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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辞相后,曾推举韩绛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但吕惠卿却未继续推行变法,而是标新立异,结果“民不胜其困”。更为甚者,他唯恐王安石复相,威胁自己的宰执地位,便于朝中处处争权,从不将韩绛放在眼里。吕惠卿的倒行逆施,引起朝野人士的极大不满,一时间,“天下之人,复思荆公(王安石)”。韩绛借机向赵顼请求召王安石返朝,恢复宰相之职,以继续推行变法。八年(1075)二月,赵顼采纳韩绛的建议,重新起用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安石接到诏令,立即赴开封就职。
王安石复相后,重又恢复新法,以期尽快富国强兵。可此时变法更是困难重重,改革派内部的分裂愈演愈烈,吕惠卿非但不支持和协助王安石推行新法,反而寻机打击、诽谤。六月,王安石因患疾,赵顼为使其养病,特许他少预政事。然而吕惠卿却上奏称他“屡称病不治事,积事以委臣”,公开与王安石对抗。虽然十月间,吕惠卿遭御史以不法之名弹劾,出知陈州,权三司使章停也因受牵连遭贬,出知湖州。改革派内部的分裂已严重削弱了自身的力量,变法已难以继续推行下去。王安石对此深感忧虑,尤其是昔日的变法同僚竟釜底抽薪,更使他忧心忡忡,自认“智不足以知人,而险被常出于交游之事”。不仅如此,赵顼亦不再重视王安石的变法主张,经常不采纳他的建议,变法实际上已无法推行。九年初,王安石屡次上书,请求辞官。六月,其爱子王雾病故,使王安石受到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尤悲伤不堪,力请解机务”。十月,赵顼接受请求,王安石第二次被罢相,出任江宁府。但他并未上任履职。十年六月,王安石又辞去江宁府一职,从此闲居。赵煦元事占元年(1086),以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执政,废除此前推行的新法。王安石闻讯悲愤不已,四月,郁然病逝。
注释①《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
②《长编》卷一九八。
③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
④《长编》卷二七。
⑤《长编》卷一七四。
⑥《长编》卷二一。
⑦《宋史》卷二四二《慈圣光献曹皇后传》。
⑧《朱子语类》卷一三○。
⑨《临川先生文集》卷三九。
⑩《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长编》卷二二○。
《长编》卷二二七。
《长编》卷二二○。
《宋会要辑稿·食货》。
《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
《长编》卷二五二。
《宋史》卷四七一《吕惠卿传》。
《长编》卷二六○。
《长编》卷二六五。
《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
《长编》卷二七八。
元丰改制赵顼熙宁年间(1068—1077)颁行的由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所倡导的新法,虽经历了与守旧势力的激烈斗争,以及王安石的最终遭罢相,虽受到极大的冲击,但并未完全废止。王安石罢相出朝后,在赵顼的主持下,新法仍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推行。元丰元年(1078),赵顼曾以王安石为尚左仆射、舒国公、集禧观使,仍有延续变法之意。直到元丰八年(1085),赵顼去世前,熙宁新法的主要措施仍在执行,部分内容又作了变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官制的改革。
自宋初以来,为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采取分割相权的办法,军、财、民三权分立,使枢密使与宰相对掌大权,又置副职与长官相互制约,以此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使皇帝得以独断专行。但因此造成官僚机构重叠,官署职掌纷繁,又相互交插。而机构既无定员,又无专职,出现众多徒有虚名却无职事的冗闲官署及官员。加之官、职、差遣分离的官僚体制,又造成莅其官位而不履其职的现象,官称与实际职掌往往相悖,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熙宁年间,王安石虽对一些闲散机构进行了调整,并新设一些机构,以利新法的推行,但未彻底改变官职分离、混乱的局面。且王安石主持变法,重在发展生产,提高军队战斗力对官僚机构的弊端也未过多涉及,仅认为各机构能复其职掌即可,故官制固有的问题依旧十分严重。赵顼对此深感不便,遂执意对官制进行改革。
熙宁十年(1077),赵顼诏令校勘《唐六典》,以此作为官制改革的参考和依据。元丰三年(1080),又诏令中书省详定官制。在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硅、参知政事蔡确等人的协助下,赵顼着手改革官制。
宋初于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是为中枢最高官署,亦为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又称为政事堂,简称中书,又称中书门下内省。与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号称“二府”。中书门下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为宰相之分散。其事权,又置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赵顼改制,罢中书门下,其职掌分归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三省不设中书令、侍中、尚书令,而以尚书左、右仆射为正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为左相;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右相。恢复唐朝“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之制,实际权归中书,为右相所握。改参知政事为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同为副宰相。原宰相处理政务之所遂移至尚书省,改称都堂。
枢密院仍为最高军事机构,但废枢密使、副使,长官改为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同知枢密院事,同为执政。与三省长官合称为宰执,是为宋廷的最高宰辅官僚。
同年八月,赵顼下诏,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使各机构有固定的职掌,有定编、定员,因而许多机构被裁减或合并。宋初置盐铁、废度、户部三部,合称“三司”,是为宋廷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赵顼撤销三司,将其大部职权归入户部与工部,又将审官院并入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在此基础上,充实和加强了六部的职权。
赵顼改革官制的重要内容是“正名责实”,即改定“寄禄官”制度。宋初虽沿袭唐代三省六部制,然其官名仅为官阶之用,是为虚衔,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及序迁,因此称为“阶官”,亦称“寄禄官”。元丰改制,将原有的文官散阶由29阶改为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24阶,作为新的寄禄官阶,定为《元丰寄禄格》,此后官员升迁、领取俸禄,一律依照新定寄禄“以阶易官”。而原寄禄官阶中的三省六部官名,则恢复其实际的职掌,使官、职相符相称。
赵顼对官制所进行的改革,确实裁减、撤并了一些冗闲官员和冗散机构,这使得宋廷每年可节省2万缗的开支,赵顼因此而感到满意。但改革仅对机构设置作了某些调整,官职、差遣,相权分离,相互牵制的基本政策并未得到彻底的改变,官僚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依然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又使赵顼有些后悔。
在官制改革的同时,赵顼又从强兵入手,以提高军队的作战能力,亦对原有的兵制进行了局部的改革。为加强京城开封地区和西北边疆地的防御和战斗力,元丰二年(1073)十一月,先于开封府界试行“集教法”,即将开封府所属各县2800多名大保长集中于11处教场,每10人组成一个单位,由一名禁军教头负责操练,传习武艺。次年,待大保长们武艺学成后,宋廷又推行“团教法”,即将每一都保的保丁分为五团,每团分别由一名大保长担任教头,训练保丁,教授武艺。此举对维持地方治安,防范盗贼,协助地方官府捕盗,亦有积极作用。
四年,宋廷又改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河东路、永兴路、秦凤路等5路的义勇兵为保甲,随即将“集教法”与“团教法”推行于上述地区,经过一年多的严格训练,使多达69万余保丁掌握了一定的武艺。
熙宁年间推行的保马法,在元丰年间也作了一些变更。宋廷规定,城镇坊郭户家产及3000缗,乡村户家产及5000缗者,须养马一匹。如家产超过所定标准一倍者,则须增加养马一匹,但最多可养马3匹。这不同于由官府发给监马或给钱令养马户自行购养的保马法,而是将马交由拥有一定家产的物力户承养,故称物力户养马法,简称户马法。此法主要推行于开封府界、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等地区,并收到一定的成效。元丰七年,宋廷又于京东和京西两地推行另一种养马法,规定每一都保须养马50匹,称为都保养马法。这两种养马法,与熙宁变法中的保马法相比,虽具体的做法有所区别,但基本内容都是交由民间养马,旨在扩大养马的范围,为军队提供更多的马匹。
与此同时,赵顼对宋朝军队的主力军——噤军的数量也作了调整,扩充了这支正规军队的编制,使总人数由熙宁间的56万余人,增加到61万余人。
不过,元丰年间所行新法中也有与熙宁新法相悖之处。为了增加朝廷收入,宋廷又借推行新法之机,随意敲诈勒索,原行免役法中规定,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充役,所需募役费用按户资产多募,划等级征收,内又分免役钱和助役钱。元丰年间再行募役法,则采取扩大免役钱、助役钱的征收范围的办法。两浙路即不按原法规定,以降低承担役钱的标准多收役钱。原定“坊郭户”家产不足二百千者,可以不交纳助役钱,此时则将征收助役钱的家产最低征收限额降至五十千,仪此一策,即使众多家资微薄的民户承担纳募役钱的义务,所以尽管“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①。到元丰七年,所征收的募役钱,竟比熙宁年间多收入三分之一。募役法当为便民之法,然而此时所行则又为扰民之举。
赵顼继王安石之后主持的元丰年间的改制与变法,目的仍是为了富国强兵。但他对改革的态度远不及王安石坚决,尤其是不敢触及权贵及大地主的利益。每遇守旧势力的反对,他即犹豫不决,摇摆不定,甚至放弃改革,这使得新法无法贯彻始终,所以收效甚微。赵顼既避免触犯权势的利益,只能千方百计从百姓身上攫取财富。赵顼在位年间,宋廷每年征收二税、青苗、免役、市易等赋税达6000余万贯,比英宗嘉祐年间的3680余万贯增加了2300余万贯。赵顼还于宫中特设元丰库,储存岁入积剩钱物,仅元丰五年,元丰库即收进坊场各剩钱500万贯,常平钱800万贯。经过熙宁到元丰年间的变法与改革,朝廷收入确有很大的增加。基本扭转了英宗时入不敷出的亏空局面。不过,同时百姓所遭受的盘剥也更加严重了。
注释①《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元祐更化王安石主持变法时,由元老重臣和一些士大夫组成的守旧派因反对变法而多被逐出朝廷。赵顼即帝位之初,曾尊其母高氏为皇太后,其祖母曹氏为太皇太后,曹氏为宋开国元勋曹彬的后代,高氏则为太宗时名将高琼的后代,两家均为高门贵族,她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强烈反对“改弦更张”。为了限制皇亲国戚的某些特权,王安石变法时曾制定了一些政策。熙宁二年(1069),颁定《裁宗室授官法》,规定“唯宣祖、太祖、太宗之子孙,择其后各封国公,世世不绝,其余元孙之子,将军以下听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赐名授官,许令应举”。三年,“再裁定后、妃、公主及臣僚荫补恩泽”①。这一举措对世代享受特权的皇亲国戚及其子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于是“宗子相率马首陈状,诉云:‘均是宗庙子孙,且告相公,看祖宗面’。荆公(即王安石)厉声曰:‘祖宗亲尽,亦须祧迁,何况贤辈尸’”。②太皇太后曹氏与皇太后高氏更是痛哭流涕地劝说赵顼:“祖宗法度,不宜轻改。民间甚苦青苗、助役,宜悉罢之。王安石变乱天下,怨之者甚众,不若暂出之于外。”③在王安石的一再解释和坚持下,赵顼才未采纳守旧派的意见,新法得以继续推行。
元丰八年(1085)三月。赵顼病逝,庙号神宗。皇太子赵煦即位,是为哲宗,逾年改元“元枯”。是年赵煦尚不满10岁,赵顼时的宣仁太后高氏又以太皇太后的身份临朝称制。她一主持朝政,立即起用反对熙宁新法的守旧势力,任命了一批守旧派的核心人物,以司马光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吕公着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两人同为宰相。又以元老重臣文彦博为平章军国重事。在宣仁太后的支持下,司马光又任用刘挚、范纯仁、范祖禹、吕大防等人,结成一个势力强大的守旧派官僚集团。在宣仁太后“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的旨意下,司马光打着“以母(宣仁太后)改子(宋神宗)”的旗号,攻击熙宁新法。司马光首先将矛头对准王安石,诬蔑“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④。继而否定新法,指责变法是“舍是取非,兴害除利。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⑤。为了堵塞言路,进一步排挤和迫害变法派官僚,司马光令刘挚、王岩叟等人充任侍御史、监察御史等要职,从而控制了专事监察纠劾百官的重要机构——御史台,让他们对变法派提出弹劾。由此掀起反对和废止变法的狂潮。
司马光首先废除免役法,而恢复旧有的差役法。元祐元年(1086)正月,他两次上奏阐述自己的主张,然而在对比二法利弊时,却又举不出免役法的弊端,或称免役法使“上户年年出钱,无有休息”⑥,或云“彼免役钱虽于下户困苦,而上户优便”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实在无法,司马光又说:“凡法久则难变。此法行之已十五年,下户虽愁苦,上户颇优便,常情议论已是非不一,若不于此时决志改之,恐异日遂为万世膏盲之疾,公家不得民力,贫民常苦,富民优矣。”为达此目的,他竟不惜哀求臣僚赞同此举,“光观欲作一文字奏闻,若降至三省,望诸公同心协力与赞成。如此行之,可以降久弊,苏疲民”⑧。司马光的行径,激起了朝中变法派官僚的不满和抵制。知枢密院事章悖说他“旬日之间,两人札子,而所言上户利害正相反,未审因何违戾乃尔!”司马光称:“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之害者,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⑨章悖则上疏奏说:“臣着详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间言免役之法为便者亦自不少,但司马光以其所言异己,不为签出,盖非人人皆言免役为害,事理分明。”⑩造谣不成,司成光又称免役法实行后,“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取为资贼”。章悖指出:“自行法以来十五余年,未闻民间因纳免役钱有如此事。”尽管司马光竭尽造谣中伤之能势,可却被章悖“一一捉住病痛,敲点出来”,这就招致守旧派的憎恨与报复,他们利用控制的台谏官对章惇进行攻击,直至将他罢官,贬出朝廷,出任知汝州,最后赋闲家居方才罢休。
在司马光等人的独断专横下,免役法终被废止,重行差役法。知开封府蔡京秉承司马光旨意,令下仅5日,即在辖境内全面恢复差役法,具扰民之害远远胜熙宁之前。此后,司马光又提出其他新法均应废罢,这一论调不仅变法派官僚反对,就连守旧派官员也难以接受,苏轼、苏辙兄弟等人就曾公开表示不赞成司马光的这一做法,其他许多官员也都先后上书,表示对废止新法的异议。至于民间百姓更是不愿恢复旧法,“天下皆思雇役(即免役)而厌差役”。但这一切丝毫没有改变司马光的作法,继元牛八年明令废罢方田均税法、市易法、保甲法等新法后,元韦占元年又继续罢止青苗法,免役法等。
在废止新法的同时,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变本加厉地迫害变法派及支持变法的官僚。除章悖外,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确及一批官员先后遭排挤和打击,或贬或逐。守旧派罗织罪名,企图将他们置于死地。元枯四年(1089),守旧派将蔡确所作《东盖亭诗》引申评论,认为是讥讪宣仁太后,在此罪名之下,蔡确终被贬死于新州(治今广东新兴)。不仅如此,守旧派还将近百名变法派官员的名字分列于王安石、吕惠聊、蔡确的名下,冠以“亲党”之称,“榜之朝堂”,使他们永远不许重返仕途。这一系列的打击和迫害,令变法派官僚人心惶惶,被贬至建州(治今福建建瓯)的吕惠卿在谪籍9年之中,竟连一口冷水都不敢喝,唯恐因此患病,而受守旧诬蔑,指责自己悲戚愁叹。
守旧派对待新法和变法派可谓痛恨之极,但面对西夏的讹诈却又俯首贴耳。宋神宗时,宋廷大举发兵,两度征伐西夏,虽战场上失利,但战后,宋廷于宋夏边境要冲之地,建起塞门、安疆、葭芦、浮图、米脂等寨堡,从而加强了对西夏的防御工事,遏制西夏军队的进犯,也对西夏构成一定的威胁。神宗之后,西夏认为有机可乘,遂于元祐元年派使臣入宋,提出归还失地的要求。司马光和文彦博却不顾群臣反对,“只欲卑弱请和”,硬将安疆、葭芦、浮图、米脂4寨拱手送与西夏,以此换取一时的苟安。
元祐元年正月,司马光病重时,新法尚有部分未予废罢,为此他叹息道:“四患未除,吾死不瞑目矣。”他一面将废除新法的重任托付给吕公着,一面则抱病上奏,以求尽快悉废新法,“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也”。守旧派的倒行逆施,一意孤行,引起朝野人士的普遍不满,希望司马光等人能以社稷为重,悉心辅佐宋帝赵煦,但这均无济于事。司马光虽为相一年后即病逝,但执政的宣仁太后依旧推行废止新法,恢复旧法的举措。直至元祐八年(1093)九月病逝,在整整的8年之中,司马光及其后继者全部废除了熙宁年间颁行的新法,史称“元祐更化”。这些守旧派官僚除依附于宣仁太后,有恃无恐外,几乎无视小皇帝赵煦,引起他极大的不满。待宣仁太后病故,赵煦亲政,遂再度起用变法派。严厉打击守旧派官僚,“元祐更化”终遭罢止。
注释①《皇宋编年备要》卷一八。
②陆游《老学庵笔记》。
③《长编》卷二五二。
④《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七。
⑤《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六。
⑥《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九。
⑦《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
⑧参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⑨⑩《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九。
《长编》卷三六七。
《朱子语类》卷一三○。
苏辙《栾城集》卷四三。
《朱子语类》卷一三○。
《长编》卷三五五。
《长编》卷三九四。
第二十九章
洛蜀朔党争宋元丰八年(1085)三月,赵顼病故,年仅10岁的幼子赵煦继位,是为哲宗。英宗的皇后、神宗赵顼的母亲宣仁太后高氏又以太皇太后的身份垂帘听政,处理军国大事。她早就对熙宁新法不满,临朝称制后,立刻纠集和起用反对新法的守旧派官僚,在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司马光、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吕公着、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等元老重臣的主持下,不仅废罢了熙宁新法,又对变法派官员进行打击和迫害,或贬赵煦官出朝,或罢官免职,一时间保守势力气焰嚣张,变法派人人自危。然而,司马光等人的倒行逆施,不仅引起朝野变法派的反对,也激起守旧派内部一些官僚的不满,尤其是司马光“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①的一概否定新法的作法,曾招致守旧派官僚的反对。吏部尚书、同知枢密院事范纯仁在熙宁年间因反对并拒不执行新法,而被贬出朝,被司马光重新起用后,却不同意不加区别而一概废罢新法,建议“去其太甚者可矣”②。他认为推行青苗法“利国利民”,当继续实行。对于免役法,他更认为:“此法熟议缓行则不扰,急行则疏略而扰,委非其人,其扰滋甚”③。为此曾劝说司马光谨慎行事。但这一切非但未能引乾酪马光等人的重视,反而招惹不满。中书舍人苏轼也曾是一位新法激烈的反对者,复出后,亦不满司马光悉废新法,主张渐改,尤其反对废免役法,恢复差役法,甚至提出用积存的3000万贯免役宽剩钱买田,实施给田募人充役之法,这与变法派的“给田募役”是一致的。在廷议役法时,他更是明确地表示支持免役法,当面告诉司马光“罢募役而复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④。尽管已惹怒了司马光,但苏轼依然抗争不已,“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⑤。就连吕公着也提出新法不宜全废,对其小的弊端应予以矫正而后复行。其他又如中书舍人范百禄、兵部尚书王存、御史中丞李常、侍御史盛陶等一批为司马光所重用的守旧派官僚也都不同程度地反对司马光的做法,或主张推行部分新法,甚至上疏陈述复行旧法的种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