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腰斩】
(1) 譽适(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殹(也)。(《睡简•法律答问》51)
(2)以城邑亭鄣(障)反,降诸矦(侯),及守乘城亭鄣(障),诸矦(侯)人来攻盗(盗),不坚守而弃太(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张家山•二年律令•
贼律》1~2)
《说文•斤部》:“斩,𢧵也。从车,从斤。斩法车裂也。”《南雅•释话上》:
“斩,杀也。”《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斩,暂也,暂加兵即断也。”《正字通•斤部》:“斩,断首也。”
【弃市】
(1)士五(伍)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睡简•
法律答问》71)
(2)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张家山•二年律令•贼律》2)《释名》:“市死于弃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卒亡也。”《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改磔曰弃市,勿复磔。”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沈家本先生在《历代刑法考》一书中指出:“弃市,此秦法也。秦法弃市为何等?刑书无明文,以汉法推之,当亦斩刑。”
【定杀】
(1)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殹(也)。(《睡简•法律答问》121)
(2)当迁疠所外之;或曰迁迁所定杀。(《睡简•法律答问》122)
《玉篇•宀部》:“定,住也,息也。”《尔雅•释话下》:“定,止也。”故“定杀”即“止而杀之”。简文中指判处患有麻疯病的犯罪者死刑时,将他置于水中淹死。
【生埋】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殹(也)。(《睡简•法律答问》121)
生埋,指活埋。
【斩首】
(1)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妾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睡简•秦律十八种•军爵》155~156)
(2)军戏某爰书:鞭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睡简•封诊式•夺首》31)
斩首,指砍头。
2.关于死亡之罪名
杀人罪:贼杀、斗杀、贼死、自杀、格杀、刺杀、经死、谋杀、擅杀、盗杀、伐杀。
这种命名方式多具有形象性,动作感极强,易于理解,并且语义明确,一般无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很少产生歧义。
当然法律用语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多个连用,这种现象在刑罚名称中特别明显,即几种刑罚同时使用,构成复合刑罚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刑罚方式+刑罚对象
A刑名+城旦
刑为城旦、刑(为、复)城旦舂、黥(以)(为)城旦、黥(以)(为)舂、黥(以)(为)城旦舂、黥劓以(为)城旦、斩(以)为城旦、斩左趾以为城旦。
(1)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睡简•法律答问》1~2)
(2)求盗盗,当刑为城旦,问罪当驾(加)如害盗不当?当。(《睡简•法律答
问》3)
(3)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睡简•法律答问》109)
(4)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睡简•法律答问》119)
(5)鬼薪白粲驱(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张家山
•二年律令•贼律》29)
(6)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赠黥,当耐者赎耐。(《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88~89)
(7)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情)、诬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𩓚畀主,其有购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尽者,皆笞百。(《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121~122)
在刑名与刑罚对象之间可加“为”、“以为”等动词或介词,加与不加意义不变。
B耻辱刑+徒刑/流刑
完(为)城旦、完为城旦舂、耐为侯(候)、耐(为)隶臣、耐(以)为隶妾、耐为隶臣妾、耐为司寇、耐迁、耐为鬼薪、耐以为鬼薪盗足。
(1)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睡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153~154)
(2)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睡简•法律答问》6)
(3)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睡
简•法律答问》8)
(4)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90)
(5)女子巳(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隶妾。(《张家山•二年
律令•亡律》158)
(6)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以此当㢑。(《张家山•奏谳书》158~159)
(7)当耐为鬼薪。毁(系)。(《张家山•奏谳书》159~160)
(8)其自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罪,完为城旦舂。(《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100)
(9)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论命之。(《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123~124)
多为“耻辱型+徒刑”,仅有一种为“耻辱型+流刑”,即“耐迁”。
2.刑罚方式+刑罚方式
A购+刑名
赎刑、赎死、赎斩、赎耐、赎黥、赎劓、赎宫、赎迁、赎城旦舂、赎斩宫、赎鬼薪鋈足、赎鬼薪白粲。①
(1)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睡简•秦律十八种•司空》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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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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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可参(1)刘广安:《古代“赎刑”考略》,《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第68~71页;(2)郭淑华:《试论我国古代的赎刑》《政法论坛》,1989年第6期,第52~57页。
(作)伪者,赀二甲。(《睡简•秦律杂抄》32)
(3)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睡简•法律答问》4)
(4)赎死、购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赃劓黥、戍不盈四岁,𣪠 (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𣪠 (系)不盈三岁,赎耐、赎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赎、没(没)入、负偿、偿日作县官罪,罚金一两。(《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96~98)
(5)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购迁,金八两。(《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119)
B居+刑名
居购赀责(债)于城旦、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赀赎责(债)。
(1)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勿枸椟樏(缧)杕(钛)。(《睡简•秦律十八种•司》134~135)
(2)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戌。(《睡简•秦律十八种•司》137)
法律用语作为专门术语,它所用的建构材料来自当时的全民用语,其组合规则仍同全民用语保持一致,但命名原则和方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专业性,值得进一步去探讨。

附录二 秦汉律中的髡、耐、完刑再考辨
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髡”、“耐”、“完”是几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尤其是后两者用例更多。从刑罚的类别来看,它们当属于耻辱刑之类。“髡”、“耐”、“完”三者是什么关系?长期以来该问题似乎一直未被解释清楚。前贤们在谈到该问题时也往往界说不一,不甚了了,甚至还有一些混淆。故而笔者不揣浅陋,试对该问题再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髡”、“耐”、“完”的含义及其用例
(一)髡
髡,《说文•髟部》:“𩮜髪也。从髟,兀声。髡,或从元。”孔广居疑云:“兀声可疑,愚意髡本作髨,谐元声,兀乃元之省文。”朱骏声通训定声:“髡、髨,从髟,元省声,或不省。”容庚《金文编》据高景成说,“兀”乃“元”字初文,与“元”为一字。可见,写作“髡”或“髨”,没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系异体关系。
髡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名。古代不论男女皆蓄长髪(只是髪型可能有所不同),剃去头发是一种刑罚。因为在古人看来,人的毛髪体广是父母、天地所赐,为人的形状必须完整,因此去掉眉、鬓、须、髪是很大的不幸和耻辱。②
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六十二引《考声》:“髡,刑名,髡去其髪也。”《集韵•没韵》:“髡,去髪刑。”《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郑玄注:“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意思是说,一般人犯罪受宫刑,目的主要是让他丧失生殖能力,即“翦其类”;而王之同族犯同等的罪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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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系作者赵久湘博士论文《秦汉简随法律用语研究》(西南大学,2011)之一部分,感谢导师张显成先生的悉心指导。
② 孔庆明:《秦汉法律史》,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3页。
享有特权,仅以髡头代替宫刑——因为王者不愿自己的家族也被“翦其类”。唐苏鹗《苏氏演义》卷上:“髡刑则剃毛髪。”
可见,髡的意思就是剃去头发。
在秦汉简赎法律文献中,也有“髡”的用例:睡虎地秦简:
(1)擅杀、刑、髡其后子,𤅊之。(《法律答问》72)①
(2)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法律答问103)
(3)“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104)
居延汉简:
(4)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EPS4T2:100~101)
此外,还有“髡钳”连用的例子(钳:以铁束颈),如:
敦煌悬泉汉简:
(5)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悬泉汉简Ⅱ0111④:3)
(6)效穀髡钳城旦大男宰土,坐共闘伤人,不立见止治……(悬泉汉简Ⅱ0214S:50)
(7)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将徒缮置敢言之廷:髡钳左止(趾)徒大男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月。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悬泉汉简I0309③:9)
(8)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甲戌,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爰书:髡钳钛左止徒大男□□自言:故广川□□□□□□□□坐以县官击伤北栏亭长段闾。(悬泉汉简I0309③:276)
居延汉简:
(9)髡钳城旦舂,九百石,直钱六万。EPT56:37
值得一提的是,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髡”的用例没有“耐”、“完”那么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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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简文后面括号中的数字表示竹简编号,下同。
(二)耐(耏)
耏,《说文•而部》:“罪不至髡也。从而,从彡。耐,或从寸。”段玉裁注:“彡,拭画之意。此字从彡、而。彡谓拂拭其而去之,会意字也,而亦声。耐,此为罪名法度之类,故或从寸也。”徐锴系传:“但髯其颊毛而已。”
耏是古代的一种轻刑,意为剃除颊须。《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孝文十四年,侯当嗣,三十九年,元朔二年,坐教人上书枉法,耏为鬼薪。”又《惠帝纪》:“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耏为鬼薪、白粲。”《新唐书•波斯传》:“刑有髡、钳、刖、劓,小罪耏。”
耐,同“耏”,在《说文》中是“耏”的重文、或体。《汉书•高帝纪》:“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古耐字从彡,髮肤之意也。杜林认为法度字皆从寸,后改如是。”据杜林见解,“耏”是因为其义与法度有关,而改作从“寸”,写作“耐”的。《后汉书•陈宠传》:“耐罪千六百九十八。”李贤注:“耐者,轻刑之名也。”
在秦汉简赎法律文献中,这种刑罚的用例很多,且多用“耐”字;而“耏”的用例基本未见。例如:
睡虎地秦简:
(10)分甲以高二甲蒐者,耐。(《秦律杂抄》7)
(11)●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秦律杂抄》38)
(12)“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 。”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法律答问》177)
(13)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秦律杂抄》6)
(14)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丨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法律答问》117)
(15)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法律答问》194)
(16)“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谓殹(也)。(《法律答问》108)
龙岗秦简:
(17)二百廿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龙岗秦简》40)
(18)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龙岗秦简》129)
张家山汉简:
(19)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番夫、吏主者赎耐。(《二年律令•贼律》6)
(20)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二年律令•贼律》46)
(21)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二年律令•贼律》16)
(22)妻殴夫,耐为隶妾。(《二年律令•贼律》33)
(23)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二
年律令•具律》90)
(24)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二年律令•具律》82)
(25)●当之:库当耐为鬼薪。㢑𣪠 (系)。(《奏谳书》159)
(26)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恶(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情)、诬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要(迁)、耐罪,黥產頁(颜)𩓚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二年律令•具律》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