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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杰克逊为秘书。
选举威思、汉密尔顿、查尔斯·平克尼为“开会规则委员会”委员。
5月28日,大会。
马萨诸塞的纳撒尼尔·戈勒姆、凯莱布·斯特朗;康涅狄格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特拉华冈宁·贝德福德;马里兰詹姆斯·麦克亨利;宾夕法尼亚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夫林、贾里德·英格索尔到会。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一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两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由七个增至十个。
讨论并通过《开会规则》。
5月29日,大会。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到会。
补充《开会规则》。
伦道夫揭开会议主题,提出《弗吉尼亚方案》。
决定采取全体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讨论,并将《伦道夫方案》提交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制宪方案,但没有纳入讨论议程。
5月30日,大会。
康涅狄格的罗杰·舍曼到会。
选举马萨诸塞的戈勒姆为全体委员会主席。
南卡罗来纳的科茨沃思·平克尼将军提出会议是否有权制宪的问题。
宾夕法尼亚的古弗尼尔·莫里斯解释“邦联最高政府”(federalsupremegovernment)和“全国最高政府”(nationalsupremegovernment)的区别。
通过决议: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六邦赞成,康涅狄格反对,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雅兹反对),新泽西和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这是本次会议做出的第一个政治决议。
麦迪逊提出改变邦联议会表决规则的动议,特拉华代表团团长里德强调该代表团不得同意改变每邦一票平等表决规则的授权。
5月3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的到会,使佐治亚有了表决权,也使有表决权的邦达到了十一个。
一致通过决议:全国议会由两院组成。
讨论“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马萨诸塞的格里、南卡罗来纳巴特勒反对,弗吉尼亚梅森、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赞成。通过该项决议。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赞成,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两邦反对,康涅狄格、特拉华两邦赞成反对各半,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两次表示担心夺取邦权过多。
威尔逊认为两院都应由人民选举。
否决“第二院由各邦议会提名,第一院选举”。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反对。
一致通过决议:将邦联议会的立法权全部移交全国议会。
通过决议:全国议会对各邦不可能单独立法的所有事务都有立法权。除康涅狄格赞成反对各半(舍曼反对,埃尔斯沃思赞成)外,九邦赞成。
一致通过全国立法机构拥有某些立法权和否决权的决议。
6月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胡斯顿到会。由于马里兰的麦克亨利刚好在同一天离会,所以这时有表决权的邦又只有十个。
讨论行政官问题。主张将行政权委于一人的有: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约翰·拉特利奇;宾夕法尼亚威尔逊。弗吉尼亚的伦道夫反对。威尔逊主张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主张由全国议会选举,拉特利奇建议由参议院选举。
6月2日,全体委员会。
康涅狄格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马里兰的托马斯·杰尼弗、纽约的约翰·兰辛到会。杰尼弗的到来,延续了马里兰的表决权,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了十一个。
继续讨论行政官产生办法。马萨诸塞的格里反对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威尔逊提出“选举人”方式,但被否决,仅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两邦赞成。
通过决议: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七年。八邦赞成,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反对,新泽西缺席。
富兰克林发表长篇书面讲话,提出担心新政府以君主制告终。
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作长篇发言,从共和的原理阐述保留邦权的必要性,提出至少在一院里保持各邦平等。
通过决议:行政官不得连任。康涅狄格和佐治亚反对,宾夕法尼亚赞成反对各半。
伦道夫提出行政官由三人担任。巴特勒反对。
6月4日,全体委员会。
通过决议:设立一人为全国行政官。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赞成,纽约、特拉华、马里兰三邦反对,新泽西缺席。弗吉尼亚代表团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赞成,伦道夫、布莱尔反对。威思赞成,但回家了;梅森反对,但不在会场。
讨论立法否决权问题,争论激烈。
梅森再次提出警惕君主制。
通过决议: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八邦赞成,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反对。此案由马萨诸塞的格里提出。
一致通过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6月5日,全体委员会。
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到会。
讨论全国司法部门产生方式。《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由全国议会选举。威尔逊反对,主张由行政官任命。拉特利奇反对威尔逊。富兰克林建议由律师选举。麦迪逊倾向于参议院选举。“由议会选举”的方案被否决。
通过决议:法官实行终身制。
通过关于从保留议会到全国政府过渡的决议。
讨论宪法批准方式。舍曼主张由各邦议会批准,麦迪逊主张由人民批准,格里反对由人民批准,和格里同一个邦(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反对由各邦议会批准。威尔逊趁机恐吓小邦,平克尼扬言九个邦先联合。此案搁置。
拉特利奇要求再议下级法院问题。会议决定不设立全国性下级法院。康涅狄格、新泽西、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五邦赞成,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四邦反对,马萨诸塞和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
威尔逊和麦迪逊提议,授权全国议会设立下级法院。反对前一提案的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赞成,赞成前一提案的新泽西、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赞成,赞成反对各半的马萨诸塞变成赞成,纽约代表团依然赞成反对各半,只有康涅狄格和北卡罗来纳反对。八邦赞成,两邦反对,一邦赞成反对各半,这一决议否定了前一决议。
6月6日,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重新提出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同一邦的拉特利奇附议。威尔逊和梅森反对,主张由人民选举;马萨诸塞的格里同意第一院由人民选举,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麦迪逊希望至少有一院由人民选举;迪金森主张一院由人民选举,另一院由各邦议会选举;舍曼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要废除还是保留邦政府;里德指责对邦政府的背叛太多,但他相信人民;平克尼将军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同时又把相当份额的权力留给各邦。表决结果,八邦反对,康涅狄格、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会议否决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