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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郡:伍德煦(1979)释为“隗”,其它诸家释为“郡”。
(7)试知:识知,考察。
(8)千秋:指当时御史大夫车千秋。
(9)前太子,指戾太子刘据。
(10)可与破城子74EPT43:92对读。
(11)从:随从。子文为丽戎母捐之之字。私,私通,指丽戎与其表弟偃有私通关系。居:居住。马市里:可能是主人家所居之家。
(12)安道侯:韩说。
(13)材取:即裁取,裁决而取。不审,不确定。 ,通婿。此指偃为丽戎选择了一个不明籍贯的男子为丈夫。
(14)籍田:古代天子、诸侯征用民力的田。
(15)偤:侍奉。此指丽戎为盖主奴婢,奉命去河间侍奉公主女孙。
(16)苐:府第。杌棻为名称。
(17)诣:往,到。诣官:交付官府。
(18)远走绝迹,从裘锡圭(1981)释。
(19)介罪民间:指带罪藏于民间。
(20)若:或者。指或许已经死亡也未可知。
(21)廿:似为卅之误。
(22)以上是对丽戎体态特征的描写。拘颐指低头之状。频:颦,皱眉。诈;欺骗,指说话较谨慎,少有言语外露。廆(huì):伍德煦(1979):癖也,指两肋遇寒而痛。
(23)正:里正。匕:比,五家为比。老:三老。
(24)形状:体貌。
(25)请实,即情实,实情。从迹,即踪迹。
(26)督;监视。聚:众,此指百姓。
(27)此指要求各郡县谨慎严密地追查,而不要出现被追查者居住在自己的辖区内却没有发觉的情况,万万不可大意。
(28)白报:报告。
(29)谨审:谨慎,指各级官吏要将调查结果谨慎受理,并迅速上报。
(30)毋适为太守之名,黝为太守属官丞之名。
(31)趣报:促报,迅速报告。
(32)掾、守卒史、置佐均为职官名称。
(33)廋索:即搜索,寻找。
〔译文〕
(大意)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是前太子守门奴婴齐的妻子,而婴齐已死,丽戎就与母捐之(字子文)及弟偃居住在公主在为市的邸第里,偃是捐之的姊之子,成为故安道侯即查验巫蛊之乱的按道侯韩说之奴。丽戎与偃私通,表面上把外县人叫洊的男子作为丽戎 ,使用牛车,以受雇为农田官仓运输为职业。始元二年中,公主的孙女成为河间王刘庆的王后,与母亲一同伴随回国。后来丽戎与洊归来,居于公主的杌苐,抚养男孙“丁”之子“沱”。元凤元年中,谋反事败露后,公主死,绝户,奴婢被没入官时,丽戎、洊都逃亡。丽戎脱籍,可能改变姓名,匿其行迹,成为别人的妻子。或隐藏于民间,或已经死去,不明。丽戎当年逃亡时当时可能约廿三、四岁,到今年已经六十岁左右。她的身体特点是:胖瘦和自长均适中,皮肤黄色,小头,黑发,椭形脸,颈弯曲,常常低额,似乎小心翼翼,上身瘦长,不显示表情。文书到达后,二千石派遣无害的都吏严令县令以下的啬夫、里正、三老等,共同查问乡里吏民,如有以婢或免奴为妻,年五十以上,身体面貌与丽戎相似者,则问父母兄弟,原本是谁所生,以取得情报。如果包庇大逆犯,就与同产从坐。这是极其重要的。如不能查明其踪迹,或不能检举隐藏于所辖民家者,就应将调查的结果,以报告书的形式,由邮亭转报长安,上奉时应该将一切情况毫无保留地报告。
事情发生于元凤元年,即由甘露二年上溯二十七年,在主犯被处决后,仍不懈地追捕在逃的从犯。
【参考文献】
1.初师宾、伍德煦:《居延甘露二年御史书考述补》,《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4期,第72~77页。
2.初师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第179~184,203~204真。
3.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7页。
4.裘锡圭:《<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的一封更正信》,《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第108~118页。
5.裘锡圭:《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第105~108页。
6.裘锡圭:《再谈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1期,第100页。
7.伍德煦:《居延出土《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甘肃师范大学学报》(《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4期,第19~28 页。
8.徐元邦、曹延尊:《居延新出土的甘露二年“诏所逐验”简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页93~96。
9.许青松:《“甘露二年逐验外人简”考释中的一些问题》,《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8期(1986年),第21~25,9 页。
10.杨媚:《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册释文辑校》,《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4~199 页。
11.张小锋:《《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探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5~29 页。
12.朱绍侯:《对〈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的商榷》,《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第85~88,96 页。
(四)其它诏令
〔简文〕
1.〼得、仓丞吉兼行丞事(1),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2)下,谨候望,备蓬火,虏即入,料度可备中,毋远追为虏所诈。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马数循行,严兵□《合校》12.1A〼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虞所诳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合校》12.1B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大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合校》12.1C〼□行曹谓□□□长充宗:官写移檄到,警备□□门□毋为虏所乘□毋忽如律令。《合校》12.1D
〔校注〕
(1)此为警檄,内含清塞诏书文,书于觚之四面。录自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页65。①
(2)清塞诏书:内容为提醒边塞将士加强警备。
〔简文〕
2.〼朔乙酉,万岁候长宗敢言之。官下名捕诏书曰:清河不知何七男子共贼播;男子李〼强盗兵马,及不知何男子凡六十九人黠谋更□□□怨,攻盗贼燔人
舍、攻亭(1)《居延新简》EPT5:16
〔校注〕
(1)此简是一份边郡官府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通缉令,又名捕诏书,录自《居延新简》页18。在内容性质上应该属于捕律,在文书性质上属于上行文。此为捕律案例。所谓名捕,即“诏显其名而捕之”,或言“诏捕罪人有名者”。名捕诏书,大意是诏书有名而特捕者。盗兵马,《汉书•王侯子表》:“元狩元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颜师古注:“有人盗马,为藏匿之,虽会赦,犹后作。复作者,徒役也。”汉代对于兵马的保护尤为重视,所以盗兵马当罪重于徒。大抵汉代贼律规定燔人舍罪当黥。
〔简文〕
3.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1),张掖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骑千人躬告劝农掾禹谓官县令以春祠社稷(2)。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居延新简》EPT20:4A
掾盛、守属业、书佐宫《居延新简》EPT20:4E
(附)牒:
三月二十六日甲寅斋《居延新简》EPT20,26
〔校注〕
(1)此是公元32年张掖郡、居延都尉府逐级下达的关于春秋祠社稷令,录自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②
(2)社:土神。稷:谷神。
————————
①《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
② 《简帛研究》第三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2~427页。
〔简文〕
4.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1),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食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椽(掾)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居延新简》EPF22:153A侍祠者斋戒(2)务以谨敬鲜絜、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EPF22:154
掾阳兼守属习,书佐博EPF22:153E
(附)牒:
八月廿四日丁卯斋EPF22:155
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PF22.156
〔校注〕
(1)此为公元29年八月初五日逐级下达的春秋祠社稷令,录自高恒《汉简中所见令文辑考》。
(2)斋戒:指祭祀前整洁身心。
〔简文〕
5.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今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职间(1),都尉以便宜财予(2)从史(3)田吏(4)如律令。《居延新简》EPP22.70
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
掾阳守 属恭书佐丰EPF22.71A已雠(5)EPF22.71
居延都尉 奉(俸)穀月六十石EPF22:72
居延都尉丞 奉(俸)穀月卅石EPP22.73
居延令 奉(俸)穀月卅石EPF22:7
居延丞 奉(俸)穀月十五石EPF22:75
居延左右尉 奉(俸)穀月十五石EPF22:76
●右以祖脱穀(6)给,岁竟(7)壹移计(8)EPP22:7
居延城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EPP22:7
●右职间,都尉以便宜予,从史令田(9)EPP22:79
〔校注〕
(1)职间:各级官吏。职,吕秩。
(2)便宜财(裁)予:酌情给予。
(3)从史:散吏名。
(4)田吏:或指经管田地的小吏,无俸禄。
(5)雠:校对、核实。
(6)祖:始。祖脱穀,指未经加工的原粮。
(7)竟:尽。岁竟,年终。
(8)计,上计。秦汉时郡国长官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理状况的制度。
(9)从史令田:从史自己从事农田劳动,无俸禄。
〔简文〕
6.●甲渠言(1):部吏毋铸作钱、发冢(2)、贩卖衣物于都市者。(3)(居延新简9EPF22:37掾谭、令史嘉EPF22:38B。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4)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5)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6)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EPF22:38A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7)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8),辄行,法。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EPF22:39
●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者:EPF22:40〼不如旧时行钱法□自政法罚,令长吏知之,及铸钱所依长吏豪疆(强)者名。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铸作钱者,敢言之。EPF22:41
〔校注〕
(1)以上实为两份禁令,内容均为禁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其中
EPF22:37~39 为一份,EPF22:40~41为一份。
(2)发冢:指盗墓。
(3)以上为文书题策。
(4)守:试署。汉代官制,官吏有试守之制,期限一年,满岁转正,得食全俸,即为“真”。
(5)宾客:也称客、私客、食客,外来寄寓或依附本地豪强,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此指专门从事私铸钱币者。
(6)公:公然。
(7)县官:汉代通称天子为县官,此指官家、国家。
(8)不行钱:禁止通行的钱,此主要指王莽时所铸的钱币。
〔简文〕
7.●甲渠言:部吏毋嫁娶过令者(1)。《居延新简》EPF22:44建武四年(2)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3)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娶各如令。犯者没入所斋(4)奴婢、财物县宫。
有无EPF22:45A掾谭。EPF22:45B
〔校注〕
(1)此为禁止部吏毋嫁娶过令的文书。
(2)建武四年:公元28年。
(3)行:汉代官制。凡官缺未补,暂由他官兼摄其事,就谓之行。
(4)齐:携带,拥有,
〔简文〕
8.●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1)者。PF22:46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2),●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3),敢【言之】。EPF22:47A掾谭。PF22:47B
〔校注〕
(1)四时禁:任何时候都禁止。
(2)四时言:随时报告。
(3)此为禁屠杀马牛的法令,由政府颁布,令基层机构严格管理,发现违法者立即报告。
〔简文〕
9.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
伐树木(1),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居延新简》EPP22:48A掾谭。EPF22:48
●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EPF2.49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时禁者,敢言之。EPF22.50A掾谭。EPF22.50B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EPF22:51A时禁者,敢言之。EPF22:52掾谭、令史嘉。EPF22:51F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EPF22.53A掾谭、令史嘉EPF22:53B
〔校注〕
(1)此为禁止砍伐树木的法令,皆为转发文书,说明当时对于保护树木之事很重视。
〔简文〕
10.制诏纳言(1):其□官伐材木取竹箭(2)。始建国天凤〼年二月戊寅下。《合校》95•5
〔校注〕
(1)纳言:官名,负责宣达帝命的官员。《尚书•舜典》:“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史记•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引孔安国云:“纳言,喉舌之官也。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信也。”王莽改制时将尚书改名为纳言,是复古的表现之一。制诏纳言,就是下发给纳言的诏书。
(2)伐材木取竹箭:《礼记•月令》记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由此可见,王莽时期的诏书有一部分是依据月令而制定的。
〔简文〕
11.辨衣裳,审棺榔之厚,营丘龙之小大高卑薄厚度,贵贱之等级。●始建国一年十一月丙子下(1)。《合校》210•35
〔校注〕
(1)此当是王莽始建国二年(10年)十一月丙子所下有关葬制等级的诏书。此条诏书来源于月令。《吕氏春秋•孟冬纪》:“是月也……令百官谨盖藏。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坿城郭,戒门闾,修楗闭,慎关龠,固封翼,备边境,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槨之厚薄,营丘望之小大高卑薄厚之度,贵贱之等级。”《礼记•月令》:“(孟冬)筋丧纪,辨衣裳,审棺槨之薄厚,莹丘龙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从这条看汉代有着严格的葬制规定。〔简文〕
12.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1)上赦者人数,罪别之。《居延新简》EPF2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