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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唐代中州乡村社会保障
一、乡村养老制度
“社会保障”译自英文socialsecurity,又译为“社会安全”,它是现代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对因年老、疾病、贫困、失业、灾害等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没有这样的一种制度,对社会成员种种生活困难状况任其发展,就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早在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社会保障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几个阶段。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初始阶段,属于社会救助性质,唐代乡村的社会保障自然也是社会救助性质的。唐代以法律或诏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因灾害而出现的贫困者进行救助,对高年进行服侍,对鳏寡孤独进行救助。不仅国家进行救助,而且民间也出现救助与自救行为。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是唐代实施社会救助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民本思想起源于殷周之际,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汉唐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包括儒家在内各家的重要思想,也是封建统治者普遍采用的治国之术。统治者出于长治久安的考虑,都要重视民生,以民为本。只有百姓有了安定富足的生活,才有社会的和谐发展。唐代前期的统治者,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因而,社会救助的措施相对完善。
唐代养老、敬老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因为在农业宗法社会里,老人既是一家之长,是宗法制度中应受尊崇的对象,同时,由于农业社会里,老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是知识的传授者,一家之中高寿老人的存在实际上是一家的财富和荣崇的象征。儒家思想主张孝敬亲长,尊重老人,对老年人不仅要赡养,从物质生活上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还要在精神生活上给予关心。唐代的“孝”主要是指对尊亲的孝。《旧唐书》记载了大量孝亲之事。为了使人们尊老、敬老,唐代用一些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唐律》:“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家长在家庭中具有很高的权力,包括财产支配权。封建社会中的“孝道”在人们的思想里根深蒂固。在家庭经济还是基本经济单位的历史时期,对维护老年人权益,要求子女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道家追求长生不老,李唐王朝又特别尊崇老子,故道家思想对唐人的思想影响较大,自皇帝到平民百姓普遍祈求长寿。唐代的端午节、重阳节都含有道家求长生之意。唐人风俗五月五日赏续寿衣服,《唐会要》卷29“节日条”中唐高宗谈到五月五日的由来时说:“我见一记有云,五色丝可以续命,刀子可以避兵,此言未知真虚,然亦俗行其事。今之所赐,住者使续命,行者使避兵也。”又《初学记》卷4中也说:“(五月五日)造百索系臂,一名长命索缕,一名续命缕,一名避兵缯,一名五色缕,一名朱索,又有条达等组织杂物,以相赠遗。”不仅端午节含有道家求长生之意,九月九日重阳节也含有此意。九月九日赏茱萸树、菊花酒。《太平御览》卷32引《卢公家范》曰:“凡重阳日,上五色糕、菊花枝、茱萸树,饮菊花酒、佩茱萸囊,令人长寿也。”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敕曰:“宜令所司特置寿星坛,常以千秋节日修其祀典。”寿星坛祭的是老人星及角亢七星,自是以后,成为例程。
唐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乡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并提倡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关怀,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唐代养老制度是古代社会中老年人权益的最好体现,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今天的养老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唐代养老制度虽是家庭养老与互助养老相结合,但社会投入了较大的成本,比如对老年人免征科役,免征侍丁的劳役,实际上是把国家财政直接转化为养老投入,以家庭为依托,对老年人进行救助,附以道德舆论监督与法律约束。在封建社会里,赋役是国家的命脉,为保证国家的赋役征收,封建国家对逃避赋役的课户,施以法律制裁,里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唐律疏议》卷28《捕亡律》:“有课役全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之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姑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唐代对赋役的征收相当严格,但为使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唐政府不惜豁免一部分赋役,以使老年人得到救助,可见对老年保障的重视。唐代养老保障制度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1.老人无课役
根据唐代户籍上的划分,六十岁以上者皆为老,政府免除了老人的赋役。唐制:18岁到20岁为中男,21岁到59岁为丁男,60岁以上为老男。唐代前期均田令规定,中男和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唐亩),丁男须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两石,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徭役20天,不服役,可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20天的数额以代役。而60岁以上的老男授田40亩(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且没有课役的征收,也没有兵役的征发任务。唐中宗时,曾把入老年龄提前到58岁。代宗时,又提前到50岁。唐代宗广德元年(763),赦令“民户三丁免一丁庸,租税依旧每亩二升。男子二十成丁,五十人老”。《旧唐书》卷11《代宗纪》中也有同样的记载。这是唐政府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政策。唐代户籍上规定的老男的年龄与《唐律疏议》上规定的老人年龄段有所不同,这在下面还要谈到。
2.老人实行版授,量赐粟帛
宋代洪迈《容斋随笔》卷第九《老人推恩》条曰:“唐世赦宥,推恩于老人绝优。开元二十三年,耕籍田。侍老百岁以上,版授上州刺史;九十以上,中州刺史;八十以上,上州司马。二十七年,赦。百岁以上,下州刺史,妇人郡君;九十以上,上州司马,妇人县君;八十以上,县令,妇人乡君。天宝七载,京城七十以上本县令,六十以上县丞,天下侍老除官与开元等。国朝之制,百岁者始得初品官封,比唐不侔矣。”
唐代老人依不同年龄段也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说,60岁(或者50岁、58岁、56岁)以后,男子就进入了老龄阶段,这时可以给予40亩田地,但无课役。80岁以上(特殊时期为70岁以上)属于高寿老人,国家给予特殊的待遇。
唐代高寿老人享有特别的荣崇,给予版授和章服之荣。唐中宗景龙二年(708)二月,“天下妇人八十以上版授乡、县、郡等君。”开元二十四年(736)七月一日,“初置寿星坛,祭老人星及角、亢等七星。”《唐大诏令集》卷69《广德二年南郊赦》:“天下侍老九十以上版授刺史,七十以上版授上佐县令。”《旧唐书》卷12《德宗纪》载,兴元元年(784)六月癸丑,诏:“耆老与版授”,秋七月丙子诏:“耆寿侍老八十以上,各与版授刺史,赐紫,其余版授上佐,赐绯。”唐代对内外官的章服及百姓的服饰有明确的规定,以别贵贱等第。《唐会要》卷31《舆服上》“章服品第”记载:贞观四年规定“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咸亨五年五月敕:“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斁彝伦。自今以后,衣服下上,各依品秩,上得同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有司严加禁断。”开元十九年(731)敕:“流外及庶人,不得着绸绫罗縠、五色线鞾履。”紫、緋、绿、青、碧是统治阶级服饰的颜色,各种绫罗绸缎也为统治者所拥有,百姓所服用的只能是麻布,颜色也只能是黄、白、黑等。而唐政府允许高龄老人服紫、绯,可见唐代对老人的优宠。
“唐代版授高年的对象分男、女。版授男性的职官主要是州县主要官员,包括刺史、司马、长史、县令、县丞等。女性有郡君、县君、乡君等外名妇官。在版授官职的同时,还可赐粟、帛、绵、米、酒等物,以及享受赐绯、赐紫等待遇。其中,在版授男性的官职中,州级官员所占的比例较大,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封建国家不仅对高寿老人给予章服之荣,同时政府依制赐给这些老人一定数量的粟帛。《旧唐书•太宗纪》:贞观五年(631)“十二月壬寅,幸温汤。癸卯,猎于骊山。丙午,赐新丰高年帛有差。”贞观十二年(638),“冬十月己卯,狩于始平,赐高年粟帛有差。”贞观二十二年(648),二月“乙亥,幸玉华宫,乙卯,赐所经高年笃疾粟帛有差。”《全唐文》第25卷载天宝元年郊祀,敕“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五段,粟三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二硕,各即分付。”《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天下侍老,八十以上者宜委州县官每加存问,仍量赐粟帛。”《唐大诏令集》卷九《天宝八载册尊号赦》:“天下侍老,并量赐酒面……率土之内赐酺三日。”《全唐文》第40卷载,天宝十载,“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粟五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三石。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绵帛二段,粟二石。”
3.老人给有侍丁
与当时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相适应,家庭是养老的基本单位。代际间财富转移也是在家庭内进行的,即父辈养子辈,子辈反过来再尽义务,抚养上一代。为使老年人在家庭中得到赡养,封建国家规定家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重病之人,允许常年留有侍丁,并给有孝假。《唐律疏议》卷3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唐政府不仅给有侍丁,也给有孝假。关于侍丁、孝假的复除规定,唐前期由于征役较急,故无免役的规定。但至迟到天宝时期,侍丁、孝假的免役规定也执行了。《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天宝赦》诏令:“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唐会要》卷83:“侍丁、孝假,免差科。”《新唐书》卷41《食货志一》载,天宝五载:“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以令式从事。”唐天宝八载(749),对给侍丁的年限又有所放宽,女七十,男七十五皆可给侍丁。《唐大诏令集》卷九《天宝八载册尊号赦》:“高年给侍,本属存养,因时定式,务广仁恩,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夫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已上,依例程处分。”
唐代给侍制度普及到平民百姓,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具体反映。
文书中侯子隆为宁戎乡中男,依番上烽。某侍老的侍丁怀乡到八十,怀乡回去侍父,此侍老要侯子隆充侍。唐代侍丁不仅侍奉亲人,也可侍奉别人。给侍需要以下手续:
(1)团貌。团貌是对应给侍人的规定,是给侍的第一步。它的作用在于验老及疾,确定是否符合给侍的标准。
(2)请侍。请侍是给侍的依据。经貌定符合给侍标准后,侍老需上请侍辞牒。请辞呈于县司,若请外侍,需将自简择充侍之人写明。
(3)里正款。里正款为里正对侍者徭役情况的汇报。县司根据里正辞牒要询问里正,里正需上款介绍充侍者的身份及从事的徭役等情况。
(4)县司下符。县司下符为侍丁免徭役的法律证明。此为给侍的最后确定。此符经过判官(尉)的批准,又经过勾官录事的检查,下到乡里,为给侍者免徭役的依据。这样,给侍的过程才全部完成。
唐政府制订的侍丁制度,地方上有时也未很好执行,所以,政府屡次申明此制。《唐会要》卷82《休假》载,天宝四载(745)六月四日敕:“顷以乡闾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在唐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侍丁可以免役。
4.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及物质优待
唐代提倡以孝治天下,把孝定为基本国策。孝,小可以侍父母,大可以奉国君。故政府对孝子顺孙给予表彰,“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审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唐代对有孝义行为的家庭给予表彰,表彰的方式:
一是旌表门闾,以示褒扬。旌表“厅事步栏”,前面列有“屏树乌头”。厅事步栏即在厅事前设置遮蔽视线的门栏。屏树乌头即在正门处,高树阀阅,两柱之间的柱头上安置一对墨染的瓦筒,这就称为乌头。在乌头和双阙之间,种植着排列成行的槐树和柳树,亦有在门外左右建筑高台。高台南面植树。这种内设步栏、外建高大外门的特殊标志使人们看到后立刻会对孝悌义门之家产生出一种仰慕的心情。此外还有在门前列“行马”或“立戟”的,这只是对在朝的文武高官而言,不涉及平民百姓。敦煌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录武后证圣元年(695)敕称:“孝义之家,事须旌表。苟有虚滥,不可裒称。其孝必须生前纯至,色养过人;殁后孝思,哀毁逾礼。神明通感,贤愚共伤;其义必须累代同居……诹县亲家案验,知状迹殊尤,使覆同者,准令申奏。得其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