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们两个去乌州市之前,萧云天就有一个预感,此行未必会有收获。现在他的预感果真变成了现实。虽然查到了很多叫贾小军的人,但没有一个能够和李多晨遇害案挂上钩。
他的这种预感是有依据的,因为他对杨子向的供述并不完全相信。
本案中有没有贾小军这个人还尚未得到证实,而且即使有这个人,也未必就是乌州市人。中国人口这么多,重名的多了,也可能是其他地方的人,杨子向记错了而已,或者是贾小军故意隐瞒了籍贯。
想来想去,萧云天觉得不能在查找贾小军这条道上继续往下走了,已经走不通了。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一条道走到黑。
猛然间,萧云天一拍脑袋,“哎呀”叫了一声,这事大方向错了!
本来侦查活动应该是公安机关占据主动,现在却颠倒过来了,被犯罪嫌疑人杨子向的口供干扰了侦查视线,偏离了侦查方向。
如果还按照杨子向的说法去侦查,有可能永远没有结果!因为,如果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你怎么能够查得到这个人?!正因为无法一一核实所有名叫贾小军的人,这个问题永远不能得到证实。如果在贾小军的身份上继续核查,永远没有完结的时候。
既然现在大量嫌疑都集中在杨子向身上,那么就应该围绕杨子向来继续查证。杨子向虽辩称不是他作的案,但却举不出任何证据或证人来证实他所说的话。
当然,如果真不是杨子向干的,那么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也是困难的。但如果就是他干的,一定有方法可以加以证明。
现在来看看本案的证据收集情况,虽然有很多的目击证人,但只有一名证人程威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子向。但程威因为和被害人李多晨的亲属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他证言的证明力显然受到质疑。
证人与被害人有某种程度的经济往来,并不意味着就自动失去证人的资格。因为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证人必须与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因为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证人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路人,相反,可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这种故意杀人的案件,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同事、邻居,只要知道案件事实的,都可以成为证人。
只是在主观认识上,或者是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辩护策略上,会突出强调对方证人的利害关系,以此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就本案而言,程威作为唯一认出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其证明力需要得到补强,也就是采取其他措施,看看能否印证程威说的是不是实话,以加强他证言的证明力。
为此,萧云天再次将证人程威找了过来,询问他有关案件的事情。
程威显得很生气,称自己履行了守法好市民的义务,公安机关怎么还不相信他呢?
萧云天忙给他解释,感谢他的作证,但现在还要进一步核实他的证言,并不是怀疑他。
程威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突然他说道:“这事儿我除了给死者李多晨的姐夫张晓坤说过外,还给你们经侦支队的纪夫成说过。”
原来,程威在目击了凶案现场后,第二天就把这事跟打过交道,帮自己追讨受骗财产的经侦民警纪夫成说了。
这无疑是加强程威证言证明力的好方法!
萧云天立刻把纪夫成喊了过来,询问了一下程威到底有没有和他说过类似的话。
纪夫成表示,的确在案发的第二天听程威说过此话。
这样就大大增强了程威证言的证明力。因为如果程威是被害人李多晨家人找来的托儿,故意冒充证人陷害杨子向的话,就不会说出这个情节。
就在萧云天逐渐要进一步确信程威证言的时候,突然又意识到了一个问题。程威说他是开车经过事发的那个路口的,自始至终没有下车,而现场是一个小家具摊,在堆着家具的情况下,开着车能看到现场的情况吗?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应当采用另一种侦查手段,那就是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对程威证言核实的侦查实验,就要找一辆同样的车从现场路过,再找两个人模拟案发情况,看看驾车者能否看到案发现场。
程威称当天开了一辆长城哈弗H6,这是一种越野车,底盘高,驾驶座相应也高一些。于是,萧云天找来了一辆哈弗H6,让楚剑雄开着车经过现场看看。
实验证明,开车从此地经过,视线虽被阻挡了一些,但完全能够看到案发现场。于是,证人程威证言的证明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这些就足够了吗?
12.拜访证人
证人程威的证言查证属实以后,萧云天又对其它几名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的证词重新研究了一番。
这三名证人均目击了案发现场,但作证时均说只看到了有人杀人,没有看出行凶者是谁。外围调查的刑警在对他们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听到证人说辨认不出来,就没有让他们辨认,这样做有些不妥。
正如楚剑雄和林玄鹤两个人去乌州市调查贾小军一样,查到了这个人是一种结果,查不到也是一种结果,但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再比如法医技术室的有些鉴定。现场的血迹鉴定,如果能够检验出基因分型,他们才将鉴定结论写上,如果检验不出,一般就不写了。萧云天觉得这不够严谨,因为检验出来是一种结果,检验不出来也是一种结果,都要具体落实在书面鉴定结论上。
再回到这个案子,证人说辨认不出来就不组织辨认了,怎么能这样呢?就是辨认不出来,也一样要组织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啊!
虽说每个人的认知程度根据个体的不同有所差异,对事物的认识及事物的叙述、回忆可能会有差别,也可能在紧张的情况下没有注意观察。但是,如果说对一般事物的观察留下的印象不深也就罢了,但那是杀人现场啊!
凶杀是什么?凶杀是残忍地釆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原文乱码)。……
三名证人中,有一名证人所处的位置稍远,另外两名证人所处的位置较近,为何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根本就认不出犯罪嫌疑人是谁呢?其中有没有隐情?因此,有必要重新拜访一下这几名证人,听听他们的想法。
先去找案发现场另一家家具摊的老板王艳,结果王艳不在家,王艳的丈夫说王艳到深圳给大儿子看孩子去了。让他提供深圳的电话号码,他不给提供。在王艳的住处观察了一阵,确实没有发现女主人在家,只好作罢。
再去找附近的居民李正。李正倒是很热情,把萧云天他们领到了家里。当问及目击的情况时,李正有些为难地说:“原来都已经作过证了,说的都是实话,不认识这个人,更不用谈什么利害关系了。现在再作证还是那些情况,就不要再说了吧!”
没办法,只好再找下一位证人乔云。乔云的摊位在马路对面,看到警察来了,她根本就不理不睬,仍然是自顾自地照料自己的生意。萧云天说明了来意之后,她也是说:“原来该讲的都已经讲了,现在不想再讲了。”
奇怪了!还是和原来说的一样。不过,这回萧云天亲自带队和三位证人谈话,发觉这三位证人不愿配合民警工作,好像有话要说,但又欲言又止,表现得不是很自然。这就更加加深了萧云天的怀疑,他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子向,而杨子向曾经在这附近居住过,都是本乡本土的,这三位证人会不会认识杨子向呢?如果认识杨子向而不敢作证辨认,会不会因为都是街坊邻居,怕得罪人,或者害怕受到杨子向的报复,所以才谎称说认不出是谁。能不能再做做三位证人的思想工作,组织一次辨认呢?
第一轮拜访全部以失败告终,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萧云天并不气馁,刘备请诸葛亮出山还三顾茅庐呢,自己初来拜访,人家不配合也正常嘛。
过了几天,萧云天又去找三位证人。这第二轮拜访和第一轮没有什么大的差别,证人们还是不太配合,看得出来都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证人作证历来是个老大难问题,有的证人怕惹麻烦、怕被打击报复,就不敢作证。王艳、李正、乔云能够在警方的要求下作证,已经说明了三人都有一颗守护正义的良心,只是心存顾虑。
在第二轮拜访中,萧云天无意间得知,其实这三个人都是认识杨子向的,杨子向虽然后来搬走了,但毕竟在这里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是杨子向的话,三人不会都认不出来的。所以他们谎称说不认识,十有八九是因为看到凶杀现场的惨状,心里害怕,担心万一判不了杨子向死刑,杨子向出狱后会不会报复,对他们再大开杀戒呢?
如果证人心里是这么想的,也属正常,谁也不会拿自己一家老小的身家性命去冒这个风险,弘扬正气也是需要勇气的。
到了第三次去拜访证人的时候,终于有了起色。
13.第三次拜访
俗话说,过一过二不过三。刘备三顾茅庐,表示出了足够的诚意,终于把诸葛亮给打动了。现在萧云天三次拜访证人,也终于把证人给打动了。
按照法律,证人应当陈述他所知道的事实,如果证人说假话,应当按作伪证处理,但如果证人不说话,那就没办法了。
对于证人,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其作证,还是要以心换心,用耐心和诚心减少证人的顾虑。
萧云天第三次去找证人王艳的时候,王艳已经从深圳回来了。她表示愿意配合辨认,说这个事已经困扰她家很长时间了,希望快点结束。
既然配合,那就最好了。萧云天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辨认照片,一共是十二个人的头像。
王艳反反复复地看着,一会儿看看这个,一会儿又看看那个,觉得都像,又觉得都不像,她抱歉地对萧云天说:“对不住了,警官,我视力不好,当时害怕也没敢多看,现在又隔了这么多天,我真认不出来了。”
结果令萧云天很失望,但也没办法。没辨认出来就是没辨认出来,再把这个结果原原本本地写在辨认笔录上,客观地记录下辨认的过程。
再去找李正和乔云这两个证人。两人都在当地做生意,为了不影响他们的生意,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证人的顾虑,萧云天第三次去的时候,都是将警车远远地停在一边,身着便装走过去。
证人忙的时候,萧云天就站在一边静静地等候,证人闲的时候,萧云天就不厌其烦地和他们拉家常,讲道理。
比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华夏民族的美德,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假如出了凶杀案,你不出来作证,他不出来作证,大家都不出来作证,凶手就会因此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如果他们再次作案,到时候可能受害的人还会更多呢。
帮助他人也是帮助自己,送人玫瑰,手有余香。面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你不管,我不管,大家都不管,任由黑暗势力在那里猖狂,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大众。
今天发生在被害人身上的事情,明天就可能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今天你不出来作证,明天就没人替你作证。
萧云天相信,完全没有一点良知的人是极少数的,公平正义自在人心,只是暂时被黑暗势力吓倒,导致正义得不到伸张。
面对着萧云天的循循善诱,李正和乔云也说出了心中的顾虑。他们的确是害怕报复。杨子向曾经在这里住过,他们当然认识他,也认识杨子向的爷爷杨建明。所以作证的事情,他们总觉得不是一件十分厚道的事情。原来都认识,如果指认了杨子向,那么碰到杨子向的爷爷杨建明该如何搭讪?再说,要是杨子向最后判不了死刑,他出来后还不得变本加厉地报复他们?这家伙非常凶残,得罪了他,以后的日子怕是不好过了。
经过长时间推心置腹地交谈,李正和乔云也终于同意做辨认。遗憾的是,这两个人的辨认结果竟然和王艳一样,也是没有辨认出来。
这就奇怪了,不应该啊!
无奈之下,萧云天只好先返回了警局,反思一下为什么。
经过思考,他觉得问题出在了辨认照片上。辨认犯罪嫌疑人可以辨认照片,也可以辨认真人。因为第三次拜访的时候,并不知道三位证人能不能同意辨认,就没有做辨认真人的准备,只是准备了照片。
但杨子向的照片不是近照,而是当年他办理身份证的存档照片。照片与本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
下一步还是应该把证人拉到看守所里,辨认真人,看看能不能辨认出来。
14.辨认的结果
虽然三位证人已经被队长萧云天的执着所打动,但是在辨认照片时,还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当萧云天说想带他们去看守所辨认真人的时候,他们都同意了。
来到海东市看守所,萧云天让三位证人到休息室等候,他去找看守所的领导处理辨认事宜。海东市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大约有六七百人。这些人之中,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常见犯罪居多。
看守所实际上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场所。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到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都要住在看守所里。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大都会在看守所里完成。
王艳、李正、乔云三位证人来到辨认室后,也是对这里的设施感到心有余悸,看看这儿看看那儿,问东问西的,他们主要还是担心犯罪嫌疑人能否看到自己。萧云天向他们解释了辨认室的建筑结构,强调了在里面的人根本不可能看到外面。介绍完了情况后,就让三人依次单独辨认,一人辨认的时候,其他两人在另外一间屋子里等候。
手下的刑警队员们早已将杨子向和其他随机挑选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带人了辨认室。三个人终于都完成了辨认,但辨认的结果却不尽相同。
王艳表示,在七个人里面,三号和六号两人之中有一个人是当天作案的人,两者再比较而言,三号更像一点。
李正则表示,三号就是当天作案的人。
乔云辨认后,摇了摇头,还是没有认出来。
杨子向的编号就是三号。
三个人三种辨认结果,虽然并没有完全辨认出来,但已经不错了,这也符合人的主观认知规律。
15.水到渠成的结论
证人的问题算是解决了,已经基本确定杨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关于杨子向说的真凶贾小军,在复核证人的同时,也对贾小军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这些调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发前的旅馆业登记系统。这些系统都是和公安机关的网络联网的,也比较好查,只要在宾馆住宿登记过身份证,后台就会有记录。
经过查找,没有发现乌州市的贾小军在海东市开过房。在所有登记住宿的客人中的确有叫贾小军的,但是经过调查都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作案时间。
出现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杨子向根本就是胡诌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人并没有住宾馆,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亲戚朋友家里。
杨子向的供述中称他和贾小军认识,是好朋友。但调查了杨子向的爷爷、二叔等近亲属,都能够证实从来没有见过杨子向往家里领过一个叫贾小军的人,也没有听杨子向说过和贾小军有来往。
杨子向还称贾小军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调查李多晨家人的结果是,从没听说过李多晨和贾小军有交往,更别提发生矛盾了。
通过这些调查,萧云天觉得足以把贾小军作案的可能性排除。
所有的调查工作完毕,萧云天召集其他三人开会,大家集中讨论了案情,最终形成了杨子向作案的十五点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杨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结论。
这十五点理由是:
第一,目击证人程威通过辨认,明确辨认出了作案凶手即为嫌疑人杨子向。程威的证言与现场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程威与其他目击证人并不相识,其证言获取时间在后,目前无相反证据证明程威证言系伪证。程威原来见过嫌疑人杨子向,对杨子向体貌特点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现场注意观察,认出是原来见过面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经过侦查实验,证实证人程威的证言客观性较强。由一名侦查员使用证人程威所述同型号汽车经过现场,另两名侦查员模拟打斗过程,可以证实在开车过程中能看到凶手与被害人的追砍过程。
第三,目击证人王艳对凶手进行了辨认,从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其中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凶手,这二人中恰有杨子向。她虽然未明确辨认出凶手,但也将凶手锁定在较小范围。
第四,目击证人李正辨认出凶手就是杨子向。
第五,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陈述的凶手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杨子向一致。比如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额头有黄头发,这些均与杨子向的体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额头上有一撮黄头发这一细节,其他证人证实案发前几天看到杨子向确有黄头发,杨子向本人也承认染过黄头发,在案发后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关键的四名证人证言均陈述稳定,对于现场追砍的大致情节较为一致。
第七,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杨子向在案发后脸上、身上有血迹。
第八,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动机。嫌疑人杨子向与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亲属证言、被告人亲属证言,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
第九,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时间。其虽不供认犯罪,但也承认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
第十,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条件。拥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杨子向在案发后向其他人说过“出事了”“打架了”类似的话。
第十二,嫌疑人杨子向逃离现场后的种种举动不符合常理。案发后,被告人杨子向把头发染黑、把摩托车改色、买新衣服、逃离外地,这些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十三,嫌疑人杨子向供述中有与证人证言矛盾的地方。
第十四,嫌疑人杨子向供述中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
第十五,可以排除嫌疑人杨子向所供述的贾小军作案的情况。贾小军应系嫌疑人杨子向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杜撰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物。
经过集体讨论,专案组一致认为,这十五点有罪理由足以将犯罪嫌疑人杨子向牢牢地钉在罪犯的位置上。正式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到此,这个案子的侦查工作告一段落。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办起来却是那么复杂,最终通过缜密的侦查工作,实现了从“破案”到“定案”的转变。
虽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被确定了,但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却差点使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甚至一度走入了误区,幸好萧云天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和策略,从而保证了侦查质量。
如果从现在的结果来倒推一下,可能这个案子显得并不是十分复杂,只是在案发后,所有材料还没有核实前显得有些扑朔迷离。
这个案子侦破了,但还有多少案子在等待着他们去侦破?还有以前的多少件老案子没有被破获?
想到这里,萧云天不由得想起了局长何永安交给他的那份绝密卷宗,那宗连环杀人“1·31大案”,至今还没有被侦破。还有最近出现的那个神秘电话,数起案子,这个神秘人都知晓,他到底是何方神圣?
一个又一个的谜团需要萧云天一步一步地去揭开谜底。
第三季 意外车祸
01.追寻正义的脚步永不停
生命对所有人而言,都只有一次。在生命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超越生命极限。正因为其珍贵,所以才需要人们倍加珍惜,有所敬畏。
然而,从事过多年刑侦工作的萧云天却发现,在罪恶欲望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剥夺别人的生命以满足自己的私欲。
天作孽,犹可活;人做孽,不可活!
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至今仍然在几十种罪名里保留了死刑这一刑罚。在萧云天看来,并不是法律太严苛,使这些罪犯难逃一死,而是这些人自己宣判了自己的死刑。
杀人者终究被人杀,辱人者终究被人辱;不尊重别人的人,也得不到别人的尊重;不珍惜别人生命的人,也最终难保他自己的生命。
武器以及一切武力,只能对准人民的敌人,如果对准无辜的百姓,只能得到社会的唾弃和法律的严惩。
每当有刑事案件发生,萧云天就会带领队员们夜以继日地奋战在侦查的第一线。他虽然管不了所有的警察,但起码能管住他的警队,至少能守住自己的心、守住自己的良知。
他绝不允许手下的队员们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也绝不允许有任何懈怠、懒惰、效率低下的现象,更不允许有任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黑社会勾结之类的问题存在。
警队担负的是保卫民众、打击犯罪的重任。重任在肩,来不得半点马虎,要干就要干好,否则就干脆不干。
近年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藏,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明,稍不注意,就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杨子向这个案子,此人百般抵赖,意图蒙混过关。如果不能细心负责地侦办案件,如何对得住逝去的生命,如何面对死者家属那期盼的目光?
这种挑战,时刻都会到来,有时不起眼的案子经过耐心地侦查,可能会发现背后的惊天黑幕。
犯罪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需要刑警去拨开迷雾,探寻真相。
这一天,重案侦缉队接到了来自交警队的电话。
02.一起车祸
俗话说,车祸猛于虎。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动车数量的增多,各种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曾有人统计,行驶在路上不超过一百公里,就会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当然,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车辆剐蹭之类的,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这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都是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的主要是那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致人重伤、死亡都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是有条件的,里面牵涉到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
如果肇事者无责或者负次要责任、平等责任的,就不构成刑事案件。比如,驾驶车辆在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由于对方闯红灯导致其重伤或死亡的,驾驶员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只有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肇事者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交警部门有推定全责的情况。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这些一律推定为全责。还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既使事故发生时并不负主要责任,但如果逃逸了,就推定为全责。
海东市地处交通要道,周边省市来来往往的车辆很多,交通事故也频发。
一天清晨,在海东市郊的一条道路上,一位早起骑行的驴友突然发现前面的道路上有些异样,似乎有个人躺在地上。
驴友大着胆子骑到了此人跟前。眼前的景象让他大吃一惊,只见有一名年轻女子躺倒在距离路边一米远的地方,头部下面的地面上有血迹,她一动不动的,看样子已经死亡。再往周围一看,驴友更是大吃一惊,在离女子一米多远的路上,还躺着一个小男孩,大约三四岁的样子,也是一动不动。
这还得了,驴友赶忙将自行车停在一边,掏出手机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拉起警戒线进行勘查。
经过交警试探,两人的鼻息和脉搏都已经没有了,估计已死亡多时。
女性死者看上去年纪大约在三十岁上下,虽然死亡使得她的脸变得有些僵硬,但还是能够看出来颇有几分姿色。死亡的小孩子可能和她有一定的关系,不然两具尸体不会无缘无故地相距这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