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如下:
齐地人少翁,懂得通鬼神的方术,以此觐见了陛下。陛下非常宠爱的王夫人故去了,少翁用方术在夜间招来王夫人及灶鬼,天子从帷帐中看见的确是故人的容颜,因此拜少翁为文成将军,恩赏了许多东西,对其极为恭敬有礼。文成说:“陛下如果要和神明往来,那么宫室、被服和神用的不一样,神明是不会到来的。”于是制造绘有云气的车子,各用胜日驾车驱除恶鬼;又兴建了甘泉宫,中间是台室,画着天一、地一、泰一等神明,摆置祭器以召唤天神。过了一年多,少翁的方术却越来越不行了,神仙并不来。少翁于是写帛书喂牛,装作不知情的样子,说这头牛腹中有怪异。杀牛看腹中,果然得帛书,书上所说甚为怪诞,天子心生疑虑,又从字体认出执笔书写的人,拷问此人后,发现果然是伪书,于是诛杀文成将军,对这件事秘而不宣。
这是我国有确切史料记载的最早的笔迹鉴定的例子。
而《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意思如下:
当时有人写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痛恨此类举动,想知道写信的人是谁。国渊奏请把原信留下,不要把它的情况宣露出去。那封信中很多地方都引用了《二京赋》的内容,国渊命令功曹:“这个郡本来就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学问的人却不多。你去挑选几个聪明有知识的年轻人,我要派他们去拜师学习。”功曹挑选了三个人,国渊在遣派前召见了他们,教导说:“你们学的东西还不广泛,《二京赋》是本博识的书,只是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讲解它的老师。你们这就去找寻能够读懂它的人,向他请教。”然后又秘密地吩咐他们,此事不要声张。花了十来天的时间,找到了擅读《二京赋》的人,三人就去拜师学习。官吏让他们趁机要那人写了一纸笺书,然后与那封信做比较,发现那人所写的与诽谤信笔迹相同。当即拘捕那人审问,果然得知了此人写诽谤信的真相。
这就是笔迹鉴定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这个案例距今已一千八百多年,我国对笔迹的运用,不可谓不早。
到了唐朝,查案时就有征验书迹这种手段了,而那时古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对笔迹进行验证。
第一种,检验文书纸面特征。常用的方法有透光观察、水浸、肉眼观察等。唐代的张楚金就利用透光观察法和水浸法来检验拼接、剪贴的文书,成功侦破了湖州佐使江琛诬陷刺史裴光案。
第二种,分析文书笔迹,通过书写习惯比对笔迹样本,从而确定字迹出自谁手。前文提到的《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所记载的案例中,官吏使用的便是这种方法。
第三种,分析文书中记载的内容,获取线索。书面语言利用文字符号来表达人的思想,不同的书写者,其遣词造句的习惯也不同。《棠阴比事》中就记载了“程颢诘翁”的案例,程颢就是通过分析“翁”这一用词智破了讹诈案。
第四种,利用文字与印文之间的差异来破案。根据“墨水”“印文”变化规律,再结合印章、掌印、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析。宋时的元绛,就曾根据指纹印迹与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破获案件。


第二回 法医篇
我国的法医学起源于战国时期,到战国后期出现了令史一职,主要负责带领隶臣对尸体进行检验。
最早记载与法医检验有关的内容的,是《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有这样的记录:“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通过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已有官员负责验伤。
公元前407年,魏文侯任用著名法家李悝进行政治改革,颁布了《法经》。《法经》综合当时各诸侯国法律,是中国第一部 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法经》制定的。
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雏形,大约就是在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出现的。
相比先秦时期,稳定的大一统的政治环境,使秦朝的法医检验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最主要的记载,又是来自《封诊式》。
《封诊式》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封诊式》中所介绍的勘验范围可谓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兽医学检验等。
例如《封诊式·争牛》中有这样的记载:“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意思如下:
爰书: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同带来一头牛,是有角的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报告说:“这是甲、乙的牛,牛丢了,甲、乙都认为是自己的,一起带来争讼。”当即命令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有六岁了。
纵观《封诊式》全篇能够看出,每起案件都有一个报案的缘由,这与现在法医学鉴定中的简要案情十分相似。
案情介绍完之后,就是现场检验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完毕之后,由令史撰写检验报告。从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法医检验在秦朝,已有了专门的组织和系统的制度。
从《封诊式》中,还可以看出秦朝司法检验人员的工作情况。《封诊式·告臣》中提到“令令史某诊丙”,由此可见,文中提到的令史其实就是主要的检验人员,他的工作比较杂,不仅要对尸体进行检验,还要对现场的痕迹进行分析,另外抓捕犯人也是他的活。可见,令史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
另外,《封诊式》中还提到了隶臣妾。隶臣妾其实就是男性奴隶和女性奴隶,他们主要在犯罪现场勘查中起辅助作用,类似打下手的。
以上断案理论基础,其实源自古人对医学的研究。医学作为研究人体的生命科学,离不开解剖学的“辅佐”。例如肾脏在什么位置,脾脏起什么作用,血管又有什么功能,粪便是如何形成和排出的,这一切都需要通过解剖学来搞明白。
在先秦之前的一段时期里,中国存在杀掉俘虏用于祭祀的习惯。例如,在甲骨文中,有一个“囟”字,它就是头颅的意思,通常是指战俘的头颅,如“用危方囟于妣庚”,翻译过来,就是用危方国王的头颅来祭祀妣庚。
另外,在古代,祭祀用品可不单单只是头颅,根据祭祀内容的不同,祭品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人的五脏六腑都可以用来祭祀。而在肢解人的过程中,古代人其实对人的身体构造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据说,黄帝的臣子俞跗的医术相当高超,尤其是在外科方面特别有经验,他能根据五脏六腑的穴位割开皮肉,将人体的脉络调理顺畅,另外,他还可以做开颅手术。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对他是这样记载的:“臣闻上古之时,医有俞跗,治病不以汤液醴洒,镵石挢引,案扤毒熨,一拨见病之应,因五藏之输,乃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搦髓脑,揲荒爪幕,湔浣肠胃,漱涤五藏,练精易形。”
黄帝还有一位臣子,名叫伯高,他也是一位精通解剖学的医生。据说,他测量过人体每个部位以及骨骼的尺寸,用此数据来推算人体经络的长短;另外,他还曾向黄帝仔细描述人体器官的容量以及规格大小。他的理论与现代解剖学测量的结论基本吻合。
由此可见,这两位上古神医的医术极为高超,几乎可以与现代医学水准媲美。换言之,早在四千多年前,古人治疗疾病就已经在使用剖开皮肉、检验五脏六腑的医学外科技术。
成书于战国至秦汉时期的《黄帝内经》是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分《灵枢》《素问》两部分。其基本素材,就来源于古人对生命现象的长期观察、实践。
《灵枢·经水》就明确记载道:“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其脏之坚脆,腑之大小,谷之多少,脉之长短,血之清浊……”
汉唐时期,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汉代蔡邕在对《礼记》作注时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意思是说:表皮的伤叫作伤,伤到了肉叫作创,伤到了骨叫作折,骨肉都伤叫作断。
在处理各种犯罪案件时,一定要重证据,看看伤是在表皮还是肌肉,是骨折还是筋骨皆断,要秉公执法,就要根据伤情的不同状况来判决。
隋朝太医博士巢元方等人于大业六年(610年)撰写了一本名为《诸病源候论》的医学典籍。从该书记录的关于死因的认知来分析,当时的太医院对人类诸多种死因的判断已经相当全面了。
《诸病源候论卷之三十六·金疮诸病·金疮内漏候》云:“凡金疮通内,血多内漏,若腹胀满,两胁胀,不能食者死。瘀血在内,腹胀,脉牢大者生,沉者死。”
就是说如果金属锐器制造的创伤贯通体腔,会造成腹腔内部大出血,进而造成死亡,这是关于锐器伤致死的翔实记录。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法医检验结论掺假”是这样规定的:“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上面明确规定了,参与检验的人员在鉴定诈死、诈伤的案件时,倘若检验结论造假,就要受到刑罚,其刑罚的惩戒程度只比诈死、诈伤者低一等;倘若真的是病、伤、死的,检验结论掺假,就要按照故意加罪于人来处罚。
由此说明,在唐朝,法医检验已经传习开来,并列入刑律,唐代关于“法医检验结论掺假”的法律制度,也被后朝历代所沿用。
法医学在唐朝全面发展,而到了宋朝,相关的法医学制度就更加完善了。大家熟知的世界上第一部 系统的关于检验制度的专著《洗冤集录》就是在这个时候诞生的。
该书详细记载了宋朝时关于检验尸体的法令、方法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书中还记载了各种尸体现象,以及尸体现象该如何判断,对诸如窒息死、中毒死、高温热死、棍棒等钝器伤、刀剑等锐器伤等等,都有着相当翔实的记录与分析。
到了南宋以后,《洗冤集录》便成了历代仵作学习法医检验的教材,并被宋、元、明、清各代定为刑事检验的准则。
另外,《洗冤集录》被翻译成多种文字,传到亚洲乃至世界各地,对世界法医学史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第三回 理化检验篇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理化检验就是对物体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的分析。
古代理化检验与现代理化检验的区别,无外乎就是检验仪器的差异。从古至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对物体自身特性的了解也逐渐透彻,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早在远古时期,人们制陶、冶金、酿酒、染色,其实都是理化检验的初级表现形式。当术士们在皇宫中、屋社中、深山老林中,为能求得长生不老之药或是荣华富贵,他们开始了最早的“理化实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寻求长生不老之法,不仅命徐福等人出海寻找长生不老药,还召集了一大帮方士不分昼夜地为他炼制丹药。
方士炼丹虽然以长生不老为目的,但也总结出了一些理化检验的规律。如炼丹鼻祖葛洪在《抱朴子》中写:“丹砂烧之成水银,积变又还成丹砂。”他写的其实就是我们现代化学体系中研究的物质相互变化的规律,即物质间可以通过人工干预相互转化。
火药的发明,就与西汉时期的炼丹术密切相关。
古人炼丹的方法是把硫黄和硝石放在炼丹炉中,长时间用火炼制。在炼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着火和爆炸现象,经多次试验,人们终于找到了配制火药的方法。
除了中国的“方士”,还有国外的“炼金术士”,他们为了实现各种奇思妙想,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原始化学实验。为此,他们还发明了各种器具,如炼丹炉、蒸馏器、熔炉、加热杯,还有一些极为精细的过滤装置。他们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炼制出丹药,其中很多是现当代常用的酸、碱、盐。
最让人感到惊讶的是,春秋战国时代,著名的思想家惠施就提出:“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意为:一尺之棰,我今天拿走一半,明天又拿走一半的一半,后天再接着拿走一半的一半的一半,如是“日取其半”,总会有一半剩下,所以这种取法,是取之不尽拿之不竭的。这句话体现的原理就是:物体可以无限被分割下去。
墨家学派的“科圣”墨子则说:“非半弗??则不动。说在端。”意为:倘若是不能分开的东西,使用什么方法都不能将其分开,那么这个东西便是“端”了。
两人分别从自身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就是原子论的雏形。
而我国古代还有一种有关物质构成的五行学说,学说把物体的构成分为金、木、水、火、土五类。战国时代五行学说得到长足发展,意义范围也随之扩大。
一种是五行相生说,即“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构成一个循环。
另一种是五行相克说,即“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如此也构成一个循环。
从“五行生克”演变而来的唯物哲学思想,至今仍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中医学、天文学、数学等科学领域运用极其广泛,思想渗透到数千年后。尤其是与之融合的“天干”“地支”学说,也影响颇广。
古代将物质的“理化特性”应用于破案的案例,于后世典籍之中也颇为常见。
如《北史·李惠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
意思如下:
有两人,一人背盐,一人背柴,他们同时放下东西,在树荫下休息。就在两人准备离开时,他俩因一块羊皮争吵起来,都称羊皮是自己的,于是报官。李惠听言让两人都出去,接着他对州里的主簿说:“拷打这块羊皮,问问它的主人是谁?”属下都以为是他的戏言,没有人应答。李惠就让人将羊皮放到席子上,用木杖敲打,发现从羊皮上落下少量颗粒,经品尝系盐粒,他便说:“找到真相了。”他让两个争执的人看,背柴的人当即服气认罪。
此案仅是其中一例而已,在古人的理化破案体系中,毒物检验往往最具代表性。
东汉思想家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既有专门讨论毒物问题的篇章《言毒》,也有涉及毒物问题的《吉验》《雷虚》《道虚》《语增》《遭虎》《论死》《死伪》《订鬼》等篇章,举例如下。
《论衡·吉验》篇云:“之毒螫之野,禽虫不能伤。”毒螫为蝮蛇、虎狼之类的猛兽毒虫,该篇对有毒动物做了明确定义。
《论衡·语增》篇云:“魏公子无忌为长夜之饮,困毒而死。”这是用毒酒杀人的典型案例。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使用鸩酒杀人的例子。
《论衡·死伪》篇云:“高皇帝以赵王如意为似我而欲立之,吕后恚恨,后鸩杀赵王。”这也是用毒酒杀人的案例。
《论衡·遭虎》篇云:“水中之毒,不及陵上;陵上之气,不入水中。各以所近,罹殃取祸。”所谓水中之毒、陵上之气,就是对毒物的地理分布及特征的描述。
该文献对汉代所见毒物通过认识、类型、机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又描述了下毒和解毒的方法。可以说,《论衡》为我国古代毒物学奠定了基础。
有了这个基础,古人定不会放弃研究。而且古人制造出的许多失传之物,都超乎今人的想象,尤其是麻沸散和蒙汗药这两种难解“毒物”的配方,至今仍是个谜。
“麻沸散”一名出自《后汉书·方术列传》。有人认为麻沸散与蒙汗药是两种存在一定关联又有着不少差异的神秘之药: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让人昏迷不醒;区别在于,使用麻沸散是为了治病救人,而使用蒙汗药则是为了让人昏迷不醒,方便行不法之事。
还有人认为,麻沸散中有洋金花,其有毒成分是东莨菪碱,可使人狂浪放荡、暴躁、愉快、不知疼痛;至于蒙汗药,更多人认为它是一种麻醉药,成分是曼陀罗。
古代的毒物记载归结起来,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植物毒,如:断肠草、番木鳖、夹竹桃、毒箭木、曼陀罗、阿芙蓉、花蘑菇等。
第二种是动物毒,如:鸩毒、豚毒、蛇毒、蟹毒、蛙毒、昆虫毒等。
第三种是矿物毒,如:鹤顶红、金刚石、汞、铅、砷等。
第四种是气体毒,如:木炭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气体(一氧化碳)、从地下冒出的毒气(天然气)、腐败霉菌气等。
《洗冤集录》中关于各类毒物检验有翔实的记载。卷之四中的《服毒》一篇这样介绍: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该篇详细说明了鼠蟒、草毒、砒霜、蛇虫等多种毒物的中毒症状,以及中毒后该如何检验和解救,并阐述了空腹服毒、体弱多病者服毒以及将毒药放入死者口中伪装成中毒等几种情况下的尸表区别。
既然古人对毒物早有了解,那么该如何检验毒物,当然也有他们自己的方法。
古装影视剧中比较泛滥的一种方法叫“银针试毒”。其实银针试毒在《洗冤集录》等多部历史古籍中均有记载,在古代断案中也常被使用。
然而即使用这种方法成功检验出毒物,其实也不过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因生产技术落后,古代砒霜内含有硫和硫化物等杂质。硫或硫化物与银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使银针的表面生成一层黑色的硫化银。
所以,使银针变黑的不是毒,而是硫和硫化物。把银针刺入鸡蛋,银针也会变黑。上文已述,古代毒物种类颇多,绝非只有砒霜一种,所以银针试毒只是一个笑话,切不可当真。
那么古人真正验毒的方法又有哪些呢?
在介绍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山海经·西山经》中的一段话:“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有草焉,其状如槁茇,其叶如葵而赤背,名曰无条,可以毒鼠。”
另外,唐代张鷟撰写的《朝野佥载》记载:“又礜石可以害鼠……鼠中毒如醉,亦不识人,犹知取泥汁饮之,须臾平复。”
老鼠啃食粮食,破坏家具,还可以传播各类病菌,古人对付老鼠可谓煞费苦心,甚至研究出多种毒鼠药物,对老鼠中毒后的反应、死亡时间均做了相当详尽的记载。
因老鼠、兔子新陈代谢较快,食入毒物立刻就会产生反应,所以古人验毒时多用老鼠、兔子等小型哺乳动物。后来,古人发现金丝雀对毒物也十分敏感,只要沾染一点毒物便会马上死亡,宫廷中也有用金丝雀试毒的记录。
而在这些动物中,老鼠最易繁殖,所以老鼠就成了古人验毒的专用工具,甚至民间还有专门饲养老鼠的商客,他们会把那些没有携带疾病的“一代鼠”饲养出栏,贩卖给达官显贵,用于餐前试毒。
古人断案时,验毒的过程如何?
以某人中毒而死为例。
办案人员会先观察尸观,七窍流血、口吐白沫等都是中毒的典型症状,在心里有个大致判断后,办案人员便会以鼠验毒,证明死者确实是中毒而死,随后再寻找毒源,判断毒物种类。
因各类毒物的颜色、气味、状态均不相同,所以办案人员心里会有一个大致判断。古代生产力水平较低,无色无味的毒物极其稀少,且毒物的种类不到百种,仔细辨别就能发现各类毒物的不同之处。假如发现是动物毒,就要考虑是否有人能接触到此类动物,接着再根据线索进行查证。
综述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已了解到,古人在刑事技术领域已涉及痕迹检验、法医学、理化检验的方方面面,甚至有些研究比现代人的研究还要透彻,所以希望大家在看完这篇科普文后,不要再觉得古人断案都是靠严刑逼供。
破案!老祖宗们真的是认真的!
九滴水
唐高宗李治曾用年号,650—655年。
明熹宗朱由校的年号,1621—1627年。
缺字疑为“二”,所以在后面的白话文译文中,在“二”后面加“(?)”表示存疑。文中的“□”均为古籍中辨认不清的文字。
罂粟。亦可代指鸦片。

第十七章 附录二
封诊式·穴盗
在大家读完《破案!老祖宗绝对是认真的!》这篇科普文后,为了让大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古人破案的细节,我还原了《封诊式》中的《穴盗》一案,这是一起挖洞入室盗窃案。通过本案,可以详细地了解两千多年前,古代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原文】
爰书: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复)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勶(彻)内中,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数,毋(无)它亡殹(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勶(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歫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柖中央。”讯乙、丙,皆言曰:“乙以乃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里,丝絮五斤(装),缪缯五尺缘及殿(纯)。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无)意殹(也)。”讯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见乙有復(复)衣,缪缘及殿(纯),新殹(也)。不智(知)其里□可(何)物及亡状。”以此直(值)贾(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