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杨庄聚落形态在汉代绝不是孤例,它反映了汉代乡间农业聚落的另一种形式,使我们对汉代农业聚落的多样性有了直观的认识,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整齐划一的里当作普遍的、唯一的聚居形式。三杨庄式聚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没有政府的事先规划。
据《中国历史地图集》,三杨庄一带西汉时期属魏郡繁阳县,繁阳西接内黄,今天内黄县的大部地区属繁阳境。这里地处黄河北岸,位于西汉黄河东流转北的弯折处。河边滩涂地带往往都是百姓进行垦殖的好地方。
《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记汉哀帝初年,待诏贾让奏言治河三策,以战国故事为引子:“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境)。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这是于河淤之地耕种成聚的例子。侥幸久而无害,无地少地者争趋河滩耕垦,即使遇寻常河溢,尚可筑堤自救,这样堤内自然久耕成聚。一旦河水大溢,也不免沉溺其中。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汉代于河堤内的河滩上或川泽周围垦殖耕种,起庐为居已是习见之事,盖因河滩淤泥肥沃之地多不入政府税赋范围,所得尽为垦辟者所有,地方官又将河淤地分给百姓,成为合法占有的土地。这样形成的散居式的聚落一定不限于黎阳、内黄、东郡白马等地。
贾让治河,欲行“上策”,即“徙冀州之民当水冲者,决黎阳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东薄金堤,势不能远泛滥,期月自定,难者将曰:‘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亦可见堤内生产、居住的普遍性。有学者将滩涂的开发看作是黄河水患频发的原因之一:三杨庄遗址可能位于当时黄河堤内的滩地上,“黄河堤内有广阔的滩地,由于河水泥沙填淤,土地肥美。人们不仅在堤内耕种,而且建筑房舍居住,又筑民(生产堤)以自保。堤内修筑重重民捻,导致河床狭窄,所建民埝、房舍又产生阻遏作用,造成河水流动不畅,加剧了主河道淤积。这样,如发生洪水,极易决溢成灾”。战国到西汉时期黄河下游人口的急剧增加又加剧了这种“与水争地”的状况①。
散居式聚落多系因地制宜、自行垦辟形成,初时庐舍简易,过几年见无大水,后至者渐多,垦辟日广,并起永久住宅。一处宅院附近的农田显然属于这宅院的主人,有的地方政府认可这种影响河道的垦辟行为,将这些农田纳入为国家税赋对象,形成严重的治河后患。
贾让治河上疏使我们了解了三杨庄式散居聚落存在的一种原因,除了在滩地川泽之处,其他地方三杨庄式的散居聚落也一定不少,其形成原因应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说明,与土地制度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以上只是对先秦两汉农业聚落类型进行的粗略探讨,根据文献和考古材料,作为基层小农聚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城中规整的里居,有城外相对集中的自然聚落,更有田、宅相连的散居形式,这些聚居形式因时因地制宜,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既不能无视考古发现的新材料,也不能以一处的考古发现概全体,以为寻出了汉代人的田园式生活模式。只有在聚落形态多样性的认识之下,把某一聚落形态放到当时特定环境之下进行具体的探讨,才会找出其存在的意义。农业聚落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址与文献中的各种名称的聚居单位又是如何对应的,这都是今后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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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程有为:《内黄三杨庄水灾遗址与西汉黄河水患》,《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
第三节 里居与田舍(庐)
乡村聚落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住地,是根据地、大本营,而房屋(宅)是乡村聚落的构成单元。在乡村社会,田地和房屋就是人们安身立命和稳定生活的基础。《说文•里部》:“里,居也。从田从土。”也就是段玉裁解释的“有田有土可居者”。没有田无以为居,无以成里,里居之“里”包含了田和宅两个要素。田是里生成和存在的基础,里是田中不断产出的保障。先秦两汉文献中“田宅”是常见的固定词语,即说明了田与宅、与里密不可分的关系和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乡村聚落的形式多种多样,田与宅的结合也并非都如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所展示的那种“田园”模式,但三杨庄聚落形式引导我们对文献频繁出现的“田宅”“田庐”等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下面先从解析田庐入手,看看先秦两汉人们是怎样以居住聚落为根据地安排正常的农业生产的。
一 田庐辨析
早在先秦时期,田庐、田舍就已成为文献中较为习见的固定搭配,如《管子•四时》:“令禁扇去笠,毋扱免,除急漏田庐。”庐、舍一般作为临时或简陋住屋的名称。《说文•广部》:“庐, 寄也。”段注:“凡寄居之处皆曰庐。”《史记•项羽本纪》:“项羽乃悉引兵渡河,皆沉舟,破釜甑,烧庐舍。”其所烧者应该是为驻军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或帐篷。田庐或田舍以近田便农为特点,自然对农业生产有影响。三杨庄田中宅院从布局上具有田庐的特点,但从结构规模上看显然不是临时和简易的田庐。到底历史文献中描绘的田庐或田舍是否普遍存在?其由来是怎样的?在先秦两汉时期它又是指哪一类房舍呢?
(一)从《陈旉农书》说起
先看南宋《陈旉农书》的记述。《陈旉农书》卷上《居处之宜》杂采《诗经》《孟子》等先秦文献为人们描绘出先秦田地、庐屋和农民生活的生动画卷。所用材料如下:
《诗经•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
《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馈彼南亩。”
《七月》:“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孟子•尽心上》:“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
《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陈氏为之进行了综合组织和逻辑推理,说:
“先王居四民时,地利亦必有道矣。制农居五亩,以二亩半在鏖,《诗》云‘入此室处’者是也;以二亩半在田,《诗》云‘中田有庐’者是也。
“方于耜、举趾之时,出居中田之庐,以便农事;俾采荼薪樗,以给农夫。治埸为圃,以种蔬茹,《诗》所谓‘疆埸有瓜’是也。又墙下植桑,以便育蚕。古人治生之理,可谓曲尽矣。至九月筑圃为场,十月而纳禾稼,则岁事毕矣。
“春耕种,形足以劳动,秋收敛,亦可休息矣。于是扶老携幼,入此室处。以久居中田之庐,则鄽居荒而不治,于是穹窒熏鼠,塞向墐户也。
“《国语》载管仲居四民,各有攸处,不使庞杂,欲其专业,不为异端纷更其志也。
“违寒就温,去劳就逸,所以处之各得其宜,此先王爱民之政也。
“今虽不能如是,要之,民居去田近,则色色利便,易以集事。俚谚有之曰:‘近家无瘦田,遥田不富人’,岂不信然。”①
《陈旉农书》把先秦时农夫的生活做了较为理想化的概括和描述。“制农居五亩”,即《孟子》所谓“五亩之宅”,一分为二,“二亩半在廓”,廖即廛,《周礼•地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郑玄注“廛,民居之区域也”。廛又指市场中的仓舍,《礼记•王制》郑玄注:廛,“市场邸舍”。另外“二亩半”为田中庐所占之地。农夫们自春耕到秋收时节一直住在田庐之中,待地里的活计结束以后,再回到聚居地即廛内的家中,收拾一下久无人气的居室,在这里对付寒冷的冬季。
中国古代农书少有关心民居的,《陈旉农书》设专篇论农民的居处问题,说明宋人对于农居的重视,这确是难能可贵的。所引时谚“近家无瘦田,遥田不富人”,其道理也是显然的。但“近家”不一定就是住在田里,民居区域都是靠田而设,先秦时期的“廛里”规模也都不大,农田就在廛里的周围,可算是近家、近田,于农事并无不便,而像陈氏所理解的,先秦农民一年之中半年散居各自田中之庐,致使聚居区域的房屋“荒而不治”,这样的生活却是不可想像的。
(二)汉唐人关于田庐 (舍)的理解
《陈旉农书》的这段描述本自班固《汉书•食货志上》。《食货志》开篇引《洪范》《诗》《书》《易》论古法治民之要:“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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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 陈旉撰, 万国鼎校注:《陈旉农书校注》, 农业出版社,1965年,第32~33页。
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班固将井田中规划出“二十亩以为庐舍”,这是以前谈井田的先秦文献中所没有的,就连倡导“民本”思想的《孟子》也没有提到井田中庐舍的问题。《孟子》只说其“大略”,“若夫润泽之,则在君子矣”,也许田庐就是有待“君子”“润泽”的事情吧。
《汉书•食货志》又云:“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在田曰庐,在邑曰里,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二十亩庐舍用地,八家各占二亩半,“五亩之宅”的另一半应在邑里之中。看来,何休对于班固的说法也深信不疑。
除了何休,东汉人也都大受其影响,甚至把这种解释写进了字书。许慎《说文•广部》:“庐,寄也。秋冬去,春夏居。”“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居。”段注:“按许意,庐与下文廛义互相足,在野曰庐,在邑曰廛,皆二亩半也,引申之,凡寄居之处皆曰庐。……《周礼》‘十里有庐,庐有饮食’。”而对“许于庐不曰二亩半”,段注以为是与廛“以错见互足”。这个“秋冬去,春夏居”的“二亩半”之田庐,皆由《汉书•食货志》而起。
照汉人的说法,先秦人春夏寄于田庐,秋冬宿于廛居,春来冬去,就像候鸟一样年复一年地搬来搬去,着实麻烦。至唐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也明确说:“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庐在田中固然于农事甚便,但春来冬去是否也方便生活呢?一年中有大半年住在田庐,这还算是寄居吗?
《汉书》以及各家注释皆未说明这二十亩庐舍在井田中是如何布局的,是集中在中间的公田之中,还是分散于各家私田之内?不过以理推之,按照井田制的整齐规划,庐舍是很难附置于私田之中的。集中放在公田虽然合乎方便公作和先公后私的旨趣,所谓“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但二十亩庐舍在公田中是聚集一处还是分为八处仍是问题。
其实,唐孔颖达在《诗经•小雅•甫田》疏中早就对此提出了怀疑和辩驳:“《食货志》云:‘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其言取《孟子》为说而失其本旨。班固既有此言,由是群儒遂谬。……何(休)则言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则中央百亩共为公田,不得家取十亩也。又言八家皆私百亩,则百亩皆属公矣,何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舍也?言同养公田,是八家共理公事,何得家分十亩自治之也?若家取十亩各自治之,安得谓之同养也?若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则家别私有百二亩半,何得为八家皆私百亩也?此皆诸儒之谬。……此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是郑(玄)意无家别公田十亩及二亩半为庐舍之事。俗以郑说同诸儒,是又失郑旨矣。”总之,辟二十亩为庐舍的设想更使得关于井田的叙述文理难通,情理不合,自相抵特。

 

 

 

 

 

 

图7-3 汉代人理解的井田
《诗经•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说文•食部》:“馌,饷田也,从食盍声,《诗》曰‘馌彼南亩’。”馌就是送饭,《诗经》中说“同我妇子”,应指带饭至田间。而一夫百亩之田,按春秋战国度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一尺23.1厘米,百亩约合19210平方米,在井田中是一个边长138.6米的方块,由私田至中央公田中心的最远距离也不过294米。即使按战国晚期部分地区开始推行的二百四十步大亩制,最远距离也不过455.6米,不到1华里(图7-3)。假设庐舍在井田之中,这样的距离用得着带饭或送饭下地吗?住田中仍需往来送饭,那么田庐的便利又体现在哪里呢?
关于上古井田制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未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是对于它整齐划一的形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有不同的理解。井田制的存在与否不在于田地是否呈“井”字形,而在于这种剥削的制度是否曾是周代使用过的。在井田制之下,贵族的禄田按一定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农民在公田上劳动,收获归公(即田地的主人),而私田的劳动收获归己所有。这其实就是一种劳动地租的剥削形式,剥削形式才是井田制的特质。如果我们不再拘泥于井田的形状,而是按照劳动地租的剥削形式来看待井田制,那么,先秦文献有关井田的论述就较容易理解了①。不论是什么样的田块形式,既然有送饭或带饭下田的习惯,就说明当时没有居住田中庐舍的情况。