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北边塞人员研究
(一)“葆”的研究
关于“葆”研究状况,前辈学者已经做了专门研究,陈直先生(《两汉经济史料论丛》中华书局2008年版)认为“‘葆’予考为保宫之省称”;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九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认为应该视为睡虎地秦简中的葆子;裘锡圭《新发现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认为是一种为他人收养保护的人,实际情况“跟佣客没有多少区别;而李均明《汉代屯戍遗简“葆”解》(《文史》,(第三十八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认为是担保、保证,与今世所见出入境担保类似。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认为简文中的“葆”或许是某个较大的行政单位(如“郡”)的名称。林永强《“葆塞蛮夷”相关问题考论》(《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则进一步认为“葆”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区域组织。肩水金关汉简(壹、贰、叁)发表后,有关“葆”的简文有十多枚,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有马智全的《肩水金关汉简中的“葆”探论》(《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认为《肩(壹)》中,有18枚简牍涉及了“葆”。总体来看,肩水金关汉简中的“葆”,主要是一种为通关而进行的担保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特征。贾丽英《西北汉简“葆”及其身份释论》(《鲁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认为“葆”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不同。出入关名籍中的“葆”多为身份性,出现在“葆养传马”类中的具有担保、保养之义,出现在"葆塞"和"葆天田"等语句中则有保卫、守卫之义,与“堑”相对时又是边塞防御设施等。身份性的“葆”为雇佣劳动者,普通庶民,无性别之分。与“庸”不同的是这种雇佣关系带有长期性,其多从事杂务劳作,带有私人随从性质。沈刚的《西北汉简中的"葆"》(《简帛研究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指出西北汉简中的"葆"有担保之意,出现的两种格式的文书中,分别对应个体和集体被“葆”两种情况。“葆”和“私从者”一样,皆表示汉代在边塞地区为出入关隘或其他目的而对相关人员确定连带责任的身份名称,但“私从者”更偏重私人属性。“葆”与关传制度有关,是汉代政权官吏边塞的一项重要举措。张英梅《肩水金关汉简中“葆”再探讨》(《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认为“葆”指身份特征时,可以指身份自由的普通良民,此外“葆”作为记载担保信息的凭证,集中存放在肩水金关,可能是因为这些凭证具有“门籍”的作用,被担保人可以凭此证件在特定范围内出入。综上所述,从目前出土材料记录来看,西北汉简“葆”的记录频次比较高,因此西北边塞“葆”作为特定身份或从事特殊行业人的专门称呼这一点是明确的,而且这类人的数量还不少。
(二)屯戍人员研究
杨延霞的《肩水金关汉简所见戍卒名籍考》(《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17期)认为《肩(壹)》居延边地的戍卒有很多来源于淮阳国,但是淮阳国的始建年号至今仍不是很确定。侯宗辉《肩水金关汉简所见“从者”探析》(《敦煌研究》2014年第2期)认为“从者”是汉代社会中普遍存在且数量不菲的一种群体身份的称谓。其身份是私人所雇佣的随从称为“私从者”“私从”等,多以青少年为主,具有户籍可拥有爵位的编户民,并且以协助雇主完成公私事务为职事,屯戍系统中“从者”被视为戍吏的家属成员,由政府统一配给廪食,通过对“从者”的分析,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边郡屯戍人口的构成和汉代社会关系。此外,袁延胜的《肩水金关汉简家属符探析》(《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认为肩水金关汉简“家属符”中记载的成员是一个以“宗亲”为纽带的称谓,是一个“临时家庭”,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一户。这些家庭成员可能是为边塞吏卒土作、生活服务的特殊人群,这种“符”通常由肩水金关和其所属部门共同制作,供这些人在特定地区使用。
(三)边塞职官研究
郭俊然《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地方仓官考》(《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依据出土资料和传世文献认为汉代仓官,分属于三个系统:一是边郡防御系统;二是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仓官系统;三是地方漕运系统,有庾侯、庾丞。这些内容可补汉代官制之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侯旭东《西汉张掖郡肩水候系年初编:兼论候行塞时的人事安排与用印》(《简牍学研究》第5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依据《肩水金关汉简》(壹)(贰)(叁)三册,以及过去发布的资料,对五任肩水候,六位代行肩水候事者及二位守候进行了初步考证与编年,时间跨度近80年。此外还复原了两件候行塞任命其他官吏行候事的文书(73EJT21:42与73EJT21:38、73EJT8:8与73EJT8:13),并讨论了候行塞或出缺时的人事安排和“以私印行事”问题。
五、其他问题的研究
(一)经济方面
黄浩波《《肩水金关汉简(壹)》所见卒阁钱簿》(2012年3月13日)认为《肩(壹)》所见的“卒阁钱簿”正与以往所见的“卒阁(钱)名籍”相对应,士卒阁钱有相关律令可依据,阁钱时须依法履行严格手续,而阁方则按月收取一定的“僦钱”——租金。王子今《说肩水金关“清酒”简文》(《出土文献》第四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对《肩(贰)》有关“清酒”进行考察,并讨论其品质与醇酒、白酒的关系,指出清酒与其他高等级酒种善酒、美酒、厚酒、浓酒的关系不明确,但很可能是秦汉社会生活中质量最好的酒。马智全《汉简所见汉代肩水地区水利》(《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3 期)对金关汉简有关水利的一批简文进行集中解读,从中反映出汉代肩水地区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真实状况。还原出了当时边郡对水道的维护,从管理水利方面的人员配置和运输工具的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认为这批汉简材料对于深入认识汉代西北地区的水利具有重要价值。韩华的《金关汉简中的几个农业问题考论》(《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对《肩水金关汉简》(壹贰)中出现的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和农副产品的种类进行全面考证,并认为生产辅助性人员中的“犁工”和“锻工”等简文均为首次出现。沈刚《西北地区出土的汉代竹简问题》(《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 年版)从西北汉简的内容、简牍制度等方面讨论了该地区竹制简牍的规律特征,认为这些竹简来源于内郡,并非当地所产。王子今《肩水金关“马谋祝”祭品用“乳”考》(《金塔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认为以马乳为酒的草原文化已经被汉朝社会的各阶层接受,并将“乳”作为祭祀品使用,其中“马谋祝”的意思为祝愿马匹健身免疫。
(二)法律方面
张朝阳《由肩水金关汉简解读居延汉简一案例》(2011年10月26日)通过对《肩(壹)》73EJT3:55简文考释,认为在河平二或三年,隶臣王禁借给了诚北侯长东门辅若干钱,东门辅不还钱,于是王禁起诉。东门辅被认定负债,但不服,因此又用爰书自证,为自己辩解。这个案例凸显了债务诉讼双方不论身份,被视为平等个体:军官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特殊地位而受到特殊照顾;隶臣也没有因为他的刑徒身份而被剥夺了债权。汉代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可见一斑。张朝阳《《由肩水金关汉简解读居延汉简一案例》补考:兼回答商榷文》(简帛网2011年11月18日)认为居延汉简259.1和肩水金关汉简73EJT3:55中的王禁当为同一人,在汉成帝河平二三年间为刑徒,在居延服刑,被称为徒王禁。《徒王禁责诚北侯长东门辅钱》一简则奏封于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四月五日,这就是该简自身的精确年代。
(三)秦胡和人种
关于“秦胡”问题,从金关汉简1978年初次发表后就有学者关注,研究的时间跨度有30余年,方诗铭、王宗维、初师宾、邢义田、赵永夫、胡小鹏和安梅梅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考证,结论众说纷纭,金关汉简(壹)发表后73EJT1:158简中出现的“胡骑秦骑”简文为此问题研究增加了新材料。李烨的《秦胡别释》(《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通过73EJT1:158简考察认为,“秦胡”应是“秦”和“胡”的合称。“秦”即见于《史记》《汉书》的“秦人”,是对秦时亡人胡地的华夏遗民的称谓;“胡”亦即“胡人”,是对北方和酉域外族的统称。“秦骑”“胡骑”即分别指两汉属国中的秦人骑兵和胡人骑兵。汪受宽《肩水金关汉简“黑色”人群体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14第115期)认为肩水金关简中有127枚简涉及130 黑色人,有部分是黑种人,他们生活于西汉中后期,籍贯在中原及河西地匾,以河西特别是居延为集中,多数已经融入当地社会。他们的身份分别为基层属吏、编户民和奴隶,逾半数人拥有爵位,其中逾半数人拥有公乘爵位,社会地位相封较高,他们的身材比一般华夏人高,是生活于两千年前的一个特殊群体。关于人种问题,汪受宽先生的思路独辟蹊径,为我们研究相关问题提供参考,但是在关于历史时期人种的族源和族属问题研究方面,简牍的记载还是比较简单,以今天的理论来看黑色人和黑种人的人类学定义是完全不一样,而且界定黑种人的指标非常复杂,既有外表的特征又有具体的数字指标,仅从身高和肤色来判定人种问题是需要谨慎的,对于历史时期人种的判定现今主要依赖考古学的证据,从体质人类学和遗传学两方面去寻找线索。
综上所述,肩水金关汉简相关研究文章仅仅是开始,这对研究西北的烽燧走向、地名的沿革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整体研究的特点还是呈现碎片化、单一化,在微观领域转来转去,宏观性研究少,相信《肩水金关汉简(伍)》出齐以后才能在此方面有所改观。

两汉时期河西四郡自然灾害探析
两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频发时期,有关汉代自然灾害的历史记主要集中于《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本纪》,《汉书》《后汉书》的《五行志》及所引《古今注》中,从以上的记载来看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 年)至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公元220年)的425年间,共有292个年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121次,旱灾106次,地震104次,虫灾62次,疫病49次,风灾33次,雹灾35次,低温类灾害31次,山崩地裂39次,以上灾害共计580次①,这也说明两汉时期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此时期发生在河西四郡,即张掖(十县)、酒泉(九县)、武威(十县)、敦煌(九县)四郡区域各类自然灾害就有十几次,特别是陆续出土的汉代简牍,记录了传世典籍中没有的部分自然灾害。本文综合两者,对两汉地区河西四郡的自然灾害状况、成因、危害以及对后来的影响试做分析。
一、两汉时期河西四郡概况
两汉时期河西四郡地域范围是黄河以西至今新疆哈密,东到今甘肃景泰,北包括内蒙古阿拉善高原中、西部,河西地区地处亚欧大陆腹地,是青藏高原向蒙新荒漠过渡的内陆荒漠地带②。从气候上看该地区大部属温带、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光照丰富、热量较好、温差大、干燥少雨、多风沙是其特征。从现有的资料看河西四郡从地形上大致可分河西走廊平原区、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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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辉:《试论两汉时期自然灾害的特征》,《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
②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凉州刺史部),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1987年版。
连山区、北山山地区等三个自然地貌类型区。平均海拔1000米——1500米,从现有的资料记载年平均降水量从250毫米至35毫米左右,蒸发量从2000毫米以下至3500毫米以上①。这一地区存在石羊河、黑河和疏勒河三大流域,每一流域内又形成一大盆地,即石羊河流域的武威盆地、黑河流域的酒泉——张掖盆地、疏勒河流域的安西——敦煌盆地。这一地区处于我国三大自然区——东南季风区、蒙新高原区、青藏高寒区的交会处,自然条件复杂,形成以山地土壤、荒漠土壤、绿洲灌溉耕地土壤为主的各类土壤。综合以上分析,该地区的气候、地理特点是发生各类自然灾害的根本原因。
二、两汉时期河西四郡的自然灾害及其成因
(一)蝗灾
蝗虫属直翅目蝗总科,以禾本植物玉米、高粱、小麦等为主要食物。蝗虫的繁育、成长需要充足的光照与适宜的温度与湿度,因而蝗灾的形成与气候关系密切,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从相关资料来看,蝗灾主要发生在夏秋两季,这两个季节的气候特点是有较高的湿度和温度,农作物正值生长和丰收期,加之夏历五月和七月分别是蝗虫的若虫繁衍的两个高峰期,因此蝗灾也主要集中在这段时间②。见于传世典籍的关于河西四郡的蝗灾有以下几条:
1.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夏(八月),蝗从东方蜚至敦煌。③
2.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公元53年)四月,武威、酒泉、清河、京兆、魏郡、弘农蝗,发生蝗灾。④
3.东汉明帝永平四年(公元61年)十二月,酒泉大蝗,从塞外入。⑤
材料1和3说明这次蝗灾的发生地域很广,是从东部地区逐渐向西部扩展到达敦煌,这也正好体现了蝗灾发生的扩散性和远飞性的特点,从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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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并成:《河西走廊历史时期沙漠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
② 见百度百科词条。
③(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
④(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
⑤(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
灾发生条件推测原发地处于干旱状态;材料2说明蝗灾发生的群集性特点,一旦区域内所有爆发条件都具备,往往几个临近地区都会聚积群发。
两汉政府为了巩固西北边防,在河西四郡开展了大规模的屯田发展,屯田不仅促进西北边疆地区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节省从内地长途运输的大量消耗,粮食作物大量的种植、河西四郡原始气候状态也是蝗灾发生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沙尘暴
今人对沙尘暴的定义是: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非常低。关于河西四郡地区沙尘暴的记载,《汉书》卷27《五行志》有这样的表述:“成帝建始元年四月辛丑夜,西北有如火光。壬寅晨,大风从西北起,云气赤黄,四塞天下,终日夜下着地者黄士尘也。”成帝建始元年为公元前32年,“四月”正好处于春夏之交,此时西北地区正处于沙尘暴的多发期,“夜”按照王子今先生的推断认为是“黄昏”,王子今先生认为“沙尘暴发生的季节为3—5月,以5月最多,而且多发生在下午”。① 敦煌汉简2253号也印证了这一现象即“日不显目兮黑云多月不可视兮风非沙从恣蒙水诚江河流灌注兮转扬波辟柱”。这两则材料均反映了当时在西北地区沙尘暴发生的状况。
(三)风灾
两汉书关于风灾的记录比较模糊,敦煌悬泉汉简有两条记录了风灾影响的事例。
1.使渠犁校尉莫府,掾迁会大风,折伤盖口十五枚,御赵定伤。
Ⅱ 90DXT0215④:36②
2.二月中送使者黄君,适逢大风,马警折死…… Ⅱ90DXT0215④:71
悬泉置有多种功能,接待来往使者是其功能之一。这两枚简文都与使者护送使者有关,从内容来看简文记录了当时风灾对人活动的影响。简1 说受风灾影响有人受伤;简2表明这次风灾发生正值初春时节,马因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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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子今:《两汉沙尘暴》,《寻根》2001年第5期。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
到大风被惊死。从现在的资料看,这个时节是大风扬沙的多发季节。按照《蒲福风级表》的标准,这两次大风应该在8.5级,这也说明在两汉时期敦煌地区就已经成为影响河西的大风口。
(四)地震
地震灾害是地震作用于人类社会形成的灾难事件。地震成灾的程度既取决于地震本身的大小,还与震区场地、各类工程结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等条件有很大关系。发生在无人区的大地震,一般不会造成灾害;而发生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一次中等地震却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灾害。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主要有三种类型:构造地震、火山地震、陷落地震。其中构造地震由于地下深处岩层错动、破裂所造成的地震。这类地震发生的次数最多,破坏力也最大,约占全球地震数的90%以上。我国地处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之间,甘青宁地区、蒙古的阿拉善高原是影响我国的三大地震带之一。从历史上看,我国受地域影响,是地震发生较多的国家。① 通过以下两表可以了解两汉河西四郡地震发生的状况:
表一 地震震级强度和烈度对照表
依据《中国特大地震研究》编制此表(地震出版社1988年版)
震级 2 3 4 5 6 7 8 8-8.9
烈度 1-2° 3° 4-5° 6-7° 7-8° 9—10° 11° 12°
特征
有感地震悬挂物体摇晃
破坏性地震,人行动不稳,不坚固房屋均遭破坏,地下水位变化,地裂。 强烈地震
不坚固房屋倒塌
坚固房屋遭破坏
地裂 山崩 海啸 滑坡 地下水位剧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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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毓寿、蔡美彪:《中国地震资料汇编》,科学出版社1983。
表二 两汉河西四郡地震记录表
发生日期 地点 资料原文 资料来源 震级及破坏性
汉宣帝五凤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公元前 56 年) 敦煌 五凤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偈者光持节使下敦煌太守承书从事,今敦煌太守书言,今年地动如诏书(Ⅱ0115③:77) 《敦煌悬泉汉 简释文选》(此次地震传世典籍并未记载) 依据表一:属破坏地震,震级5.5级,烈度达到7°
汉成帝绥和二年九月丙辰(公元前7 年11月) 北边 绥和二年九月丙辰,地震,自京师至北边郡国三十余坏城郭,凡杀四百一十五人 《汉书•五行志》 依据一:属强烈地震,震级7—8级,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烈度在10—11°之间
东汉顺帝汉安二年九月(公元143年10月) 张 掖、北地、武威 张掖、武威……自去年九月已来,百八十震,山谷坼裂,毁败城寺,杀害民庶 《后汉书•顺帝纪》卷6 页274 依据一:属强烈地震,震级7——8级,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烈度在10-11°之间
东汉桓帝延熹四年六月(公元161年7月) 京兆、扶风、凉州(今武威) 六月,京兆、扶风及凉州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卷7 页308 未记录人员伤亡情况,依照记录状况和表一至少在5级以上,烈度也应该在7°以上
东汉灵帝光和三年秋—四年春(公元180 年—181 年) 表氏 酒泉表氏(是)地八十余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 《后汉书•五 行 志》页3332 依据表一:属强烈地震,震级7左右,烈度在9—10°之间,并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并导致表氏县城异地重建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从汉武帝设河西四郡至东汉末年,河西四郡地震灾害的记录共5次,传世典籍记载4次,敦煌悬泉汉简1次。依据特征分析,均属构造地震,火山和陷落地震不见记载。这些地震平均级别在六级左右,五次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属于破坏性地震。两汉时期传世典籍关于地震的记录总共为108次(悬泉汉简所记载的地震未记入),凉州刺史部共发生15次,河西四郡为5次,可见河西四郡是地震的高发区。
(五)旱灾
前文中已经对河西地区的地理地貌、气候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以下例证说明河西四郡也是旱灾的多发地。传世典籍对两汉时期的旱灾范围记载的也较为模糊,敦煌悬泉汉简有2枚关于西汉时期敦煌地区旱情的记录对研究两汉时期当地的旱灾状况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1)悬泉地势多风,涂立干燥,毋□其湿也。度得棱六枚,今遣效谷仓曹令史张博(Ⅱ0211③:26)
(2)建昭二年九月庚申朔壬戊,敦煌长史渊以私印行太守事,丞敝敢告都尉卒人,谓南塞三候、县、郡仓,令曰:敦煌、酒泉地执(势)寒不雨,蚤(早)杀民田,贷种扩麦皮芒厚以廪当食者,小石……(Ⅱ0215③:46)
简1反映了干燥多风沙的气候特点。简2是汉元帝(公元前37年)敦煌长史渊代太守签发的一封下行文书,指示阳关都尉三候:“敦煌、酒泉地区气候寒冷少雨,应多种适应这种气候有芒的作物。”敦煌地处西北内陆,属于典型的温带、暖温带大陆性气候,特点是光照充足、热量丰富、无霜期短、干燥少雨、多风沙和蒸发量大等特点,九月份的敦煌气候正符合此特点。《两汉书》中对旱灾所带来的影响也有较为明确的记载,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并、凉二州大饥,人相食”,汉顺帝汉安元年(公元142年)“河西大旱成灾,无收成,民饥,赈给”(《后汉书》),这两则史料也说明了东汉时期河西四郡旱灾的影响,已经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恰好在这一时期即汉安二三年间(公元143年和公元144年)的张掖、武威发生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并且引发山崩地裂,可以推测东汉顺帝初期两种自然灾害给河西四郡的居民和地方政府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三、两汉时期河西四郡自然灾害的影响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两汉时期河西四郡的气候特点和地理特征是各类自然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时期也被竺可桢先生划定为温暖期,而施雅风、王靖泰、苏联学者布迪科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对于中纬度内陆干旱地区而言,温暖期势必导致冰川的大幅度退缩,干旱频率增加,而寒冷期相反,存在着气温降低,降水增加的趋势”,河西四郡灾害发生的原因我们通过以上分析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那么这些灾害到底对当时的居民和汉政府带来什么影响呢?总体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导致人口锐减,流民大增、地震灾害导致的大规模人员伤亡,能印证这一点。以上五次强烈地震没有表现出流民问题,但在《两汉书》关于其他地方地震灾害的记录中均有流民现象存在,所以河西四郡的地震灾害中也应该有此现象存在。二是破坏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自然灾害对社会财产的破坏是非常大的,大量的房舍、城郭被毁,大量的牲畜被杀,又耗费无法计算的物资去赈灾救灾,所以说对社会经济的破坏程度也是非常大的。三是导致社会的动荡。本文在干旱部分所列举的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并、凉二州大饥,人相食”的史实说明了因为饥荒,出现人食人的状况,河西地处边塞,在较短的时间内赈济灾难无法到位的情况下,社会持续极容易导致动荡。我们在分析自然灾害导致的灾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救灾防灾的措施,两汉政府也是采取了多种措施减少降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悬泉汉简中就因为干旱原因倡导居民种植抗旱农作物,地震造成的房屋、城郭倒塌,政府出资异地重建。汉顺帝汉安元年(公元142年)因为“河西大旱成灾,无收成,民饥,赈给”等。自然灾害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是永远回避不了的问题,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条件、人们防灾的意识和当时的救助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也是受灾害产生巨大损失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