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针锋相对(1)


修约还是制宪
6月9日,佩特森第一次发言。
佩特森不愧是律师出身,思路清晰,做事老到。他的发言,并不纠缠鸡毛蒜皮的细节,而是直击麦迪逊他们的要害──擅自制宪是否合法?佩特森指出,召开本次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的一项决议和各邦议会的授权,而邦联议会的决议和各邦的授权态度都很明确,就是修补和完善邦联。因此,《邦联条例》是本次会议全部议程的适当基础。我们应该恪守这种限度,否则我们的选民就会指责我们篡权。最后,佩特森义正词严地指出:美利坚人民正拭目以待,不容欺骗!
没有人正面回应佩特森的这一指责。他们只回答了他提出的其他问题。显然,麦迪逊们都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和佩特森过招,而宁愿用实际的制宪行动来反击和抗衡。在那些主流派的控制和推进之下,会议甚至在6月13日提出了一个“全体委员会报告”。这份报告共十九条,内容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许多未来宪法的要点都得到了确立。尤其重要的是,这份报告提出,全国议会参众两院的席位分配,都将不再遵循《邦联条例》制定的原则(即每邦一票制)。一部基本符合麦迪逊、伦道夫他们愿望的新宪法,眼看就要出笼。
佩特森只好再次出手。6月14日,会议刚刚开始,佩特森便提出,有几个代表团,尤其是新泽西代表团,希望能多给一点时间,让他们认真考虑全体委员会的报告,以便整理出一份与此报告“恰成对照”的方案。于是伦道夫提议会议休会。这项提议得到佩特森的附议。佩特森也提出动议,把对全体委员会报告的讨论推迟到明天。这项动议同样得到伦道夫的附议。看来,交战双方都希望暂时休战,以便厉兵秣马、决一雌雄。
6月15日,一份由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和特拉华代表团(马里兰的路德·马丁可能也参加了)协商制订的新方案(史称《新泽西方案》),由佩特森提交制宪会议。大会决定,将《佩特森方案》(《新泽西方案》)提交全体委员会。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另一方案即《伦道夫方案》(《弗吉尼亚方案》)也重新提交全体委员会。这个决定,对佩特森他们来说是不小的胜利。因为这等于废掉了麦迪逊他们好不容易才弄出来的那个《全体委员会报告》。会议又重新回到了起点,而且变成了两个方案的正面交锋。
于是,6月16日,另一位剑客兰辛便出手了。
兰辛是纽约代表团代表,而纽约则是罗德岛之外最反对这次会议的一个邦。如果说新泽西是“第三世界”(小邦)的“领袖”,那么,纽约便可以说是“第二世界”(中等邦)的“野心家”(人口第六,土地面积第四)。此刻,它正雄心勃勃地要当“春秋五霸”,因此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最高政府”不感兴趣。1787年2月21日,邦联议会做出召开费城会议的决议,纽约迟至5月才勉强同意派代表参加。讨论是否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时,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耶茨反对),等于弃权。那还是因为兰辛没来。兰辛如果到会,纽约代表团投的,可就是反对票了。
三十三岁的兰辛是纽约邦首府奥本尼市的市长,也是坚持反对制宪的“四大金刚”之一(其余三个是纽约的耶茨、马里兰的路德·马丁和弗朗西斯·默瑟)。但他不像耶茨那样不发言,只投反对票。他可是得理不饶人。在全体委员会讨论弗吉尼亚和新泽西两个方案时,他第一个发言,旗帜鲜明地支持佩特森。兰辛的理由很简单:本次会议根本就无权提出和讨论伦道夫那样的方案,而且这个方案也没有什么被采纳的可能。因为邦联议会的决议、各邦的授权,还有各邦议会派遣代表时的总体意向,都是修订《邦联条例》,不是制定《联邦宪法》。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越权。这既无必要,也不合适。如果纽约事先知道事情会弄成这样,就决不会如此合作,派什么代表团来开会!
佩特森和兰辛的发言当然还有其他内容,但仅此一拳,便已击中麦迪逊们的命门。实际上麦迪逊们最心虚的,就是制宪非法。于是宾夕法尼亚代表威尔逊便只好出来打圆场。他的说法是:本次会议确实没有被授权做出任何结论,但可以自由提出任何建议。这是聪明的辩护,也是软弱的辩护,因此兰辛轻而易举地就把他顶回去了。在6月20日的发言中,兰辛说:威尔逊先生说制宪会议只是推荐方案,高兴怎么推荐就怎么推荐,我不这么认为。这次会议如此受人敬重,不论采取什么行动,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不成功,就会导致崩溃。这意思是说,制宪会议又不是学术研讨会,哪能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在同一发言中,兰辛还驳斥了伦道夫的说法。伦道夫说,对当前危局的忧虑,压倒了对制宪会议是否得到足够授权的怀疑。对此,兰辛不以为然。他认为这种忧虑和这种怀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这当然无可辩驳。因为谁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来“救亡”,无异于饮鸩止渴、浇油救火。看来,无论威尔逊的“推荐无须授权论”,还是伦道夫的“救亡压倒授权论”,都缺乏说服力。
真正有理有力的,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梅森所做的辩护。汉密尔顿虽然也是纽约代表团代表,却和兰辛、耶茨完全对立。他为制宪会议辩护的理论依据,可谓“目的高于手段论”。6月18日,汉密尔顿在发言中说,各邦派我们到这里来,是指望我们能把合众国带出困境。如果仅仅因为弄不清楚我们的权限,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机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绝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为手段而牺牲目的了。也就是说,各邦的授权固然重要,授权的目的却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这当然十分在理。
麦迪逊的反击则更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这种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你是把《邦联条例》看作契约呢,还是看作条约?如果看作契约(即国内全体公民的全民公约),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签订新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邦就范的条款,而违背《邦联条例》的例子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根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邦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疑云重重”之“麻烦与问题”一节)。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邦联吗?你们不是说《邦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头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