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时候,脊柱周围的这些骨骼都能履行其解剖学上的职能,然而,考虑到脊柱从上到下要协调90多块骨骼的生长,所以它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差错。有一些椎骨没能发育完善(例如,蝴蝶椎),有的椎骨可能在不应该融合的时候融合在一起(弥漫性特发性骨质增生,DISH),另一些则没有发生融合,就是我们所说的脊柱裂。这种解剖学上的变异,其中一些患者自己并不会发现,但这些病变可以帮助法医人类学家鉴定死者身份,特别是有的死者生前留有医学影像,这更能验证我们的推测。
位于脊柱顶部的前两节颈椎最能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它们与其他椎骨在解剖结构上有所不同。第一颈椎是一个环形结构,又叫寰椎,其英文名atlas来源于希腊神话中被宙斯责罚用双肩支撑天空的提坦神阿特拉斯。人类身上的这位阿特拉斯只需要支撑头部,但这也绝非易事。第一颈椎与颅骨之间的关节非常特别:正是这个关节让我们能够点头。
第二颈椎,又叫枢椎,在外表上就与众不同,其上表面有一个齿突。这个齿状突起与第一颈椎的环状锥体刚好吻合。齿突的周围有韧带环绕,使我们的头部可以左右任意转动。这简直是巧夺天工的设计!
因为这两块椎骨离颅骨非常近,确切地说是离脑组织非常近,它们会对很大一部分脑组织起保护作用,所以这两节椎骨拥有非常大的椎管。这意味着脊柱顶端受到任何伤害都会造成致命的后果。
最能让大家明白这其中利害关系的骨折就发生在第二颈椎。毕竟就算不是天才也应该能明白“绞刑骨折”(枢椎椎弓骨折)的来历。因为第二颈椎基本上也是一个环形,它骨折,就一定会裂成两部分。如果你怀疑我的说法,那就去找一个环形的薄荷糖,试着掰断一处看看,这块糖一定一分为二。
当有人被绞死时,枢椎骨折往往发生在齿突的两侧。这是由于绳子的急剧下降和突然停止造成的。齿突向后插入脊髓(确切地说,是脑干的下半部分),神经组织被破坏导致死亡——如果够幸运,或者刽子手做得够专业,死亡真的就是一瞬间的事情。
许多刽子手都以让囚犯死得快为荣。19世纪英国刽子手威廉·马伍德在1872年设计了更精确的悬挂高度,其中考虑到了各种因素(例如,死刑犯的身高和体重,以计算绳子的最佳长度和身体下降的高度),以最快速、最人道地结束死刑犯的生命。拙劣的绞刑不仅是一种残忍的致死方式,对刽子手和围观人群来说也都是一件痛苦的事。
绞刑的目的是折断颈部造成瞬间死亡,并不是要把脖子拧下来。然而,不管计算多么精密,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死刑犯都能如此“幸运”。研究表明,只有不足20%的绞刑真正导致了颈椎骨折,而在这20%的案例中,只有一半是干净利落的“绞刑骨折”。所以,让人觉得讽刺的是,即便叫作“绞刑骨折”,它却在经受绞刑的死者身上不常见。
这就是为什么在宣判囚犯处以绞刑时用到的表述是:吊着脖子直至死亡,这是因为放下绳子的瞬间不足以导致死亡、窒息,血管收缩的后果更多是组织缺氧。所以“绞刑吉格舞”可能会持续好几分钟,死囚犯会一直蹬动双腿直至死亡。为了能“死个痛快”,死刑犯的家属或者朋友通常会买通刽子手或其他人,让他们在执行绞刑时从下面死死地拽住囚犯的双脚。绞索上打结的位置也能帮助囚犯在受刑时快速死亡。将绳结放在下颌处,可以使颈部过度伸展,从而破坏脑干组织。
从技术上讲,绞刑和勒死并不一定是同义词。如果不能对神经组织造成伤害从而导致立即死亡,那么绞刑也算是窒息致死的一种。勒死是指由于主要血管收缩、迷走神经被抑制或颈部气管阻塞而导致的窒息,是一种软组织损伤,通常属于病理学家而不是人类学家工作的范畴,因为窒息一般不会在脊椎上留下痕迹。
两种造成窒息的主要方式:一是用绳子或绷带,这种方法既可以是他人作案,也可以是自己上吊;二是用人力、双手(也有可能是身体的其他部分)用力勒住脖子。当然,自杀的人肯定不能用双手勒死自己。以上致死类型的区别在于颈部受到的压力。绞刑的结果是,因为死者身体的重量,颈部会有一圈加深的勒痕。被绳子或其他线状物勒死的人,其勒痕是外力造成,并不是死者自身的重量。被双手双臂掐死或勒死的人,其勒痕是凶手的身体部分造成。
上吊的方式通常有三种:身体悬空、身体半悬空、身体从高处坠下(这种方式多用于被判处绞刑的死刑犯)。只有最后一类,死亡原因才会是上颈椎骨折。任何其他形式的上吊都不会在骨头上留下痕迹。
这些形式的上吊或勒死,除了被双手或身体其他部分掐死或勒死的情况,既有他杀的可能,又有自杀的可能。一个典型的绞刑骨折发生在威廉·伯里的身上,1889年他被判处绞刑,是邓迪最后一个被绞死的人。他被判杀妻罪成立,但也有传闻声称其实他妻子是上吊自杀的,被发现时身体半悬空。
伯里被判谋杀罪并不是因为他臭名远扬。根据他从伦敦东区抵达邓迪的时间,加上他妻子埃伦的死,在他被捕后,一些人猜测他可能就是开膛手杰克——英国最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然而,能证明这一观点的证据却很少,所以在我的心中,他还不是杰克候选人中最有可能的那几位之一。
1889年1月20日,伯里和埃伦离开了鲍街,这里距开膛手杰克的落脚点白教堂并不远,随后的几个月,这里发生了5起命案,最有可能的嫌疑人就是杰克。伯里和埃伦乘坐“坎布里亚号”向北航行到达邓迪,在这里,伯里让埃伦相信自己已经在附近的麻纺厂找到一份工作,但他是在撒谎。他们在联合街43号租了一套顶层公寓并在这里住了8天,直到身无分文。伯里随后找到一个住处——王子街113号一间阴暗、没有家具的地下室,在之后的供词中,他说自己是在查看了这处出租屋后忘记将钥匙还给房东。12天后,他走进当地警察局,告诉他们,如果他们去公寓搜查,会在一个木箱里发现埃伦的尸体。据证实,埃伦被发现时,她已经死亡5天左右。
伯里是个酒鬼。他对埃伦一直都有虐待和暴力行为。有人怀疑,他之所以会娶埃伦,是因为当时埃伦获得了一笔财产,当然这笔钱已经被他挥霍一空。他为什么选择来邓迪,1889年2月5日在王子街113号地下室又发生了什么,我们已经无从得知。
伯里告诉警方,他和埃伦在她死前的那个晚上一直在喝酒,不过据证实,埃伦并不爱喝酒。伯里说他之后就上床睡觉了,第二天早上醒来时,埃伦已经死亡,她躺在地板上,脖子上缠着一根绳子。随后又被证实,是伯里在埃伦死亡前一天买了这根绳子。另外还有人看到,就在同一天,他在治安法庭待了几个小时,旁听庭上的诉讼,像是在研究法律章程。
皇家病理学家坦普曼博士和斯托克博士对埃伦的尸体进行了尸检,发现了几处瘀伤和割伤的痕迹,其中一处伤痕很深,以至于她的肠子都从腹部流了出来。他们认为伤口边缘向上,这表明她的腹部被切开时她还活着。她的脖子上有绳子勒进皮肤留下的痕迹。为了能把她塞进木箱,凶手还折断了她的右腿。警察在木箱里发现了她残缺的尸体,还有衣服和书籍。
他们还在窗台上发现了一把刀,刀刃上布满了与埃伦匹配的血迹和毛发。案情似乎已经很明了:伯里用绳子勒死了他的妻子,在她还活着的时候,拿刀刺向她,像开膛手杰克一样切开她的身体,然后把她塞进木箱,为了能把她装进去,折断了她的右腿。为什么他一直待在邓迪,和她的尸体共处了5天后,最终又选择自首?是悔恨把他带到了警察局吗?还是突如其来的负罪感?鉴于对威廉·伯里的了解,两者似乎都不太可能。
审判定于1889年3月28日进行,届时春季巡回法庭将在邓迪开庭,由杨勋爵主持。由于法官认为邓迪的公众会干涉陪审团成员,所以,所有的证据都要在一天之内展示完毕。邓迪市强烈反对死刑。
警方当时一定认为这是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被告让两位颇有辩护技巧的人介入案件,他们是伦诺克斯博士和金尼尔博士。他们并不是要为伯里做无罪辩护,而是要求检方对他们的质疑提出合理的解释。伯里没有主动认罪,那么检方就有举证的义务。
辩方的两位博士认为伯里确实在前一天晚上和埃伦一起喝酒,尽管他们也注意到,解剖后埃伦的胃里并没有任何酒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虽然他们无须向法庭提供任何假设性的猜测,但他们还是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们认为埃伦可能先把绳子套在了自己的脖子上,然后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将绳子挂在了门把手上,在这样半悬空的状态下,埃伦自己上吊死亡。这时的伯里想要拿刀把绳子割断,结果因为心急如焚,神志不清,他把刀刺进了埃伦的腹部。但他们认为这一刀是在埃伦死后刺入的,因为她伤口周围的软组织并没有因为失血而呈现惨白的颜色。
伯里一下子慌了神,将埃伦塞进了木箱里。随后,他花了几天时间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懊悔,直到再也无法忍受,向警方自首。没有人能解释为什么伯里要烧毁埃伦的衣服,为什么在去警察局自首时他的口袋里还装着埃伦的珠宝,为什么他们两人居住的公寓已经被清理干净而绳子和带血的刀却放在显眼的地方。在这起案件中,有太多不合常理的地方。(如果你对整个故事感兴趣,一定要读尤安·麦克弗森的书《对开膛手杰克的审判:威廉·伯里的案子》。)
在庭审的最后辩论中,法官告诉陪审团他们只需考虑一件事情:这是谋杀还是自杀?15名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伯里有罪,但提出了轻判的建议,反映了当地人对死刑强烈反对的态度。当杨勋爵询问他们原因时,他们说这是基于医学上有互相矛盾的证据。
勋爵很恼火,让他们重新回到陪审团的房间,直到做出清楚的判决。他们只用了5分钟就做出了最终的决定——伯里有罪。杨勋爵以谋杀罪判处伯里死刑。4周后,1889年4月24日上午8点到9点之间,威廉·伯里走上了绞刑架,最终被绞死。至少他死得很“痛快”,他的第二颈椎骨折,几乎立刻死亡。行刑时,伯里29岁。
1889年1月7日,在威廉·伯里和埃伦·伯里踏上邓迪之前,邓迪大学解剖系的第一任掌舵人安德鲁·梅尔维尔·帕特森教授发表了他的就职演讲。在英国很少执行绞刑的地区,可供医学解剖用的尸体十分短缺。
早在20世纪初,伯克和黑尔就通过滥杀无辜向当时欧洲领先的爱丁堡解剖中心的解剖学家提供尸体。随着此类非法活动愈演愈烈,政府终于在1832年颁布了《解剖学法案》,法案规定,有执照的解剖学家,在科学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无人认领的尸体用作解剖,并首次允许近亲捐献亲人的遗体。但大多数解剖用的尸体仍然是那些死于监狱、医院、收容所或孤儿院的人,或者自杀的人。
在帕特森就任3个月后,威廉·伯里的尸体将合法地提供给邓迪大学的持证解剖学家,帕特森肯定不会错过这样的机会。不幸的是,尽管邓迪大学在伯里死前和死后都有获得尸体的记录,但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的尸体确实出现在邓迪大学的解剖系。但是,我们确定帕特森肯定得到了一些伯里的遗骨,因为就在邓迪大学,我的办公桌上就有7节属于伯里的颈椎,包括最负盛名的第二颈椎——上面有明显的“绞刑骨折”征象。也许帕特森自己取下了伯里的颈椎,也许是坦普曼或斯托克替他做的,我们已无从得知。
为了纪念邓迪大学解剖系成立130周年,我们决定重新审查威廉·伯里案件中呈交给法院的证据,并且在法庭上情景再现——事实上就在伯里受审的治安法庭上。杨勋爵的笔记和医疗报告就存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档案办公室,我们都可以查阅。我们决定最终只提供医学方面的证据,因为这是杨勋爵最初的指示,但会用到当代法医的专业知识。现代科学是支持陪审团的观点还是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将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
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休·马修斯勋爵坐在法官席上。他没有穿着长袍,因为那样做不合时宜,这不是重审,而是一次公众参与的科学活动。检方的法律团队是来自邓迪大学模拟法庭的成员,这些非常幸运的法律专业学生将在苏格兰首席皇家律师亚历克斯·普伦蒂斯的指导下参与庭审。检方只会提供一位证人的证词,那就是备受尊敬的法医病理学家约翰·克拉克博士,他的证词也仅限于当时皇家病理学家坦普曼博士和斯托克博士病理报告中的内容。
辩方的法律团队是来自阿伯丁大学模拟法庭的成员,由皇家律师多萝西·贝恩指导,她是苏格兰律师中的佼佼者,一直担任助理检察长一职。他们也只会传唤一名证人——理查德·谢泼德博士——与约翰·克拉克博士齐名的法医病理学家,他将重新查看由这起案件辩方保留的伦诺克斯博士和金尼尔博士提供的证据。邓迪当地的报纸通过一些选拔活动最终找出15名陪审员(在苏格兰,陪审团通常是15人)。与当时唯一的区别是,为了体现社会和科技的进步,我们没有按照当时的惯例根据性别和经济状况选择陪审员,所以我们的陪审员有男有女。这一事件由丹·斯诺的公司全程拍摄,直到今天,邓迪大学和阿伯丁大学仍将此次庭审用于法学生的教学中。
当一名装扮成威廉·伯里的年轻人在被告席就座时,治安法庭挤满了人,旁边是一名身着当时服装的警官。是克拉克博士为辩方找到了他们苦苦寻觅的突破口。他提出的观点是,不能排除自己上吊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绳子被套在较低处的物体上时,他认为有可能是在套在了门把手上。这让辩方更有理由死死咬住这个观点。但陪审团会相信吗?
在听取了所有主要证据并完成了所有交叉询问和再次询问之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总结。他对陪审团说的话让人难忘:“通常我会说你们不用着急,但在今天这种情况下,我给你们15分钟。”大家忍不住笑出声来,在法庭上听到笑声确实很奇怪,尤其是涉及谋杀和肢解的案件,大家都会严肃对待,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陪审团必须做出的决定是,他们是同意检方的意见,还是认为辩方提出了合理的怀疑:由于这不是重审,所以他们不会宣布有罪或无罪。当他们回来的时候,他们的决定是13∶2,多数人同意辩方的观点。他们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判定谋杀罪名成立,同样也是基于有互相矛盾的医学证据。21世纪的陪审团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130年前的陪审员的第一直觉。
但是威廉·伯里并没有被无罪释放。因为法官不能改变原有的判决结果,他说道:“伯里先生,请站起来。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陪审团裁定你无罪,但我认为是你杀死了埃伦,所以你还是要被绞死,把他带走。”
于是,伯里又一次被带出法庭,走下台阶,回到牢房,只是这一次,他并不会被绞死,也没有人会切开他的脖子取出他的颈椎。
在这次庭审上,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的小故事。那天与假扮的威廉·伯里一起出现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威廉·伯里真正的遗骨。我把他的颈椎带到了1889年3月28日他受审的同一法庭。因此,在2018年2月3日,当陪审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决定时,他身体的一部分就在现场。
如果伯里是在现代受审,结果会怎样呢?我估计他会因为“未经证实”的证据,在苏格兰也称为“无效判决”,而被无罪释放。这一判决表明陪审团认为被告可能有罪,但证据不足。虽然历史记载了伯里的遭遇,他的颈椎也确实证明了他被处以绞刑,但我们仍不能确定埃伦究竟是被勒死还是自己上吊死的。即使我们能检查她的遗体,我们也无法分辨两种情况的区别。
我很满意自己为此次庭审参与者准备的纪念品。他们每个人都收到了一个装在盒子里的威廉·伯里第二颈椎的三维打印复制品,甚至能在上面清楚地看到绞刑造成的颈椎骨折痕迹。我最近才发现丹·斯诺把他得到的庭审纪念品作为情人节礼物送给了他的妻子。他们说,浪漫已死。
如果死者是软组织受损,例如被勒死,脊柱上不会留下痕迹,然而,如果是被吊死,那么上颈椎则能说明死因。那如果死者是头部被砍下来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死者被蓄意斩首,脊柱可能会留有证据。头部脱离身体后,通常是颈椎前三节与头部在一起,颈椎最后两节留在身体里,所以犯案人员会将分尸所用工具的痕迹留在第三颈椎到第六颈椎之间,也就是第四颈椎或者第五颈椎上。
蓄意切割死者头部,无论死者是面朝上还是面朝下,尸体被切割留下的痕迹通常也是在这一区域。面朝上时,刀砍或切割的位置会在颌骨之下,否则会影响操作。面朝下时,一般会从脖子的中段开始切割。如果位置较高或者较低,都是比较特殊的案例(当然,本身被斩首的案件就不常见)。例如,在我的《法医报告》一书中讲述的臭名昭著的“拼图谋杀案”,受害者的尸体被肢解并丢弃在两个县,死者头部的切口就非常干净利落,位置也靠近颈部的最下端。最后在庭审中我们才发现,原来这位心狠手辣的凶手实际上是一位技术娴熟的“切割工”,专门为黑社会肢解尸体。
在一起涉嫌谋杀和肢解的案件中,辩方雇用我的团队重新检查检方法医专家提供的报告。大多数时候,是检方聘请法医人类学家,但我们也同样会为辩方服务。无论是为哪一方提供服务,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证据的科学性,因为最终法医人类学家都是作为法庭证人出场,并不是辩方或者检方的证人。
一家人带着他们的狗在树林里散步,发现了一节拖车,车里有一只袜子,就这样,这起案件得以浮出水面。他们靠近查看,惊愕地发现袜子里还有足骨。警方接到报案后,确定这些骨头属于人类,并最终在一棵树根下发现了更多的遗骸。在一段时间里,遗骨被狐狸和它们的幼崽啃食,所以骸骨散落在周围。动物通常会先瞄准手和脚,因为这两个部分比较容易啃食。然后,食肉动物会对大点的骨骼下手。而笨重的颅骨一般都不会被啃食,所以和剩下的骨骼一同被保留下来。
其他能找到的身体部位被收集在一起,DNA鉴定证实这些遗骨属于贾马尔,他是一名中年男子,据报在3年前失踪。现在已经没有足够的证据推测死因,但检方还是聘请了一位法医人类学家来检查遗骨,这位法医人类学家最终得出结论,从椎骨上留下的痕迹来看,死者是被人为地割下头部的。
贾马尔从已故母亲的遗产中继承了一些钱,由于他患有学习困难症,他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给自己女儿的合伙人打理。虽然他经常缺钱,但他仍旧对自己的账户状况毫不知情,更不知道他的钱已经被挥霍在古董交易会和昂贵的游轮上。2个月内,他的账户上只剩下78英镑。最终他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并找到他女儿的合伙人对质。警方认为这可能是导致贾马尔死亡的原因。
他女儿的合伙人被指控严重的谋杀罪。之所以被指控“严重”的谋杀罪,是因为抛尸和破坏尸体,在司法系统中,这些行为将被额外定罪。尸体是否被凶手肢解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标准,因为如果严重谋杀罪成立,被告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鲁西娜·哈克曼博士和我仔细查看了现场和尸检的照片,以及检方的同行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整个过程中做详细的记录,并且这些记录会对其他科学家完全开放,接受他们的检验调查,以便他们得出自己的结论。
鲁西娜和我被传唤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一开始都还好,然而,当检方法医专家开始拿出证据后,我们对专家提出的关于死者头首分离的说法存有异议。并且,在这一点上,我们对检方同行提出的很多意见都持保留态度。
当然,有时我们完全同意另一方专家的意见。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位科学家偏离了他们的专业领域,或者过于仰仗某些可能有完全不同解释的证据。当你出现在被告席上,你每一步都在问自己,针对检方得出的结论是否还有另外的合理解释。关键是提出合理的质疑,而且这个质疑与检方和辩方都有关系。
有趣的是,有些在英格兰法庭上被允许的事情,在苏格兰的法庭上却是被禁止的。比如,在苏格兰的法庭上,当对方专家证人出庭做证时,另一方的专家不能出现在法庭现场聆听对方专家证人的证词,也不能把对方专家证人现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质疑转述给自己一方的律师团队。因为这样一来,其中一方就能预测出对方专家证人在哪些方面提出了质疑。提出的质疑的细节可能不会出现在书面报告中,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审问使疑点变得更加清晰时,质疑的核心也就显现出来了。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认为证据并不充分。首先,头部和身体一起被发现,这就很奇怪。如果凶手的目的是将头部和身体一起隐藏起来,为什么还要费劲把头部砍下来呢?也没有证据表明凶手蓄意分割了身体的其他部分,在刑事肢解案件中,最常见的分尸动机是方便抛尸、藏尸或者阻挠警方辨认尸体,但有这种动机时,凶手更倾向于分割死者的上肢和下肢,而不是头部。
其次,检方专家指出,分割的痕迹出现在第二颈椎上,如果凶手企图割下死者头部,或者说为了能成功割下死者头部,选择这个位置就太靠上了。如果当时死者是面部朝上,从这个位置下刀是非常困难的。不管使用何种分尸工具,下颌骨都会妨碍操作过程,而且这里还有不少软组织,场面一定会非常血腥凌乱。警方并没有发现证据能证明这样的场面。
再次,头部切口上的痕迹并不像是锯子、匕首或任何一种砍刀留下的痕迹,警方也没有找到任何武器或者分尸的工具。
检方专家证人马上提出了一个报告中不曾出现的观点。在法庭上,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辩方立即表示反对。但法官还是给了她一个机会,法官询问我们是否愿意在庭外与辩方专家见面,以确定我们是否认同她提出的新证据。
我们见了面,但并不认同她的观点。第二天早上在法庭上,检方专家又改变了主意,这让法官很恼火。当法官训斥检方专家时,我和鲁西娜眼睛都不知道该朝哪里看好,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我们试图摆出一张扑克脸,但失败了。辩护律师随后告诉我们,不再需要我们的证据,我们可以走了。与分尸相关的那部分指控将被撤销,原因是检方专家和她的证词存在问题,而证据本身却没什么问题。
我们在法庭上待了2天,却没有机会坐在证人席说上一句话。检方提出的肢解尸体的控诉完全是因为专家证人经验不足而被撤销的。后来,我们一直用这个案例提醒学生或者实习生解读证据和了解庭审程序的重要性。如果你违反了这些规则,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给出专家意见。
最后,我们从新闻报道中得知,被告被判犯有谋杀罪,且至少要服刑19年才有机会申请假释。据我们所知,他并没有被判处严重谋杀罪。
但是,为什么死者颈椎上会有“割痕”呢?如果不是工具造成的,那会是什么?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分析人类遗骸的过程中,法医人类学家首先要从解剖学的角度入手,而非法医的视角,并且还需要具备除骨骼解剖以外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当尸体腐烂时,第一颈椎通常与颅骨连接在一起,因为它们之间有牢固的韧带。如果头部脱离躯干或者被动物叼走,那么第二颈椎就是暴露在躯干最上面的椎骨。我们认为这起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死者颈椎上出现的痕迹实际上是动物在拖拽时留在骨骼表面上的齿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