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泽朋子的父亲大泽先生说:“希望警方能为我们伸张正义,我们期盼警方能够重新开展侦查工作。”
松田女士当天没有出席,但表达了一段自己的想法。“如今人们都指出这些案件的凶手很可能是同一人,警方却不答复、不行动,放任凶手逍遥法外。如此毫无诚意的做法,我无法接受。”
其实记者见面会前几日,警方已经有了动作。栃木县警察局致电松田女士,说:“我们这儿有个紧急情况想告诉您。”
得知这个消息,我立马从受灾地宫城县赶回北关东。拜访松田女士的两名警察一进门便直奔主题。“那个酷似鲁邦的男人不是凶手。我们接到警察厅的通知,今天也告知横山先生了。”
他们的解释还是老一套,说警方、检方推荐的鉴定人检测出的DNA型与“鲁邦”不一致。
松田女士再次要求返还小真实的衬衣,结果警察含糊地回答说:“衬衣已经作为证物移送检察厅了。”说完便迅速离开了。
同一天,群马县警方也拜访了横山先生家,做了同样的说明。
两个警察局在同一天采取行动,应该是警察厅的指示。同一时刻,警察厅的警察也出现在支持家属会的国会议员面前,要求面谈。面谈内容还是关于凶手与“鲁邦”DNA型不一致的事。
无论对家属还是我,真凶是“鲁邦”还是另有其人都不重要。我们真正想要的是真相,是案件的侦破。
警察厅到底在干什么?
傍晚,日本电视台的员工餐厅冷冷清清。我一个人吃着饭,透过玻璃窗能看到富士山与丹泽山地后面的夕阳。神奈川县的最高峰蛭岳被笼罩了一层耀眼的橘色光芒。
红色的东京塔右侧,国会议事堂的三角屋顶在鳞次栉比的高楼中格外显眼,霞关巍峨耸立在皇居前。议事堂里响起“鲁邦”的名字,感觉已经是很久之前的事了。
三年前,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足利事件”的再审申请,案件转至东京高等法院,高等检察厅与辩护团对峙。之后,因媒体压力不得不实施的DNA型再鉴定证明了菅家并非凶手,科警研登场。法院判决菅家无罪后,警方却迟迟不捉拿真凶。等国会议员开始问责,法务省立刻砌筑时效这堵高墙,警察厅也安排群马与栃木两县的警察跑到被害人家属面前做无谓的解释。
“足利事件”的中心分明是渡良濑川,众人却始终围着霞关打转。
其间就算有其他记者尝试调查,写出了一些与连环案、“鲁邦”相关的报道,警方每次都矢口否认。
很快就要日落了。太阳隐入群山间,霞关没入黑暗。看着眼前的光景,我暗下决心,要调查那起案件。
我离开座位,朝电梯走去。按下电梯键的瞬间,如同按下了引爆开关。


第十章 山道
立在现场的一对地藏石像
我在九州。
福冈县朝仓市的八丁峠是一条鲜有车辆通行的山道。寒冬的天空阴沉沉的,纷飞的雪花落在我的夹克上,能听见微小而清脆的声音。
这是“饭塚事件”中发现两个小女孩尸体的现场。
当初,一直关注这起案件的我听到久间被执行死刑,十分愕然。时间也未免太凑巧了。与“足利事件”不同,此案已经无法再鉴定DNA型,因为现场发现的样本已全部用于科警研的鉴定中。
不过,除了DNA型鉴定,这个案子还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来到了现场。
我有种很强烈的预感,如果不实地采访调查,就无法找到我想要的真相。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二十年了,现场没有什么有价值的证据。大雪下个不停,覆盖了这段曲折的山路。目之所及,一片雪白。
我发现了一个生锈的橘色弯道反光镜,从它旁边下到杂树林中。根据我之前的调查,抛尸地点就在这条林间小道的尽头往南九米左右。我穿了登山靴,可脚下还是不住地打滑。我调整好姿势,继续往下走,绕到一块巨大的岩石背面,猛然一惊。
那里有一对小小的地藏石像。
石像立在长满青苔的岩石下,上面的人脸圆圆的,双眼紧闭。这一方小天地守护着地藏石像不受飞雪侵扰,得以安然地并肩而立。一想到这对地藏石像出现在这里的原因,我心里堵得慌。
忽然,不知从何处传来了维尔纳《野玫瑰》的旋律。大概是山脚下的有线广播。
我在悲伤的旋律中对着地藏石像合掌祭拜,心想,脚下那片冰冷的斜坡,就是两个小女孩被抛尸的地方吗?
我必须收回之前说过的话,现场并非什么都没有留下。年幼的女孩被夺走生命的伤痕,清晰地印刻在这里。
案件发生在一九九二年二月。被害人是饭塚市一年级的小学生,两人在上学途中被人带走,下落不明。第二天,人们在八丁峠发现了她们的尸体,又在三公里之外的S弯道旁的低洼地里,发现了两人的遗物——黄色的伞、绿色的鞋子、红粉相间的书包。书包还泛着光泽,像新的一样。
两年后,嫌疑人久间三千年被捕。他很早就被锁定为侦查对象,因为有人在案发现场目击到了他的车。
八丁峠在远离市区的深山中,因此可以推测凶手是开车来的。福冈县警方耐心地找寻目击者,终于找到一个男人,他说看到一辆商旅车曾停在发现被害人遗物的现场附近。这份证词表示,那辆商旅车的车身呈深蓝色,后轮是双胎。根据这些特征,警方认定该车型是马自达邦戈;又从后车窗贴着黑色薄膜等细节判断,目击者看到的是久间的车,便传唤了久间。
久间否认犯罪,可警方有现场勘查的证据,而且久间没有不在场证明。警方要求久间提供自己的头发样本。
当时科警研已经在被害人身体及现场树枝上提取血迹,实施了DNA型鉴定。他们采用的正是标记物有缺陷的MCT118法。检测结果显示,从血迹中检测出的非被害人DNA型与久间一致。
然而,警方没有逮捕久间。
与菅家的案子不同,这起案子里没有久间的自供。警方大概认为,仅凭目击证词与DNA型鉴定无法进行公审。
可即便如此,警方依然没有放过久间。他们持续监视久间的行踪,拿着他的照片在周边走访调查。久间十分愤怒,这根本就是把他当成了凶手。为此他跑去警察局抗议。
双方甚至发生过剧烈的肢体冲突。久间与警察扭打成一团,用园艺大剪刀将警察刺伤,这事当时还见了报。报上说,便衣警察在久间住所附近的车上监视他,久间便走过去问他们是谁、从哪儿来,最后还袭警。久间因伤害与暴力行为被捕,交了罚款才了事。
为何警方会紧咬久间不放?就因为他的车子与凶手的极其相似吗?
不,是因为久间有段过去。
一九八八年,饭塚市发生过一起女童失踪案,失踪的女孩叫小I。小I与“饭塚事件”的被害人在同一所小学读书,案发时也刚上一年级。有人曾目击到小I失踪前不久在久间家中玩耍,当时警方就已盯上了久间。因此,到了“饭塚事件”,警方又怀疑起久间。
警察厅刑事局长曾到“饭塚事件”的现场视察。在福冈县警方看来,这已经成为警察厅关心的重大案件,现场弥漫着“必须破案”的紧张感。
案发七个月后,久间将自己的马自达邦戈折旧卖出,换了辆新车。警方扣押了那辆马自达邦戈,一年后,在车内发现与被害人一致的O型血血迹与尿痕。而且,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纤维与车内座椅的布料一致。
DNA型一致、有目击证词、车内发现血迹、座椅布料纤维一致,证据齐全。于是警方逮捕了久间。
久间被捕后一直否认罪行,一九九九年,法院下达了死刑判决。
福冈地方法院认为检方提交的证据全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每个事实,都无法单独拿出来断定被告就是罪犯。”但另一方面,抛尸现场鉴定出了与久间一致的DNA型,故法院认为,“综上,关于本案被告是罪犯一事超出了合理的质疑范围,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久间提出上诉,福冈高等法院认可一审判决,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做出死刑判决。关于DNA型鉴定的可信度,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认为可以信任MCT118法鉴定。
二〇〇六年,最高法院确认执行死刑。
二〇〇八年秋天,执行死刑。
我之所以对“饭塚事件”的采访犹豫不决,是因为无法实施DNA型再鉴定,以及若干证据都直指久间。我周围的记者中有不少人认为久间有罪。上网搜索这起案件,立刻会弹出“饭塚事件”的词条,里面引用了判决书,详细地列出了每条证据(于二〇一三年十月搜索)。
比如,目击证词是这么写的:
五名目击者的证词清晰地描绘出凶手作案的车辆特征,如后轮为双胎、车窗上贴着黑色薄膜等,久间拥有一辆相同特征的车。
“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结果确认不一致之后,“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强调,“饭塚事件”的证据并非只有DNA型鉴定。
有不少报道对MCT118法鉴定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可是,本案判决中,DNA型鉴定的证据效力极弱,因此,“足利事件”的再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大部分人也会这样认为吧。虽然没有自供,可是有五名目击者提供证词,还有血迹、纤维等物证,以及久间诱骗小女孩回家、袭警等前科,他早已给人留下了恶劣的印象。
侦查机关一口咬定此案与“足利事件”完全不同。“足利事件”再审前,报纸上出现过这样一篇报道:
前检察官很明确地说:“‘饭塚事件’与‘足利事件’虽然相似,证据链却不同。‘饭塚事件’中,DNA型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之一,其他证据都是齐备的。”(《朝日新闻》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我记得很清楚,从确定死刑到执行死刑,时间间隔很短。
有人怀疑这么做是不是为了尽早封口,毕竟死刑的执行,就在“足利事件”有望实施DNA型再鉴定的报道发布后不久。
在二度走访的我看来,事情没那么复杂。
当时检察厅根本没想到,数月之后“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鉴定会得出不一致的结果,某所属机关法务省估计也毫不知情。在我的采访中,检方相关人员都认为久间有罪,如果检方能意识到MCT118法会出问题,就不会去执行死刑了吧。
执行死刑一年后,久间的妻子与辩护团向福冈地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此之前,从未有过执行死刑后再审的先例。
福冈地方法院位于福冈城址内。护城河里开满了莲花,灰色的夜鹭飞翔其间。非公开的再审申请庭审在此进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在这里多次举行三方协商会议。
我采访了辩护团的德田靖之律师。
“我们曾以‘准备再审’为由,在监狱与久间见面。久间在写给妻子与监狱管教员的信中坚称自己无罪,是清白的。这些信件都会被检阅,因此,福冈监狱对再审申请的计划是知晓的。不知为何会变成这样……我认为再审被人为阻止了。”
一般来说,即便死刑判决已经下达,如果处于再审申请期间,也难以执行。
久间似乎也认为自己还有时间。在执行死刑的两个月前,他曾给市民团体写过一封信,信中说道:“真相只有一个。我是无罪的。”“我被不当逮捕,面对警方的拷问,我一直主张无罪,因为我相信法院能认清事实真相。可一次次的死刑判决,已经让我对法院失去了信心。”
法务省会定期开展死刑犯的现状调查,调查单中有一栏专门记录再审申请的动向。难道监狱没有向上级报告久间已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吗?
在死刑执行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法务大臣森英介听到记者问是否知晓久间已经提出再审申请一事时,不由得瞪大了双眼,毫无把握般猛翻手头的资料,然后从中抽出一张,大声朗读起来:“关于此事,如果公开表态,会伤害到死刑犯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因此无可奉告。”
森大臣的回答让我想起免田的话:“再审申请成功时,你知道检察官是怎么说的吗?他说,老是让死刑犯活着,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那么匆忙地执行死刑,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我这趟九州之行是想搞清楚,科警研的MCT118法鉴定是否在“饭塚事件”中发挥了作用。调查后我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凶手DNA型试样的状况比“足利事件”的还要恶劣,鉴定难度更大。
案发现场采集到的血液并非只是一个人的,科警研认为,鉴定的试样是两个被害人与凶手的血液混杂在一起的“混合血”。这种试样的鉴定,即便放在如今采用最尖端技术进行,也非常困难。
科警研从混合血中提取出DNA,用MCT118法实施了鉴定。结果凝胶上出现了数根条带,从中他们得到了被害人的DNA型与凶手的DNA型。
久间的毛发则是以其他凝胶进行的鉴定。
换句话说,凶手与久间的DNA没有同时泳动,无法直接比较条带位置,各个条带位置是用标尺读取后换算成数值的。科警研用这种方式判定凶手与久间的DNA型都是“16-26”,可这个标尺就是上文提到的有缺陷的123bpLadder Marker,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可信度。
此外,我还得知了一件事。科警研的DNA型鉴定结果出来后,久间并没有立即被逮捕,反而是检方请了第三方再次进行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成了残留记录。
被委托的第三方是东京帝京大学医学部的石山昱夫教授。帝京大学得到的鉴定试样极少,除了久间的头发,还有分别装在四个塑料袋中的四根一厘米左右、淡褐色细丝状纤维。帝京大学认为数量过少,用MCT118法无法鉴定,便采用了线粒体法与HLADQB法。
结果,从纤维中检测出了两个被害人的DNA型,却没有检测出久间的DNA型。不仅如此,通过线粒体法还检测出与被害人及久间都不同的另一种DNA型。这个结果与科警研的鉴定矛盾了。
福冈县警察局是如何处理的呢?这次鉴定以福冈县警察局本部部长之名委托实施,却被认为由于送检试样过于微量,未能检测出久间的DNA型,鉴定书归为残留记录。
挖出警方这个秘密的是辩护团。辩护团得知帝京大学鉴定的存在后,要求检方出示鉴定书,并将其带到了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了警方的说辞,仅采用科警研的鉴定便下达了死刑判决。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学医学部的鉴定结果被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饭塚事件”中,帝京大学的鉴定同样没能得到采纳。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中,都高度评价“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经验”的科警研技术官。可这么高的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我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一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的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 Ladder Marker存在缺陷。
除了鉴定技术,科警研的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的丝状纤维,剩余的试样都被用完了。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的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的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的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的血迹。送检样本的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一两厘米的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
在科警研一九九一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的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的必需用量是这么规定的:“可实施DNA型分析的血迹量为2×2mm以上。”
“饭塚事件”的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的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一百次了。”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的试样,递交给法院的却只是一次的鉴定结果?这次鉴定的负责人与“足利事件”一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的一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的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用剩下的试样做了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我们这里剩下的量不够再做一次鉴定,你们不介意的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了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一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的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的结果要成为定罪的证据,为了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的需要,只使用一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的体现吗?一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的状况,是无法再鉴定了吗?”
“是的,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的状况吗?”
“给我们试样,我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的。只用一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的一半也无法得到结果。”
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一开始的鉴定就出错了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的试样了。可久间的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的遗物还给了他的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的衣物与剃须刀做了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的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之前科警研的鉴定显示凶手与久间都是“16-26”型。可本田教授的鉴定显示,久间的DNA型是“16-27”。难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记物的影响?这个结果很难不令人联想到“足利事件”。
科警研在“饭塚事件”的鉴定中,不仅采用了MCT118法,也采用了HLADQα法(该鉴定结果在判决中并没有被采纳为有罪证据)。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实施了鉴定,结果是不一致。不仅如此,血型也出了问题。科警研表示凶手与久间都是B型血,可本田鉴定的结果显示,凶手的血型很可能是AB型。
这是怎么回事?
本田教授的鉴定结论如下:
全部实验中没有检测出符合警方提供的久间三千年的型号:B型血、MCT118法“16-26”型(后改为“18-30”)、HLADQα法“1.3-3”型。因此久间三千年是凶手的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
鉴定结论明确指出科警研的鉴定有误。
帝京大学用那四根丝状纤维鉴定,没有发现久间的DNA型,本田教授的鉴定甚至指出可能存在第三人的DNA型。
只有科警研的鉴定把久间定为凶手。但仔细看那张凝胶照片,会发现“16-26”的条带模糊不清。16若有若无,而26几乎看不见。与“足利事件”一样,条带的位置用红色方框做了标注。
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当时也作为证人出庭了。他看完科警研鉴定的照片后说道:“鉴定方法粗陋,技术低下。如果在我的研究室,我会命令重做。”
“饭塚事件”的DNA型鉴定已经相当可疑。不过与“北关东连环杀童案”不同,“饭塚事件”还有目击证词与物证等强有力的证据。
可随着走访深入,我发现其他证据也出现了问题。
例如,关于目击到的汽车。
“饭塚事件”的词条上写着“五名目击者的证词”,可我采访后才知道,这五名目击者中,有四个人并没有对车产生太深的印象,只是案发当日在被害人的小学附近看到过疑似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这些证词中并未出现“看到诱拐现场”“看到久间”“看到车牌”的描述。
剩下的那名目击者说自己在八丁峠的遗物发现地看到了一辆深蓝色车子,结合上述目击信息,一审判决认为,马自达邦戈很可能是凶手驾驶的车辆。
八丁峠的目击者住在福冈县,名叫A。
案发当日上午十一点左右,A先生开着小型汽车从八丁峠下山,经过遗物发现地附近时,看到一辆停在路边的深蓝色商旅车。他的证词如下:
我不知道车牌号,但那是一辆普通的商旅车,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车型有点老,深蓝色,车身没有条纹,后面的轮胎好像是双胎。轮毂盖中间有黑色条纹。(中略)车窗玻璃是黑色的,看不到车内,我觉得车窗可能贴膜了。
内容详尽。
虽然目击者没有指明是马自达邦戈,但福冈县警方根据证词判断出目击到的车型——马自达邦戈西海岸客货两用旅行车。
高等法院认可A先生的目击证词。
侦查机关没有掌握本案凶手驾驶的车辆的信息,根据某某某(A先生)的目击证词,警方开始怀疑目击到的车辆为凶手所有,随后锁定了一辆深蓝色的马自达邦戈。
A先生在证词中还提到一个站在车旁的人。
看到有人把车停在拐弯处,我很不满,就把车速降到每小时二十五至三十公里,一边开一边张望到底是什么人在这里停车。结果,看到车右侧的树林里走出来一个男人,他一看见我,慌得脚底一滑,整个人向前扑去。这个男人前额有点秃,头发略长,留了个小分头,上衣好像是针织的淡褐色马甲,胸口有扣子,马甲下是白色长袖翻领衬衣。
这里的证词具体到了每一处细节。
可是如此详细,不觉得很奇怪吗?
辩护团也有同样的疑问。案发现场是山路下坡的S弯道,刹车通过弯道的那十几秒钟,真的能够确认这么多信息还牢记不忘吗?要知道,警方给A先生录口供时,已经是目击时间的十七天后了。
A先生记得马自达邦戈的一大特征——双胎后轮。他在证词中说,是行驶到弯道处探头朝右后方看到的
。现场模拟还原的照片中,A先生从一辆小型汽车的驾驶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后方。寒冷的二月,在山路上开窗回头,看到另一辆车的双胎,辩护团认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击到商旅车的时候,杀人案还未告知公众。按照辩护团的说法,这是一个“偶然看到的日常片段”,可A先生却对车和人的细节观察得非常仔细。
在辩护团的委托下,日本大学心理学教授严岛行雄做了目击实验。严岛教授是一位资深行为心理学家,此次实验中,他在八丁峠的同一弯道处停了一辆与马自达邦戈差不多类型的车,安排一个人穿着A先生看到的那套衣服,在车旁做出目击证词中的举动。
参与实验的有三十人,他们不知道实验的目的和内容,只被要求用与A先生相同的车速分别开车下山。十四天后,严岛教授询问他们当时看到的情况,这个时间比A先生录口供时还提前了三天。
最后的结果是,没有一个人能做出与A先生相同的描述。
严岛教授说:“关于车,实验者能说出一些大致特征,比如是深蓝色、箱型车等,却说不出像A先生那样详细的目击信息。若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就无法说清楚车的特征;能说清楚车的,就说不清人的状况。”
至于帮警方锁定马自达邦戈的双胎后轮特征,没有一个人留意到。
A先生的证词中还出现这样的描述:“车身没有条纹”“不是丰田也不是日产”。关于这些说法,严岛教授认为,“没有”和“不是”这类否定表达有可能掺杂了自己没经历过的事实,这样特地说出反而很不自然。
“我最开始看口供记录时,发现里面写着‘车身没有条纹’,觉得十分突兀。后来才知道,有的马自达邦戈车是有条纹的。他以前应该见过有条纹的马自达邦戈。”
马自达邦戈特别车型的车身两侧有两条红色条纹。久间购车后,觉得条纹太醒目,就把它们撕了。这个特征正好成了福冈县警方认定目击车辆为久间所有的根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