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殖民地人民早就对英国不满了。他们向英国纳税,议会里却没有他们的席位。我们知道,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运转的,官员也是由纳税人的钱供养的。英国政府大把地花着北美殖民地纳税人的钱,却不允许他们派出自己的代表,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因此,早在1765年,就有过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正是那个最不安分守己的马萨诸塞倡议召开的,地点是在纽约,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而且,正是在这次大会上产生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这下好了,这些英属殖民地人民既然与英格兰或者约克郡不再相干,那就决不会只是揭竿而起打它一仗就算完事的。
事实上,第二届“大陆会议”还做了三件极其重要的事:一是发表《独立宣言》,二是制定《邦联条例》,三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号召各殖民地人民制定宪法,并依法建立“能够保护其选民之幸福与安全”的新政府。1776年5月10日,该方案在会上通过。同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次年11月15日,又通过了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全面生效(马里兰最后一个批准)。这个条例宣布,十三个殖民地将永久性地联合起来,并享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和称号──“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ofamerica)。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十三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便欢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回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四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真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三分之二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出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词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states)。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unitedstates)既不是“州联体”,也不是“联合国”。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只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再交代一遍。
前面讲过,独立战争之前现在叫做“美国”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colonies)。1754年的6月,有七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原因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虽说这只是一次临时的动议,却也开始了他们的联合。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会上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这就有了一个笼统的“美利坚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时,事情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colonies,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一个美利坚人的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of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第4章 事出有因(2)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唯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它们的联合体(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