法律史研究 成果,因此凸显出运用最新研究成果重新整理出土简帛法律文献的重要性。张伯元指出:法律史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尚须深入。①
关于岀土法律史料的重要性,刘海年已经明确指出:(1)填补了某些断代法律史料的空白。如《睡虎地秦简》等秦简资料。(2)印证和充实了史籍对有关事 件的记载。(3)订正或改变了某些史籍对有关史实记载的失误和后人对某些问二 题所作的不正确结论和推断。②当前,法律史研究专家多注重利用简帛法律文献来研究某些问题,也出了不少重要成果。③如徐世虹《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不仅指出了汉简中的法律史料,而且提出要加强对汉律佚文的考释,从整体上对部门法作分类考释并做好文书分类。文章还择要评介了国内外学者对此所作的研究以及取得的进展。④
对简帛法律佚文的考释主要有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⑤、大庭脩《汉简研究》⑥、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册复原举隅》⑦、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举隅(续)⑧、谢桂华《居延汉简的断简缀合和册书复原》⑨、薛英群《居延新简官文书选释(上、下)》⑩、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⑪、李均明《居延新简中的法制史料》⑫、李均明《额济纳汉简法制史料考》⑬等。
对专书法制研究的主要有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⑭、吴福助《睡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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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务必重视法律史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2~123页。
②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07~223页。
③ 关于1995年以前古代法律史研究成果,可参考俞荣根:《大陆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概述》,《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第62~67页。
④ 《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第104~112页。
⑤《文史》第29辑.第131~141页。
⑥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⑦ 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第264~277页。
⑧《简帛研究》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45~167页。
⑨《简帛研究》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238~264页。
⑩《甘肃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67页、第5期,第117~126页。
⑪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
⑫《初学录》,台北:兰台出版社,2000年12月,第237~262页。
⑬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第215~231页。
⑭ 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2年4月。
秦简论考》①、吴昊《睡虎地秦简法律文化研究》②、曾加《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③、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④、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⑤、周美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法律制度研究》⑥等。
综合研究简帛法律文献思想的主要有崔永东《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⑦、 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⑧、王沛《新出土文献与先秦法律思 想》⑨等。
总的看来,以上对于出土简牍中的律令佚文的研究还不够,研究尚处在对某 个问题、某个专题的分头研究阶段。(1)研究对象不对称性:除了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外,其它简牍虽然已经涉及到了整体,也进行了相应地分类,但在法律层面分类研究还是很不够,缺乏整体性认识。(2)研究成果相对分散:除了包山楚简、张家山汉简以外,其它研究成果零散见于一些专著、论文,不易寻找。因此,本书将汇总所有已公布的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然后按时代(战国、秦、汉)、文献性质(文书、律令等)等类别进行文本整理,并附相关研究成果,这无疑为法律文献研究者提供比较全面系统、科学便利的可靠材料。
本书的整理主要包括解题(介绍简牍的出土情况、竹简数量、著录情况、基本内容及其研究价值)、释文(利用最新研究成果对原释文进行重新整理)、校注(主要是文字校补、疑难词语考释)、参考文献(包括原始著录与相关研究成果)四部分。另外,还对一些文意基本完整的文献进行了白话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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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7月。
②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③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2月。
④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
⑤[日]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出版2009年11月。
⑥[高雄]国立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12月。
⑦ 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
⑧ 北京:文物岀版社,2005年12月。
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32~138页。
凡 例
一 本书收录历年出上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21批,其中楚简1批,秦简4批,汉简16批,不包括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
二 每批简册包含4关于出土时间、数据整理和发表的介绍、释文与注释、主要参考文献,其中部分简帛还附有译文。
三 释文原则上以原整理者为准,个别地方依据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作了若干订正,并适当加注说明。基本沿用先前发表时的竹简编号和顺序。简序调整的各家意见,在相应位置说明。只对有基本共识、并且影响简文阅读、理解的地方,才对编连作必要改动。改动后编号不变。
四 在不影响论述的前提下,引用的简文例句除正在讨论的字外,一般使用通行字。难于隶定的字用简文图片表示。
五 异体字、假借字随文注出通行字,写在()号内。确认的错字随文注出正确字,写在〈〉号内。根据残画和文意可以确认的字写在【】号内。根据文意或他本可以确切补出的缺文,也写在【】号内。笔划不清或已残去的字,用□号表示,一字对应一个□;字数无法确认的,用……号表示。竹简残断,用〼号表示。□…表示残缺字字数无法确定者。,表示点验符号。▨,有标识提示作用。⧈,为封泥印槽符号。而简号后附入上者,分别表示正面与反面。
六 简文中原有符号一般不保留。合文和重文号一般直接析书。释文另加标点。
七 注释中,引述原先整理者的释文、注释,一般不标出作者、版本和页码。
八 参考文献中,有些论文先在会议、网络上发表,再由刊物、文集刊载或收录。如果会议、网络发表与刊物刊载相隔时间不长,一般只给出刊物刊载的数据。如果相隔时间比较长,或者后来有修订,则附加说明。
目 录
总序
序言
前言
楚简篇(战国)
上博四曹沫之陈
秦简篇(秦代)
龙岗秦简
青川木牍《更修田律》
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汉简篇(两汉)
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葬律》简
武威汉简
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
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木牍《中贩共侍约》
湖北荆州松柏汉简
扬州胥浦先令券书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汉代简牍
额济纳汉简
居延汉简
敦煌汉简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出土东汉简牍
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木简
甘谷汉简
附 录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后记
楚简篇
上博四•曹沫之陈
〔解题〕
1994年春,香港文物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战国楚文字竹简,上海博物馆闻讯
而起,先后斥资收购并接受捐赠共得完整及残缺竹简1200余枚。该批楚简数量
多,内容丰富,计80多种先秦古籍,涉及儒家、道家、兵家、杂家等,涵盖哲学、文学、历史、政论等诸多方面。其中多数古籍为佚书,仅少量有传世本,如《缁衣》、《易经》、《孔子闲居》等,但彼此文本有异。上博战国楚简,填补了先秦文献的空白,其重大意义与价值可想而知。2004年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包括《采风曲目》、《逸诗》、《昭王毁室•昭王与龚之腾》、《柬大王泊旱》、《内丰》、《相邦之道》、《曹沫之陈》等七篇文献。就竹简数量而言,《曹沫之陈》约占《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所收录竹简的二分之一,篇幅最大,内容也比较重要。
《曹沫之陈》原有篇题,写于第二支简的简背。整理者李零将45支整简和20支残简分为十七个拼联组,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论政和论兵两个部分,但侧重于论兵。据内容和篇题可知《曹沫之陈》属于兵书,而且还是现存时代最早的兵家书籍。本文主要收录其军令部分(26 + 62 + 58,49,5960,37下十38)。
〔简文〕
五(伍)之𨳿(閒)必又(有)公孙公子(1),是胃(谓)军纪(2)。五人 (以)敔(伍),一人(3)〼26又(有)多(4),四人皆赏(5),所(以)为刺 (断)(6)。女(如)上获而上(尚)𦖞(闻)命,62所目(以)为毋退(7)。 (率)车言 (以)车, (率)徒 (以)徒(8),所 (以)同死58
〼于民。 (庄)公曰:“此三者足以战乎(9)?”(答)曰:“戒。”胜49
〼亓志者 (寡)矣。 (庄)公或(又)𦖞 (问)曰:“ (吾)又(有)所𦖞(闻)之:一59出言三军皆惧(10),一出言三军皆往,又(有)之虖?”(答)曰:“又(有)。明慎目 (以)戒,女(如)𨟻(将)弗克(11),毋冒 (以)陷(12),必 (过)前攻。”60
〼又(有)戒言曰:“牪(奔),(13)尔正(功)(14);不牪(奔),而(尔)或兴或康 (以)37B会(15)。”古(故) (率/帅)不可思(使)牪(奔,奔)则不行(16)。战又 (有)显道,勿兵 (以)克(17)。38
〔校注〕
(1)据李零整理,《曹沫之陈》通篇包括19支保存完好的简、26支经缀合而成的完简,另外还有20支残简。其完简长度在47.5厘米左右,每简书写字数不等,在32字左右。竹简上下端均为平头且留白,由三道编绳编联而成。李零将竹简划分为十七个拼联组,在此基础上,不少学者对竹简编联做了进一步探讨。主要意见有:(1)陈剑(2005)分为五个编联组:13,41+(414) + (1726)+ 62 + 58 + 37 下+(3840) + 14245)+46 上47 + 63 上+ 27 + 29 + 31 +32 上 + 51 下 + 50 + 51 430 + 52 53 上+32 下 + 61+53 下+54 — 57+(15 16) 446 下+33 — 36+28+48+49,37 上,59 — 60,63 下一65。①(2)陈斯鵰(2005) 分为八个编联组:1~3,7下~8上,41 + (46) + 7上+8下+ 1914) + 117 23)+24 上,29 + 24 下+(2526)+ 62 + 58,59 + 60 上+37 下+(3840)+ 32 45)+46 上+ 31 + 32 上+ 51下,47 + 63 上,32 下 + 50 + 51上+30+52+53 上+60 下 + 61+53 下 + 15457) + 11516)+46 下 + 13336)+28 + 37 上+ 27+48+49,63下+16465)。②(3)李锐(2005)分为四个编联组3,41+4 —6 + 7上+8 下+(914)+(1722)+29 + 23 下 + 12426)+62 + 58 + 49+(3336)+28 + 37 ±463 下+48+59+60 上+37 下 + 13840 + 3245)+ 46 上47 + 63 上27+23 上+ 51 下 + 50 + 51 上+30+32 上+ 31 + 52 + 53 上 +60下,32下+ 61 + 53下+ 15457)+15 +16 + 46下,64 + 65上+7下+8上 +65下。③(4)白于蓝(2005)分为九个编联组:13,41,(46)上+8下+(914)+(“22)+29 + 24 下+25,23 下+24 上,26 + 62 + 58,37下 + 13840)+(4246 上)+47+63 上27 + 23 上+ 51下 + 50 + 51上+(31 32)+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