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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作、治理。《为田律》即治理田地的法律。
(8)广袤;东西为广,南北为袤,即田地长宽。
(9)步:面积单位,六尺为步,步百为亩。
(10)畛:计田单位,相当于“亩”。④战国楚简中目前发现2例,“楚邦之中有卧田五贞(畛),竽管衡于前……”(《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甲23,乙23 同)杨泽生则详细地论述了“畛”的含义:1972年出土的银雀山汉墓竹简《吴问》: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 1983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6:“田 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畛,田间起分界作用的小道,《楚辞•大招》王逸注:‘畛,田上道也。’”黄盛璋(1987X(青川秦牍〈田律〉争议问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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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第7175页。
② 《秦系简牍文字译释商榷(三则)》,《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106页。
③ 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④关于“畛”,还有其它考释意见如:(1)于豪亮:“畛是田间小径。”《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 年第1期,页22~24。(2)林剑鸣:“‘畛,尚有一解,即界限。”《青川秦墓木牍内容探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6期,页62~64,112。罗开玉(1998,30)亦持相同意见,“这里的‘畛'不等于陌道、阡道,也不等于亩或其它面积单位,应是田间沟边之埴。”(3)胡淀咸:“轸为田间小道,决不可通……必是指垄亩《四川青川秦墓为田律木腹考释——并略论我国古代田亩制度》,《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第57~63页。
议》:“律文明确指畛为一亩之界,所以亩有二畛,即两端各有一畛,两畛之间既为一亩,所以三晋与楚即以畛为一亩,由界线变为田区,此畛之引伸用法,合乎语言应用与发展之原理……总之,律文‘畛'是亩界,三晋与楚引申用为计田单位,等于亩,秦律所用仍为本义。”我们认为这是可信的。就是说,青川木牍和张家山汉简的“畛”为田亩之界,而银雀山汉简和本文讨论的上博藏简以及《战国策楚策一》、《楚辞•大招》中的“畛”都用其引申义,相当于“亩”。实际上,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最初就把“畛”释作“亩”(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1976:9496);虽然从字形看其释读并不正确,但从文义看,还是接近事实的。至于“亩”的大小,《说文解字》“晦(亩)”字条说:“六尺为步,步百为晦。”小徐本还下有“秦田二百四十步为晦”。简文中的“畛”,也就是楚国的“畛”到底是多大,现在看来还没有确切的答案。①
(11)阡陌:南北曰阡,东西曰陌。
(12)顷:百亩为顷。
(13)封:田界上表示疆界的封土堆,为界上的标志。从牍文看,'封”是一个高四尺,底长宽各四尺的土堆,呈四棱锥状。
(14)大称其高,《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页371
作“长、宽与高相称,即封的长、宽、高均为四尺”
(15)埒:高一尺,横断面呈等腰三角形(下底边长为二尺)之状。其脊若一
线,乃正好作为二家田之明细分界线。于豪亮(1982:23)埒是矮墙。”
(16)正:肖辉(2007:38)读为“定”,划分田界界域。
(17)疆畔:田界。
(18)发:拔除。道路上草多,妨碍行走,除去道路上的草,可以使交通便利。
(19)除道:修治道路。
(20)阪阴:阪(bǎn),同“阪”,崎岖硗薄的地方,指斜坡与山泽。此指九月份要修理道路和山坡险阻的地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6~247有与之基本相同的内容:“恒以秋七月除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阳,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21)陂隗:池塘堤场。
(22)津梁:从周波(2008)所释,即桥梁。刘洪涛(2008)释为“津涧(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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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上博七〉补说》,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1月14日( http://www. gwz. fudan. edu. cn/SrcShovv. asp? Src_ID- 656).
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246、247号简文同青川木牍《田律》内容基本相同,“利津”下一字整理者释为“梁”但此字照片很不清晰,并不能肯定就是“梁”字。只有修缮陆路往来所必须经过的关卡,保持道路通畅,才能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陆路交通系统的正常运作。
(23)鲜草:鲜,《尚书大传》:“维鲜之功”,郑玄注:“鲜,杀也。”此即除草之意。或可解为“鲜有芳草”。
(24)陷败:崩塌破坏。
(25)辄:于是,就。
(26)木牍背面文字已漫海,字虽难全释,但意甚明,为对于除道之日的补充说明。
〔译文〕
(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初一,王命左丞相甘茂、内史燕臂更改蜀地田律。律令如下:田地面积的标准,定为长八步,宽一步为一畛,一亩有两畛和一条陌道。一百亩合一顷,有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为最高者。埒,高一尺,下厚二尺。于三年秋八月开始实行。修封、埒,划分疆畔等界域,并刈杀阡陌上的荒草。到九月,修治道路,包括斜坡与山泽。十月,造桥,修筑池塘堤墉,并修缮陆路往来所必须经过的关卡,保持道路通畅。即使在维修道路时已经除去荒草,但如果路有毁坏坎坷不平而不可通行时,还要相机而修道。
四年十二月不修道路的天数:□一日,□一日,辛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 日,戌一日,□一日。①
【参考文献】
1.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页69。
2.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文物》,1982年第1期,页24~27。
3.黄盛璋:《青川新出秦田律木牍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2年第9期,页75。
4.黄盛璋:《青川秦牍〈田律〉争论问题总议》,《农业考古》,1987年第2期, 页 137。
5.田宜超、刘钊:《秦田律考释》,《考古》,1983年第6期,页545~548。
6.胡平生、韩自强:《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页345。
7.李零:《释“利津关”和战国人名中的“ ”与“ ”字》,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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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译文主要参考李昭和(1982:27),并吸收相关研究成果。
《出土文献研究续集》,页120122,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12月。
8徐中舒、伍仕谦:《青川木牍简论》,《古文字研究》第19辑,页287,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8月。
9,肖辉:《青川木牍辑考》,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0刘洪涛:《释青川木牍《田律》的“利津关”》,简帛网,2008年3月29日(ht- tp://www. bsm. org. cn/show- article. php? id= 810).
11周波:《释青川木牍“ ”字及其相关诸字》,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 年 4 月 8 日( http://www. gwz. fudan. edu. cn/SrcShorv.asp? Src- ID=393)。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
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页121。
《青川木牍〈为田律〉研究》,《简牍学研究》第二辑,页26~35,兰州:甘肃人民
出版社,1998年3月。
《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四川省卷),页23732374,兰州:敦煌文
57青川木牍《更修田律》
艺出版社,2005年3月。
附图版:
(摘自肖辉:《青川木牍辑考》页85)
里耶秦简
〔解题〕
2002年4月初,湖南省重点工程碗米坡水电站动工建设。为抢救淹没区的 文物资源,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的考古队伍进驻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在发掘中,考 古队员发现古井多口。6月3日,在“1号井”的清理过程中,第一批竹简、木牍被发现,这标志着一段湮没在历史深处的秦史正在被悄然揭开。出土简牍的“1号井”深达9米,井品距地表约3米,边长21米,井的四壁呈黑色,用厚约15厘米的木板以棒卯结构嵌砌而成。数目可观的简牍和淤泥混杂在古井第5堆积层之中。“1号井”出土的简牍的数量多达37000枚。里耶秦简属秦代当地官署文书,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前222前208),一年不少,其内容涉及秦代政治、军事、农桑、百工、货殖、赋税、徭役、法律、财政、邮政、地理、交通、民族、文化、职官、历法等方面。里耶秦简还记载有2200年前的乘法口诀表,书有“四八三十二、五八四十……”等,是我国最早的乘法口诀表。里耶秦简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实录”,将填补《史记》、《汉书》等文献中有关秦朝历史记载的诸多空白,进而极大地丰富人们对秦朝有关制度的认识。
至今,里耶秦简只有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公开发表了38枚简牍,其中有若干属于法律文献。马怡(2005,2007)曾将这些简按年排列,无明确纪年者置于文末。全文共分八部分,各冠以标题:第一部分(秦始皇二十六年),包括:(8) 133,(16)9,(12)10,(8)134;第二部分(秦始皇二十七年),包括:(16)6,(16)5;第 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包括:(9)984;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包括;(16) 2,(9)981;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包括:(8)157,(8)156, (8)152, (8)158,153;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包括:(8)154,(9)11,(9)2,(9)3,(9)9 (9) 1,(9)4,(9)5,(9)6,(9)7,(9)8,(9)10,(9)12;第七部分(秦始皇三十四年),包括:(8)147,(9)982;第八部分(无明确纪年),包括:(5)7, (6)1,(6)2,(8) 155,(9) 983,(16)1 ,(16)3,(16)8,(16)52,本文主要依据马怡(2005,2007)所作校注(前六部分)及田忠进(2010)所作译文,同时参考王焕林(2005,2007)考释成果,并综合其它相关研究成果,将有关法律条文节录于下。
【一】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
〔简文〕
J1(8)133 正面:
(一) ①或遝(逮):廿六年三月甲午(1),迁陵司空得(2)、尉乘(3)/
(二) 卒算(算)薄(簿)(4)。
(三) 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5),酉阳具狱(6),〔狱〕史启(7)敢/
(四) 启治所狱留□(8),敢言之(9):●封迁陵留(10)。
〔校注〕
(1)遝:《选释》(页10):“逮捕” 陈松长(2004)疑指“追究”,“或及”,即有人论及追究。②《校诂》(页30):“有及。”“廿六年三月甲午”,此日为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2)迁陵:秦县名。司空,官名,掌官府工程和作役刑徒,此处指县司空。
(3)尉:指县尉,掌本县武事。
(4)算簿:登记人员和物资的簿籍。《校诂》(页31)指出“算”在此可能有两种可能:一是指某种与统计数据相关的文件形式;二是指赋税计量单位,即算赋。
(5)廿七年八月甲戌朔: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估计当时在三月和七月之间置一连大月,以致有一日之差。③“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即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6)酉阳:秦县名,其时属洞庭郡。具狱,判案定罪的全部案卷。《汉书•于定国传》:“乃抱其具狱。”颜师古注:“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
(7)狱史:官名,县属吏,掌刑狱。
(8)留□:《简报》(页18)作“留须”。田忠进隶为“为”④,可参。
(9)敢言之:公文用语,见于上行文书。在此类文书中,通常前后各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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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文依秦简原样分行,秦简右起首行(一)表示释文的第一行,以下顺序编号。
② 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4年,第1721页。
③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第7381页。(以下简称《初读》)
④《里耶秦简隶校诠译与词语汇释》,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3页。
“敢言之”,用以表示内容主体的起讫。
(10)封:封缄。
〔简文〕
J1(8)133 背面:
(一)八月癸巳(1),迁陵守丞陟告司空主(2):听书从事(3),/
(二)起行司空(4)。
(三)八月癸巳,水下四刻(5),走贤以来(6)。/行手(7)。
〔校注〕
(1)八月癸巳:应即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癸巳,即八月二十日。
(2)守丞:或即代理县丞。守,官制用语,官吏试职。汉代官吏有试守之制,期满后转正,始得食全俸。陟:人名。主:陈松长(2004:18):应该是秦汉官府文书中常用的一种尊称,其义应与所谓“敢告主”中的“主”一样,是对报告方的一种习用的尊称。陈治国:“负责人。”①《校诂》(页32):“主管。”
(3)听书从事:公文用语,见于下行文书,意谓“听从文书指示办理事务”。
(4)行:递送,送往。
(5)水下四刻:漏壶水下四刻。《选校》指出:由第二部分J1(16)5背面“水下尽”和“水十一刻【刻】下九”、第五部分J1(8)156“水十一刻【刻】下五”、第六部分 J1(8)154背面“水十一刻【刻】下二”等记载可知,当时所用漏刻似为泄水型的沉箭漏,其刻箭有十一个刻节,水泄完时称作“尽,则此漏制或有昼夜之分,白昼、夜晚各十一刻。
里耶秦简所记时刻与现今时间可大约换算如下。
水十一刻刻下二——7:05~8:10
水下四刻—— 9:15 ~ 10:20
水十一刻刻下五——10:20~11:25
水十一刻刻下九2—— 14:45~15:50
水下八刻—— 3:35~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