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文〕
葬律(1)
彻侯(2)衣衾(3)毋过盈棺,衣衾敛束。幎(4)所用次也。其杀(5):小敛(6)
用一特牛,棺(7)、开(8)各一大牢,祖(9)一特牛,1遣(10)一大牢。棺中之广毋过三尺二寸,深三尺一寸,袤丈一尺,厚七寸。槨二,其一厚尺,一(11)八寸;臧槨(12)一,厚五2寸,得用炭(13)。叡(壑)(14)、斗(15)、羡深渊上六丈,坟(16)大方(17)十三丈,高三丈。荣(莹)(18)东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3丈,重园(?)(19)垣之,高丈。祠(?)(20)舍盖,盖地方六丈(21)。中垣(22)为门,外为阙(23),垣四陬(24)为不(罘)思(罳)(25)。4 (26)
〔校注〕
(1)标题简,内容似乎为关于用棺槨数目、棺槨尺寸大小、墓园墙垣规模尺寸、祭祀品规格的规定。《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武原侯衡不害葬过律夺国。”《汉书•成帝纪》永始四年诏:“奢侈逸豫,车服嫁娶葬埋过制。”这裹所谓“有因葬过律”的“律”当指《葬律》。汉制,坟之高低有定制。《周礼•春官•家宰》郑注云:“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至庶人各有差。”可见《葬律》规范的是列侯至庶人阶层。
(2)彻侯:西汉二十级爵中的最高一级。其二十等爵具体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开内侯,二十彻侯。
(3)衣衾:指死者入敛所穿衣袍和包裹死者所用的衣袍等。
(4)幎:从曹旅宁(2008)释。彭浩(2009):荒。幎指蒙覆在棺上的装饰物,质地是丝或布,因死者生前地位不同而有差别。
(5)杀:谓杀牲。“其杀”之下的简文“小敛用一特牛,棺、开各一大牢,祖一特牛,遣一大牢”即是为死者举行相关祭奠时杀牲的种类和数量。
(6)小敛:给死者换入敛之衣衾。《礼记•丧大记》:“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从《葬律》看不出小敛使用衣衾的相关规定。按丧礼规定,在小敛时要进行祭奠,简文“小敏用一特牛”是指小敛祭奠的用牲。彻侯是最高一级爵,用牲是“特牛”,礼遇高于其它爵级。
(7)棺:指殓尸入棺,即大敛。《礼记•丧大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
(8)开:即启殡,亦称出殡。《仪礼•既夕礼》:“请启期,告于宾。”郑玄注:“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于是乃请启肂之期于主人以告宝,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简文“棺、开各一大牢”指大敛、启殡时祭奠各用大牢,是彻侯之制。
(9)祖:柩迁于祖庙后的祭奠。《仪礼•既夕礼》:“迁于祖,用轴。”郑玄注:“迁,徙也。徙于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
(10)遣:遣奠,路祭。
(11)一:指其中一槨。
(12)臧槨:用于放随葬品的槨箱。
(13)得用炭:指在木槨周圉用木炭保护。
(14)叡:字也作“壑”,指上坑。简文“壑”指掘上而成的墓坑,具体指墓口至梓室上盖的深度。
(15)斗:指位于洞室墓墓道底端的方圹。
(16)坟:简文是指墓口以上积上而成的封土。《葬律》规定彻侯坟的高度是
三丈。
(17)方:正方形。“方十二丈”意为四边各长十二丈。
(18)荣:读作莹,墓地。
(19)重园(?):“重”后一字不清楚,似与“园”相近。“重园”指莹分为内、外园。
(20)祠:简文左部不清楚,疑是“祠”。祠舍,供祭祀用的房屋。
(21)盖地方六丈:指祠舍房顶的覆盖而积为三十六平方丈。一般来说,屋盖的覆盖面积大于房屋墙体圈围的面积。
(22)中垣为门:在中垣开门。中垣,相对内垣而言,即外面一重垣。战国中山王陵出土的“兆域图”所示莹地有两道垣(可见附图),在“丘”和“堂”外的垣称为“内宫垣”,其外的一重垣称为“中宫垣”,在两垣正中处处皆朝南开门。
(23)外:指中垣门外。阙:立于门两边的楼台建筑。
(24)陬:隅,角落。四陬,指垣的四角。
(25)不(罘)思(罳):古代设在门外或城角上的网状建筑,用以守望和防御。《汉书•文帝纪》:“未央宫东阙罘罳灾。”颜师古注:“罘罳,谓连阙曲阁也,以覆重刻垣墉之处,其形罘罳然,一曰屏也。”简文似指位于中垣四角的小楼。
(26)从以上律文可推知,《葬律》应当是按爵位高低分别规定用礼的隆、杀。

【参考文献】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 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31~37 页。
2.彭浩:《读云梦睡虎地M77汉简<葬律〉》,《江汉考古》,2009年第4期,第130~134 页。
3.曹旅宁:《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汉〈葬律〉简》,简帛网,2009年11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 article.php?id=1174)。
4.罗松峰:《汉代丧葬典礼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5.熊北生:《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的清理与编联》,《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月,第37~41页。


武威汉简
一、王杖十简(1)
〔解题〕
1959年秋在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咀子墓中出土了木简10枚。出土时还有数枚系在鸠杖上。从残存的迹象看,10枚木简当初应皆系在鸠杖的一端。木简保存完整,简长 23~24厘米,宽1厘米。墨书隶体,字迹清晰。出土时木简由三道编绳编联,先编后写。10枚简为一完整的册书。据整理研究,其内容为西汉宣帝、成帝关于“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的两份诏书和受杖老人受辱之后裁决犯罪者的案例,以及墓主人受王杖的行文等。这也就是后来大家习称的著名的“王杖十简”。“王杖十简”的出土对我们今天研究汉代“尊老”、“养老”的制度及其具体措施,具有重大的史料价值,且可与《后汉书•礼仪志》所记“仲秋六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按当“王”字之误)杖……端以鸠鸟为饰”相应证。简文中有云:“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先年七十受王杖”等,皆与《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吻合。
〔简文〕
制诏(2)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3),胜(朕)甚哀《怜】老少,高年受王杖。上有鸠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4)。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廊)第(5),行驰道(6)旁道;市卖(7),复毋所与。4如山东(8)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9)之。明在兰毫石室(10)之中。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英责部游徼吴赏,使从
——————————
① 山田胜芳(2006:194~195)指出:白鸠作为祥瑞而被人们捕捉,这一点和西欧古代的象征性有相通之处。
者:殿击先,用诧(诉),地太守上𤅊(谳)(11),延尉报(12):罪名7明白,赏当弃市。8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13)。入官廷不趋(14);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15)。有敢征召、侵辱1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2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尚书令灭受在金(16)。10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9
〔校注〕
(1)王杖十简发表后,首先是它的排列顺序发生了争论,先后有几种不同意见,可列表如下:
① 考古研究所编辑部:1+2+3+4+5+6+7+8+9+10
② 陈直:1+2+3+4+5+6+7+8+10+9
③ 武伯纶:1+2+4+5+6+7+8+9+3+10
④ 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2+3+4+5+6+7+8+9+10+1
⑤ 郭沫若:9+10+3+4+5+6+7+8+1+2
⑥ 崔永东:3+4+5+6+7+8+1+2+10+9
本书主要探用崔永东(1999)排列顺序。
(2)制诏:汉代皇帝颁布诏书的起首语。
(3)本二年:当为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
(4)比于节:节之作用,仅次于虎符。今以王杖比于节,不独取其形似,更显杖之重要性。
(5)廊第:官署办公处。
(6)驰道:驰道在古代特指君王车马行走的道路,也泛指供车马驰行的大道。
(7)市卖:当为市卖毋租。
(8)山东:华山以东。“如山东复”指比照华山以东地区免除赋税。
(9)复除:免除徭役。
(10)兰台石室:汉代宫庭收藏国书秘籍之处。
(11)谳:议罪。
(12)报:判决罪人。
(13)比六百石:指享受同等规格的礼节,没有实际俸禄。
(14)入官廷不趋:百姓见官要小步快跑,以示恭敬。此为对老者的礼遇。
(15)告劾:起诉。
(16)金:指金匮石室。
〔译文〕
制诏丞相、御史:自高祖以来至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朕甚哀怜老小。对高年老人授以王杖,王杖之上佩以鸠饰,百姓望之,犹如持节。若有对受杖老人谩骂、殴打者,则比照大逆不道罪论处。受杖老人可自由出入官府或行于天子驰道之旁;若做生意,免征商品税,就如同对待入关的“山东”(华山以东地区)人一样。若有旁人赡养老人,也免除其赋税。这种律令藏于兰台石室之内。如果王杖鸠饰不够醒日,则需要修理。河平元年(公元前20年),汝南西陵县有一个叫先的人,在七十岁的时候接受了王杖,有一天,他遭到了英责亭游檄吴赏之随从的殴打,先便上诉于汝南太守,太守又上谳于廷尉,廷尉批复道:罪名成立,对吴赏处以弃市之刑。制诏御史曰:凡七十岁受王杖者,其地位相当于食俸比六百石之官吏,进入官廷不用迈小步疾走;即使犯耐罪以上,在无人起诉之前,若有人征召他服役或侮辱他,则对该人比照大逆不道罪论处。这是在建始二年(公元前32年)九月甲辰下的诏令。这一诏令载于兰台令第二十二章、御史令第四十二章之中。尚书令灭接受这一诏令,诏令藏于金匮石室之中。(西汉)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幼伯(墓主)出生,(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接受王杖。

【参考文献】
1.礼堂:《王杖十简补释》,《考古》,1961年第5期,第259~260 页。
2.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允》,《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第1~7页。
3.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编:《武威汉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年9月。
4.考古研究所编辑部:《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第29~30 页。
5.郝树声:《武威“王杖”简新考》,《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5~116 页。
6.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考古》,1961年第3期,第160~162,165页。
7.山田胜芳(庄小霞译):《鸠杖与徭役制度》,《简帛研究二〇〇三、二〇〇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2~209 页。
8.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1~139 页。
9.武伯纶:《关于马钻问题及武威鸠杖诏令木简》,《考古》,1961年第3期,第163~165 页。
二、王杖诏书令册(1)
〔解题〕
1981年9月,武威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在保护调查重点文物时,新华乡缠山大队社员袁德礼交出一份近年在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木简 26枚。这是继1959年出土“王杖十简”后又一次重要发现。该批木简出土的情况不明,经调查与“王杖十简”同出一墓地。该册木简汉录书写,字迹清晰,每简背面署有编码“第一”至“第廿七”,惜“第十五”已遗失,可见原册实有27简。简长 23.2~23.7声米,宽0.9~1.1厘米。编绳虽已不存,但从残留痕迹尚可看出原简当有两道编绳。该册记载有关尊敬长老,抚恤鳏寡、孤独、残疾者以及高年赐杖、处决殴辱受杖主者等五份诏书,末简署“右王杖诏书令”六字。该批木简最早刊布在1984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和甘肃省博物馆合编的《汉简研究文集》中,书前印有该简册的全部照片图版。书中有由武威博物馆写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文中对该简册的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写定了简册释文,并对简册内容进行了考证,
〔简文〕
制诏(1)御史: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2)杀伤人,毋告劾,毋所坐。八十以上,生日久乎?1【男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3),毋租,比山东复(4)。复2人有养谨(5)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卌二。3
孤、独、盲、珠(侏)孺(儒),不属律(律)人(6)。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𣪠
(繫)(7)。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4夫妻俱毋子男为孤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8)同;沽酒醪列肆(9)。尚书令5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6
汝南太守𤅊(谳)(10)延尉,吏有殹辱王杖主者,罪名明白。7制曰:𤅊 (谳)何,应论弃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11)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8告之,即弃市。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9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10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12)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11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12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灵),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13常(尝)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13),未辩。广对质,衣僵(14)吏前。乡吏〼14大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惕)然(15)。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16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17皇帝陛下。18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16),广受王杖如故。19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20
制诏丞相御史: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趣;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21弃市。令在兰台第卌三。22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17),击(18)鸠杖主,折伤其杖,弃市。南郡亭长23司马护,坐擅诏鸠枝主击留(19),弃市。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𣪠 (繫) 24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随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25其杖,弃市。亭长二人,乡裔二人,白衣民(20)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21),弃市。26
■右王杖诏书令在兰台第卌三。27
〔校注〕
(1)制诏:天子所下之命令。
(2)首:首谋。
(3)贾市:买贾于市。
(4)复:免除赋役。
(5)养谨:胡平生(1986:97):似应读为“养勤”,可能是指赡养及执劳辱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