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这个案件跟吴王李恪没有关系,但是长孙无忌希望把李恪牵连进来,消灭这个政治敌人。房遗爱及时接受启发,说自己与李恪同谋,希望通过这样的陷害让自己降罪。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房遗爱并没有逃得一死,而最冤枉的当然就是吴王李恪了。对于李恪被陷害,史书记载众口一词,下列一表,可以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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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九,第6279-6280页。
表5-1 李恪被诬陷的相关记录  
《唐会要》 《旧唐书》本传 《新唐书》本传 《大唐新语
恪有文武才,太宗尝称其类己。既名望素高,甚为物情所向。长孙无忌既辅立高宗,深所忌嫉。永徽中,会房遗爱谋反,遂因事诛悖以绝众望,海内冤之。① 恪母,隋炀帝女也。恪又有文武才,太宗常称其类己。既名望素高,甚为物情所向。长孙无忌既辅立高宗,深所忌嫉。永徽中,会房遗爱谋反,遂因事诛恪,以绝众望,海内冤之。② 恪善骑射,有文武才。其母隋炀帝女,地亲望高,中外所向。帝初以晋王为太子,又欲立恪,长孙无忌固争,帝曰:“公岂以非己甥邪?且儿英果类我,若保护舅氏,未可知。”无忌曰:“晋王仁厚,守文之良主,且举棋不定则败,况储位乎?”帝乃止。故无忌常恶之。永徽中,房遗爱谋反,因遂诛恪,以绝天下望。③ 吴王恪母曰杨妃,炀帝女也。恪善骑射,太宗尤爱之。承乾既废,立高宗为太子,又欲立恪。长孙无忌谏曰:“晋王仁厚,守文之良主也。且举棋不定,前哲所戒。储位至重,岂宜数易?”太宗曰:“朕意亦如此,不能相违,阿舅后无悔也。”由是恪与无忌不协。高宗即位,房遗爱等谋反,敕无忌推之。遗爱希旨引恪,冀以获免。无忌既与恪有隙,因而毙恪。④
从现有的资料看,有关李恪案件的文字大体相似,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理由。
第一,李恪有才干。《唐会要》、《旧唐书》本传、《新唐书》本传、《资治通鉴》等著作众口一词,都指出李恪“有文武才”。
第二,李恪的母亲是隋炀帝女。这实际上为李恪带来了正面的影响。各个著作在介绍李恪的时候,都不遗漏他母亲的身世,证明大家都认可这一点。《新唐书》本传干脆说:“其母隋炀帝女,地亲望高,中外所向。”
第三,唐太宗对李恪的珍爱与推奖。最常见的说法是唐太宗说李恪与自己相似,“称其类己”,《唐会要》、《旧唐书》本传和《通鉴》都如此说,而《新唐书》本传更直接引述唐太宗的话叫作“英果类我”。《大唐新语》的表述方法稍有差别,称作“太宗尤爱之”。
以上三种因素,导致吴王李恪的声望很高,积累成为一种政治威信。《唐会要》的说法是“名望素高,甚为物情所向”。《旧唐书》本传的说法相似:“既名望素高,甚为物情所向。”《新唐书》本传称作“地亲望高,中外所向”。《通鉴》:“名望素高,为物情所向。”这样的语言,表达的政治含义是明确的,因为以上三种缘由,李恪获得了一种别人难以企及的声望,并直接引发了人们对他的政治期望,这就是“为物情所向”。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发生了,在唐太宗已经确立了李治为太子之后,太宗希望用李恪替代李治,并与当时最重要的大臣长孙无忌商量,结果遇到了长孙无忌的坚决反对而作罢。虽然李恪替代李治未成,但唐太宗推荐李恪的动作,却埋下了严重事件的伏笔。李恪曾经被议储,这才是李恪之死的关键。
唐高宗即位之后,长孙无忌大权在握,永徽三年(652),他利用房遗爱案件,诛杀李恪,彻底排除了李恪可能的政治威胁或影响。不过,这是史书在翻案之后的语调,把李恪之死完全归因于长孙无忌,而高宗的作用却是一笔带过。其实,还应该提及的是唐太宗。既然唐太宗最初同意了长孙无忌等人的推戴,立李治为太子,为什么不在李治未立的时候提出李恪问题呢?既然已经确立李治,为什么又要再提李恪问题呢?看来,太宗在立李治的时候,确有无奈或者思考不周,否则不会事后再提李恪。但是,既然提出李恪,又轻易被长孙无忌否决而不坚持,这事实上为李恪的命运埋下了祸根。唐太宗的不严密再次暴露无遗。常言所谓父不密则失子,大概就是特指这样的事情。
《李恪墓志》制作之时,正是李恪谋反罪名成立的时候,所以《李恪墓志》与翻案之后的文字有着根本不同。在传世文献中,所有记录李恪的文字,都是为李恪鸣冤喊屈的,至于当时罗织李恪罪名的时候,使用的是什么逻辑反而淡化了,因为翻案之后,这种逻辑不再重要了。但是,对于我们今天重新理解当初冤案发生时的过程,这些传世文献反而不能提供帮助,而新出的墓志,恰好弥补了这个空白。
第三节 李恪谋反动机
贞观时期,李恪的任职经历并不复杂。二年(628),进封蜀王。五年(631),授秦州都督。七年(633),授齐州都督。十年(636),改封吴王,授潭州都督。十一年(637),代袭安州都督①。李恪死于高宗永徽年间的房遗爱案件,《李恪墓志》记载清楚,当时李恪只有三十五岁。那么,在贞观十一年(637),李恪不过十九岁左右。
正是在安州都督的任上,李恪第一次引起了注意,历史文献记录下他的活动。《新唐书》本传记载,“坐与乳媪子博簺,罢都督,削封户三百”②。此事,从《通鉴》的记载来看,所谓“博簺”即是田猎比赛,而“簺”是一种打猎捕兽的设施。《通鉴》如此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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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李恪的历任职务,郑炳林诸位先生讨论甚详,值得参考。见《问题研究》,第17页。
② 《新唐书》卷八〇,第3566页。
此事及其后续反应:
安州都督吴王恪数出畋猎,颇损居人;侍御史柳范奏弹之。丁丑,恪坐免官,削户三百。上曰:“长史权万纪事吾儿,不能匡正,罪当死。”柳范曰:“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止畋猎,岂得独罪万纪!”上大怒,拂衣而入。久之,独引范谓曰:“何面折我?”对曰:“陛下仁明,臣不敢不尽愚直。”上悦。①
这是贞观十一年(637)十月的事情,丁丑为十六日。李恪因为畋猎过度、损害居民受到御史弹劾,唐太宗因此处分了他,削去封户三百,《通鉴》所说的“免官”大概与《新唐书》所说的“罢都督”应该指同一件事。《旧唐书》本传没有记载这件事。但此后,其他文献也不见李恪担任官职的记载,直到高宗即位。那么此事对于李恪的影响应该还是很大的,此后他不过享受亲王待遇而已。
但是,《李恪墓志》与所有文献的记载都不同,对于李恪畋猎一事,墓志用了不少笔墨,其文曰:
天爵弥厚,逸情转纵,逞骛豊凌践稼穑,扼青兕于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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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一九五,第6134页。此事,《唐会要》也有记载,但不如《通鉴》更全,其文为:“贞观十一年,吴王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弹之。太宗因谓侍臣曰:‘权万纪事我儿,不能辅正,其罪合死。’范进曰:‘房玄龄事陛下,尚不能谏止畋猎,岂可独罪万纪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256—1257页。
褫文豹于平林。大马悠悠,掩旬弥晦。主相之奏,屡闲于丹陛;士师之请,频造于青蒲。天子算前王之辙迹,念姬德之仁厚,虽王赫斯怒,物皆无妄,而思贷之,旨恕以更新。自是颇修外迹,怀卷凶戾。
虽然文字不少,意思无非是李恪不珍惜自己的亲王身份,纵情畋猎,破坏了百姓的庄稼,被有关部门多次揭发。皇上很愤怒,但考虑他母亲的无辜,还是给他机会,希望他能改过自新,没有想到,从这以后他虽然表面上很注意自己的言行,但在他的内心深处,狼子野心反而变本加厉了。
如果认真观察《通鉴》对此事的记载,重点却是唐太宗本人。因为在记录李恪畋猎受处分之前,《通鉴》先交代了唐太宗打猎的故事,其文曰:
上猎于洛阳苑,有群豕突出林中,上引弓四发,殪四豕。有豕突前,及马镫;民部尚书唐俭投马搏之,上拔剑斩豕,顾笑曰:“天策长史不见上将击贼邪,何惧之甚!”对曰:“汉高祖以马上得之,不以马上治之;陛下以神武定四方,岂复逞雄心于一兽!”上悦,为之罢猎,寻加光禄大夫。①
《通鉴》的这种写法,对比的意味十分强烈,完全可以得出吴王在跟皇帝学习的结论。同时,唐太宗对于李恪的畋猎行为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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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一九五,第6134页。
颇能理解的口气,毕竟当时的李恪不过十九岁的年龄,年轻力壮,血气方刚。所以,唐太宗把责任全怪罪到李恪的长史权万纪身上去了。对此,郑炳林先生等《问题研究》一文很有见地,指出李氏皇族对于畋猎的兴趣非同一般,可以看作是家族文化特征,李恪不过是其中一分子而已。就此而言,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恐怕也具有同样的认知倾向。
不过,比较《李恪墓志》与传世文献对此事的倾向,仍然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话题。永徽四年(653)二月李恪去世,“以其年四月十五日,优赐国公之仪,葬于高阳之原也”(墓志语),两个月之后埋葬,而墓志可以永徽四年四月十五日为最后下限。李恪以谋反罪赐死,而《李恪墓志》正是在李恪的谋反罪名宣布成立的背景下写成的,所以《李恪墓志》虽然没有求证李恪谋反的司法意图,但是《墓志》的书写必须与李恪的谋反罪名相互契合。
李恪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他谋反唯一的证据就是房遗爱的陷害证词而已。所以我们在《李恪墓志》中,有关李恪谋反的部分,都是虚化,其文如下:
任总方隅,位升台辅,履霜弗诫,坚冰转积。潜构之恶,情灭于人理;干纪之衅,罪极于常刑。
其中,只有“潜构之恶,情灭于人理。干纪之衅,罪极于常刑”这两句与犯罪有关,但依然不涉及犯罪事实与内容,仅仅用文学的语句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前一句描述的是在道德上的严重性,后一句强调法律上的严重性。这样的文学描述,一方面属于常见情况,看上去似乎在为志主不忍,不好意思和盘托出;另一方面,就李恪这种诬陷成罪而言,虚幻的描写最容易通过审核,总不能满篇都是房遗爱的指认语句。
通观全篇,《李恪墓志》还是满足了主持者的需要,虽然多所虚幻,但对于李恪的犯罪,还是指出了思想性的根源,满足了逻辑上的自圆其说。首先,墓志指出李恪一贯不听从唐太宗的庭训,这是不孝的直接指控。墓志开篇即言:
恪字厶,陇西狄道人也。太祖武皇帝之孙,太宗文皇帝之第二子也。弗遵大训,侮慢彝则,譬以周德休眀,管、蔡为文王之子;汉邦隆盛,胥、旦为武帝之男。
李恪不听从教导,违反规则,如同西周时期的管叔、蔡叔,如同汉武帝的儿子刘胥、刘旦。尽管无人知道李恪到底做了什么,但这里把他和历史上著名的反叛人物相提并论,文章的部分目的已经达到。
如果结合传世文献,说李恪曾经不遵守太宗教导还是有一些根据的。《唐会要》记载,吴王李恪赴任安州都督之前,唐太宗曾经以书诫之曰:
吾以君临兆庶,表正万邦。汝地居茂亲,寄惟藩屏,勉思乔梓之道,善侔间、平之德。以义制事,以礼制心,三风十愆,不可不慎。如此则克固盘石,永保维城。外为君臣之忠,内有父子之孝,宜自励志,以勖日新。汝方违膝下,凄恋何已,欲遗汝珍玩,恐益骄奢。故诫此一言,以为庭训。①
两《唐书》本传对此都有引述。后来李恪在安州都督任上还是出了问题,被免官,削封三百户,就是对他违背庭训的惩罚。这可以称得上是“弗遵大训”的。至于谋反,自然是极大的不忠了。
那么,李恪在安州都督任上所接受的惩戒,真的是李恪最终祸患的根源吗?至少《李恪墓志》是坚持这一逻辑方向的。这就是“自是颇修外迹,怀卷凶戾”两句的深险之处。李恪从贞观十一年(637)罢都督之后,再也没有什么可以追究的言行了,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反而说他是对外装作好人一样,“颇修外迹”就是这个含义。同时呢,内心变得更加凶狠阴险,这就是“怀卷凶戾”之意。这么说并没有什么根据,但这却是经典的罗织之辞,让人有了理解李恪谋反动机的逻辑,从而让所谓谋反罪能自圆其说了。
贞观时期,汉王元昌参加了李承乾的阴谋,最后赐死。《旧唐书》在记录元昌的犯罪动机时写道:“元昌在州,颇违宪法,太宗手敕责之。初不自咎,更怀怨望。知太子承乾嫉魏王泰之宠,乃相附托,图为不轨。”②元昌因为受到太宗的批评产生怨望之心,最终走上谋反的不归路。元昌犯罪事实清楚,动机解释反正合理,虽然从怨望到谋反,不管是逻辑还是实际行为,距离甚远,但是一旦有通解的需要就变得十分顺畅。现在李恪案件,再次显现了这条逻辑的威力。李恪受到唐太宗朝廷的处分,表面上言行安顺,但内心的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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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会要》卷五《诸王》,第66—67页。
②《旧唐书》卷六四《高祖二十二子》,第2425页。
望却终于导致走上最后的谋反。
吴王李恪是被房遗爱牵连入案的,而背后的教练是长孙无忌。“恪名望素高,为物情所向,无忌深忌之,欲因事诛恪以绝众望。遗爱知之,因言与恪同谋,冀如纥干承基得免死。”①这个罗织的逻辑,或者归功房遗爱,或者归功长孙无忌,或者二人各有其功。然而,如果不是《李恪墓志》的出现,我们始终难以了解这个案件中是如何把吴王李恪罗织进来的。现在,我们知道这至少是案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解释李恪为什么会参加谋反。而作为谋反这样严重的大罪,如果不说明动机,显然是存在问题的。这就是说,不仅房遗爱的人证有价值,同时必须给李恪谋反加以合乎逻辑的解释,只有这样,罪名的成立才无懈可击。可见,这个时期的案件,在处置谋反罪的时候,动机追查是必备环节。
李恪因畋猎受到朝廷处分之事,在罗织李恪谋反罪名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用,他的谋反因此获得了逻辑的支持。从贞观十一年(637)到永徽三年(652),大约经过了十五年,年轻时的一个轻率错误,竟然被人如此利用,成为谋反罪的历史根据。这显然是长孙无忌一方的推导结果,或许没有当年的这个错误,操纵者也会发现并利用其他问题。但是,对于今天的读者而言,只有《李恪墓志》的出现,才让我们意外地获得了这个冤案的罗织过程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