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
〔解题〕
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抢救了一批秦简,这批简共编号 2098个,其中比较完整的简1300余枚。另外,2008年8月,香港一收藏家将其所购藏的少量竹简捐赠于岳麓书院,这些简(76 个编号,较完整的30 余枚)的形制、书体和内容都与湖南大学所购秦简相同,应属同一批出土。这批秦简绝大部分为竹简,只有少量木简(30多个编号):其中比较完整简的长度大致有三种:一种约30厘米,一种约27厘米,还有一种约25厘米。简宽0.5~0.8厘米,编绳分为两种:一种是三道,即上、中、下各一道编绳;一种是两道,即在简的中间系两道编绳。竹简文字都抄写于竹黄一面,经过初步整理,这批秦简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日诘》、《官箴》、《萝书》、《数书》《奏谳书》、《律令杂抄》六大类。
《奏谳书》这部分大约为几份上奏的谳书,都是由不同地方(江陵、州陵、胡阳等)的守丞对有关刑事案例奏谳、审议和裁决的记录,整理者暂时将其定名为《奏书》。这部分简有150 余枚,其中有一组木简,约长 25厘米,宽 0.6厘米,没有编绳的痕迹,由于多有残断,现编号 30 余个。其它竹简,长约 30厘米,三道编绳,都是先抄写后再编联。
《律令杂抄》是关于秦代律令的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很多秦令,并且这些律令都是针对其种事件或案例所节抄的律令条文。这种简数量最多,大致有1000 余枚。竹简的形制至少可分为长短两种,长的一种约 30厘米,两道编绳,很多简文上还可看到编绳的残痕。经初步整理,抄录的秦律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贼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杂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奉敬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则未见,如奉敬律,就是第一次见到。除秦律之外,
这批秦简中第一次出现了大量的秦令。经初步清理,这批秦简中出现的令名有如下二十余种: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安口居室居室共令、□□□又它祠令、辞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给共令、赠令、迁吏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稗官令。这些秦令名称和内容在秦简和秦代文献中,大都是第一次见到,这无疑给我们进一步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本文将在陈松长(2009b)、(2009c)基础上,综合其它相关研究成果,将当前已经公开发表的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律令节录于下。
一、奏谳书
〔简文〕
《冯将军毋择》(1)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谢之,四月乙丑,丞1647+1649赠曰:君子子癸诣,私2168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0473鞠之:学播自以五大夫将军毋择子(2),以名为伪私书(3)诣矰,以欲1044盗,去邦亡(4),未得,得审□(5),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1650
〔校注〕
(1)这是一份审理冒充“冯将军毋择子”诈骗案的木简内容,主要是胡阳丞唐于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上报的谳书,具体是两位分别叫“癸”和叫“学”的人冒充“冯将军毋择子”的名义伪造文书诈骗的案件。案例中“学”假冒将军冯毋择子,由舍人陪伴,来南阳打猎云云,并以此名义为伪私书诣矰,“癸”即以此文书为凭,逃亡出境,自捕未得。
(2)陈伟(2009a)指出:0473号简中的“冯将军毋择”,在1044号简中又称作“五大夫将军冯毋择”,此人于史可考。岳麓书院秦简中的冯毋择应该就是琊邪刻石中的同名之人。他在秦始皇二十二年爵为五大夫,二十八年进为伦侯,是很容易理解的。《汉书•冯奉世传》记云:“及秦灭六国,而冯亭之后冯毋择、冯去疾、冯劫皆为秦将相为。”
(3)曹旅宁(2009b)指出:伪传可能即指伪私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
律》13:“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三则蜀守谳皆涉及伪书罪。为何“耐学隶臣,或今赎耐”,可能的解释是“学”对"癸"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晓,因此处罚从轻。但“学”最终被处何刑罚?材料中未有明言。
(4)此处断句参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 号简略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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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简帛网,2010年9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10)。
(5)缺字陈伟补为“𣪠 (系)”,可参。!
下面一组则是州陵郡守丞上奏的两份谳书,其中后一份1347+1003 号简文是州陵县上报南郡的文书,0083是南郡的回复文书。
〔简文〕
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1),州陵(2)守绾、丞越敢谳之(3):乃二月甲戌走马塞告曰盗,盗杀伤走马。1219
廿五年七月丙辰朔己未,南郡假守贾报(4)州陵守绾、丞越:子谳荆长癸等□男子治等告。0163
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岁以常法。1211
〔校注〕
(1)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即公元前222年5月26日。
(2)州陵守:陈松长(2009a:9)将州陵看作临时设置的秦郡名称,“州陵守”则是秦统一六国期间设置的地方临时看守政府“新地守”。王伟(2009)则认为“州陵”不是秦郡名称,而是南郡下辖的县,“州陵守”的含义极可能是州陵县的县令代理者。
(3)这是秦行政文书中上行文书,即下级给上级呈报事项的惯用语。谳的意思是将案情上报、请示。《礼记•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谢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郑玄注:“识之言白也。”孔颖达疏:“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于公。”《后汉书•孔融传》:“一门争死,郡县疑不能决,乃上谳之。”李贤注:“《前书音义》曰:‘谳,请也’。”
(4)报:即回信、回复。
〔简文〕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未,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1):乃四月辛酉枝长癸、求盗、上造□、士五□□□□□□治等四人,女子二人告群盗杀人,治等曰群盗。134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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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岳麓书院秦简1650号的解读问题》,简帛网,2010年9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12)。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2):子谳(3)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0083
〔校注〕
(1)“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是州陵县令的临时代理者和县丞将有关案情向上级(南郡假守)禀报。
(2)“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是南郡临时代理太守给州陵县的回复文书。
(3)子谳;你们上报请示的案情。
二、律令杂抄
〔简文〕
1.奉(奔)敬(警)律(1)
奔敬(警)律曰:先粼(2)黔首常奔敬(警)者,马五寸符,人一,右在【□】(3),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1252
〔校注〕
(1)奔;陈松长(2009b)释为“奉”。陈伟(2009b)指出;看刊布的此简照片(右
起第三枚),这个字四次出现,与《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奔”字条所列的出自睡虎地秦简二八•九、天文杂占末•下、孙子七九、孙膑一五七等四个“奔”字略同,而与战国、秦汉“奉”字的写法不类,当是“奔”字。
敬:陈松长(2009b)释,而陈伟(2009b)指出应读为“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十九年“南郡备警”的“警”即写作“敬”。《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楚属王有警,为鼓以与百姓为戍。”陈奇猷注:“凡危急之消息曰警。”古书有“奔命”一词。《汉书•昭帝纪》记云:“益州廉头、姑缯、牂柯谈指、同并二十四邑皆反。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大破之。”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又引李斐曰:“平居发者二十以上至五十为甲卒,今者五十以上六十以下为奔命。奔命,言急也。”看李斐对“奔命”的解释,“奔警”应与之相当。应该指出的是,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面,抄有一条《魏奔命律》,谈的是遣“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从军方面的对待。秦《奔警律》与魏《奔命律》也许存在某种关联。
(2)粼:陈伟(2009b)指出似可读为“遴”。“遴”有简选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遴”字条指出:“又为‘抡’。《汉书》‘遴柬布章’,凡选择字皆是。”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则说:“《汉书》:‘遴柬布章。’遴简谓难行封也,引申为遴选,选人必重难也。”
(3)曹旅宁(2009a)指出:秦“奔敬律”所谓“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口】,左在黔首,黔首佩之”当指显示身份、充作通行证的符节。秦有发兵之符,也有所调集军队用作通行证的符节。虎符作伏虎状,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左半存在国王处,右半发给将领。军队的调发,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个虎符来会合,否则便不得调发。秦新郪虎符,错金锦文作:“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号,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会符,行也。”显示在有外敌入侵、边塞有烽火时,可机动行事。但从“奔敬律”律文来看,“为五寸符”当指黔首所佩表明身份、用作通行凭证的可分合的符节,奔命黔首人各一,一半在将,一半在将。因此,律文中的【□】可能为“将”字。“奔敬律”此条的性质为紧急情况下调兵驰援以及控制“奔命”的法律规定。
〔简文〕
2.行书律(1)
●行书律(2)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拜官恒书(3),不从令者,赀一甲。1377
●行书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其不当徭者,得以除它1384人徭(4)。1388
●行书律曰:传行书,署急辄行,不辄行,赀二甲。不急者,日觱(毕)。留三日,赀一盾;四日上,赀一甲,二千石官书1250
留弗行,盈五日,赀一盾;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一甲。0792
〼【行】书律曰:传书受及行之,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报。宜到不来者,追之。书有亡者,巫告其县。1271
●行书律曰:县请□,唯故徼外盗以邮行(5)之,其它毋敢□(6),令邮行害。1417
●恒、署书(7)皆以邮行。●卒令丙二1173
●令曰: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卒1162
令丙三1169
●令曰:邮人(8)行书留半日,赀一盾;一日、赀一甲;二日,赀二甲;叁日,赎耐;过三日以上(9),耐。●卒令丙五1805
〔校注〕
(1)简文主要依据陈松长(2009c)公布的11枚岳麓书院所藏秦简行书律令竹简的照片和释文。行书律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
(2)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83~185内容与之大致相同:“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书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行书”文意为:“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要依法论处。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3)恒书:是讲述犯人情况及处理辨法的,即案例的处理意见书。
(4)它,陈伟(2009d)指出:“它”,下半残,原释为“四”。人:原缺释。今据残笔和文意改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62 号简记云:“有能捕若询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
(5)邮行:陈松长(2009c:36)指出它传递的文书是“恒、署书”,须是远县在五百里以上才用;县一级发送文书,只有边塞之地有外盗出现,才可用邮行传递信息;且是重要文书,不可擅自乱用。
(6)鲁家亮(2009)指出:“其它毋敢□”一句之后,漏释一“令”字,且此处恐当断读。
(7)署书:当是“书署急者”省称,即一种策署加急的官府文书。
(8)邮人:陈伟(2009d):“邮人”的“人”,原释为“一”。其实是“人”字右笔。此简左侧残,其左笔已不可见。《二年律令》273 号简记云:“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
(9)三月以上:赵宠亮(2009):据图版,“三日以上”前漏释一“过”字。过:意为超过。
〔简文〕
3.戍律(1)
●有赀赎责者□□□□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九岁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临1
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下及年过六十□□勿戍它处。请可
●四(2) 临2
〔校注〕
(1)曹旅宁(2010)指出:临1、临2可能与睡虎地《秦律杂抄•戍律》相关,临1规定年过六十者不戍边外地,年十九者有它罪者始戍外地;临2规定年过六十者戍外地要请示批准后方可,这些规定也应与秦《傅律》相对应;从“四”的编号来看,临 2 当系与《戍律》有关的令文。
(2)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两条《戍律》条文,一为“同居毋同行,一为戍边者筑成的担保义务及督率官吏过失的罚则。现录于下: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39。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高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42。
简文大意为: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戌,县啬夫(县令)、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戌,罚二甲。服边戌者筑城和修城,都要叫他们担保城垣一年,所筑如有毁坏,率领戌者的县司空署君子各罚一甲;主管率领的县司空佐罚一盾。要命服边戌者全力修城,所属地段不得叫他们做其它事务;城已修好,就命他们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和他们在做什么,有敢叫他们做其它事务的,役使他们的人应罚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