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所谓"铁山之败,丧军无算,掩败为功",铁山之役,也就是丁卯之役;二是所谓"拜魏忠贤为父,塑冕旒像于岛中",对照大明信史《熹宗实录》本页的记载,这两大莫须有的"罪名"还真值得讽刺啊。
毛帅和袁崇焕,很巧合的出现在一页史书上,留下了荣耀和无耻两种不同的记录,在阎崇年等人不断篡改历史,吹捧袁崇焕的今天,读到这些记录,实在是百感交集,感慨万千啊。
阎崇年之祸
://newepaper.bjd..cn/bjrb/html/2008-10/27/content_81390.htm
://.bjd..cn/gdjc/200810/t20081027_488221.htm
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不该美化野蛮与血腥
伊 人
近日,阎崇年先生被掌掴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说实话,对阎老先生在《百家讲坛》上讲说“大清王朝”,以及所谓“正说”的大著,笔者没有听过,也没有看过。因为从媒体上略知,这位阎老先生是辫子王朝——“大清”的歌德派,内心便有了反感,以至于在荧屏上一看到阎老先生尊容,就急忙切换频道,避之唯恐不及。毕竟,看什么,不看什么,纯粹是个人的选择和权利。
这回,因“掌掴事件”,有媒体列出了阎老先生的几条引起非议的“学术观点”,若这些确是其原意而并无歪曲的话,笔者真要相当地吃惊了:阎老先生竟如此为清征服者当初野蛮、血腥的屠杀和精神虐杀昧心辩护并美化么?!这实在是笔者始料所未及。
据报载,阎老先生已声明,网上传布的所谓“阎崇年语录”及类似之言,并非阎的言论。在此,且不论这些观点是否为阎先生所提,笔者且就列示的几条所谓“学术观点”,来作一番“疑义相与析”。
“汉服不是最完美的服饰,也不能体现什么民族精神。”——那么,满服是最完美的服饰,且能体现民族精神?当年,满清摄政王多尔衮从关外入主北京之后,说得很明白也很简单:“衣冠悉遵本朝制度”。没有其他的说词。这个妙论搁在三百六十多年前,大概可以作为征服者推行其衣冠制度的一条理由。可惜现在提晚了。
“剃发易服是民族文化的一种交流形式,不能上纲上线。”——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听到比这更美妙的高论了。所谓“交流”,应是相互的,平等的,可当时在剃发易服之事上,有这样的“交流”吗?1645年夏,多尔衮以顺治帝福临的名义下达“薙发令”,严申:“不随本朝之制度者,杀无赦!”以血腥屠杀强制推行“剃发易服”,这不是征服者野蛮的民族压迫,又是什么?
“清军入关更多的是促进了民族融合,其中造成的某些局部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某些局部破坏”,而且“不可避免”,说得真是轻巧之极。单是为推行“薙发令”,镇压士人和民众的反抗,清军当时在江南就至少屠杀了数十万人,“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留下了永难抹杀的血腥记录。曾在《讲坛》上说过《聊斋》的马瑞芳教授也说:清廷大屠杀,“碧血满地,白骨成堆”,那种残忍暴行是不应忽视的。
“文字狱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说文字狱仅仅是“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太轻描淡写了!康、雍、乾三代大兴文字狱,一代胜过一代,尤其是乾隆亲抓狠抓的文字狱案件,是其祖父两朝此类案件总和的四倍多;翻阅一下《清代文字狱档》,从中可见乾隆搞文字狱之阴毒残忍,令人头皮发麻,毛骨悚然。当时因文字狱而获祸及受株连的人中,并无威胁“社会稳定”的不良分子,其中大多是社会低层的文人寒士。迄至乾隆,文字狱造成的精神虐杀、思想钳制和文化摧残,可以说是空前的。
上述列举的观点,不论其出发点为何,美化野蛮与血腥都是不应该的。当然,对别人的言论观点,若以为大谬不然,上上者是予以理性的批评、反驳。即使在话语权上无力抗衡,也不该诉诸非理性和不文明的掌掴。
大河网的态度
://.dahe.cn/xwzx/txsy/xsll/t20081023_1410189.htm
掌掴阎崇年,是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8年10月23日 09:12来源:大河网网友[发表评论]
移动用户发送HNZB到10658000,订阅河南手机报。早报+晚报,每天一角钱。
大河网讯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所以,这位勇士的行为,是值得人们赞扬的正确行为,无锡公安机关,不仅不应当错误羁押,而且应该奖励这位勇士,奖励他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高尚行为。
我们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列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有如下特点:客体,是指破坏我国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等不实之辞进行宣扬、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多为直接故意)。
我们对照阎崇年的行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阎崇年实际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其证据如下:
阎崇年发布的所谓学术观点,充满了对满清皇帝的赞誉,充满了对汉族人民的歧视与诬蔑。发表学术观点,并不犯法,但是,阎崇年的这些言论,真的是学术观点吗?我们且看事实。支持阎崇年的这些所谓学术观点的历史事实,很多伪造的,不可信的,而且这些历史证据,也几乎都是阎崇年有选择性地挑选出来的。也就是说,阎崇年只引用支持他观点的证据,而对于他不利的观点却故意不提,所以,他所说的这些事实,只是事实的一部分,而不是事实的全部,不是涉及历史以及学术问题中有关事实的全部,而只是有利于该犯罪嫌疑人所持政治观点的事实。我们且不管阎崇年引用的所谓历史事实是真是假,即便他所引用的确实是事实,但因为那只是事实的一部分而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恰恰掩盖的这部分“事实”则事情的本质有则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将事件完整陈述,则他所持的观点将被完全推翻,所以即便他引用的史料是真实但也不能支持他的“学术观点”。因此,从这个事实出发,我们可以认定,阎崇年没有遵从历史研究以及学术研究所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所以,他的这些言论自然不能被称做学术研究,他只是借着谈论历史问题,而发表他的个人言论。由这个事实,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他的所谓学术观点,其实只是他个人的主观的臆断,比如“明朝某皇帝肚子很大走路都要太监捧则”这种“事实”我们在任何明朝史料中都无法找到,但却在《新唐书》中找到了(安禄山就是个肚子拖到膝盖的大胖子),又如讲到万历查抄张居正的家时,特意语重心长关切地提到张居正的母亲‘80多岁的老人呀”!可是接着话题就转到张居正的家人在抄家封门时有饿死的,张居正的母亲‘80多岁的老人就此失踪!连寻人启示也没贴。不知道的还以为老人家流落街头,而实际然张居正虽然是一代能臣,在位时刚愎自用,作威作福,收受贿赂,积怨太深,张居正死后官员对他纷纷弹劾。并且,万历也没有对张居正的母亲太绝情。万历还给了1000亩地和一座空宅给张居正的老母亲养老,而阎崇年则将此事完全颠倒过来,类似这样捏造的罪名在他的演说中数不盛数,这些“事实”完全是他个人的主观臆断,里面充满了对“郐子手”的吹捧,对广大汉族同胞的诋毁、蔑视。这些事实,我们完全从他的印刷物,不管是公开发行的的,还是不公开发行的,也就是他的犯罪纪录中找到,他的这些所谓的学术观点,即不符合历史科学的基本原则,又不符合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更违背了基本的历史常识。而阎崇年作为清史“学者”,受过专业的历史培训,在这个学术圈内生存数十年,他不会不清楚这些基本的学术准则,也不会不清楚他所出版的违犯这些准则的出版物以及言论根本不能算是历史研究,不能算是学术观点。而他却在众多公开发行的印刷物中,在其自称的所谓学术研究中,公然违背这些基本原则,违背历史常识,这就只能说明,他的这些行为,不是学术研究方法的问题,更不是学术研究观点的不同,而是他的主观意愿,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出于故意”。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判定,阎崇年的所谓观点,根本不是学术观点,这些言论实质上只是他阎崇年个人或他所代表的相关势力集团在政治上的观点,不能成为学术界内几个学者更别说是整个学术界的公识了,由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阎崇年的这些行为,根本不是历史研究,而是他个人的一种政治活动;而他发表的言论,也不是学术观点,而只是他私人的政治言论,只是他个人的民族关系言论。实际上,阎崇年的所谓历史论述,不过是他用来掩盖其发表政治性言论以及民族关系言论的幌子;他的所谓历史研究,不过是他用来掩盖其进行政治活动的伪装,所以,从本质上,阎崇年的言论,根本不是学术观点,而是他的政治演讲,是他对政治,对民族关系,发表的一种个人言论。也就是说,阎崇年的言论,根本不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而是属于个人言论的范畴。我们说,学术自由,但是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既然阎崇年的所谓历史以及学术出版物,根本没有遵从学术研究以及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阎崇年的出版物以及发言,名为学术,实为个人自由言论。所以,我们自然不能因为阎崇年的政治性言论以及民族关系言论中,大量借用历史“事实”,讲述“历史”故事,就认为他的这些言论就是学术观点。事实上,阎崇年的这些言论,遵循的是政治言论的原则,而历史不过是他用来佐证他的政治言论的佐料,是他用来伤害广大汉族同胞的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关系的工具。 从这个事实出发,我们可以认定,阎崇年的“学术研究”,实际上系造谣、诽谤,这自然也就极大地伤害了汉族同胞及满族同胞之间民族感情,从而客观上,“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情节严重”,而今日阎崇年被惩罚这件事实,就已经证明了阎崇年的个人言论,名为学术研究,实为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关系,其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阎崇年该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增列的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以,无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拘留,无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而惩罚阎崇年的这位勇士,与阎崇年并无任何私人恩怨,但是他与阎崇年之间的斗争,绝对不是什么不同历史观的不同,也不是什么不同学术之争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国家法律的中国人,与煽动民族仇恨以及民族歧视罪行的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斗争。
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位勇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公益行为,是值得赞扬的行为。
这位勇士,惩罚犯罪分子阎崇年的行为虽然有些越权,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方式虽然有些不当,因为惩治阎崇年这种刑事罪犯,毕竟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为范围,而且阎崇年还未经审判,还毕竟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尽管在维护法律上的方法方式上,这位勇士的行为值得人们商榷,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位勇士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制止了罪犯的犯罪行为,这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对阎崇年的犯罪行为,有些人以什么学术研究的幌子,为阎崇年的犯罪行为作辩护,说什么这是学术观点,而不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那么,就让就让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上,在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任何人如果以“研究历史”的名义,就算在其言论中大量使用所谓的历史事实,而发布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任何言论,都是非法行为,是刑事罪行,要要被关进监狱的。同样,如果一个人,跑到以色列,以研究历史,探讨学术的名义,而发布否认犹太人大屠杀的言论,他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学术研究,也根本不是发布政治性言论,而是明确的一种政治活动,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宣示,而这种行为,既然绝对不是什么学术探讨以及历史研究,当然人们就只能以发表政治言论来对待之。
所以,如果这种罪犯,以为他的政治宣示大讲历史,就可以欺骗广大的人民,从而胆敢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丧心病狂地触犯法律,则这种生物不是邪恶的白痴,就是阴毒的魔鬼。而正义的人们,自然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惩罚这些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而兜售其邪恶的政治宣示的犯罪分子。
如果一个人,在以色列宣称:
“迫害犹太人是民族文化的一种交流形式,不能上纲上线”
“焚烧犹太人书籍以及迫害犹太人的水晶之夜,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
“屠杀犹太人更多的是凝聚了德国人民的团结,其中造成的某些局部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希特勒的屠杀犹太人,客观地为以色列建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对希特勒要客观评价,毕竟他的种族灭绝行动创造了以色列国”(注:以上观点模板借用网友对阎崇年“学术”观点概括而成的“阎崇年语录”)
所以,犹太人应该为曾经给以色列作出如此巨大贡献的希特勒表示由衷的感谢,人需要知恩图报,不然就泯灭了人性…
事实上,如果有人胆敢在以色列宣扬这样的历史事实,则收拾他的不是子弹,就是以色列的监狱。
我们谁都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希特勒,就不会有以色列这个国家,但是如果有人胆敢宣称因为这个历史事实,而大赞希特勒对以色列的贡献,还要以色列人对希特勒感恩戴德,则这种生物做出处罚,是必然的,是正义的。
而同样,清军人在江阴种族屠杀江阴十七万百姓、在扬州十天屠杀80万百姓,在其200多年统治中杀害无辜的数亿汉族及少数民族同胞并差点让苗族及蒙族族等少数民族灭绝的暴行作为大读满清历史的阎崇年怎么会不知道?而且他却胆敢窜到“江阴三日”的发生地无锡,公然地宣扬满清屠杀的功绩,这不是犯罪,是什么?这种罪行不是就在污蔑并伤害广大汉族及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事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是在极大地侮辱无锡市,侮辱无锡市民,侮辱数亿被屠杀的中国人民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是在“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在抵抗、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吗?
关于阎崇年的言论的本质,本人已经在上文已经明确表明,阎崇年的各种言论,根本不是学术言论,而是借着讲述历史事实,而发表的一系列有关政治,有关民族的政治言论。
而为什么最应该被拘留得犯罪嫌疑人“阎崇年”没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作为维护中国法律尊严的人却被关起来了?难道就因为他们是“专家”是富人而我们却是普通百姓是穷人吗?难道中国的法律是专为穷人“制定”的吗?“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如果不依法追究他的责任,那政府的威信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这件事拷问的不仅仅是阎崇年,也是在拷问我们的法律是否公证,媒体还有没有良心
我们吁请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关措施惩治犯罪嫌疑人,还法律应有的尊严!!!
责任编辑:吴志全
以下是长评们:
关于明朝经济已经满清蛮夷的落后无知
作者:大碗
明朝对外开放,海上贸易空前繁荣。
==================
拜托,明朝的海外贸易只是郑和下西洋而已,这个有很大的程度是为了弘扬国威,没有多少贸易的本质
而且在此之后,明朝由于倭寇开始海禁,根本无法有正常的海上贸易
真正的海上贸易在元朝结束。
=====================================================
我刚查了一下资料,做个更正,宋朝是海上贸易最发达的朝代。不过明朝也不是楼下所说只是郑和下西洋,宣扬国威而已。
事实上稍微去看任何一本介绍明末晚明时期中国的经济和海外贸易的书籍都会提到,晚明时期的中国民间私营的经济力量远远比同期西方强大的多,当英国的商人手工场业主拥有几万英镑已经算是巨富的时候,同期的明朝民间商人和资本家动用几百万两的银子进行贸易和生产已经是很寻常,郑芝龙海上贸易集团的经济实力达到每年收入几千万两白银,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中国农产品的商业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地步,江南广东一大片原来产粮区已经大半甚至百分之八九十都用来生产棉花甘蔗等经济作物,而消耗的粮食一大部分都是从别的地区运来的。
明代晚期中国的工业商业的发达远远超过了现在一些人的想象,可以说如果不考虑现代科技的因素,晚明时期的中国,经济远比现代中国要发达的多,这也是为什么当时能够把全世界几乎大部分生产出来的白银吸纳到中国的原因。
关于晚明时期中国的商业和海外贸易发达到什么地步,按照现在普遍公认的估计,当时整个世界开采的白银的一半都通过海洋贸易流入了中国(而且这还是相当保守的估计)。
在《明末中国的私人海上贸易》中有这样的记载“明代,中国海商资金雄厚,对南洋各地土产有很强的购买力”,西方的公司没有办法和中国商人竞争,根据当时西方人的记载“1640年,一个中国商人在暹罗收购大量皮革,最初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范佛里特想用高价收购的办法来彼此竞争,但没有成功,这个中国商人更由此不还价的收购”。
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中国的海盗集团层出不穷,一直到郑芝龙海上贸易集团的出现。郑芝龙集团在得到中国明朝官方的支持以后,以空前的速度壮大起来,不断吞并原来的各大中国海盗集团和海上贸易集团。与北方野蛮僵化封闭的狩猎民族力量崛起相对应,中国南方另一支相反的海上力量也在迅速崛起。天启七年,郑芝龙被明朝政府授为海上游击,崇祯二年,郑芝龙集团消灭李魁奇海盗集团,同年六月消灭吞并杨六杨七海盗集团,八月消灭褚彩老集团,崇祯三年消灭钟斌海盗集团,崇祯八年,在田尾洋大海战,击溃当时中国势力最强大的海盗贸易集团刘香集团和荷兰的舰队联军。
通过一系列的海战和吞并,郑芝龙在明朝官方的支持下发展成为拥有三千多艘海洋贸易船只,超级庞大的海上贸易集团。根据当时书籍记载,当时郑芝龙集团势力已经达到“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
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和郑芝龙集团竞争,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在贸易上,都是如此。德国学者Aldree he wiltn说“他除靠那一项□的营业税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机生意,而终于积攒起一笔莫大资产,他的船只计有三千,他令其船主们巡航到暹罗、马尼拉、马六甲等地,就豪华以及财富而论,他凌驾在他君主之上”。
当时就连郑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员,都富可敌国,如户官郑泰“守金门,资以百万计”“富至千万”“少者百万”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些方面看看这个中国的海上集团当时强大富裕到什么地步。《明末中国的私人海上贸易》中说“崇祯元年,台湾荷兰长官与郑芝龙订立为期三年的购货合同,议定郑芝龙每年向荷兰交付生丝一千四百担,糖五千担,糖姜一千担,绢绫五千担,荷兰人支付29万9700元,这项合同后因荷兰东印度公司缺乏现金作罢。”
另外我再补充说一下清朝:
李申在《中国古代哲学和自然科学》说的好,明朝“没有人号召‘师夷之长’,因为根本用不着号召。明朝人对待各种技术的一般态度是:只要好,我就用,不管它来自哪里。”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心态,尽管当时西方殖民者多次侵略骚扰中国,被中国军队打败,但明朝政府依然能够积极的向被自己打败击退的敌人身上学习好的东西
正德十六年,明朝政府下令将占据屯门的葡萄牙人驱除.明军当时的将领是汪鋐,葡人被打的溃不成军,死者狼藉,很多人被明军俘虏,就连从暹罗开往中国的葡萄牙船只也大部被捕获.剩下的葡萄牙人眼看要全军覆没,只得连夜溃逃而去.汪鋐在屯门打败了葡萄牙人之后,缴获了许多葡萄牙人使用的枪炮.他马上上疏给明朝政府,认为这个兵器发展的潜力很大,威力很大,要求大量仿制改进并装备部队.明朝政府马上听从了汪鋐的建议,并提升汪鋐为右都御史,专门负责这件事情.以后明代的火器基本上都是相当敏锐的紧跟整个世界的动态,一发现最新式的火器,马上就是不遗余力的大规模仿制和改进,并且自身独立研制和创造的火器的能力也在不断增长,到最后无论在火器的研制还是火器的装备规模上已经有反超西方的趋势。
甚至对于来访的西方人,明朝的官员都不会放过他们随身携带的火器,而是要拿去研究仿制。
在1585年出版的西班牙人门多萨著的《中华大帝国史》中记述菲律宾群岛圣奥古斯丁会主教马丁.德.拉达修士和他的同伴遮罗尼莫.马丁修士以及同行的西班牙军人到明朝来联络消灭中国海盗林风的事情,其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下一天,总督派人去访问我们的人,向他们要一把剑,一支火绳枪和一个火药桶:因为他要据此制造。我们的人把这些送去,后来得知他们仿制了,尽管不那么完全相同。”
然而到了野蛮封闭僵化的满清统治下,这样开放自信从容的态度是荡然无存了,满清统治者不仅自己不主动寻求对西方先进事物的学习,甚至当这些先进事物已经送到满清那些愚昧残暴的头目那里的时候,还是仅仅被他们当成玩物,这和明朝相对照,是相当可怕的对比。1793年,英国派遣到清朝的使者马嘎尔尼在送给乾隆的礼品包括各种当时世界上先进的仪器和武器,“礼品介绍中专门提及了榴弹炮、迫击炮以及手榴弹、卡宾枪、步枪、连发手枪”,然而所有这些在那个愚昧残暴的乾隆看来,仅仅成了是他个人的玩物而已,这些送上门来的先进武器,对满清没有任何影响,一只到了几十年后,满清在使用的还是两百多年前明朝时代的武器,甚至更为落后,被英国教训的头破血流,摇尾乞怜求饶的时候,这才知道要去学习,而这时的满清已经成为西方殖民强盗的奴才和代理人了。对比明代,只能认为这不是发生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文明内的事情。(还有南怀仁的蒸汽机以及应用设想,愚昧而又残暴的康熙是怎么对待的呢?和他的孙子实在是一路货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