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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子威尔逊坐不住了。他马上解释说,他原来的意思,是万一邦联解体,某几个多数邦,或少数邦,会为了自己的安全联合起来。但他并不同意佩特森的说法。他说,佩特森先生说得对,分配席位的尺度是人而不是财产。富人不能比穷人多一些表决权。那么请问,难道宾夕法尼亚的公民和新泽西的公民不平等吗?难道需要一百五十个宾夕法尼亚的公民,才能和五十个新泽西的公民平衡?其实,每个人按其自然属性都有自己的主权。因此,所有人的权利都应该一律平等。如果小邦不愿意按照这一方案联盟,那么,宾夕法尼亚,还有其他一些邦,也不会按别的方案联合。倘若新泽西不愿意和它的主权分手,建立全国政府恐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这就几近翻脸了。因此,6月11日,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就出面来调解。富兰克林十分策略地说,他以极大的快乐看到,大家的辩论都很冷静,没有发脾气。如果不幸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况,他希望只可一,不可再。各邦把我们派到这里来,是要我们相互商量,不是要我们彼此吵架。说什么观点已经固定,主意已经拿定,决不改变等等,既不能启发思维,又不能说服别人。我们极其需要的是和谐与联盟。如果每个人都更多地把自己看作全体的代表,而不是以某邦代言人自居,情况也许就会好得多。
至于席位问题,富兰克林认为,议员的人数,应该与被代表的人数成比例。决定应该由邦的多数做出,而不是由少数做出。这与大邦会吞噬小邦的看法刚好相反。因为他看不出大邦吞噬小邦有什么好处。想当初,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联盟的时候,苏格兰的爱国者也充满恐惧,害怕英格兰人多势众,自己在议会里会吃亏。然而,尽管苏格兰在上下两院都占劣势,我们却至今没有发现大不列颠议会做过任何歧视苏格兰的事情。相反,按照现在这种表决方式,反倒是小邦有权吞噬大邦。比方说,七个小邦各有三名议员,六个大邦各有六名议员。表面上看,是大邦人多(三十六比二十一)。但是,小邦只要各有两名议员反对,就是七票反对,六个大邦的议员哪怕全部赞成也没有用。这三十六票加上小邦议员表示赞成的七票,也抵不上那十四票。这岂不是少数的权力压倒了多数吗?
富兰克林说,这种表决方式,正如我的有学问的同事(指威尔逊)所指出,是当时明知不适当、不平等、不公正,还是做了让步。但是,较大的邦不愿意让他们的财产听任小邦处置,就像较小的邦不愿意让他们的财产听任大邦处置一样。这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因此他希望能有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富兰克林的发言等于支持了威尔逊。经过几轮表决,最后,会议在当天通过威尔逊和汉密尔顿的动议,同意第二院的席位分配规则与第一院相同。而且,这一决议还写进了6月13日的《全体委员会报告》。
小邦被逼上了梁山,它们当然不肯坐以待毙。结果,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三章“针锋相对”之“修约正是修宪”一节中交代过的,6月14日,会议因佩特森提出的要求被迫休会。15日,一份由新泽西、特拉华等小邦代表团协商制定的新方案(《新泽西方案》)由佩特森提交制宪会议,差一点就废掉了麦迪逊他们好不容易才弄出来的《全体委员会报告》。
于是迪金森便对麦迪逊说:你现在看到逼人太甚的后果了。
大邦和小邦
麦迪逊他们原本就应该想到会有这一天的。
实际上,早在6月2日,迪金森就提醒过他们了。在这一天,迪金森曾两次发言强调保留邦权的必要性。他指出,我们这个国家的幸福,要求把可观的权力留在各邦政府手中。因为邦的存在,是未来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没有这个基石,硬把这些邦融合到一个巨大的共和国里面去,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或许就会在若干小国的历史里读到它的命运。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共和国,它们往往繁荣兴盛了短短的一段时间就夭折了。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建构得不好,无法保持稳定。保持共和国的稳定有许多办法。把立法机关分为两院是办法之一,把国家分为若干各树一帜的邦也是。我们这个国家碰巧就是这样一种状态。这些各树一帜的邦,正好可以用来矫正古代共和国的那些弊病,可是有些人却必欲去之而后快。
迪金森还高瞻远瞩地预见到,全国议会的席位分配问题,影响到大邦和小邦的关系,最后很可能还是需要相互让步。因此他希望,在设计未来政府时,充分尊重邦的存在,让各邦至少在全国议会两院中之一院保持平等的声音。
这其实也是许多代表的呼声。早在5月31日,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就表示担心,现行方案从各邦手中夺取的权力如此之多,恐怕会摧毁与邦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安全保障。6月6日,特拉华的里德大声疾呼:对邦政府的背叛太多了!一个全国政府很快就会把各邦政府吞掉。各邦政府很快就会被贬低为仅仅主持参议院选举的办事机构。甚至就在6月11日表决前,舍曼和埃尔斯沃思还特别提醒大家:除非在第二院席位平等,小邦不会同意其他任何方案。可惜麦迪逊、威尔逊、汉密尔顿他们听不进去。他们不到黄河不死心,一点都不肯让步,终于逼出一个佩特森的《新泽西方案》来。
《佩特森方案》可以说是和《伦道夫方案》全面对抗的。在6月16日的全体委员会上,威尔逊曾全面比较两套方案的区别,差别多达十三条,包括全国议会是两院还是一院、建国基础是民权还是邦权、席位分配是比例还是平等、行政长官是一人还是多人、下级法院是设立还是不设立、批准宪法是人民还是各邦。《伦道夫方案》主张全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佩特森方案》主张一院;《伦道夫方案》主张席位按人口或财产比例分配,《佩特森方案》主张每邦一票;《伦道夫方案》主张由人民批准宪法,《佩特森方案》主张由各邦议会批准,等等。但核心问题是邦权的去留,是席位的分配。正如后来(6月21日)康涅狄格代表约翰逊所总结的,《佩特森方案》的特点,是用心良苦地要保持各邦的独立性,而《伦道夫方案》则被指责为有取消这种独立性的倾向,虽然他们没有明说。因此他希望会议认真考虑一下,看看能不能像提出《新泽西方案》的人所要求的那样,至少让各邦保留部分主权。
约翰逊所说正是佩特森他们的意思。6月16日,佩特森在解释《新泽西方案》时曾特别强调指出:平等主权是邦联的基础,任何人无权改变。他还说,如果按比例分配席位是对的,那么我们在这里开会怎么不按比例投票呢?既然我们承认邦联这个事实,就应该坚持《邦联条例》的约定:每邦各有一票表决权。有人(指威尔逊)说这是迫于当时环境所做的让步。就算是这样吧!难道有了这样的理由,赠送人就能随便收回他的礼物吗?看来唯一的办法就是把各邦都扔进一个大熔炉,到时候看看究竟谁不愿意!当然,有人会说,强制是不切实际的。可是,强制推行一套方案不切实际,难道强制推行另一套方案就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