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新的细节问题。
8月30日,制宪会议。
讨论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新的细节问题。
8月31日,制宪会议。
讨论宪法的批准和联邦政府问题。梅森和伦道夫表示不满意目前这个宪法草案。
接受舍曼的动议,设立每邦一人的“十一人委员会”,处理被推迟讨论和尚未讨论的问题。委员是:新罕布什尔的吉尔曼、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康涅狄格的舍曼、新泽西的布瑞利、宾夕法尼亚的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的迪金森、马里兰的卡罗尔、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北卡罗来纳的威廉森、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佐治亚的鲍德温。主席布瑞利。
9月1日,制宪会议。
布瑞利和拉特利奇分别代表两个委员会报告。
9月3日,制宪会议。
讨论拉特利奇报告。
9月4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戈勒姆反对设立副总统。
9月5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
9月6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在“十一人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产生出一个极为复杂的总统选举办法。
9月7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布瑞利报告。解决副总统问题,格里和梅森发表反对意见。
9月8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
经过书面投票,选举“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弗尼尔·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
9月10日,制宪会议。
讨论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
伦道夫提出动议:将目前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交给各邦制宪会议,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无人同意。
第四阶段
讨论《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1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报告尚未完成,休会。
9月12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委员会报告。
讨论副总统等问题。否决梅森关于制定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
9月13日,制宪会议。
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4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5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伦道夫、梅森、格里宣布将不在宪法草案上签字,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
各邦一致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
9月17日,制宪会议。
富兰克林等人作最后的劝说,伦道夫、梅森、格里仍不肯签名,其余三十九名代表在宪法草案上签字作证。
会议代表在城市饭店共进晚餐。

 

第32章 附录二制宪会议代表名单(1)


新罕布什尔
1623年移民在此建立渔村,1629年被命名为新罕布什尔,1776年1月5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6月21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九个州。
新罕布什尔制宪代表四名,实到两名。
约翰·兰登(johnlangdon,1741—1819),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六岁,时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制宪会议后任新罕布什尔主席,然后又再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主要致力于新罕布什尔的政治建设,曾先后谢绝联邦海军部长和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只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兰登退休七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八岁。
尼古拉斯·吉尔曼(nicholasgilman,1755—1814),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从不发言,后来担任了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直至去世。
马萨诸塞
1620年建立殖民地,1780年6月16日通过第二部邦宪法(第一部于1776年通过),建立邦政府,1788年2月7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六个州。
马萨诸塞制宪代表五名,实到四名。
鲁弗斯·金(rufusking,1755—1827),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开始时对弗吉尼亚方案感到惊诧,后坚决支持。制宪会议以后担任过驻英大使和两届联邦参议员,担任联邦党人推出的副总统候选人两次,总统候选人一次,均失败。他的落选,标志着联邦党人退出政治舞台。
纳撒尼尔·戈勒姆(nathanielgorham,1738—1796),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此前担任过马萨诸塞众议院议长和邦联议会主席,制宪会议期间当选全体委员会主席,制宪会议后从事土地投机,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五十八岁时死于穷愁无闻。
凯莱布·斯特朗(calebstrong,1745—1819),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rry,1744—1814),5月2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他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二十八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塞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但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名。1814年,七十岁的格里出任麦迪逊的副总统,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
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
1636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5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90年5月2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三个州。
罗德岛自始至终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
康涅狄格
1639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0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1月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五个州。
康涅狄格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ellsworth,1745—1807),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康涅狄格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主持制定《1789年司法法》,后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三任首席大法官。
罗杰·舍曼(rogersherman,1721—1793),5月30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六岁,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三份伟大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舍曼在制宪会议上频频发表反对意见,会后积极促成宪法批准,并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samueljohnson,1727—1819),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岁,时任哥伦比亚学院校长,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纽约
1664年建立殖民地,在十三个殖民地中最后一个(1777年4月20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7月26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一个州。
纽约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5—1804),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美国建国时期的风云人物。他是制宪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和新宪法的鼓吹者,制宪会议后担任联邦财政部长,后成为联邦党人领袖,与共和党人杰斐逊、麦迪逊分道扬镳,最后死于与伯尔的决斗。
罗伯特·耶茨(robertyates,1738—1801),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时任纽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制宪会议上不发言,只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