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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已亥,万岁候长意敢言之:官记曰:第一隧长秦恭,时之俱起隧取鼓一,持之吞远隧,李丹、孙诩证知状,验问,具言前言状。●今谨召恭诣治所验EPF22•329
□……皆知状,恭不服取鼓,爰书EPF22•332
〔校注〕
(1)关于该简册,谢桂华、籾山明都有涉及。谢桂华对该简册残存各简的排序如下:EPF22•328、EPF22•332、EPF22•329、EPF22•330、EPF22•331、
EPF22•694、EPF22•556。这个顺序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如简 EPF22•330、331、694、556 简文文意相连,可以直接相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简EPF22•328虽残断,但文意实与简 EPF22•330相连接,谢桂华误将其与简EPF22•332相接;简 EPF229所记日期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己亥为十八日,而简 EPF22•282日期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丁酉为十六日,根据其它相关简册文例判断,简 EPF22•328、329的先后顺序应为简 EPF22•282先、简EPF229后;关于简EPF22•332的位置也有问题,值得再考虑。下面来看籾山明的排列,他的排序如下:EPF22•556、EPF22•329、EPF22•328、EPF22•330、EPF22•331、EPF22•332、EPF22•694 。需要说明的是,籾山明是在讨论“爰书”一词时,举出简 EPF22•556的例子,进而举出简EPF22•229,最终列出与之相关的其它5简的。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最后5简,他也未按出土编号列出。这似乎也能看作是他对这个简册的初步编连。很显然,籾山明的排序也是有问题的。即便暂且将简 EPF22•556、329搁置不论,余下5简的排列也是不正确的。如将简 EPF22•332列入简EPF22•331 与 EPF22•694中,割裂了本来可以连接的简文。但简EPF22•328、330、331的排列则是正确的,文意上是连贯的。赵宠亮(2009)重新排序为:EPF22•328,EPF22•330,EPF22•331,EPF22•694,EPF22•556,EPF22•329,EPF22•332。
(2)男同产:同产指兄弟姐妹。男同产,指兄弟。
(3)视事:就职治事。
〔译文〕
大意:建武四年三月十六日,万岁候长接到甲渠候官的文书后,开始调查女子齐通耐所说的燧长秦恭曾从其夫当所在的俱起燧取鼓一面拿到吞远燧事,于是将秦恭验问。秦恭对于取鼓事不服的陈述形成了一份文书(自证爰书)。三天后(十八日),秦恭对于所谓的取鼓事的证词未变。万岁候长于是将验问秦恭的证词上呈给甲渠候官。
【参考文献】
1.〔日〕籾山明著,谢新平、东山谭:《爰书新证——兼论汉代的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59~162页。
2.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76~498页。
3.谢桂华:《新旧居延汉简简册复原举隅》,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
第五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64~277页。
4.赵宠亮:《居延新简〈女子齐通耐所责秦恭鼓事〉残册的复原与研究》,简帛网,2009年6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82)。
342
〔简文〕
2.〼史商敢言之。爰书(1):鄣卒魏郡内【黄】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敞剑庭(1),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情),出、入罪人”律。□乃爰书:不职等辞县、爵、里、年、姓各如牒(2)。不职等辞曰:敞实剑庭自刺伤,皆证。所置辞审(4),它如〼《合校》3•35
〔校注〕
(1)爰书:具有法律公证意义的笔录文书。
(2)如牒:附件。
(3)庭:或即“锤”之误。
(4)辞审:汉时法律用语,供词如实。
〔简文〕
3.第二隧长景褒不在署。谨验问,褒辞:却适隧卒周贤伐大司农茭郭东,病不任作(1)。官记(2)遣褒迎取。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东取卒周贤。廿九日还
到队。后都吏(3)郑卿。《合校》194•17
〔校注〕
(1)不任作:不能劳动。
(2)记:官府的公文往来文书格式。官记,指候官发出的记书。
(3)都吏,指都尉府官吏。后都吏,指都吏走之后。
〔简文〕
4.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1),临木候长意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口三日而不更言请(情),书律辨告
(2),乃验问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部官卒买】〼EPT51:228
〔校注〕
(1)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汉成帝年号。
(2)辨告:宣告。
〔简文〕
5.甲渠言:卅井关守丞匡檄言:都田啬夫(1)丁宫□等入关檄,留迟。谨推辟如牒。125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2),甲渠鄣守候博叩头死罪,126A敢言之。府记曰:“卅井关守丞匡檄言,居延都田裔未丁127宫、禄福(3)男子王歆、郭良等入关檄留迟,后宫等到(4)。128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5),会月晦。”●谨推辟129界中,验问候长上官武、隧长董习等,辞相付受〼130及不过界中,如牒。谨已劾。△领职,教勃吏毋状,叩头死罪131死罪,敢言之。132
掾□□126B
卅井关守丞匡檄一封,诣府。十一月壬辰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133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留迟。134
●谨推辟、验问临木候长上官武、隧长135陈阳等,辞:不受卅井关守丞匡言宫、136男子王歆等入关檄,不过界中。137
卅井关守丞匡檄一封,诣府。十一月乙未,言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138时到府,留迟。139
●谨推辟、验问临木候长上官武、隧长张勳140等,辞:今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6),木中141隧长张黝受卅井诚势北隧长房岑,餔时,勳142付城北助隧长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助143隧长董习。习留,不以时行。其昏时,习以144檄寄(7)长,长持檄道宿,不以时行。145檄,月廿日食时到府。146吞远隧去居延百卅里,檄当行十三时,147定行廿九时二分。除界中十三时,〼148案:习典主行檄书,不〼149时二分。不中程。谨已劾。150
甲渠鄣候以邮行□□(8)
府告:居延甲渠鄣候,卅井关守丞匡十一月壬辰檄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匡乙未复檄言:151A“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时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会月晦。有151B教(9)。建武四年十一月戊戌起府。150C十一月辛丑甲渠守候告尉,谓不侵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各推辟界中,相付受日时具状,会月廿六日。如府记律令。151D (《居延新简》EPF22:125~151)
……持行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相付日时具言状,会月廿六日。谨案:乡啬夫丁宫入关檄,不过界中。男子郭长入关檄,十一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木中隧长张黝受卅井诚敖324北隧长岑,餔时,勳付城北隧助卒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隧助卒口□皆中程。留迟,不在界中。敢言之。
(10)464
〔校注〕
(1)都田啬夫:监督屯田的啬夫,当属农官。
(2)乙巳:二十八日。壬辰:十五日。甲午:十七日。乙未:十八日。丁酉:二十日。
(3)禄福:汉县名,治今甘肃酒泉附近。
(4)此证明过关的传致檄文等,应先期至关,再与过关者验证。
(5)定吏主当坐者名:确定当治罪的主管官吏。
(6)食坐五分:食时五分。
(7)寄:以事相托。
(8)□□为封泥匣,此为府记邮策,此以下全写在一觚上,觚的四面上部都写有“甲渠鄣候以邮行□□”。
(9)有教:公文用语,对下文书之结尾常有此语。
(10)此两枚简可缀合,内容与151简同,故附于此。
〔简文〕
6.建武桼年六月庚午,领甲渠候职、门下督盗贼敢言之。新除第廿一169隧长常业代休隧长薛隆,乃丁卯餔时到官,不持府符(1)。●谨验问,隆170辞:今月四日食时受府符,诸候官行到遮虏,河水盛,浴渡,失亡符水中。案,隆丙寅171受符,丁卯到官,敢言之。172 (《居延新简》EPF22:169~172)
〔校注〕
(1)府符:指都尉府出具的符信。
7.建武三年十二月永不当负驹册(《居延新简》EPF22•186~201)
〔解题〕
这件《永不当负驹册》案验文书,是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呈报所记,内容包括留存档名、负责案验的行政机构主管、上级交办验问的命令内容、执行验问的事实结果、拟定处理的意见等,最后的“敢言之”具有上行文的特征,显示此文书内容是要回报上级机构的。案验的目的在调查事实,验问或推辟是其讯问的过程。
〔简文〕
甲渠言:永以县官事行警檄,牢驹(1)隧内中,驹死。永不当负驹。186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2),甲渠鄣候获叩头死罪敢言之。187A掾谭、尉史坚。187B府记曰(3):守塞尉放记言:“今年正月中从女子冯□借马一匹,从驹。今年四月188九日诣部,到居延收降亭,马罢。止害隧长焦永行檄还。放骑永所用驿189马去。永持放马之止害隧。其日夜人定时(4),永骑放马行警檄,牢驹190隧内中。明十日驹死。候长孟宪、隧长秦恭皆知状(5)。”记到,验问(6),明处(7)言。191会月廿五日。前言解(8)。谨验问放、宪、恭。辞皆曰:今年四月九日,宪令隧长焦永行192府卿蔡君起居檄,至庶(遮)虏还,到居延收降亭,天雨。永止须臾去。尉放使193士吏冯匡呼永曰:“马罢,持永所骑驿马来。”永即还与放马。持194放马及驹,随放后归(9)止害隧。即日昏时,到吞北所,骑马更取留隧驿马一匹,195骑归吞远隧。其夜人定时,新沙置(10)吏冯章行殄北警檄来。永求196索放所马。夜𥄲(11),不能得。还骑放马行檄,取驹牢隧内中去。到吞北隧197口□□□罢□□□□中步到……俱之止害隧,取驹去。到198吞北隧下,驹死。
案:永以县官事行警檄,恐负(12)时,骑放马行檄。驹素罢劳,病死。199放又不以死驹付永,永不当负驹。放以县官马擅自假借,坐臧(臧)(13)为盗。请行法。200获教勅要领放毋状(14),当并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201(《居延新简》EPF22:186~201)
〔校注〕
(1)牢驹:把驹圈在隧内。
(2)丁巳:初五日。
(3)府记:由府发出的下达文书的一种,又称“教”。
(4)人定时:22:30~24:00。
(5)“知状”是了解事实的意思。候长孟意,依据简EPF22•192、193所记的“意令隧长焦永行府卿蔡君起居檄”,是名焦永传檄的顶头上司。被同时提及的隧长秦恭,据简196的显示,他当时在吞远隧长的任上。这可以看作是他了解放的确切情况的一部分原因。秦恭担任吞远隧长,可以从居延新简“隧长失鼓”简册中的EPF22:329、330 两简中得到证明。
(6)验问:调查讯问。明处:明确表达判断。“验问,明处言”是要求当事人进行调查,对案件作明确判决,并报告结果的文语。
(7)处:判决。
(8)解:解释、说明。前言解,此前已经解释了。
(9)归:回到所居住的地方时使用。
(10)置:驿站。
(11)𥄲:𥄲 (?),大致可以推断为“闭目”的状态。“夜𥄲”指“夜里看不见”或“夜里眼睛不起作用”的状态。籾山明(2009:134)指出:“𥄲”是“窅”的异体字,也许是意味着因“黑暗”导致“眼睛不能看见”之语。①
(12)负:延误时间。
(13)“臧”:同“贼”,“坐臧为盗”即是说据不法授受和买卖财物的价额适合盗罪。如果“驹罢劳病死”简册的“坐臧为盗”用法相同的话,意思便为:随意借用的县官驿马的价额适合盗罪。这里所说的县官和简199中的县官,可以理解马泛指一般官府。
(14)毋状:就是指遑反禁令、触犯律条的行为。②
〔译文〕
甲渠候官说:“永以县官身份传递警檄,把马驹圈在燧室内。马驹死了,永不必赔偿。”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五日),甲渠鄣候(甲渠候官
——————————
①《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李力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2月。
②徐世虹:《居延汉简中的“毋状”与“状辞”》,《出土文献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11月,第52~56页。
长)获诚惶诚恐地禀报。府记中记载:“代理塞尉(候官的尉)放禀奏说:‘今年正月中,从女于冯口那里借来一匹马和一匹今年刚生的马驹。四月九日去部署,到居延收降亭马就疲乏了。适逢止害燧长焦永傅檄回来,放把永骑的驿马骑走了,永牵着故的马(连同马驹)去了止害燧。那夜人定时(21~23 时),永乘放的马传递警檄,把放的马驹圈在燧室内,没想到第二天(十日)马驹死了。候长孟宪和燧长秦恭都知道这件事。’收到府记后,希望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于本月十五日前上报。”这件事已经说明了。
细心验问了放、孟宪、秦恭。他们作了如下供述:“①今年四月九日,孟宪命令燧长焦永传递府卿蔡君起居檄,到庶(遮)虏燧去。②回到居延收降亭时,天正下着雨,永停留了一下就走了。塞尉放让士吏冯匡叫住永说:‘马累了,把永乘的驿马牵来。’永就返回把马给了放。③永牵着放的马和马驹,跟着放回到止害燧。④放在那天黄昏时(17~21时)到达吞北燧,用所骑的马换了吞北燧中一匹备用的驿马,⑤骑着那匹马回到吞远燧。⑥那夜人定时,新沙置的官吏冯章来传递殄北候官的警檄。永找放所放的驿马,因为天黑没能找到,决定骑着放的马傅檄,留下马驹圈在燧室内。这样,永持檄乘放的马去了吞北燧。⑦……(文字缺损)⑧一起去止害燧,牵出马驹,⑨刚到吞北燧的旁边,马驹就死了”。
案:焦永以县官的职务传递警檄,怕耽误时间,乘放的马传檄。马驹积劳而死。放没有把死马交给焦永,永不必赔偿马驹。放随便借用县官的马,依据马价适合盗罪。请求行法。获教导放无状,当连坐与放同罪。叩头死罪,谨上达。
掾谭,尉史坚。
【参考文献】
1.籾山明:《居延新简“驹罢劳病死”简册——为汉代诉讼研究而作(续)》,(赵平安、张溪渝谭),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泽义》第二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8~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