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字样在《晋书》中出现频率最高,可以看作一种值得充分重视的社会文化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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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坦之评价中“不敦儒教,颇尚刑名学”数字,又见《建康实录》卷九。
看来,晋代学人才士,已经习用“儒教”之称。
《习学记言》卷三一写道:“沈约言:自黄初至晋末百余年中,儒教尽。所记臧意、徐广、傅隆、裴松之、何承天、雷次宗、庾蔚之、周野王、周王子、向琰、贺道养,虽未及古人,然立名当世,固不得而略也。时主苟不至如秦烧书杀士,则学以人兴,传之久近,自系其道之精粗,不以利禄盛衰也。”其说据《宋书•臧焘徐广傅隆列传》史臣曰。关于所谓“自黄初至晋末百余年中,儒教尽”,原文写道:“史臣曰:选贤于野,则治身业弘;求士于朝,则饰智风起。《六经》奥远,方轨之正路;百家浅末,捷至之偏道。汉世登士,闾党为先,崇本务学,不尚浮诡,然后可以俯拾青组,顾蔑箴金。于是人厉从师之志,家竞专门之术,艺重当时,所居一旦成市,簧舍暂启,著录或至万人。是故仕以学成,身由义立。自魏氏膺命,主爱雕虫,家弃章句,人重异术。又选贤进士,不本乡闾,铨衡之寄,任归台阁。以一人之耳目,究山川之险情,贤否臆断,万不值一。由是仕凭借誉,学非为己,崇诡遇之巧速,鄙税驾之迟难,士自此委笥植经,各从所务,早往晏退,以取世资。庠序簧校之士,传经聚徒之业,自黄初至于晋末,百余年中,儒教尽矣。”也说汉晋时“儒教”已成形势。这一迹象或许正可以说明,经两汉四百余年儒学特殊地位的形成,对于儒学性质演变的进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儒教”称谓的出现,可以看作儒学逐步宗教化的标志。而这一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以汉代儒学的神学化为基础的。
(五)儒学与民间巫术的结合
讨论儒学在西汉时期的这一历史变化,还应当注意到这样的特征,即除了迎合上层统治者的需要而外,董仲舒等人又特别重视自己的学说与民间思想的契合。比如对于“天”的崇拜的强化,即正与民间“苍天”迷信的意识相契合。①
读《春秋繁露》中的《求雨》和《止雨》篇,会因其中有关民间巫术的真实具体的记录而惊异。
如《春秋繁露•求雨》写道:“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祷社稷山川,家人祀户。无伐名木,无斩山林。暴巫,聚在。”“择巫之洁清辩利者以为祝。”“季夏祷山陵以助之。令县邑十日一徙市,于邑南门之外。五日禁男子无得行入市。”“聚巫市傍,为之结盖。”“秋暴巫至九日,无举火事。”“四时皆以庚子之日,令吏民夫妇皆偶处。凡求雨之大体,丈夫欲藏匿,女子欲和而乐。”其典型形式是“暴巫”,或写作“曝巫”②。其最极端的做法则可能是《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所谓“焚巫施”。《艺文类聚》卷一〇〇引《神农求雨书》也说:“开北门,取人骨埋之,如此不雨,命巫祝而曝之,曝之不雨,神山积薪,击鼓而焚之。”《艺文类聚》卷一〇〇引董仲舒曰:“广陵女子诸巫,毋小大皆相聚其郭门外,为小坛,以脯酒祭,便移市,市使门者无内丈夫,丈夫无得相从饮食,又令吏各往视其夫,皆言到即赴,雨澍而已。”又曰:“遣妻视夫,赐巫一月租,使巫求雨。复使巫相择挈净易教者祭。祝曰:天生五谷以养人,今五谷病旱,恐不成,敬进清酒甘羞,再拜请雨。”更为具体地说明了女巫求雨情形。这一说法,虽不见于《春秋繁露》,但看来也是董仲舒所赞同的求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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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王子今:《汉代民间的“苍天”崇拜》,《学术月刊》1998年第6期。
②《艺文类聚》卷一〇〇引董仲舒曰:“春早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今〔令〕民祷社,家人祀户,无斩山林,曝巫聚赶。”
止雨时的仪式,也有浓重的巫术色彩。《春秋繁露•止雨》写道:“凡止雨之大体,女子欲其藏而匿也,丈夫欲其和而乐也。开阳而闭阴,阖水而开火。以朱丝紫社十周,衣赤衣赤帻,三日罢。”又写道:
二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午,江都相仲舒告内史中尉:阴雨太久,恐伤五谷,趣止雨。止雨之礼,废阴起阳,书十七县、八十离乡,及都官吏千石以下夫妇在官者,咸遣妇归。女子不得至市,市无诣井,盖之,勿令泄。鼓用牲于社。祝之曰:“雨以太多,五谷不和,敬进肥牲,以请社灵,社灵幸为止雨,除民所苦,无使阴灭阳。阴灭阳,不顺于天,天意常在于利民,愿止雨,敢告。”鼓用牲于社,皆壹以辛亥之日,书到即起。县社令长若丞尉官长,各城邑社啬夫,里吏正里人皆出,至于社下,而罢,三日而止,未至三日,天理亦止。
所说止雨仪式,完全是巫术的操演。《春秋繁露》中的有关内容,体现了当时儒学贴近通行民俗的平易近人的一面。也说明儒学宗教化、神学化的早期过程,带有一定的原始的、平俗的特征。

九 秦汉时期法家的命运
秦汉时期,是学术史演进发生急剧转变的阶段。各派学说的社会文化地位或提升,或下降。在战国至秦代曾经在政坛屡占上风的法家,于汉代在儒学显扬的同时遭到“抑黜”①。然而从实际社会影响看,法家的作用仍然未可轻视。汉末其地位又有所上升。只有注意到这些现象并且有切实的理解,我们对于秦汉文化史、秦汉社会思想史才有可能进行全面的接近历史真实的总结。
(一)秦政:法家思想的实践
秦代是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的历史时期。
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实现了“大一统”的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帝国,秦王朝执政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家思想。
秦的统治不过短促的十数年,但是它以较急烈的工作节奏已经大体上完成了为专制主义政体的长期支撑奠定基础的任务。
秦王朝施行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其思想文化方面的政策有独具一格的特色。而秦的政治风格与战国时期东方六国最大的差别,就是推行了法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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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董仲舒传》:“推明孔氏,抑黜百家。”
尽管后来的人们对秦始皇焚书坑儒等极端的措施有种种的否定与抨击,但是事实上秦政权对民间的思想控制曾经表现出显著的成功。在夭下初定的形势下,这种成功反映了当权者成熟的政治识见和干练的行政作风,同时又是以思想文化方面的政治规范得以逐步定型为条件的。
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善著书”,在政治理论方面显露出深谋和远见。据说“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看到有的篇章,感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说:“此韩非之所著书也。”秦国于是发军急攻韩国,韩王被迫遣韩非使秦。秦王得到韩非后,起初“悦之”,然而终于“未信用”,最终竟至陷于悲剧结局。韩非虽然冤死,但是其所著书“传于后世,学者多有”。他的思想对秦国政治形态的影响,正如陈直所指出的,“秦国虽杀非,然甚重韩非之书,二世与李斯,皆屡引韩子曰,可为证明。”①
法家思想主张以强制手段维护确定的秩序。琅邪刻石所谓“远迩辟隐,专务肃庄”,泰山刻石所谓“贵贱分明”,“慎遵职事”,之罘刻石所谓“职臣遵分,各知所行”,碣石刻石所谓“事各有序”,“莫不安所”,会稽刻石所谓“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等,②都宣传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等级制度和行政秩序已经得以确立。
秦王朝推行“焚书”政策,当时最高执政者也是将法家执政思想全面推行,以至于到了极端。当时提出这一建议的,是法家思想的研究者、传播者和执行者李斯。而“以吏为师”主张的提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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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直:《史记新证》,天津古籍出版社1979年4月版,第121页。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地反映出法家思想弥漫于政治生活各个角落的现实。
不过,尽管法家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他学术派别在当时并没有受到特别的迫害。据司马迁分析,甚至作为和法家争夺最为激烈的儒家,也绝没有被取缔。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又如,“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也说到朝廷任用为博士的齐鲁儒学学者,其实并不在少数。
张楚政权短暂的执政过程中,“陈王以朱房为中正,胡武为司过,主司群臣。”其作风严峻残酷,“以苛察为忠,其所不善者,弗下吏,辄自治之。陈王信用之。”《史记•陈涉世家》以为是最终致败原因:“诸将以其故不亲附,此其所以败也。”陈胜等所谓“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蹑足行伍之间,倔起阡陌之中”者①所建立的政权竟然也继承了秦王朝“以苛察为忠”的行政风格,足见秦代“忠”的政治规范在民间也形成了广泛的影响。
(二)睡虎地秦律和张家山汉律所反映的法制思想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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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贾谊:《过秦论》。
残片80片)。内容计有10种:①《编年记》;②《语书》;③《秦律十八种》;④《效律》;⑤《秦律杂抄》;⑥《法律答问》;⑦《封诊式》;⑧《为吏之道》;⑨《日书》甲种;⑩《日书》乙种。这是第一次发现秦简。其内容之丰富,为研究当时的历史文化提供了前所未见的宝贵资料。
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文书,引起了学术界的特别重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内容整理发表后,导致了秦律研究的热潮。
研究者注意到,对于法制史研究,睡虎地秦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法律,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以唐律为最早。“隋代以前的律文,过去虽有人辑录研究,所看到的只不过是断章零篇。秦律是汉代九章律的基础,可惜久已基本上佚失无存。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保留了秦律的许多内容,大大丰富了我们对秦律的理解……”①
有的学者指出,通过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的研究可以看到,“秦代的法制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是较为单纯的法制。”这是秦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正因为如此,秦律“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为赤裸裸”。这就是许多人都说秦“深刻寡恩”②,“刻削,毋仁恩和义”③的原因。④秦立法的原则,是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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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4页。
②《战国策•秦策一》。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版,上册第139页。
治实践中,法权甚至高于君权。如《战国策•秦策一》所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章太炎《秦政记》指出,“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秦王在自身利益与“法”冲突时,依然维护“法”的尊严的实例:
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百姓乃皆里买牛为王祷。”王使人问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为治。”
一日。秦襄王病,百姓为之祷,病愈,杀牛塞祷。郎中阎遏、公孙衍出见之曰:“非社腊之时也,奚自杀牛而桐社?”怪而问之。百姓曰:“人主病,为之祷,今病愈,杀牛塞祷。”阎遏、公孙衍说,见王,拜贺曰:“过尧、舜矣。”王惊曰:“何谓也?”对曰:“尧、舜,其民未至为之祷也,今王病,而民以牛祷,病愈,杀牛塞祷,故臣窃以王为过尧、舜也。”王因使人问之何里为之,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阎遏、公孙衍娩不敢言。居数月,王饮酒酣乐,阎遏、公孙衍谓王曰:“前时臣窃以王为过尧、舜,非直敢谀也。尧、舜病,且其民未至为之祷也。今王病而民以牛祷,病愈,杀牛塞祷。今乃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臣窃怪之。”王曰:“子何故不知于此。彼民之所以为我用者,非以吾爱之为我用者也,以吾势之为我用者也。吾释势与民相收,若是,吾适不爱,而民因不为我用也,故遂绝爱道也。”
因“爱”而“改法”,为秦王所不取。“缘法而治”①,是秦治国的根本原则。秦执政集团对于“法”的认识,可以由“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②得以反映。至于秦始皇时代,依然“事皆决于法”③,贯彻着法家思想的主旨。
秦统一后,因政治军事的成功更坚信“治强生于法”④的道理。于是,“法令由一统”,“一法度”,“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⑤,将法家的原则推行于全面的政治统治。睡虎地秦简所见法律文书,就是体现当时法制状况的文化标本。
如果我们不仅从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的角度考察秦时所谓“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情形,⑥同时也从学术思想史的角度考察其文化内涵和文化影响,就是说,于制度文化的视角之外,亦从思想文化的视角予以关注,应当会有新的认识。
1983年12月发掘的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竹简1236枚(不含残片),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及遣策等。这些文书的年代的下限,不会迟于公元前186年。其中《二年律令》是汉初法律条文,《奏谳书》则是秦汉司法诉讼制度的直接记录。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