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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律》
《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酤)(1)酒。有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工吏、吏部弗得,皆二甲(2)。0993
〔校注〕
(1)酤:方勇(2009)其中的“醘”字,字形又见于睡虎地简的《秦律十八种》12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醘(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其字睡虎地简整理小组隶定为“𥂰”,即“酤”字,并且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宋人酤酒故事和《汉书•景帝纪》中“夏旱,禁酤酒”等来论证,“酤酒”即是卖酒。岳麓书院秦简的所谓的“醘”应该隶定为“𥂰”形,即“酤”字,其简文和睡虎地简的《秦律十八种》的12简的简文大意相当。
(2)本简大意为: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如果不听从命令私自卖酒,将流放。发现情况后,田啬夫、工吏及吏部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罚二甲。
〔简文〕
5.关市律
●关市律曰:“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1265
〔校注〕
曹旅宁(2009e)指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关市》97 号简有:“为作物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即从事手工业和高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这是一条监督官营商业、手工业收银过程的法律条文。整理小组指出:关市,官名,管理关和市的税收事务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市律》两条律文:“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贩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律文中前者规定了对不交纳商税者的罚则,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对照,汉初对商人的编制管理与秦略同;后者则严格规定缯布的尺寸,对不符合标准的缯布一律没有,并奖励告发,发汉武帝时告缗之先声,但对其他丝织品则不适用此法律,那么,是否因缯布尚具有流通尺度的功用呢,则待考。
〔简文〕
6.内史杂律
●内史杂律曰:“黔首室,侍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绝之,毋下六丈……”1266
〔校注〕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有11 条律文,整理小组注释:“内史杂,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内史杂律》应该是《内史律》以外的与内史职务有关的行政法规。睡虎地秦简中又有《尉杂》,整理小组认为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依文例推断,《尉杂》当为《尉杂律》。岳麓秦简《内史杂律》正好可以对读。现将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文录于此,可以相互参照。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内史杂186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内史】杂187有事请殹(也),必以内史杂188书,毋口请,毋(羁)请。
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内史杂189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廄律。内史杂190
令效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内史杂191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内史杂192
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患盗。内史杂193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 。计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内史杂。194
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为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为。195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史杂。196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197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内史杂。198
以上文意为: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廄律》行事。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侯、司寇以及罪下吏,都不准作宫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贮藏 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贮藏穀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它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翁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
〔简文〕
7.秦令
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1);南阳、河内署九江郡(2) 0706;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3)0383①
〔校注〕
(1)江胡郡:江胡郡是未见过的新郡,陈松长(2009a)认为江胡郡即江湖郡,因管理吴楚地区的江河湖泊之地得名。陈伟(2008)认高江胡郡即江浦郡,与楚国的江旁郡有关。于薇(2009)提出江胡郡即淮阳郡,因为辖有辖境曾有西周、春秋时期的两个小国江和胡而名。周运中(2009)则从陈松长(2009a)所说,指出岳麓秦简的江胡郡应是江湖郡,即三江五湖的省称,在吴越地区。江胡郡(江湖郡)即秦改楚江东郡之名,治吴县,原为楚国灭越后所置,秦始皇二十六年同前一年新置的会稽郡合并,名会稽郡,治吴县。
(2)于薇(2009)调整了0383 简中的句读,将原先的“九江郡、南郡”调整为“九江郡;南郡,”并认为:“简文中先后出现的‘四川’、‘江胡’、‘九江’、‘衡山’四郡中,‘四川’在淮河下游北岸,‘九江’在‘四川’正南方淮河下游南岸,‘衡山’在‘九江’正西方淮河南岸,这段话就是由东向西,由北向南,沿淮河菽述。所以,江胡’的位置,正是应该在‘四川’正西、‘衡山’正北的淮河北岸。”由此进一步指出:“江胡”郡中“江”恐怕不是指河流,“胡”也不是指湖泊,“江胡”是两个单字地名的合称。“江”、“胡”两个地名,在西周时就已经存在。江,本为江国,《左传•僖公二年》有“服江、黄”,杜预注云“江国在汝南安阳县”。《后汉书•郡国志》“安阳侯国”司马彪原注“有江亭,故国,嬴姓”,《水经注》“淮水又东迳安阳县故城南,江国矣”,所以徐少华认定故江国位于今正阳县东南,淮水北岸。胡,亦本为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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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整理者介绍,0706号简与0383号简的内容相连,0914号简与0706号简的内容又完全吻合,连缀起来,可以形成一段完整的政令。
国,《左传•昭公四年》有“胡子与楚子会于申以伐吴”,杜注“汝阴县西北有胡城”,《汉书•地理志》汝南郡女(汝)阴县载“故胡国”。汉管汝阴县,今安徽阜阳市西北。“江胡郡”应该就是江胡两地所在的一片区域。
(3)周运中(2009)认为:0706号简:“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914 号简“……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0383号简:“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三条简文可以速为一段完整的话:“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简文〕
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
●十八1104
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1087
□官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1617
〔校注〕
这些简可能等整理报告出版后方可通达其完整文意。
〔简文〕
人能捕盗县官兵兵刃者以律购之当坐者捕告者除其罪临3
丙廿二临4
上属所执法而径告县官者赀一甲者以为恒临5
□□□□□一人购金一两其□□书能捕若询告之购如它人捕捕者●廷已廿七临6
〔校注〕
曹旅宁(2010)指出:临3、临6规定捕盗者的赏格及应连坐者捕罪人免罪事宜。与秦《捕盗律》、《捕盗贼令》及《廷卒令》相关。捕盗贼一人购金一两,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捕盗律》条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亦有相应的赏格。至于临 5有可能与秦《告律》或《廷卒令》有关。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于郡廷与县廷司法权划分的界定。临5有可能为应告郡廷者,直接告诉县廷,违背管辖权限,故赀一甲;也有可能应解释为,上级机关直接执法的事务,如果告诉县廷造成溲密者应赀一甲。由于缺乏上下文的照应,准确含义要待更多材料公布方可知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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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松长(2009c):《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31~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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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伟(2009a):《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1)。
6.陈伟(2009b):《“奔警律”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6)。
7.陈伟(2009c):《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3期,第85~87页。
8.陈伟(2009d):《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校读》,简帛网,2009年11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7)。
9.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第102~10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月。
10.曹旅宁(2009a):《岳麓秦简“奔警律”补考》,简帛网,2009年4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8)。
11.曹旅宁(2009b):《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补考》,简帛网,2009年4月2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1)。又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93~102 页。
12.曹旅宁(2009c):《岳麓秦简所见秦令杂考》,简帛网,2009年5月2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2)。
13.曹旅宁(2009d):《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内史杂律》,简帛网,2009年5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8)
14.曹旅宁(2009e):《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关市律》,简帛网,2009年5月16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54)
15.曹旅宁(2009f):《岳麓秦简中涉及有罪罚当戍者的秦令》,简帛网,2009年8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29)。
16.曹旅宁:《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简帛网,2010年2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19)。
17.鲁家亮:《读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札记》,简帛网,2009年11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8)。
18.赵宠亮:《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释读补正》,简帛网,2009年12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89)。
19.方勇:《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二则》,简帛网,2009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80)。
20.于薇《试论岳麓秦简中“江胡郡”即“淮阳郡”》,简帛网,2009年6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
21.周运中:《岳麓秦简江胡郡新考》,简帛网,2009年9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42).
22.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简帛网,2009年7月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08)。
汉简篇
云梦睡虎地M77 号汉墓《葬律》简
〔解题〕
2006年11月,汉丹铁路某施工队为加固铁路路基,在云梦睡虎地发现一座西汉墓葬。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云梦县博物馆联合对该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清理出土漆木器、陶器等共计 37件,特别重要的是出土了一批内容丰富的西汉简版。简牍编号总数为 2137枚,其中包含有残损者。竹简上下两端平齐,整简长度多在26~31厘米之间,有三道编绳,上下两道编绳分别距简首尾1厘米,中间一道位于简的正中,出土时部分编绳尚残存于竹简上。简文均以隶书书写于竹黄一面,多数留有天头,少数不留天头。主要可分为质日、日书、书籍、算术、法律五大类。该类竹简共计 2卷(V组和W组)850枚,大致完整。其中V组306枚,长约 27~27.9厘米,宽约 0.55厘米,有盗、告、具、捕、亡律等16 种律文;W组544枚,长约27.5厘米,宽约0.5厘米,有金布、户、田、工作课、祠、葬律等24种律文。律名前均有墨块作为标记。这 40 种律名多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文献,但也有少数律名为首次出现,如《葬律》等。该墓出土牍数量较多,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有6组 128枚。这些 的材质有木和竹,长约 22~44厘米,多残存二道编绳,部分牍正反皆书有墨书,内容是司法文书与簿籍。墓葬年代上限是汉文帝后元七年(公元前157年),下限在汉景帝时期。和过去的发现一样,墓中出土的法律类竹简的形成年代要早于墓葬年代。从已经公布的竹简资料看,这批法律简与《二年律令》有密切的关系,应是后者的继承、修订和补充。本文主要在彭浩(2009)考释的基础上,参考其它相关成果,综合校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