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简直近于冷血。
此图上的广告招牌为“刘家上色沉檀拣香”,出自《清明上河图》。宋代民间商业繁荣,店铺广告也随处可见。
一方面是冷酷,另方面是小心眼。青苗法也好,市易法也罢,说白了就是见不得民间赚钱。是啊,青黄不接之时反正会有人放贷款,货物出进之间也反正会有人赚差价。于是很简单:与其让民间占便宜,不如让国家得利益。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奥秘就在这里。
看来,通过做大蛋糕来丰盈国库,至少一时半会是不予考虑了,因为那来得太慢。立竿见影的办法,还是重新切分蛋糕。被王安石一眼看中和死死盯住的,是民间的贷款利息和商业利润。而且,由于这里说的民间资本已被贴上“兼并之家”的标签,所以也不必有道德和心理的负担。
兼并在中国是个奇妙的词语,是褒是贬天上人间。比如秦始皇的兼并叫统一大业,商人和地主的就十恶不赦。其中奥秘,恐怕只能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解释:农业帝国存在的理由不在别处,仅仅在于自给自足的小农是马铃薯。他们必须被装在一个口袋里,并接受上面赐予的雨露阳光。[49]
这样一说就清楚了。为了保证皇权的正当性和政权的稳定性,帝国绝不能允许马铃薯被别的口袋装起来,也不能允许马铃薯变成巨无霸。因此,兼并之家必须被抑制,甚至被宰杀。只不过江湖好汉是杀富济贫,王安石是杀富济国。
然而正如《大宋革新》一卷所说,宋代经济繁荣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村不抑兼并,城市不设宵禁,帝国政府藏富于民,民间资本相当活跃。这虽然未必能产生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却毕竟是在走向近代,请问该阻止吗?
何况,为富未必不仁,商人也是国民。跟兼并之家争夺市场和利润,甚至殃及贩夫走卒这样的池鱼,怎么能说不是与民争利?更何况,那些事情不让民间资本做,就得由政府接管。政府来垄断市场、操作金融,就一定很好吗?
这一点,我们很快便会知道。
[39]见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三熙宁四年五月戊戌日至庚戌日条、《宋史·王安石传》、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东明县北宋属开封府,金初移治今山东省东明县。
[40]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七十九元祐元年二月辛巳日条。
[41]见李焘《长编》卷三百六十五元祐元年二月乙丑日条。
[42]据毕沅《续资治通鉴》,免役法行于熙宁三年十二月戊寅,差役法罢于熙宁四年十月壬子,可见两法曾经并存。
[43]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条。
[44]见李焘《长编》卷三百六十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日条。
[45]两法颁布实施日期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与戊寅日条。
[46]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七月丁酉日条。
[47]见李焘《长编》卷二百五十一熙宁七年三月戊午日条。
[48]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
[49]见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谁主沉浮
最早暴露出问题的,是青苗法。
平心而论,青苗法的设想并不错,考虑也算周全。按照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颁布的规定,农民贷款是自愿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摊派。还贷的时候,愿意还钱就还钱,愿意还粮就还粮,还粮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允许在下一个收割季节再还,不得催要。[50]
可惜执行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是明令禁止的强行摊派在各州县盛行,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在青苗法实施三个月后就再发诏令,要求巡视员认真检查,发现违令官员立即通报。然而话音刚落,第二个月就接到河北安抚使韩琦的报告,强行摊派屡禁不止,就连根本不种地的城市居民也被要求借这种农业贷款。[51]
神宗想不通。他问司马光,问题出在哪里呢?他听到的普遍反映,都认为青苗是良法,只是用人不当。
司马光说:依臣之见,法亦不善。
宋神宗说:已经三令五申不得强贷了呀!
司马光说:巡视员却在暗示地方官摊派。开封境内十七个县,只有陈留严格执行自愿贷款的原则,结果没有任何人来借钱。其他县贷出那么多款,不摊派怎么可能?[52]
那么,地方官又为什么要顶风作案呢?
很简单,就因为他们是地方官。在帝国体制下,地方与中央是上下级关系。因此,青苗贷款在中央是政策,到了他们那里就是政绩。他们也很清楚,虽然宋神宗和王安石都说贷款不能勉强,其实内心深处是希望青苗法成功的。成功的标志当然只有一个,那就是贷出很多钱收回很多利,民众还表示感恩戴德,只不过后者可以造假,前者必须当真。
这就不能由着民众自愿。相反,越是不想借钱的,反倒越要逼他们借,因为不想借钱的都是大户人家。按照条例司的规定,一等民户的贷款额度是五等的十五倍。相反,贫户则不但借钱少,还贷能力也低,中央又规定不得亏损。那么请问,地方官的眼睛该盯着谁,不强行摊派又怎么成? [53]
立法本身也有问题,比如贫下中农贷款必须由地主富农做担保,或者领衔。这当然是为了保证官府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对于地主富农却是无妄之灾。过去,他们可以借钱给贫下中农获取利息,现在反倒要替他们背债,请问谁会心甘情愿?也只好要求他们“奉旨贷款”了。[54]
何况条例司还口是心非,各地的贷款也有指标。尽管从理论上讲,指标由地方上自己确定,但是不想表功邀宠的又有几个?熙宁四年十月,就有个地方官不顾实际情况报了四十万,幸亏被有良知的副职奏请皇帝制止,这才没害得当地民众倾家荡产。即便如此,王安石还是派人前去质问青苗钱为什么贷出去那么少。那位已经升任正职的官员回答:不是规定民众自愿吗?他们不愿意,难道可以强迫?[55]
王安石无言以对,只能暗暗切齿。
遭遇灾年延缓还贷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执行。熙宁七年旱情那么严重,催款官吏却仍然似虎如狼,民众要缴纳的除了青苗债,还有免役钱。如果不是郑侠献图,使皇帝下达暂停追缴(权息追呼)的诏令,不知多少民众要家破人亡。[56]
不乏可取之处的政策,就这样变成恶魔。
然而根本原因却是司马光没有也不可能看到的,那就是政府做了不该他们做的事。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由多家可以竞争的商业银行来发放贷款,又有司法独立的民事法庭解决纠纷,朝廷不过宏观调控,事情会这么不可收拾吗?
可惜,商业银行和司法独立,当时都不可能。
市易法的问题也一样。
前面说过,所谓市易法,就是国家控制商品流通;所谓市易务,则是国家百货总公司。问题在于,百货公司即便可以国有也可以官办,但那也只能是企业不能是衙门。王安石和吕嘉问的市易务却不但是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还同时是企业和银行,可以向商人发放抵押贷款,利息也是百分之二十。这就等于是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当观众,完全是胡来。如此违背经济规律和管理原则,不妨碍经济发展,不弄得骂声一片,才是咄咄怪事。
王安石却死不悔改。
执迷不悟也不奇怪,因为他崇尚国家主义,当然会相信政府万能。熙宁二年七月,王安石推出了均输法。这是他的第一项改革,核心内容则是将宫廷和衙门需要的用品,由地方供奉改为官方采买。原因是老办法太混乱,要用的东西送不来,没用的又堆积如山,地方上负担也重。代理开封法官的苏轼却不赞成。他说,由官员用公款购买物品,肯定会不是名牌不买,没有回扣不买,还能指望节约开支?[57]
这才真是清醒的认识。
可惜,苏轼并未能一句话点醒梦中人。王安石的梦实在太宏伟也太美好,为国为民,堪称菩萨心肠。为此,他不惜霹雳手段,哪怕哀鸿遍野,地主富农和中小企业破产。
现在,似乎已经可以总结出王安石变法四大问题:国家主义、政府万能、理想至上、道德唯一。由此造成之最严重后果,则是北宋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好不容易才建设起来的政治文明、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不同程度受到冲击,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徽宗的乱政和亡国。事实上,从熙宁变法到靖康之难不过五六十年,顷刻间便山河破碎,可谓惨不忍睹。
这当然是只能从长计议的话题。要说的是,王安石变法四大问题暗含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专制主义,或者走向专制的可能。因为崇尚国家主义,相信政府万能,就难免从集权走向专制。尽管在熙宁年间,这还只是苗头,这苗头也要到忽必烈他们把两宋文明彻底摧毁之后,才会在朱元璋父子的鲜血浇灌之下长成参天大树。当然,是别人的血。
但,王安石仍然难辞其咎。他的儿子王雱不是扬言要把韩琦和富弼的人头挂在街上吗?自己不也五次三番提醒皇帝尧舜处死了鲧吗?他的保甲法不也像商鞅,散发着法西斯的味道吗?凡此种种,请问离专制主义又有多远呢?
留下的教训,更是惨痛而深刻。
毫无疑问,王安石是改革家,他的变法也是改革,而且是必要的改革。这让他赢得了崇高的声誉和许多同情,尽管某些同情不但可笑,还很廉价。幸运的是,王安石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要以为改革就好,还要看为何改革,为谁改革,怎样改革。如果没有想清楚这三个问题,那就只能算盲动;如果像王安石那样弄错了答案,更得咽下苦果。
另一个教训便是应该怎样看待理想,看待道德。有理想的人无疑值得尊敬,尤其是同时还有道德。但,如果他掌握了公权力,还要用这公权力来实现理想,就有可能变得恐怖和必须警惕。要知道,道德是用来自律的,道德高尚不等于认识科学决策正确,社会理想的实现更是只能靠全民的共识和践行。一旦动用公权力强制推出,就一定是悲剧。
问题是,以当时的情况,王安石不改革,行吗?改革而不动用公权力,不依靠政府部门,行吗?也不行吧?
这恐怕就是更深层次的悲剧了。是的,中华帝国发展到两宋,一方面是文明程度到达了顶峰,另方面是整个体制和机制都出了问题。结果,不改则烂,变法则乱,改革和纠偏用力过猛则亡。何况北方还有人虎视眈眈,先是女真,后是蒙古,他们可不是已经变得和平的契丹,更不是菩萨。
风萧萧兮易水寒,丧钟已在刺骨的寒风中敲响。
宋,将漂浮在水面上,淹没在大海中。
本卷终
请关注下卷《风流南宋》
[50]见杨仲良《纪事本末》卷六十八青苗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九月丁卯日条。
[51]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正月乙卯日条、二月壬戌日条和癸亥日条。
[52]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三月己亥日条。
[53]以上规定见《宋会要辑稿·食货》。
[54]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黄以周等《拾补》熙宁三年二月壬戌朔日条。
[55]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十月庚申日条。
[56]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七十熙宁七年四月辛未日条。
[57]见《宋史·食货志下八》。
附录
本卷大事年表
1067年(治平四年),宋英宗赵曙卒,太子赵顼继位,是为神宗。1068年(熙宁元年),以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兼侍讲。
1069年(熙宁二年),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厉行改革,史称“熙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行均输法和青苗法。
1070年(熙宁三年),行保甲法和免役法。司马光反对新法被贬,王安石任宰相。
1071年(熙宁四年),定科举法。苏轼被贬。
1072年(熙宁五年),行市易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
1073年(熙宁六年),枢密使文彦博反对新法被贬。
1074年(熙宁七年),郑侠上流民图请废新法,王安石被贬,吕惠卿为参知政事。
1075年(熙宁八年),王安石官复原职。
1076年(熙宁九年),王安石辞职,变法失败。
1077年(熙宁十年),黄河决口。
1079年(元丰二年),苏轼下狱,被贬到黄州。
1084年(元丰七年),司马光《资治通鉴》完成。
1085年(元丰八年),神宗卒,太子继位,是为哲宗。太皇太后垂帘听政,引旧党,罢新法。
1086年(元祐元年),司马光拜相,尽废新法。苏轼任翰林学士。王安石、司马光卒。
1093年(元祐八年),太皇太后卒,哲宗亲政。
1094年(绍圣元年),章惇为首相,恢复新法。
1100年(元符三年),哲宗卒,弟徽宗继位,章惇被贬。
1101年(建中靖国元年),苏轼卒。
1102年(崇宁元年),立元祐党籍碑。
1127年(靖康二年),北宋亡,南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