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是男性,当时就由一位女法医来给吴飞燕做检查,这一检查,她就骇然了。也许吴飞燕担心这事不光彩,只跟父母提起被人强暴的事,却没提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多亏女法医发现及时,否则再拖延一会儿,很可能被害人就有生命危险了。

在强奸案中,生还的被害人除了精神不稳定外,倘若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被暴力强奸后很容易发生阴部撕裂。严重者可导致肛门括约肌断裂,引起大便失禁,或因创口感染长期不愈而致**直肠瘘,有的甚至可以发生大出血或在感染后死亡。吴飞燕的情况就是这样,她的伤势特别严重,在紧急采取法医学物证后,我们就联系了急救车,把人送去南宁市第一医院抢救。

之后,我们根据物证,及吴飞燕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刑侦队顺利地将其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自称李春,是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可他不承认强奸过吴飞燕。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没有凶手会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正如美国记者多萝茜·迪克斯说的一句话:人总是很难坦白,他沉重的灵魂已把秘密藏在心底了。

后来,我们拿出了证据,李春见赖不掉了,他才承认案子是他犯的。可是,案情在这里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逆转。我本以为,案子到这里就算结了,毕竟犯罪嫌疑人都认罪了,哪想到李春竟一口咬定,自己自己未满18岁,只有15岁,还不是成年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我看李春那样,没有20岁,也有18岁了,他保养得那么差,装嫩实在说不过去。

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年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户口本和身份证就能准确证明真实年龄,民警也想到了这招,可查来查去,狡猾的李春却始终称自己是个没有“身份”的人,并一口咬定只有15岁。刑侦队继续查下去后,这才发现李春在柳州的老家真是黑户,没有户口也没身份证,连个出生证都没有。若只从户籍下手,我们不可能查到真相。

这时候,吴飞燕的父母就来求我们,不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的女儿现在正躺在医院呢!望着被害人父母的样子,我跟他们一样难过,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女儿不能得到正义伸张。李春混迹于社会,以为熟知法律就能玩弄法律,但还是棋差一招,就像英国作家达雷尔说的一句话: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出发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以往,法医总要“听尸”,尸体总有许多遗言要说,它们能提供许多线索,帮助刑侦人员找到罪犯。可在这一次的案子中,没有尸体,吴飞燕身上的法医学证据也采取完毕。再说了,李春的年龄大小问题,与吴飞燕没关系,从她那边已经没办法再获得有用的信息了。

那怎么办呢?只好让李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答案当然是不。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我就想到了做骨龄鉴定,这会让李春辩无可辩。

何谓骨龄鉴定?简单地说,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日历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它借助于骨骼在x光摄像中的特定图像来确定。做骨龄鉴定时,通常要拍摄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然后法医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

在我拍取了在我拍取了李春手部的x线片后,立即开始着手骨龄鉴定,就怕吴飞燕没挺过来,无法见到凶手得到应有惩罚的那一刻。

综合11张影象资料,经过检测后,我发现李春的双侧锁骨胸骨端骨化中心已出现,骨骺尚未愈合;双侧肩胛骨肩峰端骨骺已愈合;四肢各大关节骨骺均已愈合;双手、双足骨骺已愈合等。根据综合的分析推断,我认定李春摄片时的骨龄在19周岁以上,未满22周岁。

终于,李春的真实年龄大白于天下,他无法再装下去,只好在法医得出的证据面前伏首认罪。

在最后,我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身体提前发育或生病,骨龄鉴定也会产生误差,但在正常情况下,这个误差能控制在1年以内,而且年龄越小,误差越小,青少年的骨龄误差不会超过半岁。而在刑事案件中,6个月到1年的误差也在1-2年的允许误差范围之内,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有规定。
第十三案 水中邪火
水火不容,这是常识,水下除了海底岩浆喷发,很难有火焰产生。不过,世间无奇不有,我在南宁任职的这些年,曾遇上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人在水下蹊跷地烧死了。

我记得,那时是2008年5月8日,五一黄金周刚被取消。我刚做完一项尸检工作,一位同事就来告诉我,有个女人来闹事,硬是不肯走,因为她不相信自己的丈夫是意外死亡,坚持认为她丈夫是被谋杀的。

经过问询,警方得知女人叫毛丽娜,她丈夫叫韦玄,他们住在南宁市新竹路,年前去北海市打工。他们的工作是下海采珠,也就是捞珠贝,挖珍珠。5月5日,韦玄穿好潜水服,背上氧气瓶下海采珠,结果却没了动静,被人捞上来后,他已经死了。

采珠公司蛮横不讲利,认为是韦玄的准备工作没做好,而且安全监督人是毛丽娜,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船上,因此只支付了一万元人民币就不再过问任何事。毛丽娜觉得氧气瓶有问题,采珠公司该负一半以上的责任,她也坚称自己做好了安全监督工作,下水前检查过潜水服和氧气瓶了。

说到底,死因是关键,那么韦玄真正是死因是什么呢?

由于毛丽娜担心采珠公司强行火化尸体,事发当天她就联系了殡仪馆,将尸体运回南宁,坚持在南宁做尸检。我听完了整个案情陈述,却有点担心,如果是谋杀的话,这样一来二去,犯罪证据都丢失或者被污染了,这会给法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好在尸体还保存得非常完好,法医的工作离不开尸体,有尸体就“好说话”。

一开始,我和同事一样,也以为毛丽娜无法接受丈夫去世的事实,所以跑来青秀公安分局要求给丈夫做尸检,讨回公道。可等我做了初步鉴定后,难解之谜就陆续涌现,一些尸体现象着实令人费解。

一般,潜水作业的人常会患上潜水病,这种病在法医学上叫减压病。所谓减压病,是指人体因外界压力下降太快太猛而引起机体组织内原已溶解的气体游离出来形成气泡,导致一系列的病变发生。减压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一般是皮肤瘙痒、粘膜出血、肌肉关节疼痛、屈肢症、头晕耳鸣、肺水肿、听力下降等等,严重时可产生意识障碍、心肺功能障碍等。

像韦玄这样从事潜水作业的人,职业病都很严重,不时有人猝死。韦玄的肺叶有许多空洞,就如同被老鼠咬过很多下,或者被虫蛀空了一样,这属于气压损伤引起的肺损伤。可是,这并不足以致死,若抢救及时,还是有回天之力的,不会直接就在水下死去。

根据毛丽娜的要求,我也检查了她带来的氧气瓶,她认为氧气被人做了手脚,里面可能是纯氧。众所周知,人类呼吸的空气并不只有氧气,还有其他气体,纯氧对人体是有害的,当在潜水或高压作业时,人体吸入200kpa纯氧后即可发生急性中毒,数分钟后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甚至死亡。

不过,我检查了氧气瓶,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一切都是符合规定的,氧气瓶也没坏掉,而且氧气还没用完,韦玄不可能死于窒息。

那么,韦玄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导致他在海面下死亡呢?

茫茫大海,神秘莫测,古时候的采珠人非常虔诚,惟恐得罪了龙王,自己会葬生海底。往往发生这种事后,现代人类还是会朝那方面去想。采珠公司的员工竟也称,海下有鬼,因为历年都有人在海下出事,他们都习以为常了。

西班牙浪漫主义画派画家弗朗西斯哥?戈雅有句话说得好:中文意思:被理智抛弃的幻想,制造出不存在的怪兽。没错,无尽的瞎猜对案子的侦破无益,保持理智才是最重要的。

经过一系列尸检工作,我终于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在尸体上竟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死者肺脏除了空洞,还有其他症状。诸如充血、出血、气肿、塌陷等,肺泡上皮坏死以及渗出的纤维蛋白、蛋白性液体,形成了透明膜,覆盖于肺泡壁上,与肺泡壁基底膜紧密接触,在法医学上,这也“透明膜肺”。这是被火烧死的一种特征,只会在高温情况下产生,可韦玄在水下死亡,水下哪里会有火冒出来?

其次,死者头部产生了热血肿,这是高温作用于头部后,脑组织发生了凝固收缩,牵引硬脑膜与颅骨剥离的过程中撕裂血管,也是人被烧死留下的另一种特征。

水跟火谁都容不下谁,韦玄在神秘的大海下怎么被烧死的呢?他的尸表没有被火烧伤的痕迹,根据采珠公司与毛丽娜的陈述,韦玄也不可能是被人伪装在水下遇害的。难道,水下真的有龙王,韦玄被龙火给烧死了?

案情到了这里,其实已经明朗了,死者是被火烧死的,但如果把这样的结果告诉死者家属,任谁都不会接受。

在本书的第一个案件中,我曾提到一个名叫谢增龙的法医,2002年他调任北海市,如今已是一名权威人士了。那时,我一筹莫展,为了侦破此案的疑点,我就打了电话去找谢增龙,问他这段时间北海的法医有没有接到过类似的案件。

“朱明川,你那也有这样的事?真巧了,我这里也接到一样的案件,我还在奇怪呢,他们怎么在水下被烧死了。”谢增龙在电话那头说。

“我检查过死者的呼吸道,内部有烟灰和炭末,他们肯定是在火场长时间滞留过,可是他们死在水下,你知道哪里的水下可以冒火吗?”我问。

“就算有火,他们吸的是氧气,不可能发生那样的情况,除非……”

谢增龙似乎想起了什么,话没说完,他就匆匆挂断了电话。后来,谢增龙叫我把韦玄肺部的样本以及呼吸道提取的样本送去北海市,这个案件必须两地联办。在办好了手续后,我就驱车前往北海,踏上了追寻真相的道路。

好不容易,在我赶到北海市后,谜底才正式揭晓。

那么,韦玄是被烧死的吗?答案,是。

原来,5月4日那天晚上,采珠公司的工人宿舍发生过一起火灾,韦玄等几个工人被困在火场半小时,后来才被消防人员救出来。因为这起事故没人死亡,这案子就没有报备到公安局那一边,火灾也并非人为纵火,而是电路老化的原因。有时候,一个人在火场里被救出来,虽然没有立即死亡,但很可能体内已经被烧坏了,比如肺烧伤、热血肿等等。如果得到及时救治,那么伤者就有治愈的希望。可韦玄等人为了省钱,采珠公司也没安排员工去医院做检查,谁都没有注意到,死神已经站在他们身后了。

在潜水作业的环境下,减压病一发生,肺烧伤和热血肿就加剧了,进而导致韦玄等人在水下被火“烧”死。我们经过检测,确定火灾留的烟灰与炭末与死者呼吸道里的成份一致,再加上死者生前曾被困于火场,种种证据证明采珠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毛丽娜在得知这结果后,得到了正当赔偿的她既高兴又难过,可逝者已去,最重要的是要懂得保护自己,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忽视了看不见的伤害。
法医研究所) 正文 第十四案 红裙子
作者: 朱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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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的死在马山县曾引起过很大的轰动。

倒不是因为小军是名流权贵,或是英雄人物,他只是一个十岁的孩童,父母都是供销社的普通职工,跟平民百姓没什么区别。然而,就在小军过完十岁生日的第二天,父母傍晚下班回家,竟发现小军身穿一件红色裙子,在家里上吊自杀了。

为什么小军要自杀?还要打扮成那副模样?小军是个男孩子,就算真的想自杀,也没必要穿女孩子的衣服。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吗?

那年,我记得是1994年4月,清明节刚过不久,一户姓李的家族在扫墓的途中发生车祸,全家人都遇难了。小军一家当时租了一辆三轮车,也去扫墓,回家的途中他们撞上了一辆车,那辆车上载的人就是李家。

事发后,满成风雨,在落后的马山县里,鬼故事传得很凶。有人说,李姓一家有个小女儿,她出事时穿的就是红裙子,一定是她来报仇索命了。诚然,我是一个法医,关于鬼神之说,全不尽信,否则也不会当法医了。

小军的父母坚持认为,儿子不会自杀,因为他过生日那天还是很开心的,尽管扫墓那天发生了意外,但是是李家人冲出了另一条车道,撞上了他们,那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他们身上。我是法医,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并不在我的职责之内,何况当时交警部门也得出了调查结果,证明小军父母说的是事实。

不是鬼,那就是人在作怪,目的是为了分散大家的注意力,把办案人员引往错误的侦察方向。在我的法医生涯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有人会这么胡言乱语,巴不得天下大乱。

话说回来,纵然我见过许多具可怕的尸体了,可第一眼见到小军的尸体时居然也毛骨悚然。小军面部呈猪肝色,舌头吐出,双手被人反绑了起来,除了一身女性泳衣,他还穿了一条红裙子,脖子上还悬套着一条黑色领带。尸体送来的解剖间的那天,我还注意到小军的两只小腿都有抓痕,好多条抓痕都有血迹。据小军父母交代,他们把人放下来时,没有抓伤过孩子,尸体上的伤是怎么来的,他们也不知道。

鉴定死因,这是尸检工作的重中之中,小军的死亡到底是被伪造的,还是真的是缢死?

事实上,由于民众对缢死有许多误解,一般用缢死来伪造自杀现场的案子,很容易侦破。可94的红裙子一案,却是谜雾重重,一切都不能用常理来推断。

缢死就是俗称的上吊,缢索多为日常所见的物品,如绳索、布条、皮带等,这些属于软缢索;而铁丝、铁链、电线等就属于硬缢索。在小军的案件中,缢索是一根黑色的皮带,经过死者家属确认,系小军父亲曾穿戴的物品,小军脖子上悬套的黑领带亦是如此。可是,小军父母却不认得那身女童泳衣还有红裙子是谁的,他们没有女儿,也没人送给他们这种衣物,谁都不知道小军从哪里弄来的。

很多人看到了运尸的经过,他们一看小军的舌头外伸,纷纷肯定是缢死。确实,小军的舌头已经伸了出来,但这在缢死案件中并不常见,中国古代法医的检查把这列为缢死的特征之一,很多推理小说也是如此,实际上并不严谨。

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鲜有外伸。舌头之所以会吐出来,这跟缢索压迫的部位有关。若缢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若缢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缢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小军缢死时,黑色的皮带压在喉结下方,因而舌头外伸,经过尸检鉴定,小军是因为呼吸道闭塞致死,属于侧位缢型,俗称窒息。我仔细检查过,小军脖子上的缢痕并不是伪造的,也就是说他不是被人勒死后再挂上去的。在前面的一个案子我提到过,被人勒死和上吊自杀,伤痕其实是不能重叠的,所以有经验的法医能一眼瞧出端倪。

那么,小军是缢死的,这就结案了吗?当然不行。小军的父母认为,一定是有人逼迫孩子上吊自杀,因为孩子上吊的地方是客厅的吊扇下,地上又没有桌椅支撑,一个10岁大的孩子怎么能自己吊上去,何况双手还被反绑了。

不用别人说,我也觉得奇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朗朗乾坤,绝不可能是鬼怪犯案,凶手一定是人,可那个人是谁呢?

后来,我在小军穿的女童泳衣裆部找到了一块黄色的精斑,这是一个更为古怪的证据,也让人寒毛直竖。莫非,小军遇到了行为变态的罪犯,他生前被人猥亵过?问题是,刑侦人员在小军家勘察过了,没有强行入室的迹象,小军那天放假在家,他会给不认识的人开门吗?大家思来想去,认为熟人作案的几率比较大,但想归想,找到证据才是重点。

我看着小军的尸体,心里推测,越是古怪的案件,应该越容易找到证据。若是熟人作案,他会胆子那么大,选在别人家里将死者杀害吗?难道不怕死者尖叫,他被人捉住?可若小军是自杀的,他的确没办法爬那么高,又双手反绑地上吊自杀。

红裙子!

在我从尸体上找不到答案后,尸体穿的红裙子又一次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一定是关键,否则不会穿着小军身上。可惜,94年还没有普及dna技术,衣服上也采集不到可用的指纹,我们就只能拿着红裙子到处问询,试图确定红裙子的来源。

原本,我们都这么做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毕竟红裙子不算太特别,很多小女孩都有。可后来在供销社的居民区里,我们得知一家人晒的衣服一年前曾被人偷过,被偷的衣服就是那件红裙子。由于那家人没有亲眼目睹死者被抬出来的那一幕,而且衣服被偷了一年,他们没想到小军穿的那身衣服正是他们家女儿曾穿过的,所以也没人想过要报案。

可是问题又来了,红裙子是小军偷的吗?他偷裙子做什么?

民警经过走访调查,终于得知供销社居民区有个10岁的小男孩有偷盗的恶习,以前偷女生衣服被人逮到过几次。起先,小男孩不承认,他父母也认为我们在找替罪羔羊。可我注意到,小男孩的脖子上隐约有缢痕,那位置和小军的差不多。当我指出这一点,小男孩父母就大吃一惊,这时他们不顾民警的劝阻,厉声问小男孩缢痕的来源。

我们没有人想过,小男孩与小军的缢死案有关,只以为红裙子是他偷的,想问他红裙子后来给谁了。没想到,小男孩竟抖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红裙子一案有因此破解。

原来,小男孩的家人喜欢看成人影片,有时小男孩也会看到,但他的父母全然不觉。时间一长,小男孩就心理扭曲了,而小军常来小男孩家玩耍,偶尔也会瞧见一些成人刊物。渐渐地,小军和小男孩就发展出性变态行为,先是**,之后就追求性窒息的快感。

所谓性窒息,那是一种性变态行为,性变态者在自已变态的性心理支配下,采取压迫颈部等方式,造成大脑暂时缺氧,并在这种缺氧的朦胧意境中进行**,以获取**的最大满足,国外法医学界称之为“青少年自淫性縊死。”

人的大脑在轻度缺氧情况下容易产生幻觉,性窒息者在这种状态下使自己达到**,而縊颈的目的是在于造成人脑缺氧的环境,并非存在自杀的念头,但往往会因颈项部受压过度过久,致脑组织严重缺氧,引起意识障碍,或因措施失当失去控制能力导致窒息死亡,现在国内外法医学界公认为是一种意外死亡。

小军在意外死亡后,小男孩慌张地想把人救下来,于是在下面抓了几下,所以小军小腿有抓伤的血痕。遗憾的是,小男孩没能成功地救下小军,因为害怕,他在撤走桌椅后就关上门离开了小军家。?

这个真相很难让人接受,可这种现象却并不少见,甚至隐藏在众人眼皮底子下。像这种性窒息致死案件,通常见于青少年男性,他们会选择隐蔽之处,也由于其穿着特殊或行为变态,他们多会秘密进行,除非发生意外死亡,否则他人不易发现。

英国作家赛缪尔?约翰森说过:几乎所有荒谬的行为均源自于模仿那些我们不可能相似的人。成人书刊、成人影视、家庭环境都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在成年以前,他们荒谬的行为都源自模仿,有的模仿是积极的方面,而有些模仿的危害却是无限大的。

在案件的末尾,我多说一句,性窒息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希望染甚至种恶习的青少年能悬崖勒马,健康成长才会能继续享受美好的人生。
第十五案 两个坠楼的男人
在第3个案子中,我提到过,法医学上有两大难,一是水中的尸体,二是高空坠亡。它们为什么难呢?

溺死案中没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在岸上),河水一冲什么都没了,尸体位置不断变化,证据还会被水生物破坏。高空坠亡由于坠落损伤,往往也很难判断死者是自己跳下去,还是被人推下的。

1997年,在我柳州任法医的这一年里,屏山大道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曾发生过一起坠亡案。这案子与同类案子相较,有一处很特别的地方,国内不会再有第二例。

那是一个夏夜,屏山大道当时有许多一些烤鱼地摊,人们趁夜出来纳凉,顺便喝啤酒、吃烤鱼。就在当晚9点多左右,一个女人尖叫起来,大家纷纷涌回居民区,一问之下才知道,小区有人跳楼了。令人诧异的是,跳楼的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而且是两个大老爷们儿。

通常情况下,跳楼轻生的人都会选在白天,选在夜里跳楼的案例比较少。大部分人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得到关注,夜里也许站一宿儿都没人发现,二是白天的恐惧感比夜里少,比较好下决心。可是,屏山大道上的坠亡案竟选在夜间,这就算了,竟然还是两个男人一起跳楼,光听案情就觉得此案十分蹊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