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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
〔简文〕
J1(9)10正面:
(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叔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
(二)千三百卌四。胜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
(三)庭尉,令胜日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
(四)年高报(2)。已訾其家(3),【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四月乙酉(4),阳陵守丞廚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六)之。/儋手。
〔校注〕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
(2)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本组其它简多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3)訾:本部分其它简或作“皆责”。
(4)四月乙酉:“乙酉”当作“己酉”。四月已西:即四月初九。
〔简文〕
J1(9)10背面:
(一)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1),阳陵守丞庆敢言之:未报,竭追,
(二)敢言之。/纠手。
(三)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2),洞庭叚(假)尉触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
(四)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謄),【腾】(謄)。/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
〔校注〕
(1)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2)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叔作里士伍胜日尚有一千三百四十四赀钱未交。胜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办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胜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胜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胜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胜日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九,阳陵县守丞廚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胜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文件抄录人儋。
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阳陵县守丞庆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纠。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总抄录人敬。
〔简文〕
J1(9)12正面:
(一)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2)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
(二)卌四。广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马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广
(三)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
为报。
(四)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口戍所(3)。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已西(4),
〔校注〕
(1)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应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四月初
六)。
(2)□□:此二字漫漶不清,在县名“阳陵”下,当是里名。公卒:地位在“二十级爵”之末的公士的后面,在士伍的前面。
(3)乃□戍所:据本部分其它简文例,“□”当是“移”字。
(4)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
〔简文〕
J1(9)12背面:
(一)阳陵守丞廚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二)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1),阳陵遫敢言之: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三)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2),洞庭叚(假)觿触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
(四)从事。报之。当腾(謄),【腾】(謄)。/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
〔校注〕
(1)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2)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里公卒广尚有一千三百四十四赀钱未交。广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辨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广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广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广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广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九,阳陵县守丞廚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广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文件抄录人儋。
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总抄录人敬。
〔简文〕
J1(9)6正面:
(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
(二)八(2)。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券一(3),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三)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
其家(4),〔家〕贫弗能入,
(四)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四月庚戌(5),阳陵守丞䁲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六)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6),阳陵遫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校注〕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
(2)禔阳:里名。上造:为秦二十级爵之第二级。徐:人名。
(3)钱券:本组其它简作“钱校券”。
(4)訾:本组其它简或作“訾责”。
(5)四月庚戌:即本年四月初十。
(6)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
〔简文〕
J1(9)6背面:
(一)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1),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
(二)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
(三)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1)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禔阳里上造徐尚有二千六百八十八赀钱未交。徐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办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徐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徐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徐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徐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十,阳陵县守丞䁲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徐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文件抄录人儋。
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且予以回复。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
〔简文〕
J1(9)7正面:
(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禔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
(二)二百七十一。欬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申署所县责(2),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离报。
(四)已皆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
(3),阳陵
(五)守丞廚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校注〕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叁年四月初八.
(2)申:据本组其它简文例,此处应为人名“欬”或“小欬”。
(3)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
〔简文〕
J1(9)7背面:
(一)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1),阳陵遫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
(二)手。
(三)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2),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
(四)令从事。报之。当腾(謄),【腾】(謄)。/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敬手。
〔校注〕
(1)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
(2)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禔阳里士伍小欬尚有一千二百七十一货钱未交。小欬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办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小欬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小欬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小欬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小欬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九,阳陵县守丞廚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小欬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
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总抄录人敬。
以下部分是张春龙在2006年11月武汉大学“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上宣读的《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一文中公布的相关“祠律”的简文。
〔简文〕
1.(10)74:诸有祠□□□〼 。
2.(10)988:□□律曰祠□〼。
3.(10)1336:〼泰牢祠一。
4.(16)786:库祠卖彻钱九。
5.(9)729:□二尺一环:环去栈高尺,以绀缯为盖缦里〼祠器漆櫺车以木为栈,广四尺〼。
〔校注〕
此条可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5~28三条律文相参照,如下:
“公祠未𨶅,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盗〉一肾,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高一具,一【具】之臧(赃)不25盈一钱,盗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论 26。
可(何)谓“祠未𨶅”?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𨶅”。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27。
可(何)谓“盗埱 ”?王室祠,狸(薶)其具,是谓“ ”28。
此段文意为: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什么叫“祠未𨶅”?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未𨶅”。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
什么叫盗掘祭祀的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
【参考文献】
1.曹旅宁:《里耶秦简<祠律〉考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第37~42页。
2.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 页。(简称《选释》)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4~35 页。(简称《简报》
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一),简帛网,2005年11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
5.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二),简帛网,2005年11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5)。
6.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三),简帛网,2005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3)。
7.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33~186 页。(简称《选校》)
8.马怡:《里耶秦简中几组涉及校券的官文书》,《简帛》第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91~205页。
9.王焕林:《<湘西里耶秦简选释〉补正》,《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4期,第68~71、87 页。
10.王焕林:《里耶秦简J1(8)134考释》,《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5~264 页。
11.王焕林:《里耶秦简考释二》,简帛网,2005年12月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2)。
12.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简称《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2007年9月。
13.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简帛网,2005年11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后载《语言研究》,2006年第4期,第83~85页。
14.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 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75~296页。
15.于振波:《秦汉时期的邮人》,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8~33 页。
16.张春龙、龙京沙:《里耶秦简三枚地名里程木 略论》,《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5~274 页。
17.张春龙:《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06 论文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印,2006年,第512~521 页。后以《里耶秦简祠先农、祠和祠隄校券》载于《简帛》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4~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