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再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9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十二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在三年内相继批准其中的后十条。这样,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十一个州批准(佐治亚、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都拖到1939年),超过当时十四个州的四分之三,被批准的十条法案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因为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叫《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一条,因为是以“不得立法”为关键词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条款”。
很显然,这一条,是冲着国会来的。也就是说,修正案的制定者们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国会。道理就不用多讲了,前面已讲过多次。做法也不新鲜,宪法正文中就有。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几乎是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制宪会议讨论这两条时,几乎没有任何犹豫就通过了。这说明大家对国会滥用权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还是不满意,因为权力的滥用实在防不胜防。何况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种种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为“必要和适当条款”。制定这一条款,当然是“必要和适当”的。但这种含糊其词的说法却最让人不放心。什么叫做“必要”?什么叫做“适当”?这个“必要和适当”又归谁说了算?到了国会想要制定某项法律的时候,难道还会是“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的?
这就必须把丑话说到前头,把人民认为最不能侵犯的权利确定下来,免得到时候国会以“必要和适当”为借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说,用“不得立法条款”来制衡“必要和适当条款”。这样一来,不但被人民授权的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机关的国会也要受到限制。别看建国之初的美国人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在根本问题上他们是不会打马虎眼的。他们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于是,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又为自己的权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墙。我们知道,在立法问题上,《联邦宪法》原本已经设计了三道防火墙: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显然不是。因为《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东西,是前面三道防火墙保障不了的。《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十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有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第26章 尘埃落定(3)


公民的权利就难讲了。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比方说要求局部服从整体等等。这就不能不防了。没错,局部是要服从整体。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民有时(比如战时)也要牺牲个人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公民权,个人也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但必须讲清楚:第一,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可以牺牲,权利则未必。第二,权利的让渡要有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有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因为公民不行使这些权利而予以剥夺。比方说,如果有人愿意公开他的隐私,这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此就剥夺他的隐私权。西哲有云:“这是我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在这里正好用得着。
附在《联邦宪法》正文后面的《公民权利法案》就是做这个工作的。它明确规定了那些权利是属于每个公民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破房子”。这些“破房子”也许微不足道、并不起眼,但有了它,作为个人的公民才有了安全感。他们也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真正享有《独立宣言》宣布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知道,《独立宣言》的发表日是被看作美利坚合众国生日的。那么,《公民权利法案》的批准日,就至少应该看作这个国家种“卡介苗”的那一天。
当然,写在纸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1791年12月15日以及后来相当长一段时间中的美国,也并没有真正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真正做到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妇女的权利、黑人的权利、印第安人的权利,还有其他许多权利,都还要靠斗争去争取。但我们要记住,在这些斗争中,《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正是他们争取权利的思想武器和谈判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梅森和贡献决不小于麦迪逊。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还有一个意义,那就是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我们知道,这部宪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后,二百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却有着二十七条修正案。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些修正案,才既弥补了宪法的缺陷,又不至于因频繁修宪而动摇国本,从而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实上,这部宪法的生命大大超过了当初的预期,为制宪领袖们始料不及(华盛顿就认为至多能维持二十年)。当然,它留下的余音和余波,也不止绕梁三日,或者转瞬即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